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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假某,男、35岁、某铁路公司工务段技术员。罗某,男、43岁、农民。潘某,男、39岁、农民、个体收购废品。2007年2月3日9时许,假某趁当班之机,将堆放在工务段院内的P43型钢轨夹板389块,价值人民币12246元,以70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罗某,罗某将夹板装到一农用车上,于当日运到西宁市海湖路水校附近销赃给潘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