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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2013年是互联网金融元年。作为新生事物,互联网金融在短短一年多的时间里经历了飞跃式地发展,给整个社会经济及人们的生活方式带来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起到了非常好的鲶鱼效应。伴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热潮,引发了社会各界对相关问题的思考,但由于缺乏对问题实质的考究,从而引起了广泛争议,所得结论值得商榷。因此,非常有必要对互联网金融的概念界定、两者关系、功能定位、监管之策、未来趋势等五个颇具热议的问题进行梳理和澄清,理性客观地去认识互联网金融,从而有效避免互联网金融在发展过程中出现战略规划和市场选择上的偏误。
关键字:互联网金融;金融互联网;商业银行;金融监管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1494(2014)06-0050-05
随着以移动支付、搜索引擎、大数据、云计算为代表的互联网信息技术在金融领域的广泛应用,2013年已然成为中国互联网金融理论和实践飞跃式增长的元年。互联网金融利用互联网思维整合了搜索引擎、社交网络、信息处理和云计算等信息技术和大数定律、概率统计、数据挖掘等行为分析技术,极大地丰富了人们传统的理财、投融资、资金运作、支付结算等方式。在一定程度上也满足了许多小微企业主体融资需求和“草根市场”的投资需要,弥补了正规金融体系覆盖面的不足,使得个体的个性化、碎片化金融需求得到充分释放和满足。它有效缓解了信息不对称、提高了交易便捷性、优化了资源配置效率,对传统金融业产生了巨大的反响。传统金融业也纷纷推出各种互联网金融产品和服务,如建设银行“善融商务”电子商务平台、交通银行“交博汇”网上商城、招商银行“非常e购”信用卡商城等。互联网金融对整个社会经济及生活方式带来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同时起到了非常好的鲶鱼效应。
伴随着互联网金融的迅猛发展,非常有必要对互联网金融的概念界定、两者关系、功能定位、监管之策、未来趋势等问题进行梳理和澄清,从而理性客观地去认识互联网金融,有效避免互联网金融在发展过程中出现战略规划和市场选择上的偏误。
一、互联网金融是独立于金融还是从属于金融?
尽管互联网金融影响深远,目前学术界、业界仍没有形成被广泛认可的权威概念。金融企业、互联网企业和研究机构均从各自的角度对互联网金融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形成了“独立派”和“从属派”两大派别。其中,“独立派”的代表观点主要有:谢平(2012)的观点独立性较强,他认为,互联网金融本质是一种直接融资,它通过借助技术的手段使市场信息不对称程度非常低,资金供需双方直接交易,市场充分有效,接近一般均衡定理描述的无金融中介状态,成为了既不同于间接融资又不同于直接融资的第三种金融模式,即“互联网金融模式”[1]。于宏凯(2013)的观点独立性较弱,他认为互联网金融是指基于互联网的新金融形式,是对传统银行、证券、保险三大行业的补充或者部分替代[2]。“从属派”的代表观点主要有:杨涛(2013)认为,互联网金融是指互联网技术在金融活动中的运用与创新,互联网金融没有改变金融的实质,只是将线下传统金融模式披上了互联网外衣[3]。冯娟娟(2013)认为,无论是以网络银行、网络证券和网络保险的出现为标志,还是以社交网络、移动支付、云计算、搜索引擎等为代表的互联网现代科技的快速发展为起点,都是互联网金融[4]。马蔚华(2014)认为,互联网金融的真正意义就是用互联网这个技术形式做资金的融通,凡是这个都应该叫互联网金融[5]。封思贤(2014)认为互联网金融是指金融服务机构凭借互联网提供的多种金融服务,是以信息技术为载体的金融活动的总称[6]。林采宜(2012)认为互联网金融不是在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之外的第三种融资方式,只是金融服务的方式发生了转变,是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在网络的延伸与应用[7]。
从以上两派的观点来看,“独立派”将互联网金融界定为独立于传统金融之外的一种新金融,其概念界定更偏向于互联网因子;“从属派”认为互联网金融仍从属于金融,其概念界定更偏向于金融因子,但“从属派”对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的概念界定混淆不清,部分学者将两者并列起来,也有学者按广义和狭义将其区分开来。
对新生事物的概念界定应立足于事物演变的内在逻辑和本质属性。互联网金融演变的内在逻辑是:一方面我国金融深化不足、脱媒不够、管制较多(利率管制、准入管制等),使得银行在金融业起主导地位,金融生态环境长期处于抑制状态;另一方面以移动支付、搜索引擎、大数据、云计算为代表的互联网信息技术蓬勃发展。在此社会经济背景下,金融因子与互联网因子相互融合碰撞产生了互联网金融。互联网金融兼具金融和互联网两大因子,其中金融因子体现着互联网金融的本质,而互联网因子更多的是起着技术支撑的作用。因此,我们认为,互联网金融没有改变金融的本质属性,应将其界定为金融的子科目。
二、互联网金融与金融互联网是并列关系还是包含关系?
