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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老年人权益保护法》(下文简称老年法)的修订案,此次修订在借鉴国外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基础上,建立起老年人监护制度,并设立了任意监护制度,这是立法在后的优势。但虽然占有这种优势,我国的老年人监护制度也并未达到差强人意的程度,尽管任意监护制度的设立的确是令人欣喜,然而老年法第26条却过于抽象概括,缺乏可操作性。下文就第26条中关于老年人监护制度的规定略作分析、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