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恐怖活动犯罪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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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制定预防、控制、打击恐怖活动犯罪的法律规章势在必行。为了制定出适合我国现阶段国情,能够有效预防、控制和打击恐怖活动犯罪的反恐法律体系,本文试图从刑法学的角度,对如何完善我国的反恐怖主义犯罪的立法提出自己的一些浅知拙见。
  关键词:恐怖主义;恐怖活动犯罪;立法;完善
  一、对恐怖活动犯罪概念的界定
  什么是恐怖活动犯罪?由于恐怖活动问题本身涉及了政治、经济、文化、道德、民族、种族、宗教等多种相互交织、盘根错节的深层次因素,这使得对恐怖活动犯罪的定义步履维艰。时至今日,我国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尚未对恐怖活动犯罪做出权威、统一而又精准的定义,但是,我国学者们对恐怖活动犯罪概念进行了富有成效的探索,提出了以下几种有代表性的观点:
  赵秉志教授认为,恐怖活动犯罪是指在制造社会恐惧的目的指引下,基于政治、社会以及其他动机,采取恐怖袭击方式实施的侵害生命、财产安全等严重危害社会并且依法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
  張明楷教授指出“恐怖活动即指为了实现一定的政治目的而对他人的生命、身体、自由、等施以暴力、胁迫,从而造成社会恐惧的犯罪行为总称。”
  陈兴良教授认为,根据国际公约,恐怖主义犯罪是指直接反对一个国家并且其目的是在个别人士、个别团体或公众中制造恐怖的犯罪行为。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恐怖活动犯罪是指:组织或个人利用极端方式,侵害社会公共安全,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及财产安全,在社会上制造恐怖气氛的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犯罪行为。
  二、反对恐怖活动犯罪的认定
  在实践中,行政认定和司法认定既有区别也有联系,两者的一致性在于认定依据均为《刑法》、《反恐决定》等法律法规,最终目的是为了预防和惩治恐怖活动犯罪,但也存在较大差别:
  1.认定主体
  行政权具有及时性和高效性等特征,在追求行政效率、行政秩序的同时,兼顾公正等其他价值目标。对恐怖活动进行行政认定,目的就在于从经济、社会、外交等方面实施及时、高效的处置措施。然而,我国对恐怖活动的行政认定还存在“主体繁杂、令出多门”的问题,或是公安部、外交部统一向社会公布,或是地方公安机关甚至党政机关以召开新闻发布会的形式公布。我们建议,鉴于国家反恐怖工作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和指挥全国反恐怖工作,恐怖活动的行政认定权也应统一交由国家反恐怖工作领导机构行使,具体可以授权国务院公安部门或外交部门公布,这不仅增强了认定结果的权威性,而且有利于维护国家安全和整体利益。与之相应,司法权追求的价值目标是“公正与效率”,在追求公正的同时,兼顾效率、效益等其他价值目标。依据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因此,司法认定虽然可能经过侦查机关、检察机关等多个环节,但最终需要由法院做出裁判,由于案件证据已经过侦查、起诉环节的梳理和补充,更有利于判明案件的性质。
  2.认定标准
  在恐怖活动犯罪发生之初,由于各类证据的收集、固定尚不充分,为了加强对公共利益的保护,及时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应当为反恐怖工作的不同阶段设置不同的证明标准。就行政认定而言,有必要设置一个较低的证明标准,我们建议可以采用“有合理理由(reasonable ground)相信”,当一起恐怖袭击事件发生时,通过收集证据,根据有关事实对已经实施或正在实施的行为作出判断,如果足以使正常人相信该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恐怖活动,即可作出初步判断。就司法认定而言,证明标准应当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确实、充分”,无论是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还是对涉恐财产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司法机关均应遵循较高的证明标准,虽然不需要达到排除一切怀疑的程度,但要在综合全案全部证据的基础上,对待证事实有着内心的高度确信,达到“排除合理怀疑(bevond reasonalhle doubt)”的标准。
  三、反对恐怖活动犯罪的刑事法律对策
  加快我国反恐怖活动犯罪立法,是有效预防、控制、打击我国恐怖活动犯罪的必然要求。由此,借鉴别国经验,结合我国实际,完善我国恐怖活动犯罪立法,笔者给出了以下几点建议:
  1.确立我国反恐立法原则
  打击和防范恐怖活动犯罪不是一日之功,需要长期的努力。因而我们有必要将方针政策宪法化,上升为国家意志,用国家的强制力保障其实施,规范反恐怖工作,维护国家安全和稳定,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权利,这也是宪政的要义所在。宪法是我国基本大法,是制定其他法律的依据,在宪法中明确恐怖活动犯罪的立法原则,也有利于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反恐立法。
  2.明确恐怖活动犯罪的基本概念,确定恐怖活动犯罪的范围
  这是中国要完善反恐立法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与恐怖主义相关的法律概念因各国文化,习俗及法律习惯的不同,对恐怖活动犯罪的定义各有不同。我国亦是如此,不论是现有的法律规范还是我国法学界都没有形成统一概念。宽泛的定义标准,难免会导致法律条文缺乏严谨而界限模糊,实际操作性差;过于详尽又缺乏灵活性与前瞻性,对于不断变化出现的条文以外的新型犯罪类型,会因罪刑法定而被放纵。要想反恐立法取得本质上的成效,就必须明确恐怖活动犯罪的概念,并确立其范围。
  3.构建专门的反恐机构与反恐监督机构,为反恐工作保驾护航
  用立法形式确定专门的反恐机构与反恐监督机构,能够充分调动和协调公安、安全、检察等相关部门,将反恐工作落实到实处,避免反恐人人有责但具体工作无法落实的局面,以此有效地预防和打击恐怖活动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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