在“从属派”对于互联网金融进行概念界定的过程当中存在混淆其与金融互联网关系的嫌疑。一种主流的观点将金融互联网包含于广义的互联网金融当中。代表观点有:芮晓武(2014)[8]、罗明雄(2014)[9]、龚映清(2013)[10]。另一种主流观点则依据两者的经营主体不同而将两者的关系并列起来(见图1),即:将互联网企业开展金融业务称为互联网金融,而金融企业通过互联网技术开展金融服务则被称为金融互联网。部分学者如李耀东(2014)认为互联网绕不过金融的本质,金融业不可能脱离互联网而自行发展,二者的融合是必然的,二者之争毫无意义[11]。部分学者如陈宇(2014)反对根据谁占主导权来划分互联网金融与金融互联网[12]。
从以上主要两派的观点来看,将金融互联网包含于互联网金融的观点侧重于两者的相同点,即两者的本质和功能相同,不管开办金融的主体是谁,金融的基本规律都是一致的。而将金融互联网与互联网金融并列为金融的两个子科目的观点侧重于开办金融业务的主体异同,对二者在整个金融体系的演变逻辑缺乏考量。 对互联网金融与金融互联网两者的关系需把握各自的本质属性和演变的内在逻辑。从本质属性来看,互联网金融与金融互联网的本质相同,均为金融。从两者演变的内在逻辑来看,尽管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表现出在整个金融体系的战略地位、开办金融的主体,思维方式、服务对象、风险控制方式、规模大小、渠道等众多差异性,但是互联网金融在技术上的优势将逐步被金融互联网所超越,从而演变成传统金融互联网的升级版。因此将金融互联网包含于互联网金融或将两者并列于金融的子科目的关系分类是不妥当的。从互联网金融本质属性和演变的内在逻辑来看,互联网金融属于金融互联网的子科目,亦即互联网金融包含于金融互联网中。
三、互联网金融是一种新模式还是一种工具?
互联网金融的功能定位依赖于其概念的界定。根据“独立派”的概念界定,以谢平、李耀东、陈宇为代表的学者认为互联网金融是一种独立于间接融资模式和直接融资模式的新融资模式,即“模式论”。这种模式本身就是一个金融市场,它不仅是个工具,要把互联网看成是有生命的,里面有N个免费的APP,能够解决放贷者和贷款者之间很多问题的市场[13]。万建华(2012)指出:互联网金融不仅包含了融资,还应包含支付结算和各类金融产品,应当归纳为一种新的金融模式[14]。李博、董亮(2013)将互联网金融细分为以下三种模式:以网络基金、保险销售和融资等的互联网金融服务;以第三方支付平台、P2P信贷、众筹网络等的金融互联网居间服务;以电子银行等的传统金融服务的互联网延伸[15]。一部分“从属派”则认为,互联网金融并没有那么神奇,只是传统金融业务利用新技术平台的一种延伸,把互联网金融功能定位为金融服务的平台延伸,即从线下到线上的过程(O2O),亦即“工具论”。
从以上两派的观点来看,这种将互联网金融的功能定位为一种新模式或是一种工具均缺乏对互联网金融产生的时代背景和演进的内在逻辑进行清晰地把握。其中,“模式论”过分强调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金融现有的业务模式冲击和影响,忽视了当前我国特定的金融生态演进过程。而“工具论”则忽视了互联网与金融相互融合和演进过程中出现的新特点、新思维、新方式。
互联网金融的功能定位依赖于其概念的界定。从互联网金融产生和发展的演进过程来看,互联网金融所蕴含的核心功能、契约内涵、内外风险等基本属性未发生质的变化,与传统金融相一致。无论是商业银行还是互联网金融本质上都承担着金融中介的功能,都发挥着平台功能、资源配置功能、支付结算功能、金融信息处理功能等。因此,从功能定位角度来看,不应对互联网金融的功能过度解读为是一种新模式或一种工具。无论是金融互联网还是互联网金融,金融系统的基本功能并未发生改变,仍发挥着金融的基本功能。
四、互联网金融需要常规化监管还是特殊化监管?
