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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软件开发博士与广西一家公司合作开发系统软件,公司提供数据并提供巨额开发资金,给予高额报酬,然而博士却同时在北京开了一家公司,偷偷把自己开发出来的软件另卖。自以为神不知鬼不觉,还是被广西柳州警方逮个正着。2006年1月初,柳州警方将这起罕见的侵犯计算机源代码商业秘密的高科技、高智能犯罪案侦查完毕,涉案的赵某和王某被柳州市公安机关移交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博士“借鸡下蛋”
柳州市轶新计算机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轶新公司)是国内最早开发煤矿矿井生产辅助管理系统及通风输配电系统软件的企业,其在设计开发方面在国内一直处于领先地位。
2002年,轶新公司着手开发新软件,需要物色软件开发技术人员。经多方打听,赵某进入了公司的视线。赵某,男,28岁,湖北武汉市人,武汉某科技大学博士生。2002年8月,双方签订了技术开发合同,共同开发《厂矿输配电系统CAD软件》。
合同中明确规定,所开发项目的知识产权和版权均归轶新公司所有,赵某有义务保护轶新公司的知识产权,未经轶新公司同意,赵某不得将项目的有关内容泄漏给第三方,否则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赵某工作十分卖力,经常加班加点,让公司领导对他十分敬佩。不久,管理软件开发出来了,公司十分满意。2003年7月,轶新公司又委托赵某对公司原有的两套产品进行技术升级,并将这两套产品的源代码及相关资料提供给了赵某。2003年10月,轶新公司又与赵某签订了一份技术开发合同,委托他继续开发新产品《矿井通风CAD与通风调度OA系统》。
35岁的王某是轶新公司的销售项目经理,由于职务关系,王某与赵某来往较多,有一段时间甚至做赵某的助理,几乎天天与赵某在一起。不久,轶新公司发现王某总是跟赵某偷偷地商量什么,便对王某起了疑心,2003年10月底,轶新公司以其销售品行不端为由,将王某开除。随后王某去了北京。
2004年下半年,轶新公司陆续从国内的同行、客户口中听到一些反映,称“有人拿轶新公司设计开发的产品在四处销售”。刚开始轶新公司的人都还没太在意,觉得这是不大可能的事。但是2004年11月15日,赵某来到柳州,与轶新公司的技术人员对其设计开发的软件进行共同测试,轶新公司技术员无意中发现赵某的笔记本电脑和移动硬盘中,一套署着“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的系统软件与轶新公司的产品一模一样!
轶新公司不由起了疑心,暗中进行调查,发现赵某同时还是北京某科技公司的职员,并且王某也在这家公司供职,公司意识到了事态的严重性,怀疑赵某违反了协议,于是向柳州警方报案。
赵某得知轶新公司报案,提出和解要求。出于对人才的保护和合作的诚意,2005年1月,轶新公司与赵某签订了《补充协议》,赵某在协议中承认泄露了轶新公司的商业秘密,并表示愿意停止侵权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继续完成软件的开发;轶新公司则表示不追究赵某的责任。
可是轶新公司还是低估了赵某的“智力”。2005年6月,轶新公司发现赵某非但没有履行协议,反而变本加厉,继续其侵权行为,以北京某科技公司的名义在山西、辽宁、江西等地销售仿制的轶新公司产品50余套,按市场中间价计算价值达735万元,给公司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2005年6月22日,轶新公司的法人代表陈某、总经理伍某及公司法律顾问急匆匆地走进柳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报案。
请来专家破案
这是柳州市首次出现侵犯计算机源代码商业秘密案件,由于该案所涉及的商业秘密系计算机软件侵权,科技含量高,要求的对口专业技术很强,取证难度大,隐蔽性高,稍不注意一个指令就可以删除销毁罪证。像这样的案件目前在全国能够成功办结的案例很少,即使侦办成功的案例侦查时间少则半年、多则三四年。
如何成功地侦破此案,是摆在经警面前的一道难题。2005年是知识产权年,广西公安厅特别要求柳州市经侦支队抽调精兵强将速查此案,在法律的框架内最大限度地保护企业的合法利益,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
为能尽快地精确掌握和运用法律,柳州市经侦支队谢副支队长带领四大队的办案人员挑灯夜战,最大限度地多渠道、多角度地熟悉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特别是侵犯计算机软件商业秘密犯罪案件的犯罪构成和取证要求。为了能更透彻地熟悉和了解案情,他们请计算机教授级专业人士“恶补”了一堂计算机软件知识课。
