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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是在各个国家的反垄断法中是必不可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反垄断法在西方被誉为“经济宪法”、“自由企业的大宪章”,主要功能就是保护公平竞争、反对和限制垄断,从而保障和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针对我国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中还存在的不完善的地方,应吸收国外立法的先进之处,以达到弥补自身不足的效果,从而使我国的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更加的成熟和完善,在实践中操作性更强。因此在反垄断立法进行中,对其中的适用除外制度进行研究是非常必要的。
关键词:垄断;反垄断法;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WTO规则
1.反垄断适用除外制度的概念
所谓反垄断适用除外制度,也称适用豁免制度。简而言之,是指在某些领域对某项事项不适用反垄断法,具体而言,是指在某些特定行业或领域中,法律允许一定的垄断状态及垄断行为存在,即对某些虽属限制竞争的特定协议或联合或单独行为,反垄断法不予追究的一项法律制度。
2.反垄断法适用除外的性质
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制度,从某种意义上说是法律在对垄断这种具有正负双重效应的经济现象予以规制时所进行的一种利益权衡的选择。利益权衡在反垄断法中占有重要地位,当某些垄断行为或限制竞争行为既有促进经济发展的积极效果,又有排斥或者限制竞争的消极效果时,权衡利弊,如果利大于弊,反垄断法就网开一面,对此类行为予以豁免。反垄断法的立法宗旨是保护经济自由、经济民主和有效竞争,同时反垄断法也要保护社会的整体利益和公共利益。因此,基于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综合利益的考虑,从立法政策上赋予某些特定行为以适用除外就成为各国的通行做法,所不同之处就在于适用除外的标准松紧不一,适用范围宽窄不同。
“适用除外制度是对反垄断法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的修正,也是对反垄断法基本立法目的的反动。无论是哪一种形式的适用除外制度,其核心内容都是对原来属于违反反垄断法的现象予以宽容,其法律意义因此也就是在反垄断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的旁边,开拓出一个小小的天地。在这个天地中,经济自由、经济民主和有效竞争退居次要地位,抽象的整体经济需要和社会整体效益成为法的主要价值取向。”因此,反垄断法的本质是狭义的竞争政策法,是以促进竞争,抑制垄断,打击限制竞争为目的的经济政策法。而作为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制度,则是对垄断或是垄断化趋势的一种妥协,它容忍某些领域的某些行为一定程度上对竞争的限制,在性质上它无疑是属于垄断促进制度的范畴,属于广义的竞争政策法的一员。
3.反垄断适用除外制度的价值取向
3.1社會整体利益
所谓以社会整体利益为价值取向,是指在经济关系的调整中,应立足于社会整体利益,以社会整体利益和社会责任为最高准则,在任何情况下都要以大多数人的意志和利益为重。大多数人的利益在实践中体现为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利益。
3.2公平与效率
公平与效率是经济法的一般价值目标,也是反垄断法的价值目标。公平和效率如何兼顾是社会发展的内在矛盾之一。如果只顾公平而不顾效率,经济的发展就会受到阻碍;如果只顾效率不顾公平,会造成社会成员之间的收入差距过大,导致贫富两极分化,从而触犯人们的正义感,引起社会上大多数人的不满。所以如何平衡公平与效率这对矛盾,是各部门法的主要任务。
3.3有效竞争
有效竞争是当代反垄断法的总体价值取向,反垄断法应在维护自由、公平的竞争秩序与实现规模经济效益之间建立平衡,既要克服过度垄断造成的弊端,又要防止过度竞争或盲目竞争而损害规模经济效益。而一个国家的反垄断立法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正确运用适用除外制度。因此说,有效竞争也是适用除外制度的重要价值目标。
4.WTO规则特点与国内反垄断相关法律的关系
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作为反垄断法的一项基本制度在各国反垄断立法中均得以确立。我国制定反垄断法的必要性的基本依据在于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和反垄断法的内在功能,但“入世”使得我国制定反垄断法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更加凸现出来。
