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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令提示 严密防范网络泄密“十条禁令”提示:严禁私人手机、数码相机、播放器等电子设备连接涉密计算机。
我们班有个不成文的“规矩”,就是收取“班费”用于采购班内公共物品,大到饮水机、电熨斗、保温瓶,小到衣架、卫生纸等等,都在“班费”里报销。“班费”根据个人工资津贴多少收,士官一次50元,义务兵20元,一年要收两三次。我感到收“班费”不太合理,请问这种做法是否合法?
——某部义务兵张某
陈法官:一些基层单位的班排出于规范和统一内务的考虑,收取“班费”、“排费”购买公用物品,初衷虽好,但是违反了《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的规定,即班排不具有自行收支和管理经费的职权,因此不管收取何种性质的“班费”,用于何种目的,也无论是出于自愿或者强制,都是不符合规定的。条令条例对部队各级的职权进行了明确规定,是我们依法行政的基础,只要不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任何单位都不能向战士收取钱财。还有一些与之类似的情况,如对吸烟的战士进行罚款、为防止失泄密一律禁止官兵上网、要求战士购买统一的洗漱用品等等,都属于出发点不错,但是超越或违反法定职权的行为,有些还侵犯了官兵的人身和财产权益,应该予以纠正。建议你主动与班长沟通取消“班费”,也可以向单位上级机关反映。
我于2005年购买了本单位的经济适用房,去年自己又贷款购买了一套地方商品房并已经入住,由于还贷压力比较大,我考虑卖掉部队的经济适用房,请问部队经济适用房是否可以出售?有什么具体规定?
——某部干部郭某
陈法官:根据解放军总后勤部《军队经济适用房建设管理办法》、《关于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土地折款和外销房屋收益计算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规章和文件的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人员,在付清购房款后拥有全部权属。权属手续由售房单位集中到地方管理部门办理。所购房屋需要上市交易的,实行准入制度,原售房单位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出售房屋所得的款项,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所含土地收益,以及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交纳的有关税费和收益分成后,其余收入归个人所有。因此,购买的部队经济适用房,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并经过批准后,可以转让。不过,目前部队经济适用房的权属性质存在不同情况,有的经济适用房“两证”(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齐全,有的只具备“一证”(房屋所有权证),建议你根据自己房屋的实际情况,到部队营房管理部门和地方房屋交易部门具体问询。
2010年我与部队某医院的护士程某结婚,由于双方性格差异比较大,无法共同生活,双方都同意离婚,但因财产分配有分歧无法协议离婚,听说军事法院可以受理军人之间的离婚案件,但程某是非现役的文职人员,请问我能到军事法院起诉与程某离婚吗?
——某部干部南某
陈法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今年8月颁布的《关于军事法院管理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军事法院应当受理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案件;涉及机密级以上军事秘密的案件;军队设立选举委员会的选民资格案件;军事法院还可以受理地方当事人起诉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案件。根据该司法解释,军人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军队中的文职人员、非现役公勤人员、正式职工,由军队管理的离退休人员,参照军人确定管辖。程某是军队文职人员,符合军事法院的管辖条件,你可以到军事法院起诉离婚。不过,你和程某结婚时间不长,建议你们要慎重考虑,尽量理解和体谅对方,弥补裂痕;如果感情确已破裂无法挽回,则无论通过何种途径离婚,都应心平气和地与对方协商,处理财产问题维护好自己的权益固然理所应当,但也要发扬风格多为对方考虑。■
我们班有个不成文的“规矩”,就是收取“班费”用于采购班内公共物品,大到饮水机、电熨斗、保温瓶,小到衣架、卫生纸等等,都在“班费”里报销。“班费”根据个人工资津贴多少收,士官一次50元,义务兵20元,一年要收两三次。我感到收“班费”不太合理,请问这种做法是否合法?
——某部义务兵张某
陈法官:一些基层单位的班排出于规范和统一内务的考虑,收取“班费”、“排费”购买公用物品,初衷虽好,但是违反了《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的规定,即班排不具有自行收支和管理经费的职权,因此不管收取何种性质的“班费”,用于何种目的,也无论是出于自愿或者强制,都是不符合规定的。条令条例对部队各级的职权进行了明确规定,是我们依法行政的基础,只要不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任何单位都不能向战士收取钱财。还有一些与之类似的情况,如对吸烟的战士进行罚款、为防止失泄密一律禁止官兵上网、要求战士购买统一的洗漱用品等等,都属于出发点不错,但是超越或违反法定职权的行为,有些还侵犯了官兵的人身和财产权益,应该予以纠正。建议你主动与班长沟通取消“班费”,也可以向单位上级机关反映。
我于2005年购买了本单位的经济适用房,去年自己又贷款购买了一套地方商品房并已经入住,由于还贷压力比较大,我考虑卖掉部队的经济适用房,请问部队经济适用房是否可以出售?有什么具体规定?
——某部干部郭某
陈法官:根据解放军总后勤部《军队经济适用房建设管理办法》、《关于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土地折款和外销房屋收益计算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规章和文件的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人员,在付清购房款后拥有全部权属。权属手续由售房单位集中到地方管理部门办理。所购房屋需要上市交易的,实行准入制度,原售房单位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出售房屋所得的款项,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所含土地收益,以及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交纳的有关税费和收益分成后,其余收入归个人所有。因此,购买的部队经济适用房,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并经过批准后,可以转让。不过,目前部队经济适用房的权属性质存在不同情况,有的经济适用房“两证”(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齐全,有的只具备“一证”(房屋所有权证),建议你根据自己房屋的实际情况,到部队营房管理部门和地方房屋交易部门具体问询。
2010年我与部队某医院的护士程某结婚,由于双方性格差异比较大,无法共同生活,双方都同意离婚,但因财产分配有分歧无法协议离婚,听说军事法院可以受理军人之间的离婚案件,但程某是非现役的文职人员,请问我能到军事法院起诉与程某离婚吗?
——某部干部南某
陈法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今年8月颁布的《关于军事法院管理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军事法院应当受理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案件;涉及机密级以上军事秘密的案件;军队设立选举委员会的选民资格案件;军事法院还可以受理地方当事人起诉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案件。根据该司法解释,军人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军队中的文职人员、非现役公勤人员、正式职工,由军队管理的离退休人员,参照军人确定管辖。程某是军队文职人员,符合军事法院的管辖条件,你可以到军事法院起诉离婚。不过,你和程某结婚时间不长,建议你们要慎重考虑,尽量理解和体谅对方,弥补裂痕;如果感情确已破裂无法挽回,则无论通过何种途径离婚,都应心平气和地与对方协商,处理财产问题维护好自己的权益固然理所应当,但也要发扬风格多为对方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