该案的核心证据是计算机软件源代码,针对这个专业技术很强的特点,经侦支队聘请了有“中国软件之父”之称的山东科技大学博士生导师卢先生为办案指导专家。就在经警研究案情期间,轶新公司多次急告,平时长期出差、居无定所的涉案人员赵某、王某,此时恰巧都在北京,建议立即采取行动。为了不错失抓捕良机,经侦支队日夜加班开展初查和案情分析,在接到正式报案后的第五天,调查得出结论,可以立案。立案后,谢其托副支队长亲率办案人员奔赴北京追捕犯罪嫌疑人、调查取证。
一到北京,办案民警先提取外围证据,围绕该公司的验资、成立、账户等等情况开展详实的调查,经调取该公司工商登记资料、验资资料,发现赵某、王某是北京某科技公司的三个股东之二,赵某还是持股比例最高的股东。
调查取证的同时,办案小组请北京的软件专家及法学博士“上课”,就该案侵犯软件源代码依法如何取证,如何保全电子证据反复进行了深入细致的研讨,制定出周密细致、切实可行的取证方案。
经过对犯罪嫌疑人的行踪仔细分析、摸底排查,做到胸有成竹后,在北京市警方的大力配合下,办案民警以“引蛇出洞”之计,在位于清华园附近某小区内的咖啡店里抓获了主要犯罪嫌疑人赵某,尔后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一举控制了涉案的北京某科技公司办公场地。
为确保犯罪嫌疑人没有机会销毁罪证,按照专家的指导,办案小组先切断北京某科技公司的外部网线,谨慎控制好现场。之后在专家的指导下,办案民警有重点地逐一提取证据,在扣押赵某、王某等人使用的三台笔记本电脑和八块计算机硬盘时,严格按照电子证据的取证要求,拆卸、贴封均由被扣押物品持有人(使用人)自行完成,拆卸、贴封等提取证据过程全程进行数码摄像。
经过十多个小时的搜查取证问话,办案小组成功地提取到了大量无可辩驳的第一手的电子技术证据,并调取了北京某科技公司销售侵权软件的财务资料。根据案件进展情况,谢其托副支队长决定对主要犯罪嫌疑人赵某取保候审,并要求他到柳州随时配合调查。另一犯罪嫌疑人王某由于当时所获证据较薄弱,对其讯问后没有采取强制措施。
侵权获利上百万
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的难点除了取证难,还有一大难点,就是侵权产品与原始产品之间的同一性认定及因其给被侵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的认定。因此鉴定机构的聘请选择尤为重要,为此,办案小组一到北京便进行了广泛查询。
根据该案特点,经过仔细对比、筛选,办案人员最终选择了国内鉴定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权威机构北京九州世初知识产权鉴定中心。
该中心急案急办,采取超常规的工作方式,急调多名在聘的软件、法律专家教授鏖战四昼夜,得出了《初步鉴定结论书》,认定从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提取的赵某等人所使用的笔记本电脑及电脑硬盘内署名“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的软件产品“供电软件”与轶新公司的软件产品“实质性相似”!
鉴定结果使办案民警感到欣喜若狂,更加坚定取胜的信心。回到柳州后,立即与广西最权威的司法会计鉴定机构——广西公明司法会计鉴定中心联系,鉴定因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赵某等人的侵权行为给轶新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经一周时间的紧张工作,广西公明司法会计鉴定中心出具了鉴定报告:仅“供电软件”侵权一项就已给轶新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96.4万元。
2005年8月3日,检察机关以赵某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签发了《批准执行逮捕通知书》,对犯罪嫌疑人赵某进行逮捕。在看守所里面对异常漆黑的夜空,曾,经贵为天之骄子的博士赵某终于低头流下悔恨的泪水,供认了其犯罪事实。
原来,作为轶新公司销售项目经理的王某,在业务开展中感受到赵某开发出来的软件有着巨大的商业价值,不由动起了歪脑子,唆使赵某“借鸡生蛋”。虽然王某的阴谋被公司察觉并被开除,但这并没能制止他对赵某的企图,相反王某更觉得方便与赵某“合作”了。2003年11月,王某在北京注册成立某科技公司,极力劝说赵某成为该公司的股东。在巨大的利诱面前赵某起了贪心,成了王某的合伙人。之后在王某的要求下,赵某将轶新公司委托其开发或升级的四套软件的源代码复制给王某。在复制产品源代码给王某时,赵某知道这样做会带来知识产权的纠纷,还特别交代王某注意一点,不要扩散,只暗地里卖。然而在巨大的利益面前,王某管不了那么多了。2004年2月,该科技公司将这两套软件改名后,到国家版权局进行了登记,并在国内市场销售。
