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中村”失地农民经济生活的新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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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处于知识经济与城市化的重大社会转型,大量劳动力被淘汰出正轨部门,一个个似城非城,似村非村的“城中村”应运而生。
  
  关键词:社会转型 城中村 非正规经济活动 公共经济活动
  
  中国是一个发展中的大国,在20多年的改革开放进程中,中国处于两个历史性转型过程之中:从工业社会向后工业社会或信息社会转型,和从乡村型农业社会向城市型工业社会的转型,“城中村”是中国社會转型在微观层面上的缩影。
  
  “城中村”非正规经济活动的规范化
  
  目前中国处于知识经济与城市化的双重社会转型时期,信息化带来的对劳动力素质要求的提高,造成相当部分的劳动力被淘汰出正规经济部门,而城市化的高速发展,有相当部分的劳动力(主要是外来打工人员以及城中村失地农民)由于素质及城市就业制度的门槛限制而无法进入城市正规就业部门,这势必造成“非正规经济”在城市中的蔓延,“城中村”正是此类经济活动的多发地区。
  “非正规经济”在各国有不同的叫法:黑市经济、无形经济、双重经济、平行经济、不正当经济等等。其定义主要有两个,一个是广义的,不在官方统计之列的,主要是通过现金进行交易和不纳税的经济活动。它包括非正规经济、地下经济、平行经济或黑市经济。另一个是狭义的非正规经济。据国际劳工组织1993年制定的标准,其指包括各种家庭企业和各种没有固定工资的劳动者、手工业者、车主、流动摊贩等的收入,但不包括贩毒、走私、生产和销售盗版产品等地下经济活动。
  只要有市场存在,非正规经济和正规经济一样,是现代经济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非正规经济不仅存在于发展中国家也存在于发达国家,不仅包括边缘性的经济活动也包括不在国家控制之内的现代化生产和服务活动。
  在城中村内,离开土地的失地农民往往先进入城市非正规劳动部门,他们希望非正规部门能成为进入正规部门就业的过渡——一个必经的培训基地;然而,由于我国制度的限制——两种劳动力市场的隔离,进入非正规劳动力市场的从业者极少有机会进入正规劳动力市场。因此,政府应鼓励正规部门创造非正规就业机会,灵活多样的就业方式,如:非正规就业由政府进行准入认定、规范从业范围、组建社区服务载体、开展日常管理,并配套提供参加免费培训、基本社会保险、减免税费、提供小额贷款担保等等,由非正规部门向正规部门的过渡将会成为“城中村”失地农民完成就业的主要方向和发展趋势。
  
  将非正规经济活动规范化
  
  中国的“城中村”非正规经济活动主要包括:经营规模很小的商品生产、流通、服务单位的活动,如:微型企业、家庭作坊性的生产单位、独立的个体劳动等。此类经济行为由于对行为主体的文化素质要求相对较低、成本低、风险小,从而成为了维持失地农民经济生活的主要途径,其特征是:在城市空间中具有随机性、流动性、临时性;从业者收入没有保障、不受政策保护。这些特征导致从事非正规经济活动的失地农民生活无保障、经济生活效率低下,因而,使非正规经济活动规范化是当前“城中村”发展中面临的紧迫问题,那么如何建构规范化的非正规经济活动呢?
  首先,政府需要给非正规经济活动正名、给它在发展国民经济、扩大就业中以适当的地位,并采取积极政策来扶持这一市场的发展,从而使失地农民可享受到相当部分的保障政策,以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国际经验表明,仅仅采取一些短期的或临时性的项目来扶持非正规经济发展是不够的,必须把非正规经济的发展纳入国家的总体发展计划中。
  其次,从事非正规经济的失地农民都渴望获得稳定而长久的经营场所,而不是打游击战的“练摊式”经营;应避免非正规经济活动对城市街区的破坏、对开放空间的蚕食。
  第三,应提倡“城中村”居民的经济生活和行为遵循理性的法则,提倡失地农民平等、民主、契约、法律的经营模式,提倡失地农民诚实守法、信用公正、维护经济运行的秩序和效率之“工作伦理”,引导失地农民在就业的过程中完善自身、提高自身文化素质。
  
