殖民地时期印度法律的文学书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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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提要:殖民地时期的印度法律是英国法律与印度传统宗教法及地方习惯相冲突和妥协的产物。泰戈尔的短篇小说《原来如此》生动地描绘了这一法律移植过程中,印度教种姓社会内部出现的危机,农民和低等种姓在新土地法的规定下面临的生存压力。通过小说中对两代婆罗门地主形象的描写,泰戈尔运用“不可靠叙述”和颇具象征意义的场景描写,表示了对印度法律改革的忧虑与思索。
  关键词:泰戈尔 《原来如此》 不可靠叙述 印度法 法律移植
  
  法律文化是印度悠久的历史文化传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印度法系是东方三大法系之一。印度法主要指印度教社会内部、种姓制度规定下的印度教法。公元前3世纪的阿育王诏谕是印度现存最古老的法律文献。公元前2世纪至公元2世纪完成的《摩奴法论》是婆罗门教法的集中代表。
  在印度历史上,每当外来民族入侵,外来的法律文化也会随之而来。因此,印度法律文化不是单一的,而是印度教、伊斯兰教、基督教等教法教规的杂糅,近代又加入了以强势姿态进入的英国法律文化。所以,印度法律文化,尤其是殖民地时期印度的许多法律文本错综复杂。
  英国人带来了现代意义上的法律制度和观念。1726年,英国东印度公司在马德拉斯、加尔各答和孟买设立皇家法院,审理各类案件。后来,在司法实践中,英国人发现英国普通法的适用原则在家庭和财产继承等民法问题上困难重重。于是,皇家法院被取缔,改由英国人担任法官的最高法院统管。在法律援引上,“它们所适用的主要是普通法,但在处理家庭和继承争议时,对伊斯兰教徒之间的争讼适用伊斯兰法,对印度教徒之间的争讼适用印度教法,法官常常通过向这两个宗教中知名专家请教而了解这两种法律制度。”当时,传统宗教法(印度法和伊斯兰法)与普通法(英国法)在不同层面同时发挥作用。英国法适用于刑法领域,民法领域中涉及宗教的部分则主要由宗教法和地方惯例加以约束。它们共同构成了南亚次大陆错综复杂的法律景观。由于对印度传统法律文化的隔膜及语言障碍,英国殖民政府不得不聘请本土宗教专家做顾问。本土宗教专家的存在表明,不同层面运用不同法系并不能解决全部问题,因此英国人着力培养了部分印度人担任法官。
  泰戈尔本人曾学习法律。因此,他对这一行当是熟悉的。比平和佃农阿奇姆因土地纠纷酿成刑事案件,使得这篇小说在法律与文学的跨学科研究领域具有特殊意义。英国殖民者在运用普通法过程中,与印度传统宗教法和地方法之间发生冲突,作品涉及土地法和身份法的法理问题,而这些问题又通过作家的艺术手法,呈现出复杂微妙的态势,表达了作家对印度法律改革的矛盾心态。
  《原来如此》描写的是一个诉讼故事。青年地主比平学成归乡,雄心勃勃地按照计划展开行动。他一点点收回那些不收租税和只收少量租税的土地,却遭到穆斯林佃户阿奇姆的拒绝。阿奇姆在集市上差点刺伤比平。后者向法院起诉,阿奇姆面临牢狱之灾。比平的父亲克里希纳戈帕尔赶来制止。他告诉儿子阿奇姆是自己的私生子,比平大吃一惊。由于负责案子的副县长是比平的朋友,事情最后不了了之,人们对克里希纳戈帕尔议论纷纷。
