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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随着蒙古国贸易经济的发展,商事纠纷案件迅速增多,但其传统的司法体制已经不适应商业活动的需要。近年来,蒙古国逐步尝试在法院体制、程序制度、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等方面进行相应改革。
关键词 蒙古国 商事司法 贸易经济
作者简介:欧云达日(蒙古国),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2014级民事诉讼法专业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1-113-02
一、蒙古国商事纠纷的现状
蒙古国迄今都缺乏完善的工业体系,一直存在牧业经济的传统。自1997年起贸易经济快速发展,对位于中国、俄罗斯两个强大经济体中间的蒙古国来说,贸易经济占有重要地位。不过,蒙古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历史过于短暂,对于国家在自由市场经济中的作用,以及怎样管理好商业市场,还处于不断加深认识的过程。美国历史上多次发生的经济危机证明,国家保护商业领域方面主要有三个基本义务。其一,建设完善的商业法律体系;其二,控制和协调商业的公平竞争;其三,有效、公平地解决商业纠纷。
与其他国家一样,商业繁荣必然伴随着大量的商事纠纷。由于蒙古国曾经长期执行计划经济管理模式,不论是商事纠纷主体还是纠纷解决者,都缺乏市场经济下商事纠纷解决的知识和能力。蒙古国商事纠纷主要表现出如下特点:
第一,商事法律纠纷主要为合同所引起。由于畜牧产品、矿产品以及其它消费品进出口贸易的快速增长,商事合同成为经济活动最重要的手段,签订合同、执行合同中,很容易發生纠纷。
第二,商事纠纷多涉及商业道德争议。如何协调道德传统与现代商事活动之间的关系,特别是构建商业领域的道德规范,是蒙古国社会面临的新课题。同样,法官不仅要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同时需有商业道德方面的了解,准确理解商业道德在解决商事纠纷中的作用。
第三,商事纠纷主要集中于首都。蒙古国土地广阔,但人口密度小 ,45-55%的人口居住在首都乌兰巴托。 商事活动及其纠纷自然也集中在这里,乌兰巴托地区法院的案件近些年急剧增加,截止去年,首都各区每名法官一年分派300起以上案件。这在以往生活节奏较为缓慢蒙古国来讲,简直不可想象,法院的工作负荷成为一个值得关注的大问题。
二、商事司法改革的动因
(一)程序公正是近年蒙古国司法改革的主要话题
在1921-1990年代,蒙古国不重视诉讼程序法律,而偏重于财产权等实体性法律,用实体权利保护标准彰显公正。在法律机构体系中,法院不成为独立的权力机构,而在政府“法院部”名义下从事裁决工作,1990年之后才真正独立。最近10年,社会公众以及律师界热烈讨论的话题是“蒙古国诉讼程序公正在哪儿?”诉讼程序能否保证双方当事人的自主意志,保护自己的诉讼地位,并能公正地解决纠纷?因为蒙古国以前没有诉讼程序公正之概念,所以权力机关以“只要目的正确而实施方法不重要”的方式对待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其结果是,在商事纠纷解决中不能有效保障商业机构的权利。因诉讼程序公正缺乏保障,纠纷参与方对法院的裁决无法预测。此情况成为法院系统腐败的主要原因,造成司法腐败以及媒体对司法的不信任。尤其是商事纠纷事关当事人的重大利益,许多当事人试图通过各种手段影响法官的审判,甚至利用媒体干扰司法,动摇司法裁判的权威性。根据民事诉讼目的的理解,法院不仅适用法律,而且要通过程序法的利用有效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推动人们创造财富的积极性。任何一个国家发展中,不仅需要一大批财富的创造者,同时需要有独立、公正的法院系统以及合格的法官,才为市场经济提供可靠的司法保障。因此,诉讼程序公正问题已经成为蒙古国法律制度改革的第一位问题。
(二)商事司法存在明显的弊端
