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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经过二十多年的艰苦探索和努力,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和发展取得了巨大的成就。然而,我国现行养老保险制度仍存在很多问题,各种相关制度安排偏重于短期问题,忽视了长效机制的建设,严重制约了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健康发展。本文从制度的长期稳定和可持续发展的改革需要出发,结合已有的经验,提出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筹集的长效运行机制建设措施。
关键词:养老保险 基金筹集 长效运行
中图分类号:F842文献标识码:A
养老保险,又称为老年保险或年金保险,是指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能够依法获得经济收入、物资帮助和生活服务的社会保险制度。养老保险基金是指国家为实施各项社会保障计划而预先设立的、法定的、收支平衡的专款专用的资金,是社会保障制度的主体范畴,分为基本养老保险金和企业年金(补充养老保险)两个部分并分别建立制度。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是养老保险制度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本文所论述的养老保险及养老保险基金均指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我国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从国有、集体企业职工向城镇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发展。参保规模不断扩大,预计到2020年,其规模约在6亿人以上。然而,我国现行养老保险制度仍存在很多的问题,特别是制度运行缺乏长效机制,从而不利于养老保险制度的长期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的来源和筹措方式目前正处在新旧交替的特殊阶段。旧的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资金筹措模式已经渐渐解体,而新的适应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筹资方式还起步不久,远未达到规范化、系统化的要求。这种新旧交替的现状导致了现阶段各种相互矛盾的做法并存的局面,存在明显的问题。首先,养老保险筹资的覆盖面窄。除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外的其他人群尤其是农民,虽然他们也有养老保险,但仍然处于试点阶段。由于养老保险筹资的覆盖面较小,养老保险统筹共济的能力弱,不能在大范围内平衡,分散风险。养老保险筹资覆盖面如此之窄,导致养老保险基金的筹资数量十分有限,养老保险年平均缺口逐年增加,届时不仅给企业、财政和国民经济带来沉重的负担,而且会直接危及制度的生存与发展;其次,养老保险筹资的立法滞后。迄今为止,我国养老保险制度主要停留在行政的规章、制度、通知、办法层面,有关养老保险的基本制度、资金收支、公民权益、法律责任等都尚未作出统一的法律规定,立法呈现出一定的滞后性,表现为有些养老保险的争议、纠纷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无法进行仲裁和诉讼;再次,养老保险筹资政出多门。目前,我国政府部门的地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等部门都在经办和管理养老保障基金,这种“板块”结构的统筹模式和群龙治水的混乱局面导致“政出多门,缺乏协调,各自为政,各行其是”的无序状况,造成管理成本高昂,不同地区、行业、企业、职工的身份差异和负担水平悬殊大相径庭,不利于公平竞争环境的形成和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最后,养老保险管理的信息化程度低。从整体上看,我国的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手段还比较落后,信息化程度低。信息机构和管理体制不适应信息化建设的要求,没有形成一套完善、通用性强的社会保障信息化操作系统,不能适应当今社会发展与现阶段养老保险管理的需求。以上问题在不同程度上制约着养老保险基金的有效筹集。
基于此,我们必须从以下几方面入手建立养老保险长效运行机制:
第一,扩大社会养老保险的筹资面。为了最大程度的分散风险,必须集合大多数人的力量,来共同承担少数人遭遇的风险,养老保险基金统筹范围越广,保险程度越高,保险费率越能降到最低程度。因此扩大养老保险的范围尤为必要。根据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养老保险的被保险人若享受老年保险权利,就相应地承担缴费义务,因此,扩大养老保险的筹资范围,就必须扩大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这是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表现。从两个方面扩大养老保险的筹资面:一,将养老保险筹资的覆盖范围扩大到所有企业并加强征缴力度。应当采取立法措施确保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筹资范围和有效筹集;二,将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扩大至机关事业单位。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是社会养老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建立起覆盖机关事业单位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才能真正建立起完善的基本养老保险体系。
第二,建设养老保险筹资法律体系。首先,我国现在急需制定一部统一的社会保险法。以国家制定颁布的《社会保险法》为依托,中央制定养老保险的政策指导方针。该指导方针为在我国征收养老金保费、管理基金和支付养老金确立框架。并建立并推广统一的账户、会计标准与规定、报告标准和要求体系为其补充。其次,通过立法来保证征缴的强制性和严肃性。我国目前的养老金征缴不力的一个关键因素就是在征管过程中缺乏有力的保障措施,致使部分企业偷逃欠、甚至拒缴养老基金的现象。这就要求尽快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来维护养老保险基金费用征缴的权威性。
