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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影子银行"在美国次贷危机之后,得到世界的普遍关注。"影子银行"的迅猛发展,也引来了各国政府的焦虑和担忧。在我国,由于法律和制度的不完善,政府不能对"影子银行"进行有效监管。本文旨在借鉴国际监管经验,论述我国对"影子银行"的监管对策。
关键词:"影子银行" 国际经验 我国的问题 监管建议
一、 "影子银行"概述
(一)"影子银行"的概念
"影子银行"是指不受监管或少受监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工具和产品,是除接受监管金融机构以外的,提供金融组合产品,股权资本融资,融资以及金融交易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在2010年,美联储主席伯南克在美国国会上将"影子银行"定义为:除接受监管的存款机构以外的,充当储蓄转投资的中介机构。在欧美发达国家,资本市场主导着金融市场的发展,"影子银行"的发展给国家和居民带来巨大的收益。但是美国次贷危机爆发,住房抵押贷款违约率激增,银行间市场拆借利率急剧上升,货币市场流动性的萎缩,使人们清醒的认识到"影子银行"所存在的巨大风险。
(二)我国"影子银行"发展动因分析
1.传统银行不能充分满足实体经济的需求
在我国,以银行为主的间接融资体系仍然处于主导地位。五大国有银行资产占总资产的46.9%。同时,其他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也大部分由国家控制或地方政府控制。而这些银行倾向集中于向大型国有企业发放贷款,因而导致传统银行不能满足实体经济的要求,许多中小企业在生产运作时急需解决资金贷款问题,又不能从传统银行得到融资贷款,使得"影子银行"在中国得以生根,并迅速成长。
2.传统银行存款利率相对较低
由于银行存款利率低,储蓄者和其他资金提供者不愿接受,银行存款的低利率,转而将银行存款投资到基金、理财、保险、信托、私人借贷等金融产品上,提供"影子银行"所需要的资金。
3.由于非金融机构的发展,以及资本市场对利益的追逐,越来越多的机构正在进入影子银行系统
据中国银监会统计,全国准备发证、纳入监管体系的融资担保法人机构达6030家。国家工商总局登记带有"担保"字样名称的公司将近15000家。截至2010年6月末,小额贷款公司机构数量达到1940家,贷款余额1248.9亿元。典当行业也快速扩张。商务部统计,2010年上半年,典当行业累计发放当金103万笔,典当总额847亿元。
二、"影子银行"之监管
(一)国际"影子银行"的监管模式
1.将部分影子银行纳入监管范畴,提高对影子银行的监管强度,强化对影子银行体系的监管要求。
以美国为例,美国的监管模式为:
1)首先视注册地分为联邦及州两级监管,统一层级又存多个监管机构。
2)联邦一级的金融监管机构,首先是美联储,为中央银行进行监管,负责货币政策制定和执行、管理和监督银行持股公司、监督州成员银行。二为货币监理署,负责银行业风险评估。三是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负责市场准入审核、银行检查、破产银行处置及对州银行的存款利率进行监督。四是社会保障署和保险局,由社会保障署和州保险局构成,负责监管社会保险。
3)州一级的金融监管机构:有国家信用合作社管理局 ,州银行监管局, 储蓄监督局,州保险局;各司其职分业监管。
2.加强风险隔离,在传统商业银行和"影子银行"间设立隔离带。
美国金融监管引入"沃尔克规则",规定高盛等银行分离出自营交易部门,另类投资总规模不能超过银行有形股权的3%,银行投资对冲基金和私募股权基金的规模不得超过基金资本和银行一级资本的3%;在衍生品交易方面,自身只保留利率掉期、外汇掉期以及金银掉期等业务。英国强调推动各监管机构加强协调配合,降低银行体系和其他金融体系之间结构性套利的可能。①
3.突出信用评级机构的改革和信息披露制度的建设。
拓宽监管,关注系统性风险。危机后,国际金融监管改革主张"无盲区、无缝隙"的全面监管理念。美国要求超过一定规模的私募股权基金和对冲基金须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注册,并向监管机构披露更多关于其资产和杠杆使用方面的信息。欧盟建议对所有具有系统性影响的金融机构进行适当监管,提高金融市场特别是对冲基金市场的透明度。英国提出加强所有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信息收集,对系统重要性对冲基金或其他类型的投资中介实施适当的审慎监管。
(二)我国"影子银行"监管建议
1.建立健全金融立法,对"影子银行"系统进行有效的监控和管理。
