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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召开的中共十六届五中全会指出“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成为“十一五”规划的战略性经济发展新模式中主要内容。展会是企业集中展示新产品、新技术的场所,是展示企业品牌形象和综合实力的舞台,更是促进企业扩大商贸交流合作的平台,具有开放性、实效性、资源共享性等特点。进入新世纪以来,会展行业愈发突现出知识资源的特色,并产生和展示出大量独创的精神成果。
随着我国国内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和知识产权意识的加强,展览会期间的知识产权保护状况不仅受到海外企业、也日益受到国内企业的关注。知识产权制度是现代科技、文化和经济活动中通行的游戏规则,也是企业竞争的利器,会展事业的发展和繁荣离不开综合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
会展业与知识产权有着密切的联系
根据我国知识产权法的规定,知识产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对其智力创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产生的精神成果所享有的权利。一般认为,知识产权是由专权利、商标权和著作权组成。
会展业与知识产权有着密切的联系,展览过程中产生和涉及到大量的精神成果,其中大部分是知识产权法的保护对象。在一个展览会中,可能受到保护的精神成果包括展台设计、广告手册、宣传标语、图片、产品外观设计等等。在展览过程中还可能会使用到他人的一些产品,如产品说明书、现场演示用软件或背景音乐等,若处理不当容易侵犯当事人的著作权。展览会中的一些标记可能已经通过注册获得商标权,如若不当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容易侵犯当事人的商标权。参加展览的产品一般都是最先进的成果,所以其中很大一部分具备专利性。在展览过程中发明的一些设备、器械及外观设计,也符合专利法的条件受到保护。
目前,我国的会展业尚不能完全适应国际竞争。其中,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是最易被忽视的环节,维护知识产权关系到中国会展业的健康发展。
《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办法》出台的重要意义
纵观展会知识产权相关法规的发展历史,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内容从1873年维也纳世博会开始呈现越来越专门化的趋势。在此之前,包括1 851年世界上首届世博会—伦敦世界博览会,其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都是基于当时国内既存的法律和一定的知识产权专门法律而提供的。1873年在维也纳举办国际发明展览会(世博会的前身)的时候,奥地利制定了一项特殊法律,以对展览会展出的外国人的发明、商标和外观设计提供特殊的临时保护。之后,专利改革会议提出了国际专利制度的基本原则,并呼吁各国尽快就专利保护问题达成国际谅解。在此基础上1883年正式诞生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公约确立了国民待遇、优先权等共同原则以及对专利、商标、外观设计等工业产权给予知识产权保护的最低标准。
随着21世纪以来新的科学技术水平的发展,我国现有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所包含的内容以及所体现的立法精神均顺应了时代发展的要求,而且我国在相关法律体系下还制定了一系列的实施条例、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性规章以及相对于近几年在我国蓬勃兴起的各类展览会的专门的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我国已经制订的相关法律主要有:《著作权法》、《专利权法》、《商标法》、《软件保护法》以及《合同法》、《民法通则》中有关条款等。但是,如果想要按照法律的具体规定去解决会展业中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真正可以叶院湃胱的条款又比较少。
近日,中国商务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商标局、国家版权局四部门专业人士在京对《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办法》草案进行了讨论,并达成一致意见。据介绍,《办法》将在网上公布,供社会公众讨论,并于年底前以部门规章的形式联合下发。
该《办法》分6个部分,包括总则、投诉机构、展会期间专利保护、展会期间商标保护、展会期间著作权保护和法律责任。主要规定了展会参展单位或个人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纠纷的处理便捷程序以及相关法律责任,特别是对展会主办方明确提出了注意义务,要求在展会期间设立知识产权技诉机构,以便于进一步加强会展期间专利、商标、版权管理部门的执法效率。适用于我国境内举办的各类经济技术贸易展览会、展销会、博览会、交易会、展示会等。该《办法》对于加强展会期间知识产权保护,规范会展业秩序,进一步推动会展业的健康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1增强知识产权法制意识
会展是企业技术创新、产品交易和实施“引进来、走出去”发展战略的重要环节与场所。我国每年举办各类会展上万次,会展带来了巨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促进了科技经济的发展。同时,会展中时有发生的冒充、假冒、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欺骗了广大消费者,给权利人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影响了名优产品声誉,扰乱了会展秩序和市场经济秩序,如不采取措施及时加以制止,将影响我国的投资环境,制约经济贸易的发展。