互联网金融作为新生事物,发展时间还较短,但是鉴于其存在高技术性带来的计算机操作风险、跨界造成的传染风险、法律缺失导致的政策风险以及严重的声誉风险等。在《中国互联网金融发展报告(2013)》中,明确指出互联网金融已面临着日益严峻的风险隐患以及安全问题。目前学术界和业界对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已基本达成共识,但在监管之策上争议声不断。持“常规化”监管的观点认为,互联网金融的本质仍是金融,所以,互联网金融的产品、客户、服务、法律关系与传统金融机构在本质上没有区别,必须按照金融业、金融机构来执行统一的监管。即针对互联网金融的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以及互联网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和表内表外业务等进行常规监管。王岩岫(2014)认为,互联网金融尚未改变金融的本质,互联网企业只要做金融,就产生一个高杠杆、高负债,杠杆率很高、负债率很高,那么它就要有相应的风险管控,包括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声誉风险等[16]。持“特殊化”监管的观点认为互联网金融涉及互联网技术、信息科技和金融管理等多方面内容,具有不同于传统金融的特殊性,这决定了对其应采取特殊化的监管策略。谢平(2014)认为,互联网金融中典型的P2P网贷监管关键是信息监管,而不是机构监管、流动性监管和资本充足率监管,一定要跳出依据巴塞尔协议Ⅲ进行宏观审慎监管和微观审慎监管的思路,因为这些常规监管体系完全是为银、证、保设计,不适用于P2P等互联网金融。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必须从信息、IT、大数据、搜索引擎、充分披露这些角度来考虑[17]。
从以上两派的观点来看,“常规化”监管策略忽视了互联网与金融相融合后金融风险波动规律表现出的特殊性;而“特殊化”监管策略完全脱离了传统金融风险的普遍性。两大监管策略的选择均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互联网金融兼具金融因子和互联网因子,因此在加强对其进行监管之前需全面分析其风险特征的普遍性和特殊性,而不应片面地采取常规化或特殊化的监管策略。互联网金融尚未改变金融的本质,因此具有传统金融风险特征的共性。与此同时,由于互联网金融过度依赖网络技术,其特殊性体现在互联网金融模糊了各金融领域之间的界限、打破传统金融模式中的时空界限、过度依赖虚拟网络而产生新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使得传统金融风险运行规律出现了新的特征。因此,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必须充分考虑到其风险特征表现出的常规性和特殊性,从而确保互联网金融的信息安全和风险可控的监管目标。
五、互联网金融将取代传统金融还是一种过渡?
关于互联网金融未来发展趋势的研判引起了社会各界的热议。目前对这一问题的争论主要有两派观点。其中,一种观点认为,随着互联网金融模式逐渐成熟,将分流传统金融的资金、业务、功能和服务,对传统金融是一种取代和颠覆。代表性观点有:谢平(2012)认为互联网金融将对人类金融模式产生颠覆性影响。刘澄(2013)认为,互联网下一个颠覆的就是金融业,互联网金融不仅是银行的强劲对手,还很可能扮演着银行终结者的角色[18]。谢平(2013)认为互联网金融是可以跟间接融资和直接融资并列的人类第三种金融模式,人类未来通过互联网走直接金融的模式,不需要资本市场,也不需要银行[19]。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商业银行将凭借其比较优势积极进行互联网技术的研发和运用重新焕发在互联网领域的活力,互联网金融将成为一种过渡。代表观点有:夏令武(2014)认为:互联网金融如果放在长期的阶段来看是暂时的概念,以后有可能到一定的阶段,就没有必要再说互联网金融了[20]。董文标(2014)认为,互联网金融所基于的市场是原来商业银行忽略掉的,现在没必要为之感到困惑。互联网金融只是一种方式和方法,互联网金融企业取代不了传统的商业银行[21]。霍学文(2014)从生态角度解读了金融业。他认为,如果不能构成一个生态系统,单靠P2P、众筹想颠覆金融业是根本不可能的。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银行的冲击大概也就一年半到两年时间,之后银行业将会重新焕发它在互联网领域的青春[22]。李礼辉(2014)认为,互联网金融不是洪水猛兽,只是新的技术、新的平台、新的理念、新的策略。互联网金融不可能颠覆传统金融业,反而会迫使商业银行转型与进步,形成一个新的金融业生态[23]。吴晓灵(2014)认为,传统金融业仍将是互联网金融的主体[24]。 从以上两派的观点来看,“取代论”仅凭借互联网金融在整合搜索引擎、社交网络、信息处理和云计算等方面的比较优势而过分解读了互联网金融的能量,忽视了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进程受成熟的商业模式、稳健的风险控制水平、互联网技术开发水平、客户的认可度和可接受水平、行业的监管政策、征信体系的完善程度以及互联网金融复合型人才等多方面制约。而“过渡论”则凭借商业银行具有实力雄厚、基础设施完善、监管政策保护等优势而忽视了互联网金融的强大生命力。“过渡论”的代表观点不应盲目乐观,若传统金融不谋求改变,互联网金融就将改变传统金融。
