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冒用型信用卡诈骗罪

来源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huanghong198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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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在当今的社会经济生活中,随着信用卡行业的急速发展,信用卡诈骗案件不断增多。而信用卡诈骗罪作为一种新型的金融诈骗犯罪,在具体认定上存在较多争议问题,本文主要探讨了冒用型信用卡诈骗罪的相关问题。首先阐述了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基本含义,其包括冒充他人身份和使用他人的信用卡两方面内容;其次详细分析了冒用他人信用卡的不同情形。
  关键词:冒用他人信用卡;含义;特殊情形
  所谓信用卡诈骗罪是指违反信用卡管理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信用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我国现行刑法及司法解释规定的信用卡诈骗罪有五种表现形式:①使用伪造的使用卡的;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③冒用他人的信用卡的;④恶意透支的;⑤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本文主要讨论信用卡诈骗罪的第三种表现形式,即冒用他人信用卡的问题。
  一、“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含义
  “冒用他人信用卡”是指,非持卡人未经持卡人同意或授权,擅自以合法持卡人的名义使用信用卡,进行信用卡业务内的购物、消费提取现金等诈骗行为。其基本含义由“冒用”和“他人信用卡”两个方面组成。
  首先,从行为人冒用的对象上看,行为人冒用的是合法持卡人的身份。在信用卡使用过程中,非持卡人通过各种途径获得了真实的信用卡及支付密码并使用他人信用卡进行消费,便形成了对于合法持卡人身份的盗用。身份盗用是指为了取得不当利益,盗窃他人身份证明信息,非法冒用他人身份的行为。
  其次,对“他人的信用卡”的性质,一般认为被冒用的信用卡必须是合法有效的,不能包括伪造的或作废的信用卡。冒用,就应该是他人真实有效的信用卡,如果是他人作废的信用卡也就不会发生所谓“冒用”问题,而是“使用”问题。因为,“冒用”是指非持卡人以持卡人的名义,使用自己无权而他人有权使用的信用卡,而对于伪造的、作废的信用卡即使是他人的,他人自己也无权使用。
  二、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具体情形认定
  本文通过对信用卡获得途径的不同及其对使用行为性质的影响而对整体行为做出定性,分析了“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具体情形”,包括:以违法手段获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情形;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情形;冒用他人信用卡在ATM机上使用的情形。
  (一)以违法手段获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情形
  以违法手段获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又分为两种情形:
  1.以冒用为目的实施犯罪行为,取得他人信用卡后使用
  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但对于因诈骗、抢夺而使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理论上存在不同主张,有的主张成立抢夺罪、诈骗罪,有的主张成立信用卡诈骗罪。
  我认为应该按信用卡诈骗罪处罚,原因如下:首先,按照诈骗罪、抢夺罪处罚违背罪刑相适应原则,诈骗罪的法定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而信用卡诈骗罪的法定刑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两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假如行为人骗取他人信用卡及密码后消费人民币五千元,如果按照诈骗罪处罚,导致的结果是:先实施抢夺、或诈骗等违法行为再冒用他人信用卡,反而比单纯只实施冒用信用卡的行为所承担的刑事责任轻,显然前者的社会危害性要远大于后者,这无疑与刑法“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背道而驰;其次,信用卡体现的价值并非信用卡本身,行为人诈骗、抢夺得到信用卡并不代表占有了他人的财物,所以骗取、抢夺信用卡并使用,起决定作用的是冒用,单纯的抢夺诈骗信用卡并不构成犯罪,所以应以对“诈骗、抢夺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定性时应以该行为中起决定作用的冒用行为为标准,以信用卡诈骗罪论处。
  2.以犯罪手段获取财物后发现信用卡,临时起意而使用
  对于以抢夺或诈骗的手段获取财物后发现信用卡并获得密码,临时起意而使用该信用卡取得财物的行为,如果先前的抢夺或诈骗行为以及之后的冒用信用卡行为均达到量刑的数额标准,则按照抢夺罪或诈骗罪和信用卡诈骗罪数罪并罚;如果只有其中一个行为达到起刑数额,则只以该行为所符合的相应犯罪论处。
  (二)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情形
  关于这种行为有的学者认为应定侵占罪,我认为分析此行为应分别明确拾得信用卡和拾得后使用信用卡的性质。
  拾得他人信用卡属于民事行为,拾得信用卡并知道了密码并不等于占有了资金,如同盗窃他人信用卡并使用一样,行为人必须冒充合法持卡人使用才能取得资金,因此在该种行为中起根本作用的是冒用信用卡,单独拾得信用卡不适用并不具有单独评价意义,因此,将该行为定位侵占罪缺乏依据。而且侵占罪属于亲告罪,通常有催告还款的过程,行为人拒不还款才构成犯罪,那如果返还就不构成犯罪,事实上两者的性质是一样的,还款与否只是情节恶劣与否的表现。
  因此应将该行为定为信用卡诈骗罪,其符合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在ATM机上使用的情形
  行为人使用他人信用卡无非通过两种途径:一是银行柜台或特约商户处,也称为非自助式使用;二是ATM机上,也称为自助式使用。前者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学术界无争议,但是对于后者ATM机能否成为诈骗对象以及能否构成信用卡诈骗存在争议。我认为应该按照信用卡诈骗罪处罚。
  在银行柜台处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提取现金无疑属于信用卡诈骗罪,ATM机的运作机制与银行柜台是相似的,持卡人只要插入有效的银行卡,并按指令输入正确的交易密码,并不需要经过身份验证程序,就可以顺利取款。如果将冒用他人信用卡在ATM机取款的行为以盗窃罪论处,会使得相同性质的行为只是由于行为实施的场合改变就以不同的犯罪論处、加以不同的刑罚处罚。这样的结果并不合理,同时也违背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此外,信用卡诈骗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信用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而盗窃罪的客体仅是公私财产权。在ATM机上冒用他人信用卡不仅侵犯了合法持卡人的财产权益,同时也侵犯了银行的信用管理秩序。因此,就从该行为所侵犯的客体而言,该行为也不适合被认定为盗窃罪,而是“冒用他人信用卡”的信用卡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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