  “城中村“公共经济活动的制度化建构
  “城中村”作为失地农民“经济生活共同体”的存在,是农村城镇化诸多要素综合作用的产物,是一种缺乏社会延展性的现代社区组织。其中,封闭性利益共同格局是缺乏社会延展性的根本,单位化倾向是缺乏社会延展性的结构性因素,拟家族化倾向是缺乏社会延展性的结构性与管理性因素。任何现代组织的健康发展都需要在与外在环境与资源进行广泛交换及互动中束实现,否则,这种组织的发展只能是断裂性的。因此,将“城中村”视为一个共同体组织,根据未来发展前景与社会适应对其公共经济进行恰当的制度化、市场化建构显得极为重要。
  
  城中村共同体土地产权的制度化建构
  村庄的城市化其实就是村庄土地的非农转化过程,一个个似城似村、非城非村的城中村应“运”而生。
  ·将城市规划控制区范围内的“城中村”原集体土地全部转为国有土地,村民宅基地房屋权属转变为城镇房地产权属。废除“城中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充分发挥土地规模效益,提高土地资源配置的市场化程度。
  ·面对复杂多变的“城中村”改造,应当建立一个系统化、科学化、公开化的更新规划程序,同时制定未来长远规划,以指导“城中村”更新规划的决策和实施,防止无序化,盲目的拆迁改造。健全规划机制,综合规划城乡接合部,避免造成土地产权的不清晰。
  ·立法规范“城中村”改造过程中土地使用权或村民宅基地的股份化投入行为,有利于改造中的城中村失地农民利益内部化,为村民参与城中村改造创造通畅的渠道,有利于减少改造过程中的利益冲突,保证了村民对土地经营和增值收益的获取。
  
  城中村共同体公共经济制度化建构
  随着“城中村”改造实践的深入,城中村公共经济的主体——集体经济出现了新的矛盾和问题,首当其冲的就是集体经济改革。各地特别是经济发达地区的广东、上海、浙江等地相继推行了集体经济向股份合作制的改革。建构共同体公共经济制度应从以下几点入手:
  ·明确法律地位。重视履行工商登记手续,确立市场主体地位,纳入依法管理,规避“城中村”公共经济的拟家族化倾向,保障其健康发展。条件成熟的尽可能直接转制为股份制公司,有关权利义务的对等问题可以做出特别处理。
  ·打破“城中村”经济共同体的封闭性,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要在保证股权初次量化公开、公平、合理的基础上,允许并且鼓励股权的合理流转,通过建立地方股权流转市场,改变单一的股权结构为开放、多元的股权结构,优化资产结构,吸纳人才、技术和优秀的管理。
  ·合理解决集体土地资产的处置问题。目前对城中村集体土地的处置过程中,一些地方政府借改变农民身份与集体经济组织性质的方式,改变土地所有权属性,将原农村集体土地无偿转为国有建设用地。这是对农民权利的剥夺,应该明令禁止。
  ·合理确定税收减免政策,鼓励农村股份合作经济发展壮大。目前失地农民的生活来源之一是股份合作经济分红、且占有较大比重,社会保障的一部分资金也来自股份合作经济组织。但税收不同程度的增大变相地增加了农民的负担。所以,对于“城中村”的股份合作经济组织社员,在无地和就业不充分的情况下,应按照中央关于农村经济发展“多与、少取、放活”的方针,明确所得税、红利税的减免政策。
  ·加强对股份制改革的指导和监管。政府应当尽快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改革意见和相应的规章规范,稳步推进各地的改革,指导各城中村社区按照示范章程,严格改制程序,鼓励民主参与;监督改制过程中的资产评估、财务执行和内部审计。
  (作者单位:天津大学建筑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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