根据诺思等制度经济学家的研究,决定社会和经济金融演化的技术变迁和制度变迁都具有较强的“路径依赖”[25]。对于一个行业能否取代另一个行业需要基于整个社会经济发展路径,用发展的眼光从事物发展的基本规律着手衡量其能否持续创造更大的价值,否则容易出现误判。对互联网金融未来发展趋势的研判应超出互联网金融现有的业务模式层面和技术层面。我们认为,金融业的发展不可能脱离互联网而自行发展,二者的融合是必然的趋势。从发达国家互联网与金融高度耦合的发展规律来看,互联网技术在金融领域中可能会形成革命性的变化,同时传统金融也会利用互联网思维谋求转型,但是要让互联网金融主导市场从而颠覆传统金融实属小概率事件,而让互联网助力传统金融升级才是大概率事件。
为了更好地发展互联网金融,金融企业和互联网企业应优势互补,相辅相成,从而营造出新型的包容性金融业态。从金融企业视角来看,应积极运用互联网思维转变传统商业模式、加大银行业务流程再造和组织管理模式再造,提高金融服务的水平和客户黏性,重新焕发出它在互联网领域的活力。从互联网企业视角来看,应充分运用其比较优势,找准自身市场定位和战略部署,补充和完善新型包容性金融业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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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杨 涛.互联网金融不能安于“野蛮生长”[N].中国证券报,2013-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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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谢 平.互联网本身就是一个金融市场,P2P迟早取代贷款[EB/OL].http://www.wtoutiao.com/a/3524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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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李礼辉.规范管理 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N].金融时报,2014-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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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莫仲宁
关键字:互联网金融;金融互联网;商业银行;金融监管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1494(2014)06-0050-05
随着以移动支付、搜索引擎、大数据、云计算为代表的互联网信息技术在金融领域的广泛应用,2013年已然成为中国互联网金融理论和实践飞跃式增长的元年。互联网金融利用互联网思维整合了搜索引擎、社交网络、信息处理和云计算等信息技术和大数定律、概率统计、数据挖掘等行为分析技术,极大地丰富了人们传统的理财、投融资、资金运作、支付结算等方式。在一定程度上也满足了许多小微企业主体融资需求和“草根市场”的投资需要,弥补了正规金融体系覆盖面的不足,使得个体的个性化、碎片化金融需求得到充分释放和满足。它有效缓解了信息不对称、提高了交易便捷性、优化了资源配置效率,对传统金融业产生了巨大的反响。传统金融业也纷纷推出各种互联网金融产品和服务,如建设银行“善融商务”电子商务平台、交通银行“交博汇”网上商城、招商银行“非常e购”信用卡商城等。互联网金融对整个社会经济及生活方式带来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同时起到了非常好的鲶鱼效应。
伴随着互联网金融的迅猛发展,非常有必要对互联网金融的概念界定、两者关系、功能定位、监管之策、未来趋势等问题进行梳理和澄清,从而理性客观地去认识互联网金融,有效避免互联网金融在发展过程中出现战略规划和市场选择上的偏误。
一、互联网金融是独立于金融还是从属于金融?