加入WTO对于我国构建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4.1为我国构建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提供了新的标准
WTO规则以各成员方政府的职能活动为规范对象,为成员方政府设定权力与义务。加入WTO,成员方的立法与行政管理就要受到WTO的约束和监督,其实体内容与程序规定都要与WTO规则与原则相协调,意味着必须全部接受WTO规则,并根据WTO规则对国内法律进行修改,国内法制不得与WTO规则相抵触,即制定与WTO规则相契合的经贸法律是成员国的首要义务。中国在加入WTO议定书中承诺:“将通过修改现行法规和制定新法的方式,全面履行WTO协定的义务”。我们既然立法是我国履行WTO义务的主要方式,那么我国在进行构建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工作中必须认知和树立这样一种新的立法观念:中国加入WTO不但要求与本国的立法相一致,维护全国的法制统一。而且,今后的相关领域经贸立法,要与WTO规则相一致并趋向内在的协调。也就是说,我国构建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应该更加注意对WTO规则的借鉴和移植,并将借鉴和移植WTO规则与中国的政治、经济、文化传统等国情有机结合,实现我国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法律与WTO规则的接轨。据此,我国构建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标准,应该由以中国特色为主的国内标准,向以移植和借鉴WTO规则这一国际标准为主转变。
4.2丰富我国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的内容
WTO规则是由一个最终协定、三个总协定和有关的专门协定构成的“多边条约群”,是规范成员国政府行为的国际法律。有关国际条约的国内适用,在国际法理论上,有一元论和二元论的说法。一元论主张条约为国内法源的组成部分,具有国内法效力,可以直接适用;二元论主张国际法与国内法为相互独立的法律领域,条约不能直接适用,应转化为国内法间接适用。我国宪法对国际条约的实施没有统一的规定,但在《中国加入(WT0)工作组报告》第67条指出:“中国始终都是以善意方式履行其国际条约义务。根据宪法和条约缔结程序法,WTO协定属于需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重要协定’。中国将确保其有关或者影响贸易的法律和法规与WTO协定和中国的承诺相一致,以充分履行其国际义务。
关键词:垄断;反垄断法;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WTO规则
1.反垄断适用除外制度的概念
所谓反垄断适用除外制度,也称适用豁免制度。简而言之,是指在某些领域对某项事项不适用反垄断法,具体而言,是指在某些特定行业或领域中,法律允许一定的垄断状态及垄断行为存在,即对某些虽属限制竞争的特定协议或联合或单独行为,反垄断法不予追究的一项法律制度。
2.反垄断法适用除外的性质
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制度,从某种意义上说是法律在对垄断这种具有正负双重效应的经济现象予以规制时所进行的一种利益权衡的选择。利益权衡在反垄断法中占有重要地位,当某些垄断行为或限制竞争行为既有促进经济发展的积极效果,又有排斥或者限制竞争的消极效果时,权衡利弊,如果利大于弊,反垄断法就网开一面,对此类行为予以豁免。反垄断法的立法宗旨是保护经济自由、经济民主和有效竞争,同时反垄断法也要保护社会的整体利益和公共利益。因此,基于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综合利益的考虑,从立法政策上赋予某些特定行为以适用除外就成为各国的通行做法,所不同之处就在于适用除外的标准松紧不一,适用范围宽窄不同。
“适用除外制度是对反垄断法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的修正,也是对反垄断法基本立法目的的反动。无论是哪一种形式的适用除外制度,其核心内容都是对原来属于违反反垄断法的现象予以宽容,其法律意义因此也就是在反垄断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的旁边,开拓出一个小小的天地。在这个天地中,经济自由、经济民主和有效竞争退居次要地位,抽象的整体经济需要和社会整体效益成为法的主要价值取向。”因此,反垄断法的本质是狭义的竞争政策法,是以促进竞争,抑制垄断,打击限制竞争为目的的经济政策法。而作为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制度,则是对垄断或是垄断化趋势的一种妥协,它容忍某些领域的某些行为一定程度上对竞争的限制,在性质上它无疑是属于垄断促进制度的范畴,属于广义的竞争政策法的一员。