  比平要收回自己的土地,怎么会引起阿奇姆这么大的愤怒?比平行使的不是自己的正当权利吗?他遇到的抗拒不是个别的,阿奇姆的恼羞成怒是集体阻力的宣泄。许多佃户都对比平的做法感到不满,有人甚至跑到隐居的克里希纳戈帕尔面前哭诉。他同意佃户们的意见,写信对儿子的行为加以制止。但是,“比平在回信中却说,从前那样宽容,勉强说得过去,因为那时还有各种其他收入。地主和佃户之间有来有往——你少收点租,他就多送点礼。现在不行了。按照新法令,除了合法的租金,其他的收入都被禁止。如果连这一点点租金都不要,那地主还有什么足以值得骄傲的呢?现在,我们还不紧紧盯住合法收入,那我们还有什么呢?如今佃户不额外给我们送礼,那我们为啥要额外给他们恩赐呢?现在我们和佃户之间的关系,只是一种经济关系。倘若仍像过去那样发善心,送人情,我们就会破产,就难以保住自己的家业,就会无力维护绅士的尊严。”单纯从字面看,我们甚至会赞同比平的想法;问题是,文字背后包含了殖民地时期土地法的变化。
  在封建时代,土地权限既是经济问题,又属于法律范畴。有学者认为:“地权包括所有权、占有权和使用权。所谓地权的分割性,是指土地的所有权、占有权和使用权在不同的人之间进行分割,对同一个人来说,没有完整的统一的地权。”准莫卧儿帝国时代,地权所有者是封建君主,而占有权属于农村公社,农民则享有实际的使用权。农民根据地方习惯缴纳赋税,收税人被称作柴明达尔。但是,在不同地区有不同的地方习惯,柴明达尔的身份也比较复杂。在孟加拉地区,柴明达尔的地位较高。有的柴明达尔在村社中拥有份地,可以免纳或少交赋税。
  在封建时代,印度农业地租的形式主要是产品地租,“由一个从土地上生产出自己的工资的工人缴纳给作为地主的统治者。这种地租通常为佃农这方面带来一种靠不住的权利,可以继续占用他的一份土地,只要他缴纳规定的地租。”农民虽然名义上不是土地的主人,但具有土地使用权。地主对土地的控制是有限的。“地主和农民之间达到了一种相对稳固的权益与利害关系,进而使农民对自己的土地使用权较为安心。”印度农村封闭而贫穷,在封建经济的轨道上缓慢前行,很难形成统一的劳动力市场,与资本主义土地私有制的要求相去甚远。但是,农民能在一种较为宽松的环境中进行生产和保障温饱。在这样的村社中,低等种姓也能根据社会分工获得赖以生存的职业。农民和手工业者可以为特定的地主服务,他们之间的良好关系使得农民在赋税方面获得一定优待,也就是比平所说的“你少收点租,他就多送点礼”。自然经济的古朴之风足以让克里希纳戈帕尔这样的老派人物感到欣慰。“在这种制度下,付酬形式及数量倾向于同劳动技术和熟练程度无关。一个较为熟练的工匠或雇工所得的报酬,可能还不如同村受雇于不同主人的不熟练的雇工挣的钱。”而且,村社成员的种姓也成为缴纳地租的参考,“在孟加拉土地上的地租额往往随着土地占有者所属种姓之不同而有所差异。”这样,农民在意的是与地主保持一种和谐关系,从而获得稳定而长久的利益。
  故事发生在一个传统的印度教村社,所以阿奇姆这样的穆斯林属于少数。印度教法是小说的法律背景。从法文化角度来看,传统文化上的印度“法”(Dharma)的道德意义在于:“人与人之间的付出与获得的报酬是在一个更大的范围内自动达到平衡的,而现实的人与人互动关系中,这暗示着一种‘单方面依赖’而不是‘相互依赖’关系。一个人即便不按等价的原则还报他人的恩惠,也不一定会受到道德谴责,个人内心也不会有太大的内疚。”③因此,在阿奇姆看来,拥有自己的土地天经地义,自己与主人间应该是利益与共,克里希纳戈帕尔的格外优待更强化了这种印象。他不惜倾家荡产与比平争讼,丝毫也不因为自己的佃农身份而底气不足,就是基于这一思考和传统宗教习惯。