我国应该加快股权投资基金、民间融资、金融衍生品、资产证券化、银行理财产品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建设步伐。探索新的"影子银行"监管体系。不但要对传统的商业银行和证券业的法律进行不断的完善,同时也应该明确"影子银行"体系的监管主体和监管方式,加快对各类融资租赁、投资基金、小额贷款、典当、担保公司等新兴金融业态的立法进程。
2.加强公开信息披露制度,增加社会公众对"影子银行"交易特点、市场规则和收益风险的认知
我国需强化"影子银行"的信息披露, 提高市场运作透明度。 设计合理的信息披露机制,研究强制性信息披露内容。建立"影子银行"的预警机制,建立透明的金融市场环境。从而,增强社会公众对"影子银行"的特点认知。同时,让新闻媒体介入,并实施公开舆论监督。使公众能了解"影子银行"的运作信息,从而降低金融风险。
3.推进"影子银行"的规范活动,强化金融风险预警机制建设,完善科学的风险识别、报警和评估方法。
我国针对新型"影子银行"的金融监管改革,需要加快立法进程,逐步探索新型"影子银行"监管体系。不能让"影子银行"自生自灭,通过规范准入或监管指引的基本条件,促成其有较好的准入与退出机制。制定相应的准入标准与流程,确保"影子银行"主要由其出资人担当风险,避免其内部风险向外部扩散。听取账户托管银行提出的对于"影子银行"的重组、退出的建议。同时,监督部门应责成社会中介部门发挥外部监督的作用。
小结:
"影子银行"在中国的迅猛发展,使得民间资本大大活跃起来,某种意义上填补了金融市场的空白,满足了中小企业发展和对资金的需求。同时,我们也要清醒的认识到,"影子银行"的存在给我国带来了巨大的金融隐患和潜在风险。我国必须加快立法步伐,建立有效的金融监管机制,借鉴国际的监管经验,以及思考我国的发展现状,进行循序渐进的改革,对"影子银行"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让"影子银行"在阳光下运行,健康发展。
注释:
①李旭,武耀华:"中国的"影子银行"问题及监管",《中外投资》,2011
参考文献:
[1]李东卫:"关于"影子银行"系统监管的几点思考"[J],《中国科技投资》,2011年2月
[2]李蔚,苏振天: "我国"影子银行"体系及其监管研究",《学术界》(月刊)2012.4
[3]巴曙松:"加强对"影子银行"系统的监管",《中国金融》,2009
[4]李旭,武耀华:"中国的"影子银行"问题及监管",《中外投资》,2011
[5]Gorton, Gary B. and Metrick, Andrew, "Regulating the Shadow Banking System",
作者简介:丁家新(1979年12月27日-),男,汉族,吉林大安人,上海海事大学2011级法律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海商法、民商法。
关键词:"影子银行" 国际经验 我国的问题 监管建议
一、 "影子银行"概述
(一)"影子银行"的概念
"影子银行"是指不受监管或少受监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工具和产品,是除接受监管金融机构以外的,提供金融组合产品,股权资本融资,融资以及金融交易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在2010年,美联储主席伯南克在美国国会上将"影子银行"定义为:除接受监管的存款机构以外的,充当储蓄转投资的中介机构。在欧美发达国家,资本市场主导着金融市场的发展,"影子银行"的发展给国家和居民带来巨大的收益。但是美国次贷危机爆发,住房抵押贷款违约率激增,银行间市场拆借利率急剧上升,货币市场流动性的萎缩,使人们清醒的认识到"影子银行"所存在的巨大风险。
(二)我国"影子银行"发展动因分析
1.传统银行不能充分满足实体经济的需求
在我国,以银行为主的间接融资体系仍然处于主导地位。五大国有银行资产占总资产的46.9%。同时,其他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也大部分由国家控制或地方政府控制。而这些银行倾向集中于向大型国有企业发放贷款,因而导致传统银行不能满足实体经济的要求,许多中小企业在生产运作时急需解决资金贷款问题,又不能从传统银行得到融资贷款,使得"影子银行"在中国得以生根,并迅速成长。
2.传统银行存款利率相对较低
由于银行存款利率低,储蓄者和其他资金提供者不愿接受,银行存款的低利率,转而将银行存款投资到基金、理财、保险、信托、私人借贷等金融产品上,提供"影子银行"所需要的资金。
3.由于非金融机构的发展,以及资本市场对利益的追逐,越来越多的机构正在进入影子银行系统
据中国银监会统计,全国准备发证、纳入监管体系的融资担保法人机构达6030家。国家工商总局登记带有"担保"字样名称的公司将近15000家。截至2010年6月末,小额贷款公司机构数量达到1940家,贷款余额1248.9亿元。典当行业也快速扩张。商务部统计,2010年上半年,典当行业累计发放当金103万笔,典当总额847亿元。
二、"影子银行"之监管
(一)国际"影子银行"的监管模式
1.将部分影子银行纳入监管范畴,提高对影子银行的监管强度,强化对影子银行体系的监管要求。