第一,诉讼效益低下,案件审理过程冗长。根据蒙古国民事诉讼法第66.1条款之规定,法院收到诉讼书后7天内下达立案命令,根据第71.1、71.2条款之规定,一般要在立案之后120天之内结案。而复杂案件可能导致案件处理延续1年以上,对于商业机构来说,这是个漫长的时间,案件久拖不决可能导致企业停止经营活动。
第二,忽视当事人商业秘密及其商业声誉的保护。蒙古国审理商事纠纷案件与普通民事案件没有多大区别,各阶段的审理活动均公开进行。审理过程中,媒体机构可以向社会报道一些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致使当事人的商业秘密被泄露。同时,商业机构的负责人员参加司法活动,也通常会影响其商业声誉,可能导致其商业信誉降低,失去商业合作伙伴等不良后果。
第三,法官审理商事纠纷案件的能力不足。这可能是商事司法中最重要的课题。很多法官涉足家事、合同、税务甚至刑事等各种案件的审理,不区分自己的专业方向,缺乏熟悉商业活动的法官,不重视商业案件审理方法的研究,也没有足够的经验积累。在此情况下,法官有效解决商业纠纷案件的能力令人怀疑。
第四,证据制度不够完善。在审理商事案件过程中,证据规则等方面是相当重要的问题。蒙古国有关程序立法虽然已经涉及到一些证据内容,但利用证据证明有关案件事实的规定过于简单。民事诉讼程序和刑事诉讼程序一个主要不同点,就是民事诉讼程序在双方提供证据基础上做出裁决,各方当事人的积极参与和举证就显得极为重要。法院主要基于各方提供的证据是否具有合法性、有效性、关联性来进行判断。尤其是在商事纠纷中存在不少商业经营的专门问题,需要有专门知识的专家进行评价说明,而专家如何介入、如何评价、当事人的解释机会以及专家评价的效力等问题都还没有明确。
商事司法的上述四个突出问题,使得商事案件当事人对法院审判工作的满意度较低,相应的机制改革势在必行。
三、商事司法改革的主要举措
(一)法官适度专业化
以往蒙古国适用统一的《诉讼法》,随着司法专业化要求的增加,2002年开始分别制订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等程序法律。诉讼法的类型化促进了法官的专业分工。不过,就民事案件而言,仍然有进一步分工的必要。根据国际经验,成立税务法院、劳动法院、知识产权法院等与商事活动密切相关的专门法院,已经是司法改革的重要手段。
关键词 蒙古国 商事司法 贸易经济
作者简介:欧云达日(蒙古国),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2014级民事诉讼法专业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1-113-02
一、蒙古国商事纠纷的现状
蒙古国迄今都缺乏完善的工业体系,一直存在牧业经济的传统。自1997年起贸易经济快速发展,对位于中国、俄罗斯两个强大经济体中间的蒙古国来说,贸易经济占有重要地位。不过,蒙古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历史过于短暂,对于国家在自由市场经济中的作用,以及怎样管理好商业市场,还处于不断加深认识的过程。美国历史上多次发生的经济危机证明,国家保护商业领域方面主要有三个基本义务。其一,建设完善的商业法律体系;其二,控制和协调商业的公平竞争;其三,有效、公平地解决商业纠纷。
与其他国家一样,商业繁荣必然伴随着大量的商事纠纷。由于蒙古国曾经长期执行计划经济管理模式,不论是商事纠纷主体还是纠纷解决者,都缺乏市场经济下商事纠纷解决的知识和能力。蒙古国商事纠纷主要表现出如下特点:
第一,商事法律纠纷主要为合同所引起。由于畜牧产品、矿产品以及其它消费品进出口贸易的快速增长,商事合同成为经济活动最重要的手段,签订合同、执行合同中,很容易發生纠纷。
第二,商事纠纷多涉及商业道德争议。如何协调道德传统与现代商事活动之间的关系,特别是构建商业领域的道德规范,是蒙古国社会面临的新课题。同样,法官不仅要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同时需有商业道德方面的了解,准确理解商业道德在解决商事纠纷中的作用。