  比平收回土地依据的是政府的新法令。他遇到抵制便诉诸法律。从 1789年开始到1793年,英属印度政府连续颁布土地新法令,规定原来莫卧儿帝国时期的收税人柴明达尔成为农村土地的所有者,代替政府征税,并按照比例留下一部分作为自己的所得。这使得政府税收大规模提高。原来拥有土地所有权的农民只享有土地的使用权,柴明达尔可根据个人意愿将土地转租或让渡给他人。这样,柴明达尔就形成了新的中间人阶层,他们收取的税额则由政府确定。柴明达尔经手的一切财物都是“公物”,以往地主和佃农私下里的财物沟通成了非法行为。虽然交给政府的税额是法律规定了的,但柴明达尔额外增收的地租可以由他们自行规定。这就使得农民们变得更加贫困。后来,由于柴明达尔只关心增加地租,不关心农业生产,政府又采取保护佃农和抑制柴明达尔的办法。
  拥有大量土地和佃农的比平,身份近于柴明达尔。由于雇工安于现状,提高生产水平的积极性不高,于是农业生产发展缓慢。像阿奇姆这样的雇工被比平看作懒汉,只有收回土地并对资源重新分配才能满足新形势下土地收入的需要。在殖民政府土地法令的盘剥下,地主也要改变传统宗教土地法的观念,否则就要陷入生存困境。凭借这些手段,殖民政府打击那些按照传统方式处理土地征税的老派地主,扶持能够保证殖民者利益的新派地主。克里希纳戈帕尔父子二人,分别扮演了这样的角色。
  但是,当时作为习惯法的印度农业法,有其存在的历史根据。“地方习惯尤其是在土地租赁与继承方面的地方习惯和种姓、行会与家庭制度,即使不是地方法的首要渊源,也一直是一个主要渊源,宗教法学著作并不总是反映这些习惯,只是作为一个次要渊源加以援引(至少在某些地区、某些领域如此)。”因此,不管英国人怎样行使新土地法,传统习惯法还是在发生作用。印度疆域广大,宗教复杂,各地习惯不同。印度历史上几乎都没有统一的国家法,英国人想要统一行使新法令真是难上加难。印度教法和穆斯林法,以及英国法的介入,在不同环境、不同语境中都发挥着作用。比平与阿奇姆争讼起先互有胜负正反映了这一时期农村土地法律的混乱不堪。
  虽然阿奇姆侥幸保住了身家性命,但更多的阿奇姆还在印度农村举步维艰。泰戈尔对他们在新土地法形势下的未来表示深深的忧虑。在小说第二段里,由对比平的描写转入对佃户心理的描写:“可是在比平的手里,不管你有什么理由,也别想指望他会宽恕你少交一个子儿。指定的日期一到,无论你怎样苦苦哀求,他也不会允许你延期缴纳,哪怕迟一天也不行。”真实地表现了底层慢慢失去土地所有权,从而沦于哀苦无告的境地。
  印度农民除了忍气吞声放弃土地所有权,为殖民者输送剩余价值外,似乎没有别的选择。他们的命运只可能是更加贫困。如果他们不肯接受英国人制定的法律规则,法律就会瞬间将他们压得粉碎。同时,高昂的诉讼费用也不是农民所能负担得起的,阿奇姆就是在多次试图上诉之后雪上加霜,很快被高利贷者逼得倾家荡产。可见,在这种情况下,盲目借贷的后果是极其悲惨的。由于英国式的司法介入,保证了具体追债执行的可能,借贷者随时都会被放贷者如水蛭般吸干,像阿奇姆那样被公开拍卖财产。
  种姓社会成员的身份必然牵扯到印度教的教法规定。“身份法是古代东方法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用法律形式直接或间接地规定人们在社会中的不同身份,确定人们的不同法律地位。”
  《摩奴法论》对印度教徒有严格的身份划分。四种姓以外,还有一个人数不少的“贱民”阶层。如果高等种姓与低等种姓结合,所生子女就是“不纯”的;如果高等种姓男子娶了低等种姓女子,所生子女在有些地区还可接受;如果高等种姓女子嫁给低等种姓,所生子女就归于“贱民”之列。婆罗门与异教徒结合属于大逆不道,是绝对不能为印度教社会所容的。在《原来如此》中,如果克里希纳戈帕尔所言不虚,阿奇姆果真是他与穆斯林米尔扎·比比的私生子,那么克里希纳戈帕尔就严重违反了教规。《摩奴法论》规定:“让首陀罗女子上了床,婆罗门就下地狱;跟她生一个儿子,他就丧失婆罗门种姓。”种姓内部违反教规尚且如此,与异教徒育有子女更不啻违背天条。按照教规,克里希纳戈帕尔将受到种姓制度下最为严厉的惩罚,即被清除出婆罗门行列和没收财产。所以,在法院外面,比平听到父亲袒露真相时是多么震惊。
