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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专家 罗敏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记者追踪
“狗咬狗”升级“人咬人”
如今,饲养宠物成为越来越多家庭的选择。动物保护组织估计的数据显示,北京实际拥有犬只数量已超过200万只,其中很大一部分犬只没有登记在册。
同时,记者从北京市多个法院的调研报告中了解到,近年来,“宠物官司”数量激增。这些案件发生区域相对集中,多发生在人口居住稠密的小区、街心花园、公共设施附近……此外,在城乡结合部、郊区农村,大型猛犬伤人的情况也比较多。
这些民事纠纷中,原、被告往往是多年的街坊邻居,却一朝因“狗”反目成仇,对簿公堂,还引发了人与人之间直接的身体伤害。而这些恶性侵害案的发生原因却很简单,多为养犬人未按规定时间遛狗,未给狗拴狗链,或在遛狗过程中未尽到认真看护义务。
那么这些由宠物引发的官司到底该怎么打呢?
焦点1
“狗咬狗”精神索赔有点难
每天晚饭前后,林梅(化名)所在小区的中心广场就成了“狗的乐园”,人们都喜欢在这个时间到楼下遛狗,狗尽情撒撒欢儿,主人就聚在一起交流养狗心得。
去年8月20日傍晚,林梅同往常一样带着自己心爱的博美犬贝贝去中心广场遛弯,没想到贝贝与邻居陈先生养的一条半米高的大狗咬在一起。见状,林女士赶紧抱起贝贝,但却发现贝贝的左眼已经被抓了出来……
事故发生后,林梅心痛不已。她将邻居陈先生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药费、精神损失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万余元。最后经法院调解,陈先生赔偿林女士经济损失3000元,法院对林梅精神损失的要求不予支持。
专家说法
人打架可以依据伤情提起民事赔偿诉讼,严重的情况司法机关还要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那么,狗与狗打架,主人能提起赔偿请求吗?
对于案件中林女士索要精神损失费的要求,法院认为,只有人身权利的损害才能涉及精神损害的赔偿,狗与主人有感情是肯定的,但它毕竟只是具有财产性质的‘物’,就像玩具等一样。所以对于精神损害赔偿,法庭最后没有支持。
此类案件属于动物致财产损害引起的诉讼。我国《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在此案例中,被告携带大型犬外出时因管理不力致使该犬对原告所带的小型犬造成伤害,对原告由此产生的合理损失,被告负有赔偿责任。
焦点2
“狗伤人”不仅只是民事赔偿
去年7月28日,李南(化名)在小区里散步时,突然遭到一条恶犬的袭击,李南躲避不及,被狗咬伤下体。
经查,这条惹事恶犬系无证饲养。事发后,经公安机关调解,狗的主人支付了李南注射狂犬疫苗费及2000元的医药费。虽然得到赔偿,但李南还认为自己被狗咬伤造成了很大的精神痛苦,因此起诉至法院要求狗主人赔偿包括精神损失费1万元在内的各项损失共计近2万元。
经审理,根据李南的伤情及实际情况,法院确定其应获得的精神损失费为1000元,赔偿金额总计为7300余元。
专家说法
实践中,一般的狗伤人事件,最后的处理多以民事赔偿了事。
我国《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都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这条规定意味着:只要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应当承担责任,除非责任人能证明损害是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责任才可以减轻或者免除。
而养犬人一旦涉嫌过失致人死亡、过失致人重伤的刑事罪名,绝非赔钱就能了事。尤其是一些烈性犬,如果在公众场合伤了人,都是明显的“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的过失。有的犬主认为,“我已经把狗拴上了,尽到了注意义务”,但问题是,一根细绳是否能拴得住一条猛犬?如果在烈犬伤人的过程中,狗主人不予制止或者不敢予以制止,结果造成了受害人死伤,那么狗主人的责任更加严重,在这种情况下,狗主人就要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规定,携犬出户时,应当对犬束牵引带,由成年人牵领,携犬人应当携带养犬登记证,并应当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不得携犬进入市场、商店、商业街区、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乘坐电梯有特殊要求,这些规定都需要养犬人认真阅读并加以履行,否则发生损害后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焦点3
“狗被撞”情况不同赔偿不同
去年9月10日,张婷(化名)牵着自家的小狗在小区里散步,不料小狗却在小区门口被驾车驶入的林先生当场撞死。
