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建设的目标指向与作用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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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年2月,胡锦涛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中明确地提出:“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总体布局,更加明确地由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三位一体发展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四位一体。这是我们党继2004年提出“社会建设”这一概念后,第一次明确把社会建设从社会和谐的目标上升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的高度,不断明确了社会建设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的战略地位,深化对社会建设目标指向和作用机制的认识,对于和谐社会建设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一、社会建设的目标指向
  科学发展观的目标是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推动社会全面进步和人的全面发展,包含又好又快的要求,是一条科学发展的路子,同时也是一条和谐发展的路子。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是加强社会建设、促进社会建设、促进社会和谐的必由之路。
  第一,社会建设必须以全面发展为基本特征。科学发展观要求用全面的而不是片面的观点看问题,强调只有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全面发展,才能推进社会和谐发展。全面发展是社会建设的基本特点,无论是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还是其组织、管理、生产、分配及决策实施等,都只有表现出发展的全面性特点,才能真正体现出社会的发展。
  第二,社会建设必须以协调发展为根本保证。协调发展是实现全面发展的立足点和着眼点,社会全面进步是通过协调发展来实现的,没有协调发展不可能有全面发展。在社会系统内部,生产力在社会发展中起决定作用,历史过程中的决定性因素归根本上到底是现实生活的生产和再生产,但是,政治、文化等因素对经济发展也有很大的影响。社会发展是基于经济发展之上的各个领域、各个方面的辩证发展,这就要求经济的发展必须与社会的发展相协调。从社会系统与自然系统的关系看,人类是自然界长期发展的产物,自然界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本前提,破坏自然无异于人类的自我毁灭,因而必须尊重自然发展和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正确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实现人类与自然的协调发展。在社会建设过程中,要通过协调发展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出现的地域、城乡、不同社会阶层和社会群体等差距较大的问题;要引导全社会把经济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协调发展放在更为突出的位置,自觉地坚持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生态文明的协调发展;要引导全社会把产业结构、经济布局、社会结构的协调发展放在更重要的位置,坚持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使生产发展为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服务,为改善人们的生态环境服务;要引导全社会把政府职能的转变提到全方位地为人民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上来,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强有力的体制保障,促进社会全面进步。
  第三,社会建设必须以可持续发展为内在要求。可持续发展强调要正确处理人、自然、社会的关系问题,寻求解决什么样的发展才是好的发展,对人的发展才更有利,即应当怎样发展的问题。这本身是一个科学和价值相统一的问题。从社会建设的角度看,社会进步是具体的、历史的,一方面,任何时代的社会进步,总是同当时的特殊条件相联系,具有那个时代的特征,在这一时代是进步的东西,到了另一时代往往会变为落后的甚至是消极的东西,到了另一时代往往会变为落后的甚至是消极的东西;另一方面,每一特定时代的社会进步又是整个历史进步的组成部分,历史进步的基本趋势就是通过前后相继的特定时代的进步体现出来的,特定时代的进步都表现着历史进步的必然趋势。持续发展对人的行为结构进行反思,涉及到当代人的行为与后代人的生态环境的关系问题,这既是社会建设的内在要求,也是评价社会建设程度的重要尺度。
  二、社会建设的基本功能
  和谐社会建设的根本要求,决定我国社会建设的基本价值目标就是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平、保障社会安全、实现社会全民发展,因此,社会建设便具有直接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的功能,其功能主要体现在如下三个方面:
  1.化解社会矛盾。邓小平同志曾经说过:稳定压倒一切。要维护社会稳定必须正确处理各类社会矛盾,在当前我国社会矛盾中,底层社会矛盾是主要的组成部分,一些重大的社会矛盾往往发生在底层,而底层社会矛盾往往都关系到群众的基本利益,涉及国计民生的基本方面。由于底层社会矛盾会严重腐蚀政治和政权的社会基础,进而会动摇社会基本制度和体制的根基,因此当前社会矛盾的治理,当以底层社会矛盾作为重中之重。
  社会公共管理的主体是政府,政府在推进社会建设的过程中,应当把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摆在重要的位置。因此,在解决底层社会矛盾的过程中,政府始终要直接面对群众,着重解决与群众生活和生存密切关联的问题。另外,社会建设不仅着眼于已经发生的社会问题与社会矛盾,更谋求社会问题和风险的预防。一个国家和政府的社会事业建设、社会组织建设以及社会服务建设搞好了,还能够及早地预测、发现、控制和消除那些可能妨碍社会功能有效发挥的因素和条件,增强政府对可能出现的社会矛盾的认识能力和思想准备,增强社会成员、社会群体应对、解决可能出现的社会问题的能力。