  通读全文,叙述者一直尽量不露自己的态度。但是,在写到克里希纳戈帕尔来到法院外面的时候,叙述者却情不自禁:“年迈体弱的父亲,正站在不远的一棵榕树底下。老父亲赤着双脚,披着一件印有天神名字的衣服,手里拿着一串念珠。干巴瘦削的身体,仿佛星辰一样,闪耀着温柔的光芒。”在这些句子中,叙述者的情感倾向显而易见,暗示读者老父亲的精神可贵;而比平面对父亲,样子则显得非常狼狈。“他的头巾散落下来,盖住了鼻子。怀表从口袋里溜了出来,在空中打秋千。”这些描写具有象征意义。
  小说中其他人物并不知道父子相见的情景,叙述者只是如实地把他们的猜测和想象记录下来。结尾写一位在克里希纳戈帕尔的资助下完成学业的名叫罗摩塔兰的律师。“他想,假若好好调查一下,所有的圣人都会原形毕露。世界上的人,不管他们如何卖劲地数念珠,都像我一样,全都是骗子。世上圣人和凡人的唯一区别,就在于圣人会装模作样,凡人则开诚布公。”④这一笔信手拈来,却颇有深意。
  叙述者对罗摩塔兰的判断并未做直接评论:“至于他是怎么推理判断的,我不知道。”显然,叙述者已用沉默做出了最好的评判。律师、地主和具有司法权力的地方行政长官相勾结,使得司法根本不可能独立,法律成了殖民者的国家机器,根本没有公平、正义可言。通过这些描写,作者表示出了对殖民地时期印度法律问题深深的忧虑。
  克里希纳戈帕尔的“辩词”也许包含深意。叙述者这里运用的是一种“不可靠叙述”,有意故弄玄虚,制造迷雾。这是作家意在引起读者思考的高超手笔。“人贵直,文贵曲”。叙述者最后也没有把谜底揭开。可正是意义上的含混扩大了小说的张力,使作品具有了更为丰富的阐释可能和多义复指的空间,从而走向了真正的现代文学。调动头脑,用理性力量面对纷繁复杂的世界,不正是现代主义文学的要素之一吗?
  无论阿奇姆与克里希纳戈帕尔的实际关系如何,他在众目睽睽之下持械行凶已触犯刑法。印度当时在刑法领域采取的是英国法,阿奇姆受到法律惩罚似乎理所当然。他的身份可以作为量刑的参考依据,进而直接影响到案件的判决。根据殖民地时期的印度司法情况,如果他是伊斯兰教徒,那么按照惯例,法官采取的司法标准很可能会尽量不引起宗教矛盾,当然受害人比平的意见也很重要;如果阿奇姆真是克里希纳戈帕尔的私生子,在传统身份法中则被视作“贱民”,将参照处理印度教徒内部纠纷的惯例来裁判。由于是恶性刑事案件,已经提交公诉,受害人比平不是原告,只作为出庭证人。所以,问题在于如何量刑。比平似乎并不介意使对方被判刑多少年,而更在意诉讼胜利后精神上的满足,以及对其他佃户的杀鸡做猴作用。至于他将借此收走阿奇姆的土地,则顺理成章。尽管这场刑事案件肇始于土地纠纷,但很容易想见阿奇姆难逃法网。
  阿奇姆最终得以逃脱刑法和身份法的双重制裁,并在土地法领域如愿实 属侥幸。仅仅因为副县长与比平的交情,“这件案子就虎头蛇尾,不了了之了。”因此,是新法律导致阿奇姆遭受经济损失,同时又因为法律混杂阶段的漏洞,在程序上因人废法,才使他得以免灾。阿奇姆生存在各种法律强力的夹缝间,随时会被压得粉碎。小说写他最后“又恢复了原来的状况”,并且感到“莫明其妙”。当然他不知道法庭外的事情,不知道自己的身份还别有隐情。
  通过这个短篇,泰戈尔高明地写出了由于现代司法的介入,在种姓社会法律语境中,高等种姓面对低等种姓和异教徒不仅在传统宗教法上具有身份优势,而且在新的裁判司法领域具有更强的执行能力;低等种姓或异教徒由于身份卑微,在传统法和新法制的双重倾轧下更加朝不保夕。
  是什么力量使泰戈尔在这篇如此短的小说里,使用“不可靠”的叙述手段呢?