2005年8月18日晚,被警方上网追逃的犯罪嫌疑人王某在北京落网,9月27日被执行逮捕。
编辑:靳伟华
博士“借鸡下蛋”
柳州市轶新计算机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轶新公司)是国内最早开发煤矿矿井生产辅助管理系统及通风输配电系统软件的企业,其在设计开发方面在国内一直处于领先地位。
2002年,轶新公司着手开发新软件,需要物色软件开发技术人员。经多方打听,赵某进入了公司的视线。赵某,男,28岁,湖北武汉市人,武汉某科技大学博士生。2002年8月,双方签订了技术开发合同,共同开发《厂矿输配电系统CAD软件》。
合同中明确规定,所开发项目的知识产权和版权均归轶新公司所有,赵某有义务保护轶新公司的知识产权,未经轶新公司同意,赵某不得将项目的有关内容泄漏给第三方,否则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赵某工作十分卖力,经常加班加点,让公司领导对他十分敬佩。不久,管理软件开发出来了,公司十分满意。2003年7月,轶新公司又委托赵某对公司原有的两套产品进行技术升级,并将这两套产品的源代码及相关资料提供给了赵某。2003年10月,轶新公司又与赵某签订了一份技术开发合同,委托他继续开发新产品《矿井通风CAD与通风调度OA系统》。
35岁的王某是轶新公司的销售项目经理,由于职务关系,王某与赵某来往较多,有一段时间甚至做赵某的助理,几乎天天与赵某在一起。不久,轶新公司发现王某总是跟赵某偷偷地商量什么,便对王某起了疑心,2003年10月底,轶新公司以其销售品行不端为由,将王某开除。随后王某去了北京。
2004年下半年,轶新公司陆续从国内的同行、客户口中听到一些反映,称“有人拿轶新公司设计开发的产品在四处销售”。刚开始轶新公司的人都还没太在意,觉得这是不大可能的事。但是2004年11月15日,赵某来到柳州,与轶新公司的技术人员对其设计开发的软件进行共同测试,轶新公司技术员无意中发现赵某的笔记本电脑和移动硬盘中,一套署着“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的系统软件与轶新公司的产品一模一样!
轶新公司不由起了疑心,暗中进行调查,发现赵某同时还是北京某科技公司的职员,并且王某也在这家公司供职,公司意识到了事态的严重性,怀疑赵某违反了协议,于是向柳州警方报案。
赵某得知轶新公司报案,提出和解要求。出于对人才的保护和合作的诚意,2005年1月,轶新公司与赵某签订了《补充协议》,赵某在协议中承认泄露了轶新公司的商业秘密,并表示愿意停止侵权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继续完成软件的开发;轶新公司则表示不追究赵某的责任。
可是轶新公司还是低估了赵某的“智力”。2005年6月,轶新公司发现赵某非但没有履行协议,反而变本加厉,继续其侵权行为,以北京某科技公司的名义在山西、辽宁、江西等地销售仿制的轶新公司产品50余套,按市场中间价计算价值达735万元,给公司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2005年6月22日,轶新公司的法人代表陈某、总经理伍某及公司法律顾问急匆匆地走进柳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报案。
请来专家破案
这是柳州市首次出现侵犯计算机源代码商业秘密案件,由于该案所涉及的商业秘密系计算机软件侵权,科技含量高,要求的对口专业技术很强,取证难度大,隐蔽性高,稍不注意一个指令就可以删除销毁罪证。像这样的案件目前在全国能够成功办结的案例很少,即使侦办成功的案例侦查时间少则半年、多则三四年。
如何成功地侦破此案,是摆在经警面前的一道难题。2005年是知识产权年,广西公安厅特别要求柳州市经侦支队抽调精兵强将速查此案,在法律的框架内最大限度地保护企业的合法利益,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
为能尽快地精确掌握和运用法律,柳州市经侦支队谢副支队长带领四大队的办案人员挑灯夜战,最大限度地多渠道、多角度地熟悉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特别是侵犯计算机软件商业秘密犯罪案件的犯罪构成和取证要求。为了能更透彻地熟悉和了解案情,他们请计算机教授级专业人士“恶补”了一堂计算机软件知识课。
该案的核心证据是计算机软件源代码,针对这个专业技术很强的特点,经侦支队聘请了有“中国软件之父”之称的山东科技大学博士生导师卢先生为办案指导专家。就在经警研究案情期间,轶新公司多次急告,平时长期出差、居无定所的涉案人员赵某、王某,此时恰巧都在北京,建议立即采取行动。为了不错失抓捕良机,经侦支队日夜加班开展初查和案情分析,在接到正式报案后的第五天,调查得出结论,可以立案。立案后,谢其托副支队长亲率办案人员奔赴北京追捕犯罪嫌疑人、调查取证。