《办法》出台之后,各级行政管理部门将依法维护公平竞争的展会市场的经济秩序,充分认识会展中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对各类会展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及时查处、制止会展中冒充、假冒、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
2促进了名牌展会的培育和发展
目前各类雷同主题展会竞争无序。出现的比较多的情况是在展会题目、展出内容等方面进行重复。只要一个展览会办得好,模仿者不进行经济基础、区域性市场和购买力的分析,不进行对别人办好展览如何投入人力物力的分析而盲目跟进,造成同类展会过多、过滥,好的展会被分流,差的展会被投诉,无序竞争。
2004年我國展会数量排在前十位的行业是:房产建材、生产设备、人才招聘、文化体育、新兴技术、医疗保健、纺织服装、旅游酒店、食品饮料、综合展览。据粗略统计,印刷类的展览有一百多个,包装类的展览有近百个,汽车类展览几十个,房产建材展览几十个,缝制机械展40多个,在40多个广告类展会中,冠名夜愀嫠男抡褂的就有15个;高尔夫在我国仅有不长的历史,也有了十几个展会。在这些繁多的项目中有相当多的展会不乏盲目跟风,缺少策划理念。有的展会拿来现成的名字加上地区就使用,产生明显的侵权行为。
另一种情况是,冒用较有名气的主办方名义招展引起的纠纷时有发生。据有关方面粗略统计,2004年全国冒用名义的展会有10余起,情节严重者发生骗展事件。例如一个经营了十年的“石材展”,名声传播在外,却被他人盗用其名义进行招展;一个与中国国际机床展的英文标识“CIMT”相似的机床展标识“CIME”,赫然出现在展览会的名单中。遇到类似的问题,仅仅依靠现有的《商标法》等有关规定是不够用的。而且,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行政机关很难依职权直接有效地处理会展期间出现的各种知识产权纠纷,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会展持续时间通常只有几天的时间,一般的行政处理和行政查处程序无法适应。
《办法》的出台将限制不规范的展会的举办,规范展会的审批制度,使行政处理和查处有法可依,促进名牌展会的培育和发展。
经过20多年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已形成一批具有品牌效应的展会。一个品牌在国内外市场上的竞争,归根到底是自主知识产权的竞争,除了展会名称外,还有策划理念和办展特色的完美结合。品牌展会在不断增强开发能力的过程中打造了不可仿造的独有资源与核心竞争力。这些商誉、形象是举办商辛辛苦苦经营得来的,不允许其他展会经营者通过剽窃、假冒等不正当手段挪用,搭顺风车。
我国的会展业还处在初级水平,要为展会争取一个较长的稳定的发展时期,保护知识产权尤为重要,一个好的品牌展会要维护自己的知识产权,走出国门更是要把维权意识放在第一位,才能为中国企业和中国产品树立良好的国际形象。
3 规范了会展业的市场秩序
使目前无序的展览市场,能有法可依,有利于建立展览经济市场化的运行机制,将展览纳入到法制的轨道上来。
一些省市的有关部门也开始重视此项工作:深圳贸工局下发了《关于实行品牌展会排期保护的通知》;浙江义乌市会展业下发了《关于做好会展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意见》;北京国际会议展览业协会也在就制订《保护知识产权公约》征求意见。这些举动无疑对维护我国会展行业的健康发展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实施过程中应该注意的各类问题
就国内来说,实行这样的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还存在一些难度,实施过程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目前一些展会正积极采取措施,保护参展商的知识产权,但从根本上解决展会知识产权保护问题,首先需要提高全民的知识产权和自我保护意识,其次国家要完善相关法规,加大执法力度,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因此,《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办法》的出台,对于加强展会期间知识产权保护,规范会展业秩序,进一步推动会展业的健康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就行政执法而言,在涉及各类展览会中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查处和处罚中,行政管理机关的管理难度主要表现在:一方面,进驻各展览会现场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不具有行政执法的职能,而只能作为主办方邀请参与的专业服务部门,行政管理机关在展览会中的法律地位受到质疑;另一方面,即使某些博览、展览会中行政管理部门被赋予一定的执法权力,但现有的专利法中规定的相对原则,甚至一些具体规定的缺失,给展览会中处理常见的涉嫌侵权行为造成了障碍,严重影响了对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权利的保护与实现。国外完善的诉讼机制和司法水平为相关的权利保护提供了较为完备的保障,我国行政执法的运作机制和执法力度是强化还是弱化,是我们必须面对的一个问题。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诉讼中的权利,它的实现往往需要通过比较专业化、比较技术化的诉讼活动才能得到最终的维护。而我国当前法治环境与国民的法律意识,诉讼能力均比较令人担忧。一方面,执法不力、司法不严的状况仍然存在,诉讼成本与诉讼效率而产生的司法公信力还不够高;国民通过诉讼外途径和解、调解以及仲裁的方式解决各类纠纷的居多;怕打官司,被动应诉、回避、放弃的居多;主动维权,积极应诉,有知识产权预警处理机制的居少。