以美国为例,美国的监管模式为:
1)首先视注册地分为联邦及州两级监管,统一层级又存多个监管机构。
2)联邦一级的金融监管机构,首先是美联储,为中央银行进行监管,负责货币政策制定和执行、管理和监督银行持股公司、监督州成员银行。二为货币监理署,负责银行业风险评估。三是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负责市场准入审核、银行检查、破产银行处置及对州银行的存款利率进行监督。四是社会保障署和保险局,由社会保障署和州保险局构成,负责监管社会保险。
3)州一级的金融监管机构:有国家信用合作社管理局 ,州银行监管局, 储蓄监督局,州保险局;各司其职分业监管。
2.加强风险隔离,在传统商业银行和"影子银行"间设立隔离带。
美国金融监管引入"沃尔克规则",规定高盛等银行分离出自营交易部门,另类投资总规模不能超过银行有形股权的3%,银行投资对冲基金和私募股权基金的规模不得超过基金资本和银行一级资本的3%;在衍生品交易方面,自身只保留利率掉期、外汇掉期以及金银掉期等业务。英国强调推动各监管机构加强协调配合,降低银行体系和其他金融体系之间结构性套利的可能。①
3.突出信用评级机构的改革和信息披露制度的建设。
拓宽监管,关注系统性风险。危机后,国际金融监管改革主张"无盲区、无缝隙"的全面监管理念。美国要求超过一定规模的私募股权基金和对冲基金须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注册,并向监管机构披露更多关于其资产和杠杆使用方面的信息。欧盟建议对所有具有系统性影响的金融机构进行适当监管,提高金融市场特别是对冲基金市场的透明度。英国提出加强所有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信息收集,对系统重要性对冲基金或其他类型的投资中介实施适当的审慎监管。
(二)我国"影子银行"监管建议
1.建立健全金融立法,对"影子银行"系统进行有效的监控和管理。
我国应该加快股权投资基金、民间融资、金融衍生品、资产证券化、银行理财产品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建设步伐。探索新的"影子银行"监管体系。不但要对传统的商业银行和证券业的法律进行不断的完善,同时也应该明确"影子银行"体系的监管主体和监管方式,加快对各类融资租赁、投资基金、小额贷款、典当、担保公司等新兴金融业态的立法进程。
2.加强公开信息披露制度,增加社会公众对"影子银行"交易特点、市场规则和收益风险的认知
我国需强化"影子银行"的信息披露, 提高市场运作透明度。 设计合理的信息披露机制,研究强制性信息披露内容。建立"影子银行"的预警机制,建立透明的金融市场环境。从而,增强社会公众对"影子银行"的特点认知。同时,让新闻媒体介入,并实施公开舆论监督。使公众能了解"影子银行"的运作信息,从而降低金融风险。
3.推进"影子银行"的规范活动,强化金融风险预警机制建设,完善科学的风险识别、报警和评估方法。
我国针对新型"影子银行"的金融监管改革,需要加快立法进程,逐步探索新型"影子银行"监管体系。不能让"影子银行"自生自灭,通过规范准入或监管指引的基本条件,促成其有较好的准入与退出机制。制定相应的准入标准与流程,确保"影子银行"主要由其出资人担当风险,避免其内部风险向外部扩散。听取账户托管银行提出的对于"影子银行"的重组、退出的建议。同时,监督部门应责成社会中介部门发挥外部监督的作用。
小结:
"影子银行"在中国的迅猛发展,使得民间资本大大活跃起来,某种意义上填补了金融市场的空白,满足了中小企业发展和对资金的需求。同时,我们也要清醒的认识到,"影子银行"的存在给我国带来了巨大的金融隐患和潜在风险。我国必须加快立法步伐,建立有效的金融监管机制,借鉴国际的监管经验,以及思考我国的发展现状,进行循序渐进的改革,对"影子银行"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让"影子银行"在阳光下运行,健康发展。
注释:
①李旭,武耀华:"中国的"影子银行"问题及监管",《中外投资》,2011
参考文献:
[1]李东卫:"关于"影子银行"系统监管的几点思考"[J],《中国科技投资》,2011年2月
[2]李蔚,苏振天: "我国"影子银行"体系及其监管研究",《学术界》(月刊)2012.4
[3]巴曙松:"加强对"影子银行"系统的监管",《中国金融》,2009
[4]李旭,武耀华:"中国的"影子银行"问题及监管",《中外投资》,2011
[5]Gorton, Gary B. and Metrick, Andrew, "Regulating the Shadow Banking System",
作者简介:丁家新(1979年12月27日-),男,汉族,吉林大安人,上海海事大学2011级法律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海商法、民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