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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一方面由于对搜查笔录性质和证据能力问题的误解,使得搜查笔录作为证据使用不受限制,另一方面由于有关搜查笔录制作的法律规定过于粗略,使得搜查笔录作为证据使用太受限制。本文在厘清搜查笔录的概念、性质、功能、证据能力及其影响因素的基础上,结合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相关规定,就如何解决这一悖论式的问题提出三点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