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取消农业税的伦理学分析

来源 :经济视角·下半月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Shauph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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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制度的道德性要求制度必须接受道德评价。制度安排的伦理评价标准最主要的原则是:公正原则和效率原则。2006年我国取消了农业税,这一创举意义非凡。从公共伦理视角上看,取消农业税充分体现了制度安排的平等自由原则,体现了政府在制度安排上坚持了注重效率与维护社会公平相协调的原则,取消农业税必将使得政府在政治上获得更广大的支持与拥护,通过缩小贫富差距、城乡差别,实现社会的和谐发展。
  关键词:公正原则;效率原则;农业税
  作者简介:孟丽君(1963-),女,吉林长春人,长春大学人文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法学、伦理学。
  中图分类号:B82-053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3309(x).2012.06.50 文章编号:1672-3309(2012)06-122-02
  一、制度安排的伦理评价标准
  社会制度是与社会结构相适应的、维系社会关系和社会活动而由社会管理者制定的一系列规范形式或规范体系,是人类社会正常运转和发展进步的重要保障。制度安排是社会管理组织根据社会发展要求,按照一定的理性要求,通过制度的设计、选择、创新以有效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秩序的活动。公共伦理学对社会制度的关注与研究有别于政治学和经济学,它所涉及的是社会制度中关于制度创新和制度安排的价值评价及公共伦理属性等问题。
  制度与伦理有着密切的联系。应该说,政府组织的制度选择、设计和制定活动并不是单纯的伦理活动,但其中存在着丰富的伦理思想,因为,任何社会的管理者、组织者制定任何制度都将以一定的伦理价值为前提。人类社会的发展史就是社会制度的变革历史。历史告诉我们,凡是能得到大多数社会成员认可和支持的社会制度都具有伦理道德上的正当性和合理性,因此,它能激发人的积极性,产生预期的效率。所以,我们说制度的道德性要求制度必须接受道德评价。制度安排的伦理评价标准最主要的原则有两个:公正原则和效率原则。
  正义是伦理学最基本的概念,是道德的最基本构成要素,他是人类美德的全部,它为人类道德的各种表现形式以及道德行为提供支持和评价标准。公正原则要求,一项社会制度的选择、设计和制定都应最大限度的实现社会的公共利益,体现出社会的公平与合理。在不同的历史阶段,人们评价公正的标准有所不同,因此,公正表现为一个历史范畴,伴随着人类前进的脚步不断的变化和丰富。约翰.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提出关于公平、正义的两个原则。一是平等自由原则,强调每个社会成员都拥有同其他社会成员一样享有内容相同的平等权利;二是在社会客观存在不平等的情况下,应该通过差等原则和机会平等原则去尽可能地实现平等。这两个原则不是平行的,平等自由原则必须优先于差等原则和机会平等原则,因为平等自由原则的目的是保障所有人的基本自由和权利。脱离了平等自由权利,也就无法享有其他基本权利。
  社会科学范畴的效率表现为伦理价值关系,它与经济学的效率概念有着质的区别,它绝不用数字简单地表达投入与产出的比率,而是以社会价值为目标用正义、公平价值观念来评价某一社会制度的运行效果。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指出:“一种理论,无论它多么精致和简洁,只要它不真实,就必须加以拒绝和修正,同样,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它们如何有效率和条理,只要它们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或废除。”[1] 可见,公正原则和效率原则作为制度安排的伦理评价最基本、最重要的两个杠杆,二者不是平行的,社会公平原则仍然是效率原则的核心价值。我们分析评价一项社会制度的优劣,首先看它是否符合公平原则,否则效率再高也必须修正或废除。
  二、农业税制的伦理评价
  农业税是指国家向一切从事农业生产有农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民间称作“公粮”。1958年6月3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96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这一以农业税命名的税制在我国实施了。我国的农业税有两大特点,一是以农业收入为征税对象,并不是对农业生产的净收益进行征税,征税范围具有广泛性;二是以常年产量为计税依据,税额来源具有了稳定性。这两点对于靠天吃饭的农业生产活动来讲是极其重要的,它们珠联璧合使得农民不存在不交税的可能,绝对地确保了农业税税收收入。据此,我国的农业税从一开始就注定了这一税制高效率的社会效果。新中国建国伊始百废待兴,面对刚刚起步的工业化建设,政府通过税制这种强制性手段从农业“抽血”灌溉工业。专家测算,1952—1990年间,我国农业部门为工业化建设提供净资金贡献达9530亿元。[2]随着我国工业化规模不断扩大和日渐成熟,国民经济对农业的依赖逐步降低,1979年,我国农业税只占财政收入的5.5%,而1950年,农业税占当时财政收入的39%。[3]由此可见农业税的制定和实施,确保了我国社会经济的加速发展。但是它符合社会公正原则吗?