隨着入世的脚步加快。加强对会展产业的展览会知识产权问题调查研究,解决展览会知识产权问题的对象、方法是必要的,建立和健全展览会有关知识产权的规章或法规、条例已刻不容缓。这将有利于我国会展企业环境的净化,促进会展行业的良性发展。
随着我国国内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和知识产权意识的加强,展览会期间的知识产权保护状况不仅受到海外企业、也日益受到国内企业的关注。知识产权制度是现代科技、文化和经济活动中通行的游戏规则,也是企业竞争的利器,会展事业的发展和繁荣离不开综合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
会展业与知识产权有着密切的联系
根据我国知识产权法的规定,知识产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对其智力创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产生的精神成果所享有的权利。一般认为,知识产权是由专权利、商标权和著作权组成。
会展业与知识产权有着密切的联系,展览过程中产生和涉及到大量的精神成果,其中大部分是知识产权法的保护对象。在一个展览会中,可能受到保护的精神成果包括展台设计、广告手册、宣传标语、图片、产品外观设计等等。在展览过程中还可能会使用到他人的一些产品,如产品说明书、现场演示用软件或背景音乐等,若处理不当容易侵犯当事人的著作权。展览会中的一些标记可能已经通过注册获得商标权,如若不当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容易侵犯当事人的商标权。参加展览的产品一般都是最先进的成果,所以其中很大一部分具备专利性。在展览过程中发明的一些设备、器械及外观设计,也符合专利法的条件受到保护。
目前,我国的会展业尚不能完全适应国际竞争。其中,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是最易被忽视的环节,维护知识产权关系到中国会展业的健康发展。
《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办法》出台的重要意义
纵观展会知识产权相关法规的发展历史,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内容从1873年维也纳世博会开始呈现越来越专门化的趋势。在此之前,包括1 851年世界上首届世博会—伦敦世界博览会,其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都是基于当时国内既存的法律和一定的知识产权专门法律而提供的。1873年在维也纳举办国际发明展览会(世博会的前身)的时候,奥地利制定了一项特殊法律,以对展览会展出的外国人的发明、商标和外观设计提供特殊的临时保护。之后,专利改革会议提出了国际专利制度的基本原则,并呼吁各国尽快就专利保护问题达成国际谅解。在此基础上1883年正式诞生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公约确立了国民待遇、优先权等共同原则以及对专利、商标、外观设计等工业产权给予知识产权保护的最低标准。
随着21世纪以来新的科学技术水平的发展,我国现有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所包含的内容以及所体现的立法精神均顺应了时代发展的要求,而且我国在相关法律体系下还制定了一系列的实施条例、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性规章以及相对于近几年在我国蓬勃兴起的各类展览会的专门的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我国已经制订的相关法律主要有:《著作权法》、《专利权法》、《商标法》、《软件保护法》以及《合同法》、《民法通则》中有关条款等。但是,如果想要按照法律的具体规定去解决会展业中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真正可以叶院湃胱的条款又比较少。
近日,中国商务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商标局、国家版权局四部门专业人士在京对《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办法》草案进行了讨论,并达成一致意见。据介绍,《办法》将在网上公布,供社会公众讨论,并于年底前以部门规章的形式联合下发。
该《办法》分6个部分,包括总则、投诉机构、展会期间专利保护、展会期间商标保护、展会期间著作权保护和法律责任。主要规定了展会参展单位或个人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纠纷的处理便捷程序以及相关法律责任,特别是对展会主办方明确提出了注意义务,要求在展会期间设立知识产权技诉机构,以便于进一步加强会展期间专利、商标、版权管理部门的执法效率。适用于我国境内举办的各类经济技术贸易展览会、展销会、博览会、交易会、展示会等。该《办法》对于加强展会期间知识产权保护,规范会展业秩序,进一步推动会展业的健康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1增强知识产权法制意识
会展是企业技术创新、产品交易和实施“引进来、走出去”发展战略的重要环节与场所。我国每年举办各类会展上万次,会展带来了巨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促进了科技经济的发展。同时,会展中时有发生的冒充、假冒、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欺骗了广大消费者,给权利人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影响了名优产品声誉,扰乱了会展秩序和市场经济秩序,如不采取措施及时加以制止,将影响我国的投资环境,制约经济贸易的发展。