事发后,双方到派出所解决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心痛之余,张婷将林先生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两年来给宠物狗交的准养费共计2400元,购犬费3000元,以及饲养费5000元,总计1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林先生在驶入小区时没有减速,未尽注意义务,应负一部分赔偿责任,同时张婷没有给宠物狗拴锁,也应承担一部分损失,最后判令林先生赔偿张婷损失2000元。
而另一起小狗被撞的案件,其判决却截然不同。高女士在遛狗时,小狗突然冲向马路,被在道路上正常行驶的王先生驾车撞死。高女士伤心欲绝,要求司机赔偿损失。但经调查了解后,交警部门认为,高女士对狗未加拴锁,使狗跑上机动车道,影响机动车正常行驶,属管理不当,撞死小狗司机将不承担责任……
专家说法
狗被车撞在“宠物官司”中非常常见,那么车撞狗属不属于交通事故?责任如何划分?对此,法律界有不同的观点。
有人认为,宠物狗被撞不属于交通事故。《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交通事故的定义为:“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也就是说,构成交通事故要有4个要件:即车辆、道路上、交通违法行为或过错、损害后果。由于狗是牲畜,没有上路的权利,它的主人没有尽到看管义务,如果发生事故,主人应负一定责任;如果驾驶员没有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过错,狗的主人就应负全部责任。 也有人认为,狗是一种有生命的财产,既然被撞死,对狗主人来说肯定是一种财产损失,所以定性为交通事故是有法可依的。如果说机动车撞人有责,撞狗就是“撞了白撞”,体现不出对待生命的平等。就像狗把人咬了,狗主人要负监护方面的法律责任,反过来被车撞死了白撞,这是对动物的一种不公平待遇。
实践中,法院在判决此类案件时,明确谁是责任方需诸多前提,比如,是否有养狗证?出事地点是在小区还是在马路上,在人行道上还是在行车道上?这都是判断车主和狗主人谁将承担责任的重要依据,然而这些目前仍然存在法律“空白”。如今养宠物的人越来越多,发生的纠纷也越来越多,对于这一问题应当尽快立法解决。
(当事人均为化名)
专家提醒
当心“狗官司”各说各理
“宠物官司”多以私下协商的方式解决,如果没有达成和解起诉到法院,双方也经常是各说各理。被告通常否认存在宠物狗致人伤害的事实,而原告举证证明受害事实的发生又比较困难。在此,专家提醒,遭受意外伤害之后,要注意保存证据:
1、发生意外事故后,利用身边的电子设备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把现场的对话、交涉、处理过程等记录下来。
2、要及时寻求周围人的帮助,在接受别人帮助的同时,他们也成为事件发展过程的见证者,一旦不能协商解决纠纷,可以请他们作为证人还原事实。
3、如果协商不顺利,要及时报警,请求警务人员进行相关调查,作为诉讼维权的证据。
4、去正规医疗机构就医,就诊记录、诊断证明、门诊病历等都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如果双方未能协商解决纠纷,受害人需要通过诉讼方式维权时,则需要注意:
1、有明确的被告。《民法通则》中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在一般情形下,可以将宠物狗的主人列为被告。如果伤害事故是因第三人原因造成的,则应以第三人为被告。
2、适当的诉讼请求。在人身伤害纠纷中,通常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器具费、营养费、交通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但并非所有的纠纷中都存在这些赔偿项目,受害人应当根据受伤害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的赔偿项目。
3、准备好相关的证据。打官司就是打证据,一旦诉讼维权,必定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其诉讼请求,如事发经过的录音、证人证言、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就诊记录等。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记者追踪
“狗咬狗”升级“人咬人”
如今,饲养宠物成为越来越多家庭的选择。动物保护组织估计的数据显示,北京实际拥有犬只数量已超过200万只,其中很大一部分犬只没有登记在册。
同时,记者从北京市多个法院的调研报告中了解到,近年来,“宠物官司”数量激增。这些案件发生区域相对集中,多发生在人口居住稠密的小区、街心花园、公共设施附近……此外,在城乡结合部、郊区农村,大型猛犬伤人的情况也比较多。
这些民事纠纷中,原、被告往往是多年的街坊邻居,却一朝因“狗”反目成仇,对簿公堂,还引发了人与人之间直接的身体伤害。而这些恶性侵害案的发生原因却很简单,多为养犬人未按规定时间遛狗,未给狗拴狗链,或在遛狗过程中未尽到认真看护义务。
那么这些由宠物引发的官司到底该怎么打呢?