第三,商事纠纷主要集中于首都。蒙古国土地广阔,但人口密度小 ,45-55%的人口居住在首都乌兰巴托。 商事活动及其纠纷自然也集中在这里,乌兰巴托地区法院的案件近些年急剧增加,截止去年,首都各区每名法官一年分派300起以上案件。这在以往生活节奏较为缓慢蒙古国来讲,简直不可想象,法院的工作负荷成为一个值得关注的大问题。
二、商事司法改革的动因
(一)程序公正是近年蒙古国司法改革的主要话题
在1921-1990年代,蒙古国不重视诉讼程序法律,而偏重于财产权等实体性法律,用实体权利保护标准彰显公正。在法律机构体系中,法院不成为独立的权力机构,而在政府“法院部”名义下从事裁决工作,1990年之后才真正独立。最近10年,社会公众以及律师界热烈讨论的话题是“蒙古国诉讼程序公正在哪儿?”诉讼程序能否保证双方当事人的自主意志,保护自己的诉讼地位,并能公正地解决纠纷?因为蒙古国以前没有诉讼程序公正之概念,所以权力机关以“只要目的正确而实施方法不重要”的方式对待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其结果是,在商事纠纷解决中不能有效保障商业机构的权利。因诉讼程序公正缺乏保障,纠纷参与方对法院的裁决无法预测。此情况成为法院系统腐败的主要原因,造成司法腐败以及媒体对司法的不信任。尤其是商事纠纷事关当事人的重大利益,许多当事人试图通过各种手段影响法官的审判,甚至利用媒体干扰司法,动摇司法裁判的权威性。根据民事诉讼目的的理解,法院不仅适用法律,而且要通过程序法的利用有效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推动人们创造财富的积极性。任何一个国家发展中,不仅需要一大批财富的创造者,同时需要有独立、公正的法院系统以及合格的法官,才为市场经济提供可靠的司法保障。因此,诉讼程序公正问题已经成为蒙古国法律制度改革的第一位问题。
(二)商事司法存在明显的弊端
第一,诉讼效益低下,案件审理过程冗长。根据蒙古国民事诉讼法第66.1条款之规定,法院收到诉讼书后7天内下达立案命令,根据第71.1、71.2条款之规定,一般要在立案之后120天之内结案。而复杂案件可能导致案件处理延续1年以上,对于商业机构来说,这是个漫长的时间,案件久拖不决可能导致企业停止经营活动。
第二,忽视当事人商业秘密及其商业声誉的保护。蒙古国审理商事纠纷案件与普通民事案件没有多大区别,各阶段的审理活动均公开进行。审理过程中,媒体机构可以向社会报道一些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致使当事人的商业秘密被泄露。同时,商业机构的负责人员参加司法活动,也通常会影响其商业声誉,可能导致其商业信誉降低,失去商业合作伙伴等不良后果。
第三,法官审理商事纠纷案件的能力不足。这可能是商事司法中最重要的课题。很多法官涉足家事、合同、税务甚至刑事等各种案件的审理,不区分自己的专业方向,缺乏熟悉商业活动的法官,不重视商业案件审理方法的研究,也没有足够的经验积累。在此情况下,法官有效解决商业纠纷案件的能力令人怀疑。
第四,证据制度不够完善。在审理商事案件过程中,证据规则等方面是相当重要的问题。蒙古国有关程序立法虽然已经涉及到一些证据内容,但利用证据证明有关案件事实的规定过于简单。民事诉讼程序和刑事诉讼程序一个主要不同点,就是民事诉讼程序在双方提供证据基础上做出裁决,各方当事人的积极参与和举证就显得极为重要。法院主要基于各方提供的证据是否具有合法性、有效性、关联性来进行判断。尤其是在商事纠纷中存在不少商业经营的专门问题,需要有专门知识的专家进行评价说明,而专家如何介入、如何评价、当事人的解释机会以及专家评价的效力等问题都还没有明确。
商事司法的上述四个突出问题,使得商事案件当事人对法院审判工作的满意度较低,相应的机制改革势在必行。
三、商事司法改革的主要举措
(一)法官适度专业化
以往蒙古国适用统一的《诉讼法》,随着司法专业化要求的增加,2002年开始分别制订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等程序法律。诉讼法的类型化促进了法官的专业分工。不过,就民事案件而言,仍然有进一步分工的必要。根据国际经验,成立税务法院、劳动法院、知识产权法院等与商事活动密切相关的专门法院,已经是司法改革的重要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