3.反垄断适用除外制度的价值取向
3.1社會整体利益
所谓以社会整体利益为价值取向,是指在经济关系的调整中,应立足于社会整体利益,以社会整体利益和社会责任为最高准则,在任何情况下都要以大多数人的意志和利益为重。大多数人的利益在实践中体现为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利益。
3.2公平与效率
公平与效率是经济法的一般价值目标,也是反垄断法的价值目标。公平和效率如何兼顾是社会发展的内在矛盾之一。如果只顾公平而不顾效率,经济的发展就会受到阻碍;如果只顾效率不顾公平,会造成社会成员之间的收入差距过大,导致贫富两极分化,从而触犯人们的正义感,引起社会上大多数人的不满。所以如何平衡公平与效率这对矛盾,是各部门法的主要任务。
3.3有效竞争
有效竞争是当代反垄断法的总体价值取向,反垄断法应在维护自由、公平的竞争秩序与实现规模经济效益之间建立平衡,既要克服过度垄断造成的弊端,又要防止过度竞争或盲目竞争而损害规模经济效益。而一个国家的反垄断立法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正确运用适用除外制度。因此说,有效竞争也是适用除外制度的重要价值目标。
4.WTO规则特点与国内反垄断相关法律的关系
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作为反垄断法的一项基本制度在各国反垄断立法中均得以确立。我国制定反垄断法的必要性的基本依据在于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和反垄断法的内在功能,但“入世”使得我国制定反垄断法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更加凸现出来。
加入WTO对于我国构建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4.1为我国构建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提供了新的标准
WTO规则以各成员方政府的职能活动为规范对象,为成员方政府设定权力与义务。加入WTO,成员方的立法与行政管理就要受到WTO的约束和监督,其实体内容与程序规定都要与WTO规则与原则相协调,意味着必须全部接受WTO规则,并根据WTO规则对国内法律进行修改,国内法制不得与WTO规则相抵触,即制定与WTO规则相契合的经贸法律是成员国的首要义务。中国在加入WTO议定书中承诺:“将通过修改现行法规和制定新法的方式,全面履行WTO协定的义务”。我们既然立法是我国履行WTO义务的主要方式,那么我国在进行构建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工作中必须认知和树立这样一种新的立法观念:中国加入WTO不但要求与本国的立法相一致,维护全国的法制统一。而且,今后的相关领域经贸立法,要与WTO规则相一致并趋向内在的协调。也就是说,我国构建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应该更加注意对WTO规则的借鉴和移植,并将借鉴和移植WTO规则与中国的政治、经济、文化传统等国情有机结合,实现我国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法律与WTO规则的接轨。据此,我国构建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标准,应该由以中国特色为主的国内标准,向以移植和借鉴WTO规则这一国际标准为主转变。
4.2丰富我国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的内容
WTO规则是由一个最终协定、三个总协定和有关的专门协定构成的“多边条约群”,是规范成员国政府行为的国际法律。有关国际条约的国内适用,在国际法理论上,有一元论和二元论的说法。一元论主张条约为国内法源的组成部分,具有国内法效力,可以直接适用;二元论主张国际法与国内法为相互独立的法律领域,条约不能直接适用,应转化为国内法间接适用。我国宪法对国际条约的实施没有统一的规定,但在《中国加入(WT0)工作组报告》第67条指出:“中国始终都是以善意方式履行其国际条约义务。根据宪法和条约缔结程序法,WTO协定属于需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重要协定’。中国将确保其有关或者影响贸易的法律和法规与WTO协定和中国的承诺相一致,以充分履行其国际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