焦点1
“狗咬狗”精神索赔有点难
每天晚饭前后,林梅(化名)所在小区的中心广场就成了“狗的乐园”,人们都喜欢在这个时间到楼下遛狗,狗尽情撒撒欢儿,主人就聚在一起交流养狗心得。
去年8月20日傍晚,林梅同往常一样带着自己心爱的博美犬贝贝去中心广场遛弯,没想到贝贝与邻居陈先生养的一条半米高的大狗咬在一起。见状,林女士赶紧抱起贝贝,但却发现贝贝的左眼已经被抓了出来……
事故发生后,林梅心痛不已。她将邻居陈先生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药费、精神损失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万余元。最后经法院调解,陈先生赔偿林女士经济损失3000元,法院对林梅精神损失的要求不予支持。
专家说法
人打架可以依据伤情提起民事赔偿诉讼,严重的情况司法机关还要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那么,狗与狗打架,主人能提起赔偿请求吗?
对于案件中林女士索要精神损失费的要求,法院认为,只有人身权利的损害才能涉及精神损害的赔偿,狗与主人有感情是肯定的,但它毕竟只是具有财产性质的‘物’,就像玩具等一样。所以对于精神损害赔偿,法庭最后没有支持。
此类案件属于动物致财产损害引起的诉讼。我国《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在此案例中,被告携带大型犬外出时因管理不力致使该犬对原告所带的小型犬造成伤害,对原告由此产生的合理损失,被告负有赔偿责任。
焦点2
“狗伤人”不仅只是民事赔偿
去年7月28日,李南(化名)在小区里散步时,突然遭到一条恶犬的袭击,李南躲避不及,被狗咬伤下体。
经查,这条惹事恶犬系无证饲养。事发后,经公安机关调解,狗的主人支付了李南注射狂犬疫苗费及2000元的医药费。虽然得到赔偿,但李南还认为自己被狗咬伤造成了很大的精神痛苦,因此起诉至法院要求狗主人赔偿包括精神损失费1万元在内的各项损失共计近2万元。
经审理,根据李南的伤情及实际情况,法院确定其应获得的精神损失费为1000元,赔偿金额总计为7300余元。
专家说法
实践中,一般的狗伤人事件,最后的处理多以民事赔偿了事。
我国《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都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这条规定意味着:只要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应当承担责任,除非责任人能证明损害是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责任才可以减轻或者免除。
而养犬人一旦涉嫌过失致人死亡、过失致人重伤的刑事罪名,绝非赔钱就能了事。尤其是一些烈性犬,如果在公众场合伤了人,都是明显的“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的过失。有的犬主认为,“我已经把狗拴上了,尽到了注意义务”,但问题是,一根细绳是否能拴得住一条猛犬?如果在烈犬伤人的过程中,狗主人不予制止或者不敢予以制止,结果造成了受害人死伤,那么狗主人的责任更加严重,在这种情况下,狗主人就要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规定,携犬出户时,应当对犬束牵引带,由成年人牵领,携犬人应当携带养犬登记证,并应当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不得携犬进入市场、商店、商业街区、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乘坐电梯有特殊要求,这些规定都需要养犬人认真阅读并加以履行,否则发生损害后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焦点3
“狗被撞”情况不同赔偿不同
去年9月10日,张婷(化名)牵着自家的小狗在小区里散步,不料小狗却在小区门口被驾车驶入的林先生当场撞死。