尽管互联网金融影响深远,目前学术界、业界仍没有形成被广泛认可的权威概念。金融企业、互联网企业和研究机构均从各自的角度对互联网金融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形成了“独立派”和“从属派”两大派别。其中,“独立派”的代表观点主要有:谢平(2012)的观点独立性较强,他认为,互联网金融本质是一种直接融资,它通过借助技术的手段使市场信息不对称程度非常低,资金供需双方直接交易,市场充分有效,接近一般均衡定理描述的无金融中介状态,成为了既不同于间接融资又不同于直接融资的第三种金融模式,即“互联网金融模式”[1]。于宏凯(2013)的观点独立性较弱,他认为互联网金融是指基于互联网的新金融形式,是对传统银行、证券、保险三大行业的补充或者部分替代[2]。“从属派”的代表观点主要有:杨涛(2013)认为,互联网金融是指互联网技术在金融活动中的运用与创新,互联网金融没有改变金融的实质,只是将线下传统金融模式披上了互联网外衣[3]。冯娟娟(2013)认为,无论是以网络银行、网络证券和网络保险的出现为标志,还是以社交网络、移动支付、云计算、搜索引擎等为代表的互联网现代科技的快速发展为起点,都是互联网金融[4]。马蔚华(2014)认为,互联网金融的真正意义就是用互联网这个技术形式做资金的融通,凡是这个都应该叫互联网金融[5]。封思贤(2014)认为互联网金融是指金融服务机构凭借互联网提供的多种金融服务,是以信息技术为载体的金融活动的总称[6]。林采宜(2012)认为互联网金融不是在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之外的第三种融资方式,只是金融服务的方式发生了转变,是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在网络的延伸与应用[7]。
从以上两派的观点来看,“独立派”将互联网金融界定为独立于传统金融之外的一种新金融,其概念界定更偏向于互联网因子;“从属派”认为互联网金融仍从属于金融,其概念界定更偏向于金融因子,但“从属派”对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的概念界定混淆不清,部分学者将两者并列起来,也有学者按广义和狭义将其区分开来。
对新生事物的概念界定应立足于事物演变的内在逻辑和本质属性。互联网金融演变的内在逻辑是:一方面我国金融深化不足、脱媒不够、管制较多(利率管制、准入管制等),使得银行在金融业起主导地位,金融生态环境长期处于抑制状态;另一方面以移动支付、搜索引擎、大数据、云计算为代表的互联网信息技术蓬勃发展。在此社会经济背景下,金融因子与互联网因子相互融合碰撞产生了互联网金融。互联网金融兼具金融和互联网两大因子,其中金融因子体现着互联网金融的本质,而互联网因子更多的是起着技术支撑的作用。因此,我们认为,互联网金融没有改变金融的本质属性,应将其界定为金融的子科目。
二、互联网金融与金融互联网是并列关系还是包含关系?
在“从属派”对于互联网金融进行概念界定的过程当中存在混淆其与金融互联网关系的嫌疑。一种主流的观点将金融互联网包含于广义的互联网金融当中。代表观点有:芮晓武(2014)[8]、罗明雄(2014)[9]、龚映清(2013)[10]。另一种主流观点则依据两者的经营主体不同而将两者的关系并列起来(见图1),即:将互联网企业开展金融业务称为互联网金融,而金融企业通过互联网技术开展金融服务则被称为金融互联网。部分学者如李耀东(2014)认为互联网绕不过金融的本质,金融业不可能脱离互联网而自行发展,二者的融合是必然的,二者之争毫无意义[11]。部分学者如陈宇(2014)反对根据谁占主导权来划分互联网金融与金融互联网[12]。
从以上主要两派的观点来看,将金融互联网包含于互联网金融的观点侧重于两者的相同点,即两者的本质和功能相同,不管开办金融的主体是谁,金融的基本规律都是一致的。而将金融互联网与互联网金融并列为金融的两个子科目的观点侧重于开办金融业务的主体异同,对二者在整个金融体系的演变逻辑缺乏考量。 对互联网金融与金融互联网两者的关系需把握各自的本质属性和演变的内在逻辑。从本质属性来看,互联网金融与金融互联网的本质相同,均为金融。从两者演变的内在逻辑来看,尽管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表现出在整个金融体系的战略地位、开办金融的主体,思维方式、服务对象、风险控制方式、规模大小、渠道等众多差异性,但是互联网金融在技术上的优势将逐步被金融互联网所超越,从而演变成传统金融互联网的升级版。因此将金融互联网包含于互联网金融或将两者并列于金融的子科目的关系分类是不妥当的。从互联网金融本质属性和演变的内在逻辑来看,互联网金融属于金融互联网的子科目,亦即互联网金融包含于金融互联网中。
三、互联网金融是一种新模式还是一种工具?
