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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适用基础为《婚姻法》第41条,与《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7条各自有着适用范围。其存在是为遏制“假离婚逃避债务”的行为,但容易引发夫妻单方恶意举债或虚构债务侵犯另一方的权益。为解决由此产生的问题,需立法予以原则性规定,并引入家事代理权制度,确立重大债务由夫妻双方签字生效制度等,寻求保护债权人与举债方配偶利益平衡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