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员履行职务行为的刑事法律责任分析

来源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wuguiyuan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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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公证员的刑事责任作为公证员法律责任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有着非常深远的意义。公证员的行事作风不但直接关系到公民的合法权益,而且还影响到社会的安定。本文通过阐述公证员刑事法律责任的主要内容及地位,分析公证员履行刑事法律责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合理化建议,从而更好地发挥国家公证行为所具备的权威性的证明作用。
  关键词:公证员;刑事;责任;职务行为;内涵;问题;建议
  所谓的公证就是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任何组织在从事社会生产生活过程中各种行为的合法性加以证明,并且对具有法律作用的书面文件或事件的真实性给予证明。然而一些不合法或违规的公证行为严重影响公证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这时就存在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是如果出现这种违规操作行为,公证机构应该具有哪些责任,情节严重程度有多大,这就是所谓的公证员法律责任问题,此时,只有公证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存在严重的违法行为,其情节严重程度构成了犯罪,严重危害到社会的正常秩序,才可以对公证员追究刑事责任。公证员的刑事责任作为公证员法律责任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其作用不容忽视。公证员刑事法律责任不但是公证员法律责任系统中最严厉的处罚形式,同时强调国家对公证员的职务行为具有强制性监察的作用,确保公证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要求,进一步维系国家公正行为的权威性。
  一、阐述公证员刑事法律责任的基本内容及作用
  1.公证员刑事法律责任的基本内容
  公证员刑事法律责任的基本内容是建立在刑事责任的基础上来谈的。所谓的刑事责任通常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构成了犯罪,必须承担刑事责任,因此犯罪分子必须要承担司法机关的刑事处分。我国《刑法》明确规定有下列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承担刑事法律责任:第一,故意犯罪;第二,过失犯罪,但是过失犯罪有特殊情况存在,只有法律内容中规定负担刑事责任的,才承担刑事责任。第三,犯罪分子在十六岁或十六岁以上的人;第四,犯罪分子虽然未满十六岁但已满十四岁,出现故意杀人致死或重伤、强奸、贩毒、抢劫、放火、爆炸、投毒的行为。除此之外,《刑法》不仅对正当防卫及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做了明确的限定,还对紧急避险等其他行为做了详细的规定。公证员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的内容基本一致,主要区别体现在犯罪主体方面,公证员刑事责任的对象是公证员。下面从两个方面对公证员刑事责任进行分析:一方面,从责任限定的基本规则及责任能力等分析,公证员刑事法律责任完全符合刑事法律责任的基本特征;另一方面,公证员这个特殊的群体,其犯罪行为,充分体现公证员本身的特征及职务特性。
  2.公证员刑事法律责任的主要作用
  (1)充分表现《刑法》的理念和作用,达到保护人民、惩戒犯罪的目的。公证员刑事责任的基本内容与《刑法》基本一致,充分展示了《刑法》的基本理念,但是公证员不同于其他犯罪分子,公证员的犯罪行为会对社会产生更深远的威胁。公证员法律责任体系中,不但包含有关的民事责任以及行政责任,同时还规定了刑事责任,最终实现公证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的保护,更好的维护国家公证行为的威望。
  (2)有效确保公证行业的良性发展。通常情况下,某些公证行为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时,公证机构一般负责民事责任以及行政责任。与此同时,因为公证机构内部存在风险控制系统及公证员特殊基金保证制度,因此便会使公证员避免承担直接责任,而且公证机构内部的追责制度并不能够充分的说明公证员有对外负担责任,所以说公证员与公证机构之间存在着非常特别的联系。从公证员角度分析,公证员刑事责任是对公证员不合法行为最严重的否定性判定,这与公证机构所承担的责任大相径庭。公证机构与公证员所负担的法律责任不一样,这是为了更有力的加强公证行业健康持续稳定的运行。
  二、公证员刑事法律存在的主要问题
  公证员刑事法律责任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第一,公证员能否成为特殊罪名的主体;第二,根据公证机构本身的特征,判定公证机构是归属国家机关还是社会中介组织。
  依据《刑法》第229条规定,只要出现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就可以定性为扰乱市场秩序罪。公证员的公证行为直接关系到社会经济秩序是否正常,比如当事人冒充房东办理房地产出售的委托公证,但是因为对委托人身份没有进行仔细检查,使假的公证函投放到了房地产交易市场,最后导致买方及户主的切身利益受到了严重的危害,从而扰乱了房地产市场的正常秩序。因此可以依据《刑法》第229条进行定罪,无需对公证员单独设定罪名。
  一方面,公证主要是指具有公证性质的国家机构或其他机构对具有法律作用的文件或事件作出有效的证明,公证是相对私证而言的,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国家的公权力。另一方面,从行政方面进行研究,公证行业作为司法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从这个属性上分析,公证行业属于司法行政机构管理。因此可以认为公证行业不属于国家机关。
  三、关于建立公证员刑事法律责任制度的建议
  1.清楚公证员刑事法律责任的法律特性
  公证员法律责任体系是由公证员民事法律责任和公证员刑事法律责任组合的,并且一定要注意,针对公证员违规行为,给公证申请人造成了一定的损害,这时候首先承担的是民事责任。而对严重违法公证行为及故障犯罪行为,破坏了社会经济正常的秩序,必然要追究其刑事法律责任。所以在组建公证员法律责任体系时,应该以民事法律责任为主,以公证责任保险制度作为辅助工具。
  2.正确区分公证员刑事法律责任与单位刑事法律责任
  目前,我国公证制度采用的是机构负责制,只有盖上了公证机构的印章之后,公证函才具有法律作用。可见公证机构对出具的公证函承担主要责任。然而针对单位犯罪,《刑法》有明确的规定,民事法律责任是不能为单位犯罪提供理论支撑的,不能单凭公证机构的印章就把归属公证员的责任转移给单位,所以公证机构刑事法律责任应该从刑法角度进行研讨。
  四、总结
  综上所述,公证员法律责任体系是由公证员民事法律责任及刑事法律责任共同组成的,虽然对公证员刑事法律责任的界定和应用方面存在着很多异议,但是我国的公证行业仍在不断的完善,在完善的过程中,应该对公证员刑事法律责任的法律特性清楚明白,能够正确区分公证员刑事法律责任与单位刑事法律责任,从而保证我国公证行业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林建路.论公证员法律责任及风险防范[J].科学时代,2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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