  2.促进社会公正。同和谐社会所追求的目标一样,社会建设的价值追求也是要实现社会公正。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指出:必须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社会建设,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扩大公共服务,完善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社会公正的核心和实质是全体社会成员对社会资源和社会财富的合理分配和享用,它体现着“资源共享,普遍受益”的原则。社会建设在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保障风险群体的利益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3.保障社会安全。当前,我国社会正处于剧烈变迁时期,各种不稳定和不确定性因素容易被激发,社会成员对风险的潜在威胁也很敏感。个人不安全感往往会增加社会成员的非理性行为(如各类群体性事件),从而加大了社会风险,形成了日常生活世界不安全性与社会系统世界不安全性的相互反馈,造成了社会深层结构的风险化趋势。
  因此,我们的社会建设不能仅仅局限于对社会收入和财富分配不公的弥补和调节,对社会弱势群体和贫困人口的救助,而且在普遍适用社会成员对生活质量的追求方面,应当发挥更大的功能。此外,政府还可以通过社会建设形成社会安全屏障,譬如促进第三部门的发展,使其积极开展非营利、非强制和非政府的社会公益性活动和社会互助事业(如社会捐助、志愿行动等),从而推动相应的社会组织、机构和团体(如慈善组织、基金会等公益组织)的发展。这样就可以在减轻政府社会管理成本的同时,大大提高社会安全保障的实效。
  三、社会建设的主要切入点
  社会建设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要建设好这一系统工程应牢牢抓住和谐社会构建的目标要求,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实现突破:
  1.社会建设必须以和谐社会构建为导向增强社会政策引领力。
  社会建设的价值理念与社会政策有本质联系,两者都以社会公平为价值取向。社会建设就是要从社会结构角度对经济、政治与社会发展之间的关系,对利益分配格局的变化以及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关系进行协调,从而实现社会的良性运行。制定和实施社会政策的目的是协调社会关系、缓和社会矛盾、推进社会公平。社会政策为社会建设提供强有力的工具支持,社会政策水平会直接影响社会建设的进展程度。正确的价值理念是社会政策功能发挥的基本出发点和坚实支撑力。
  当前,以社会公平为基础的和谐社会的提出,反映了社会政策基本理念由平均向公正的转变。这一政策理念体现为如下几个基本原则:机会平等的原则、按照贡献进行分配的原则、必要的一次分配后的再调剂和社会调剂的原则。这种理念要求:以具体的社会成员为社会政策的服务对象;以个体为制定社会政策的基本立足点;以重视民众的基本生活需求为社会政策的重要内容;以重视社会的全面进步和社会质量的不断提升为社会政策的基本目标。在这一理念指导下,我们可以重新审视现行的社会政策,进一步优化与和谐社会相适应的社会政策体系,为社会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政策支持。
  2.社会建设必须以和谐社会构建为目标实现政府职能的转变。
  建立服务型政治,必须实现当前政府职能的转型。目前,政府利用自身的权威对社会价值资源的合理配置,与市场经济条件下自发形成的社会价值资源配置机制的二元结构,矛盾日益突出。因此,要加强社会建设,构建和谐社会,首先必须实现政府转型,重塑政府与社会关系,实现政府治理理念、职能结构、工作重心和行为方式的转变。围绕构建和谐社会,推进政府转型,重点应解决如下几个问题:
  首先,优化政府职能结构。和谐社会构建要求政府实现由经济建设型向经济建设和公共服务并重型转变。要在全面履行政府职能,继续搞好经济调节和市场监管的同时,将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放在突出位置。同时,转变政府职能不仅意味着要切实转变政府经济发展职能,而且更意味着要转变政府社会管理职能,改革社会事务管理机构,实现政社分开。其次,转变政府服务方式。和谐社会背景下的公共服务具有“多元化”、“社会化”和“市场化”的特征,这就要求在满足公众需求、提供公共服务方面,充分发挥政府、社会和市场三大结构性力量,实现三大结构性力量的通力合作和共同治理,从根本上革除政府是提供公共服务唯一主体的陈腐观念,积极发挥社会机制在提供公共服务方面的有效作用。最后,强化政府服务理念。将政府职能定位于服务者角色,把为市场、社会、公民服务作为政府存在的基本宗旨,实现从政府本位向社会本位的转换;同时,践行“管理就是服务”,促进政府由权力行政向服务行政转变,实现从命令行政、人情行政、经验行政、身份行政为特征的传统公共行政模式,到承诺行政、制度行政、参与行政和契约行政为特征的现代公共行政模式的转变。
  3.社会建设必须以和谐社会要求为基础培育新型的社会组织。
  社会组织是社会建设的主体之一。在西方发达国家,社会组织是在政府、企业之外逐步自发地形成起来的。中国目前的情况是,已有的社会组织需要逐步褪去其行政色彩,广为社会所需的社会组织尚待发育。因此,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建设,与构建新型的政府,社会关系相适应的另一原则要求,就是培育新型的社会组织,《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就明确提出:“要坚持培育发展和管理监督并重,完善培育扶持和依法管理社会组织的政策,发挥各类社会组织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政府作为社会建设的负责人和推动者,必须努力创新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供给机制,积极鼓励、支持、引导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形成社会管理的整体合力,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的社会需求。这不仅是降低行政成本、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的一条重要途径,而且,由于社会组织具有植根基层的特点,通过与社会组织的合作互动,能够密切党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正因为如此,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七次提到“社会组织”,这充分说明中国共产党对培育社会组织的重视,并抓住了社会建设的一个关键环节。为此,我们要解决公共服务需求与公共服务供给之间的突出矛盾,必须在推进以公共服务为目标的政府转型的同时,精心培育社会组织,发挥社会组织的积极作用。
  (作者为湖南省社会科学院助理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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