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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法第十八条沿用的"精神病"这一概念,由于内涵的不确定性和狭窄性,形成了刑法立法和司法实践之间的矛盾,需要进行立法用语上的修改.以"精神障碍"取代"精神病",是刑法立法适应精神医学的发展,科学地吸取和应用其研究成果来解决自身理论与实践中有关问题的需要,不应当任意扩大"精神病"概念的内涵,国外在这方面的立法经验值得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