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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公法理论是在总结法国大革命以来法国宪政发展的得失经验,并在批判各种形而上学法理的基础上获得应有的学术地位的。它不仅克服了中世纪法理的超验性,也纠正了个人主义法理的偏激,为后世学者研究宪法的演进规律提供了实用的理论工具。用法国公法理论解读《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并将其与同时期的《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作比较研究,可以发现,前者不仅摈弃了形而上学的国民主权观念,将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实际运用于立法实践,而且符合法国公法理论的公务思想关于统治者与公务员职责的区分,使民选苏维埃代表的权力严格置于选举人即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