第三,实行养老保险基金筹资的分权式管理。我国养老保险实行的是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筹资模式,由于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之间质的区别,所以采取分而缴之的策略,可以更好的发挥两方面的优点。具体来说,也就是把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分成了两部分:用社会保险税来筹集社会统筹部分,由税务部门依照《税收征管法》征收并将统筹账户基金交给基金管理局来统一管理和支配;由社保部门依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征收个人账户养老保险费并将个人账户基金交给个人账户基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基金管理公司来统一运营;这种分权式管理制度事根据“统账”制度的特点,从实际上实现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权与经营管理权、统筹账户资产管理权与个人账户资产管理权的分离,有利于降低各种管理和交易成本,杜绝政出多门的现象。
第四,加强社会养老保险管理系统的信息化建设。社会养老保险作为社会保障的重要构成部分,其信息化建设必须与整个社会保障系统的信息化建设统筹考虑。目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实施的“金保工程”,正是社保信息化建设的主要内容。金保工程就是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高效、简便、实用的劳动和社会保障信息系统,覆盖劳动保障领域主要业务,实现本地业务和服务的规范化、异地业务和服务的现代化、基金监管和宏观决策的科学化,是一个大型化、系统化、规模化的信息工程,其核心就是社会保障信息化建设。我们一要夯实各项基础,包括机房建设、网络建设、数据中心建设、软硬件建设。为做到网络互联互通,信息资源共享,创建良好的环境;二要抓好联网监测等各项工作,逐步提高信息化的应用水平。在保证信息系统良好稳定的运行,支持各项业务正常经办的基础上,做好各项业务数据的有效上传,提高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逐步开展数据的挖掘、分析等工作,为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宏观决策提供支持;三要切实做好信息系统安全建设。确保信息系统的可靠性、稳定性和安全性;四要加强信息化队伍建设,培养适应信息化需要的复合型人才。劳动和社会保障网的信息化建设,有助于为养老保险管理提供方便快捷的信息平台,提高养老保险基金的有效筹集水平。
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筹集的长效机制建设并非一朝一夕之事,它是关系到我国整体养老保险能否长效运行,保证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健康发展的大事。因此,我们必须树立坚强的信心,在党和政府的关怀下,不断探索和求证,加快我国长效养老保险基金筹集机制的建设步伐。
参考文献:
[1]邓大松,林毓铭,谢圣远等.社会保障理论与实践发展研究.人民出版社,2007.
[2]李珍.社会保障理论.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7
[3]施凤江,高军成.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可持续筹集与支付.天津大学学报,2006.
关键词:养老保险 基金筹集 长效运行
中图分类号:F842文献标识码:A
养老保险,又称为老年保险或年金保险,是指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能够依法获得经济收入、物资帮助和生活服务的社会保险制度。养老保险基金是指国家为实施各项社会保障计划而预先设立的、法定的、收支平衡的专款专用的资金,是社会保障制度的主体范畴,分为基本养老保险金和企业年金(补充养老保险)两个部分并分别建立制度。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是养老保险制度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本文所论述的养老保险及养老保险基金均指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我国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从国有、集体企业职工向城镇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发展。参保规模不断扩大,预计到2020年,其规模约在6亿人以上。然而,我国现行养老保险制度仍存在很多的问题,特别是制度运行缺乏长效机制,从而不利于养老保险制度的长期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的来源和筹措方式目前正处在新旧交替的特殊阶段。旧的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资金筹措模式已经渐渐解体,而新的适应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筹资方式还起步不久,远未达到规范化、系统化的要求。这种新旧交替的现状导致了现阶段各种相互矛盾的做法并存的局面,存在明显的问题。首先,养老保险筹资的覆盖面窄。除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外的其他人群尤其是农民,虽然他们也有养老保险,但仍然处于试点阶段。由于养老保险筹资的覆盖面较小,养老保险统筹共济的能力弱,不能在大范围内平衡,分散风险。养老保险筹资覆盖面如此之窄,导致养老保险基金的筹资数量十分有限,养老保险年平均缺口逐年增加,届时不仅给企业、财政和国民经济带来沉重的负担,而且会直接危及制度的生存与发展;其次,养老保险筹资的立法滞后。迄今为止,我国养老保险制度主要停留在行政的规章、制度、通知、办法层面,有关养老保险的基本制度、资金收支、公民权益、法律责任等都尚未作出统一的法律规定,立法呈现出一定的滞后性,表现为有些养老保险的争议、纠纷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无法进行仲裁和诉讼;再次,养老保险筹资政出多门。目前,我国政府部门的地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等部门都在经办和管理养老保障基金,这种“板块”结构的统筹模式和群龙治水的混乱局面导致“政出多门,缺乏协调,各自为政,各行其是”的无序状况,造成管理成本高昂,不同地区、行业、企业、职工的身份差异和负担水平悬殊大相径庭,不利于公平竞争环境的形成和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最后,养老保险管理的信息化程度低。从整体上看,我国的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手段还比较落后,信息化程度低。信息机构和管理体制不适应信息化建设的要求,没有形成一套完善、通用性强的社会保障信息化操作系统,不能适应当今社会发展与现阶段养老保险管理的需求。以上问题在不同程度上制约着养老保险基金的有效筹集。