  社会公正应首先体现在社会成员权利义务对等、统一、平等的制度公正上。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我国宪法肯定了公民在人格上和政治待遇上的平等权,无论农民还是城镇职业劳动者都应当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幅度相同的纳税义务。农业税是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税种,具有所得税的性质。然而,同时期城市其他职业劳动者,他们个人所得的纳税情况如何?我们以城镇工薪阶层的薪金收入为例。我国建国初期直到上个世纪80年代,政府曾试图尝试征收个人所得税,但是由于生产力水平较低,经济不发达,城镇人口收入较少,政府认为还不具备征收的条件。也就是说,国家在对收入更低的农民征收农业税的时候,城镇职业劳动者们无需就其劳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1980年9月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并于1981年1月1日正式实施。但是该法规定,计算工资薪金所得额有800元的扣除额,而当时绝大多数中国人的月收入远远低于800元,事实上它只是针对来华工作的外国人和外商征收,这种状况维持了好多年。以后随着经济的发展,城镇职业工作者的收入不断增长,月工资收入突破800元的群体逐渐膨胀,国家又数次调整提高扣除额的标准。而农业税从来都是以农业生产收入为征收对象,没有这种税前扣除。那么,农民作为农业税的纳税人是否比城镇职业工作者获得了更多的公共服务或者享受了更高的社会保障?没有。我国户籍管理的二元制度,将农民紧紧地固定在土地上,有很长的时间,他们在教育、医疗、劳动、养老保障等方面无法与城镇人口相提并论。于是问题就出现了:在同一社会从事生产劳动的劳动者,面对自己的劳动收入承担如此悬殊的纳税义务,根源就在于有失公正的农业税制,所以我们说农业税存在着明显的不公平现象。   从效率原则角度上看,农业税对农业“哺育”工业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但是这种缺失公正的制度带来的负面影响也向社会敲响了警钟。农民在沉重的税负下,长时期处于低收入状态,增收困难。1997—2003年的7年中,农民人均纯收入平均每年只增长了4%,只相当于同期城市居民收入增幅的一半左右。[4]农民对农业生产的消极态度致使大量农田荒芜,农业发展受阻。不仅如此,随着城市发展的突飞猛进,城乡差距越来越大,社会矛盾日渐凸显。“在任何一个社会,社会公正都应该有绝对优先性,那种把效率置于公平之上的作法,都只能理解为特定条件之下的权益之计”。[5]建国半个多世纪了,我国社会经济已蓬勃发展,农业税不再是财政依赖的基础,应该到了工业“反哺”农业的时代了,应该还给农民一个“公道”了。
  三、取消农业税的伦理评价
  建国初期,政府为了新政权的稳定,为了全国人民的长远利益,在社会财富极其欠缺的情况下,政府在制度安排上无法兼顾公平和效率,政府不得不对农民征收农业税。但是当经济发展到一定水平以后,仍持续这种强制不仅在经济上是低效的,而且在政治上也会影响广大农业人口对政府的信赖和拥护,它的种种弊端,使取消农业税成为必然。2000年3月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决定在安徽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安徽的试点收效良好,对全面取消农业税奠定了基础。在2005年召开的第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庄严宣布:2006年将在全国全部免征农业税。2005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的决定》,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自2006年1月1日起废止。取消农业税不仅即刻减轻农民的负担,有利于逐步缩小城乡差别,而且降低了农业成本,对中国农产品打进国际市场提供了价格优势的空间,这些都是显而易见的意义所在。那么,我们从伦理学的角度如何看待取消农业税的意义?
  首先,取消农业税充分体现了制度安排的平等自由原则,这种源于公正分配利益的需要实现了社会制度向公正原则依归。其次,取消农业税充分体现出政府在制度安排上坚持了注重效率与维护社会公平相协调的原则。最后,在取消农业税的同时城镇职业工作者依然是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这就体现出了政府在税制安排上的力求公正的差别原则。政府对目前低收入的农业人口实行免税,甚至实行负税,在政治上必将获得更广大的支持与拥护,并通过缩小贫富差距、城乡差别实现全社会的和谐发展。
  参考文献:
  [1] 约翰.罗尔斯.正义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
  [2] [4]农业研究专家谈我国全面取消农业税[EB/OL].http://economy.enorth.com.cn/system/2012/06/28/009534838.shtml.
  [3] 农业税拟废止 农民将不用缴“皇粮”[EB/OL]. http://finance.qq.com/a/20051225/000002.htm.
  [5] 高力.公共伦理学[M]. 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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