事发后,双方到派出所解决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心痛之余,张婷将林先生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两年来给宠物狗交的准养费共计2400元,购犬费3000元,以及饲养费5000元,总计1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林先生在驶入小区时没有减速,未尽注意义务,应负一部分赔偿责任,同时张婷没有给宠物狗拴锁,也应承担一部分损失,最后判令林先生赔偿张婷损失2000元。
而另一起小狗被撞的案件,其判决却截然不同。高女士在遛狗时,小狗突然冲向马路,被在道路上正常行驶的王先生驾车撞死。高女士伤心欲绝,要求司机赔偿损失。但经调查了解后,交警部门认为,高女士对狗未加拴锁,使狗跑上机动车道,影响机动车正常行驶,属管理不当,撞死小狗司机将不承担责任……
专家说法
狗被车撞在“宠物官司”中非常常见,那么车撞狗属不属于交通事故?责任如何划分?对此,法律界有不同的观点。
有人认为,宠物狗被撞不属于交通事故。《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交通事故的定义为:“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也就是说,构成交通事故要有4个要件:即车辆、道路上、交通违法行为或过错、损害后果。由于狗是牲畜,没有上路的权利,它的主人没有尽到看管义务,如果发生事故,主人应负一定责任;如果驾驶员没有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过错,狗的主人就应负全部责任。 也有人认为,狗是一种有生命的财产,既然被撞死,对狗主人来说肯定是一种财产损失,所以定性为交通事故是有法可依的。如果说机动车撞人有责,撞狗就是“撞了白撞”,体现不出对待生命的平等。就像狗把人咬了,狗主人要负监护方面的法律责任,反过来被车撞死了白撞,这是对动物的一种不公平待遇。
实践中,法院在判决此类案件时,明确谁是责任方需诸多前提,比如,是否有养狗证?出事地点是在小区还是在马路上,在人行道上还是在行车道上?这都是判断车主和狗主人谁将承担责任的重要依据,然而这些目前仍然存在法律“空白”。如今养宠物的人越来越多,发生的纠纷也越来越多,对于这一问题应当尽快立法解决。
(当事人均为化名)
专家提醒
当心“狗官司”各说各理
“宠物官司”多以私下协商的方式解决,如果没有达成和解起诉到法院,双方也经常是各说各理。被告通常否认存在宠物狗致人伤害的事实,而原告举证证明受害事实的发生又比较困难。在此,专家提醒,遭受意外伤害之后,要注意保存证据:
1、发生意外事故后,利用身边的电子设备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把现场的对话、交涉、处理过程等记录下来。
2、要及时寻求周围人的帮助,在接受别人帮助的同时,他们也成为事件发展过程的见证者,一旦不能协商解决纠纷,可以请他们作为证人还原事实。
3、如果协商不顺利,要及时报警,请求警务人员进行相关调查,作为诉讼维权的证据。
4、去正规医疗机构就医,就诊记录、诊断证明、门诊病历等都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如果双方未能协商解决纠纷,受害人需要通过诉讼方式维权时,则需要注意:
1、有明确的被告。《民法通则》中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在一般情形下,可以将宠物狗的主人列为被告。如果伤害事故是因第三人原因造成的,则应以第三人为被告。
2、适当的诉讼请求。在人身伤害纠纷中,通常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器具费、营养费、交通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但并非所有的纠纷中都存在这些赔偿项目,受害人应当根据受伤害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的赔偿项目。
3、准备好相关的证据。打官司就是打证据,一旦诉讼维权,必定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其诉讼请求,如事发经过的录音、证人证言、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就诊记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