互联网金融的功能定位依赖于其概念的界定。根据“独立派”的概念界定,以谢平、李耀东、陈宇为代表的学者认为互联网金融是一种独立于间接融资模式和直接融资模式的新融资模式,即“模式论”。这种模式本身就是一个金融市场,它不仅是个工具,要把互联网看成是有生命的,里面有N个免费的APP,能够解决放贷者和贷款者之间很多问题的市场[13]。万建华(2012)指出:互联网金融不仅包含了融资,还应包含支付结算和各类金融产品,应当归纳为一种新的金融模式[14]。李博、董亮(2013)将互联网金融细分为以下三种模式:以网络基金、保险销售和融资等的互联网金融服务;以第三方支付平台、P2P信贷、众筹网络等的金融互联网居间服务;以电子银行等的传统金融服务的互联网延伸[15]。一部分“从属派”则认为,互联网金融并没有那么神奇,只是传统金融业务利用新技术平台的一种延伸,把互联网金融功能定位为金融服务的平台延伸,即从线下到线上的过程(O2O),亦即“工具论”。
从以上两派的观点来看,这种将互联网金融的功能定位为一种新模式或是一种工具均缺乏对互联网金融产生的时代背景和演进的内在逻辑进行清晰地把握。其中,“模式论”过分强调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金融现有的业务模式冲击和影响,忽视了当前我国特定的金融生态演进过程。而“工具论”则忽视了互联网与金融相互融合和演进过程中出现的新特点、新思维、新方式。
互联网金融的功能定位依赖于其概念的界定。从互联网金融产生和发展的演进过程来看,互联网金融所蕴含的核心功能、契约内涵、内外风险等基本属性未发生质的变化,与传统金融相一致。无论是商业银行还是互联网金融本质上都承担着金融中介的功能,都发挥着平台功能、资源配置功能、支付结算功能、金融信息处理功能等。因此,从功能定位角度来看,不应对互联网金融的功能过度解读为是一种新模式或一种工具。无论是金融互联网还是互联网金融,金融系统的基本功能并未发生改变,仍发挥着金融的基本功能。
四、互联网金融需要常规化监管还是特殊化监管?
互联网金融作为新生事物,发展时间还较短,但是鉴于其存在高技术性带来的计算机操作风险、跨界造成的传染风险、法律缺失导致的政策风险以及严重的声誉风险等。在《中国互联网金融发展报告(2013)》中,明确指出互联网金融已面临着日益严峻的风险隐患以及安全问题。目前学术界和业界对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已基本达成共识,但在监管之策上争议声不断。持“常规化”监管的观点认为,互联网金融的本质仍是金融,所以,互联网金融的产品、客户、服务、法律关系与传统金融机构在本质上没有区别,必须按照金融业、金融机构来执行统一的监管。即针对互联网金融的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以及互联网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和表内表外业务等进行常规监管。王岩岫(2014)认为,互联网金融尚未改变金融的本质,互联网企业只要做金融,就产生一个高杠杆、高负债,杠杆率很高、负债率很高,那么它就要有相应的风险管控,包括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声誉风险等[16]。持“特殊化”监管的观点认为互联网金融涉及互联网技术、信息科技和金融管理等多方面内容,具有不同于传统金融的特殊性,这决定了对其应采取特殊化的监管策略。谢平(2014)认为,互联网金融中典型的P2P网贷监管关键是信息监管,而不是机构监管、流动性监管和资本充足率监管,一定要跳出依据巴塞尔协议Ⅲ进行宏观审慎监管和微观审慎监管的思路,因为这些常规监管体系完全是为银、证、保设计,不适用于P2P等互联网金融。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必须从信息、IT、大数据、搜索引擎、充分披露这些角度来考虑[17]。
从以上两派的观点来看,“常规化”监管策略忽视了互联网与金融相融合后金融风险波动规律表现出的特殊性;而“特殊化”监管策略完全脱离了传统金融风险的普遍性。两大监管策略的选择均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互联网金融兼具金融因子和互联网因子,因此在加强对其进行监管之前需全面分析其风险特征的普遍性和特殊性,而不应片面地采取常规化或特殊化的监管策略。互联网金融尚未改变金融的本质,因此具有传统金融风险特征的共性。与此同时,由于互联网金融过度依赖网络技术,其特殊性体现在互联网金融模糊了各金融领域之间的界限、打破传统金融模式中的时空界限、过度依赖虚拟网络而产生新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使得传统金融风险运行规律出现了新的特征。因此,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必须充分考虑到其风险特征表现出的常规性和特殊性,从而确保互联网金融的信息安全和风险可控的监管目标。
五、互联网金融将取代传统金融还是一种过渡?