一到北京,办案民警先提取外围证据,围绕该公司的验资、成立、账户等等情况开展详实的调查,经调取该公司工商登记资料、验资资料,发现赵某、王某是北京某科技公司的三个股东之二,赵某还是持股比例最高的股东。
调查取证的同时,办案小组请北京的软件专家及法学博士“上课”,就该案侵犯软件源代码依法如何取证,如何保全电子证据反复进行了深入细致的研讨,制定出周密细致、切实可行的取证方案。
经过对犯罪嫌疑人的行踪仔细分析、摸底排查,做到胸有成竹后,在北京市警方的大力配合下,办案民警以“引蛇出洞”之计,在位于清华园附近某小区内的咖啡店里抓获了主要犯罪嫌疑人赵某,尔后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一举控制了涉案的北京某科技公司办公场地。
为确保犯罪嫌疑人没有机会销毁罪证,按照专家的指导,办案小组先切断北京某科技公司的外部网线,谨慎控制好现场。之后在专家的指导下,办案民警有重点地逐一提取证据,在扣押赵某、王某等人使用的三台笔记本电脑和八块计算机硬盘时,严格按照电子证据的取证要求,拆卸、贴封均由被扣押物品持有人(使用人)自行完成,拆卸、贴封等提取证据过程全程进行数码摄像。
经过十多个小时的搜查取证问话,办案小组成功地提取到了大量无可辩驳的第一手的电子技术证据,并调取了北京某科技公司销售侵权软件的财务资料。根据案件进展情况,谢其托副支队长决定对主要犯罪嫌疑人赵某取保候审,并要求他到柳州随时配合调查。另一犯罪嫌疑人王某由于当时所获证据较薄弱,对其讯问后没有采取强制措施。
侵权获利上百万
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的难点除了取证难,还有一大难点,就是侵权产品与原始产品之间的同一性认定及因其给被侵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的认定。因此鉴定机构的聘请选择尤为重要,为此,办案小组一到北京便进行了广泛查询。
根据该案特点,经过仔细对比、筛选,办案人员最终选择了国内鉴定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权威机构北京九州世初知识产权鉴定中心。
该中心急案急办,采取超常规的工作方式,急调多名在聘的软件、法律专家教授鏖战四昼夜,得出了《初步鉴定结论书》,认定从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提取的赵某等人所使用的笔记本电脑及电脑硬盘内署名“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的软件产品“供电软件”与轶新公司的软件产品“实质性相似”!
鉴定结果使办案民警感到欣喜若狂,更加坚定取胜的信心。回到柳州后,立即与广西最权威的司法会计鉴定机构——广西公明司法会计鉴定中心联系,鉴定因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赵某等人的侵权行为给轶新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经一周时间的紧张工作,广西公明司法会计鉴定中心出具了鉴定报告:仅“供电软件”侵权一项就已给轶新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96.4万元。
2005年8月3日,检察机关以赵某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签发了《批准执行逮捕通知书》,对犯罪嫌疑人赵某进行逮捕。在看守所里面对异常漆黑的夜空,曾,经贵为天之骄子的博士赵某终于低头流下悔恨的泪水,供认了其犯罪事实。
原来,作为轶新公司销售项目经理的王某,在业务开展中感受到赵某开发出来的软件有着巨大的商业价值,不由动起了歪脑子,唆使赵某“借鸡生蛋”。虽然王某的阴谋被公司察觉并被开除,但这并没能制止他对赵某的企图,相反王某更觉得方便与赵某“合作”了。2003年11月,王某在北京注册成立某科技公司,极力劝说赵某成为该公司的股东。在巨大的利诱面前赵某起了贪心,成了王某的合伙人。之后在王某的要求下,赵某将轶新公司委托其开发或升级的四套软件的源代码复制给王某。在复制产品源代码给王某时,赵某知道这样做会带来知识产权的纠纷,还特别交代王某注意一点,不要扩散,只暗地里卖。然而在巨大的利益面前,王某管不了那么多了。2004年2月,该科技公司将这两套软件改名后,到国家版权局进行了登记,并在国内市场销售。
2005年8月18日晚,被警方上网追逃的犯罪嫌疑人王某在北京落网,9月27日被执行逮捕。
编辑:靳伟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