  比平的回信传出这样的信息:他否定了父亲的做法,除了经济利益的考虑,更多的是文化的取舍。还可以从他在到法庭作证时的装束上获得证据:马裤、怀表,这些西方化的装束正是那个时代绅士派头的标志。在这一点上,身份的维持和农业的经济收入息息相关。他意识到:“如今,一个绅士维持相应的排场和体面,要比过去多花四倍的钱。”可见,比平收回土地的行为是以西方文化价值观为支撑的。
  在印度教社会中,婆罗门种姓居于精神世界的最高层,但种姓地位高并不能代表经济水平高。婆罗门主要以宗教祭祀、传授吠陀为业,并不直接参加生产劳动,只能由其他种姓供养。许多虔诚的婆罗门一贫如洗,《摩奴法论》里专门规定了婆罗门在家居期接受布施之法。种姓成员以向婆罗门布施为善;而法论著作中,在经济上更需要帮助的低等种姓则没有接受布施的任何权利。退出世俗生活进入林栖期和遁世期之人,对布施更有精神上的需求。这也是克里希纳戈帕尔愿意收取较少地租,来维持相当数量婆罗门佃户的原因。
  在比平看来,按照新法令,这么做完全没有必要,而经济损失导致的后果是破产。英国殖民者改革柴明达尔制度,因所取赋税过高而导致很多老柴明达尔破产,以至出现后来的包租,即柴明达尔把土地转租别人来共同分担风险。在随时可能破产的情况下,比平的忧虑不无道理。
  作家并没有把比平塑造成被西方文化彻底改造过的人物。他对那些渴望减租免租的婆罗门采用的是一点点收回地产的手段,他自己不也穿戴印度风格的长袍和头巾吗?父亲对待他人的宽容,也能获得他的理解。尤其是当父亲告诉他真相时,他感到惊奇而又痛苦,“无论在教育方面还是道德方面,自己都要比父亲优越得多。”让比平最遗憾的原来并不是父亲在自己打官司时替“他人”说话,而是父亲违反了传统教法——与异教徒结合并留下后代。在这个问题上,深受西方教育影响的比平似乎比传统观念根深蒂固的父亲还要保守。比平根本没有否定父亲的原则。相反,他认为父亲在遵守原则上不够严格才造成了日后的麻烦。他认为自己经受过西方教育的锤炼,更能履行宗教法对婆罗门的特殊规定。在他眼里,现代教育使他在遵守规定时更有原则。所以,比平形象的复杂性显示了殖民地时期印度法律文化的价值取向。
  作家指出,如果不考虑阿奇姆一案的疑似违法(印度教法),克里希纳戈帕尔一生几乎都能做到恪守教规。他对世风变化曾悲叹:“现在的年轻人想必更能适应当今的时代。过去的那一套,现在可能行不通了。”所以,他对儿子的规劝从来都没有多少把握,对儿子的想法也深感隔膜。他的传统印度教观念受到了西方文化的强烈挑战,甚至在家庭内部也出现了价值认同危机。
  父子两人可谓新旧法制更迭过程中两代婆罗门的精神缩影。审判马上就要开始,比平听到父亲突然到来,惊讶不已,走出法庭,看到在榕树下站立的父亲。这一幕,在环境描写上颇有象征意义:父子双方所处的环境,一面是代表着法律、权力、现实、威严的法院,一面是凝聚着传统、信仰、历史、宽容的榕树。环境的对应凸显了不同的法律文化的历史相会。儿子面对父亲,不乏尊敬和出乎意料;父亲面对儿子,却是“哆哆嗦嗦”、“声音颤抖”。不能认为父子分别代表传统宗教法律文化和西方法律文化;相反,在西方法律文化占据主导地位的情况下,父子两代同样面临着严重的冲击,同样要给自己寻找一种历史定位。他们的缺乏自信,正反映了在不同源流的法律冲撞下人们内心的焦灼。由此,我们不能不感叹泰戈尔艺术手法的高超,在短小的篇幅中竟能描绘出如此意味深长的场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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