基于此,我们必须从以下几方面入手建立养老保险长效运行机制:
第一,扩大社会养老保险的筹资面。为了最大程度的分散风险,必须集合大多数人的力量,来共同承担少数人遭遇的风险,养老保险基金统筹范围越广,保险程度越高,保险费率越能降到最低程度。因此扩大养老保险的范围尤为必要。根据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养老保险的被保险人若享受老年保险权利,就相应地承担缴费义务,因此,扩大养老保险的筹资范围,就必须扩大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这是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表现。从两个方面扩大养老保险的筹资面:一,将养老保险筹资的覆盖范围扩大到所有企业并加强征缴力度。应当采取立法措施确保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筹资范围和有效筹集;二,将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扩大至机关事业单位。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是社会养老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建立起覆盖机关事业单位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才能真正建立起完善的基本养老保险体系。
第二,建设养老保险筹资法律体系。首先,我国现在急需制定一部统一的社会保险法。以国家制定颁布的《社会保险法》为依托,中央制定养老保险的政策指导方针。该指导方针为在我国征收养老金保费、管理基金和支付养老金确立框架。并建立并推广统一的账户、会计标准与规定、报告标准和要求体系为其补充。其次,通过立法来保证征缴的强制性和严肃性。我国目前的养老金征缴不力的一个关键因素就是在征管过程中缺乏有力的保障措施,致使部分企业偷逃欠、甚至拒缴养老基金的现象。这就要求尽快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来维护养老保险基金费用征缴的权威性。
第三,实行养老保险基金筹资的分权式管理。我国养老保险实行的是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筹资模式,由于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之间质的区别,所以采取分而缴之的策略,可以更好的发挥两方面的优点。具体来说,也就是把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分成了两部分:用社会保险税来筹集社会统筹部分,由税务部门依照《税收征管法》征收并将统筹账户基金交给基金管理局来统一管理和支配;由社保部门依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征收个人账户养老保险费并将个人账户基金交给个人账户基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基金管理公司来统一运营;这种分权式管理制度事根据“统账”制度的特点,从实际上实现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权与经营管理权、统筹账户资产管理权与个人账户资产管理权的分离,有利于降低各种管理和交易成本,杜绝政出多门的现象。
第四,加强社会养老保险管理系统的信息化建设。社会养老保险作为社会保障的重要构成部分,其信息化建设必须与整个社会保障系统的信息化建设统筹考虑。目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实施的“金保工程”,正是社保信息化建设的主要内容。金保工程就是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高效、简便、实用的劳动和社会保障信息系统,覆盖劳动保障领域主要业务,实现本地业务和服务的规范化、异地业务和服务的现代化、基金监管和宏观决策的科学化,是一个大型化、系统化、规模化的信息工程,其核心就是社会保障信息化建设。我们一要夯实各项基础,包括机房建设、网络建设、数据中心建设、软硬件建设。为做到网络互联互通,信息资源共享,创建良好的环境;二要抓好联网监测等各项工作,逐步提高信息化的应用水平。在保证信息系统良好稳定的运行,支持各项业务正常经办的基础上,做好各项业务数据的有效上传,提高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逐步开展数据的挖掘、分析等工作,为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宏观决策提供支持;三要切实做好信息系统安全建设。确保信息系统的可靠性、稳定性和安全性;四要加强信息化队伍建设,培养适应信息化需要的复合型人才。劳动和社会保障网的信息化建设,有助于为养老保险管理提供方便快捷的信息平台,提高养老保险基金的有效筹集水平。
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筹集的长效机制建设并非一朝一夕之事,它是关系到我国整体养老保险能否长效运行,保证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健康发展的大事。因此,我们必须树立坚强的信心,在党和政府的关怀下,不断探索和求证,加快我国长效养老保险基金筹集机制的建设步伐。
参考文献:
[1]邓大松,林毓铭,谢圣远等.社会保障理论与实践发展研究.人民出版社,2007.
[2]李珍.社会保障理论.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7
[3]施凤江,高军成.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可持续筹集与支付.天津大学学报,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