关于互联网金融未来发展趋势的研判引起了社会各界的热议。目前对这一问题的争论主要有两派观点。其中,一种观点认为,随着互联网金融模式逐渐成熟,将分流传统金融的资金、业务、功能和服务,对传统金融是一种取代和颠覆。代表性观点有:谢平(2012)认为互联网金融将对人类金融模式产生颠覆性影响。刘澄(2013)认为,互联网下一个颠覆的就是金融业,互联网金融不仅是银行的强劲对手,还很可能扮演着银行终结者的角色[18]。谢平(2013)认为互联网金融是可以跟间接融资和直接融资并列的人类第三种金融模式,人类未来通过互联网走直接金融的模式,不需要资本市场,也不需要银行[19]。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商业银行将凭借其比较优势积极进行互联网技术的研发和运用重新焕发在互联网领域的活力,互联网金融将成为一种过渡。代表观点有:夏令武(2014)认为:互联网金融如果放在长期的阶段来看是暂时的概念,以后有可能到一定的阶段,就没有必要再说互联网金融了[20]。董文标(2014)认为,互联网金融所基于的市场是原来商业银行忽略掉的,现在没必要为之感到困惑。互联网金融只是一种方式和方法,互联网金融企业取代不了传统的商业银行[21]。霍学文(2014)从生态角度解读了金融业。他认为,如果不能构成一个生态系统,单靠P2P、众筹想颠覆金融业是根本不可能的。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银行的冲击大概也就一年半到两年时间,之后银行业将会重新焕发它在互联网领域的青春[22]。李礼辉(2014)认为,互联网金融不是洪水猛兽,只是新的技术、新的平台、新的理念、新的策略。互联网金融不可能颠覆传统金融业,反而会迫使商业银行转型与进步,形成一个新的金融业生态[23]。吴晓灵(2014)认为,传统金融业仍将是互联网金融的主体[24]。 从以上两派的观点来看,“取代论”仅凭借互联网金融在整合搜索引擎、社交网络、信息处理和云计算等方面的比较优势而过分解读了互联网金融的能量,忽视了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进程受成熟的商业模式、稳健的风险控制水平、互联网技术开发水平、客户的认可度和可接受水平、行业的监管政策、征信体系的完善程度以及互联网金融复合型人才等多方面制约。而“过渡论”则凭借商业银行具有实力雄厚、基础设施完善、监管政策保护等优势而忽视了互联网金融的强大生命力。“过渡论”的代表观点不应盲目乐观,若传统金融不谋求改变,互联网金融就将改变传统金融。
根据诺思等制度经济学家的研究,决定社会和经济金融演化的技术变迁和制度变迁都具有较强的“路径依赖”[25]。对于一个行业能否取代另一个行业需要基于整个社会经济发展路径,用发展的眼光从事物发展的基本规律着手衡量其能否持续创造更大的价值,否则容易出现误判。对互联网金融未来发展趋势的研判应超出互联网金融现有的业务模式层面和技术层面。我们认为,金融业的发展不可能脱离互联网而自行发展,二者的融合是必然的趋势。从发达国家互联网与金融高度耦合的发展规律来看,互联网技术在金融领域中可能会形成革命性的变化,同时传统金融也会利用互联网思维谋求转型,但是要让互联网金融主导市场从而颠覆传统金融实属小概率事件,而让互联网助力传统金融升级才是大概率事件。
为了更好地发展互联网金融,金融企业和互联网企业应优势互补,相辅相成,从而营造出新型的包容性金融业态。从金融企业视角来看,应积极运用互联网思维转变传统商业模式、加大银行业务流程再造和组织管理模式再造,提高金融服务的水平和客户黏性,重新焕发出它在互联网领域的活力。从互联网企业视角来看,应充分运用其比较优势,找准自身市场定位和战略部署,补充和完善新型包容性金融业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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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莫仲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