《办法》出台之后,各级行政管理部门将依法维护公平竞争的展会市场的经济秩序,充分认识会展中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对各类会展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及时查处、制止会展中冒充、假冒、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
2促进了名牌展会的培育和发展
目前各类雷同主题展会竞争无序。出现的比较多的情况是在展会题目、展出内容等方面进行重复。只要一个展览会办得好,模仿者不进行经济基础、区域性市场和购买力的分析,不进行对别人办好展览如何投入人力物力的分析而盲目跟进,造成同类展会过多、过滥,好的展会被分流,差的展会被投诉,无序竞争。
2004年我國展会数量排在前十位的行业是:房产建材、生产设备、人才招聘、文化体育、新兴技术、医疗保健、纺织服装、旅游酒店、食品饮料、综合展览。据粗略统计,印刷类的展览有一百多个,包装类的展览有近百个,汽车类展览几十个,房产建材展览几十个,缝制机械展40多个,在40多个广告类展会中,冠名夜愀嫠男抡褂的就有15个;高尔夫在我国仅有不长的历史,也有了十几个展会。在这些繁多的项目中有相当多的展会不乏盲目跟风,缺少策划理念。有的展会拿来现成的名字加上地区就使用,产生明显的侵权行为。
另一种情况是,冒用较有名气的主办方名义招展引起的纠纷时有发生。据有关方面粗略统计,2004年全国冒用名义的展会有10余起,情节严重者发生骗展事件。例如一个经营了十年的“石材展”,名声传播在外,却被他人盗用其名义进行招展;一个与中国国际机床展的英文标识“CIMT”相似的机床展标识“CIME”,赫然出现在展览会的名单中。遇到类似的问题,仅仅依靠现有的《商标法》等有关规定是不够用的。而且,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行政机关很难依职权直接有效地处理会展期间出现的各种知识产权纠纷,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会展持续时间通常只有几天的时间,一般的行政处理和行政查处程序无法适应。
《办法》的出台将限制不规范的展会的举办,规范展会的审批制度,使行政处理和查处有法可依,促进名牌展会的培育和发展。
经过20多年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已形成一批具有品牌效应的展会。一个品牌在国内外市场上的竞争,归根到底是自主知识产权的竞争,除了展会名称外,还有策划理念和办展特色的完美结合。品牌展会在不断增强开发能力的过程中打造了不可仿造的独有资源与核心竞争力。这些商誉、形象是举办商辛辛苦苦经营得来的,不允许其他展会经营者通过剽窃、假冒等不正当手段挪用,搭顺风车。
我国的会展业还处在初级水平,要为展会争取一个较长的稳定的发展时期,保护知识产权尤为重要,一个好的品牌展会要维护自己的知识产权,走出国门更是要把维权意识放在第一位,才能为中国企业和中国产品树立良好的国际形象。
3 规范了会展业的市场秩序
使目前无序的展览市场,能有法可依,有利于建立展览经济市场化的运行机制,将展览纳入到法制的轨道上来。
一些省市的有关部门也开始重视此项工作:深圳贸工局下发了《关于实行品牌展会排期保护的通知》;浙江义乌市会展业下发了《关于做好会展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意见》;北京国际会议展览业协会也在就制订《保护知识产权公约》征求意见。这些举动无疑对维护我国会展行业的健康发展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实施过程中应该注意的各类问题
就国内来说,实行这样的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还存在一些难度,实施过程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目前一些展会正积极采取措施,保护参展商的知识产权,但从根本上解决展会知识产权保护问题,首先需要提高全民的知识产权和自我保护意识,其次国家要完善相关法规,加大执法力度,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因此,《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办法》的出台,对于加强展会期间知识产权保护,规范会展业秩序,进一步推动会展业的健康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就行政执法而言,在涉及各类展览会中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查处和处罚中,行政管理机关的管理难度主要表现在:一方面,进驻各展览会现场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不具有行政执法的职能,而只能作为主办方邀请参与的专业服务部门,行政管理机关在展览会中的法律地位受到质疑;另一方面,即使某些博览、展览会中行政管理部门被赋予一定的执法权力,但现有的专利法中规定的相对原则,甚至一些具体规定的缺失,给展览会中处理常见的涉嫌侵权行为造成了障碍,严重影响了对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权利的保护与实现。国外完善的诉讼机制和司法水平为相关的权利保护提供了较为完备的保障,我国行政执法的运作机制和执法力度是强化还是弱化,是我们必须面对的一个问题。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诉讼中的权利,它的实现往往需要通过比较专业化、比较技术化的诉讼活动才能得到最终的维护。而我国当前法治环境与国民的法律意识,诉讼能力均比较令人担忧。一方面,执法不力、司法不严的状况仍然存在,诉讼成本与诉讼效率而产生的司法公信力还不够高;国民通过诉讼外途径和解、调解以及仲裁的方式解决各类纠纷的居多;怕打官司,被动应诉、回避、放弃的居多;主动维权,积极应诉,有知识产权预警处理机制的居少。
隨着入世的脚步加快。加强对会展产业的展览会知识产权问题调查研究,解决展览会知识产权问题的对象、方法是必要的,建立和健全展览会有关知识产权的规章或法规、条例已刻不容缓。这将有利于我国会展企业环境的净化,促进会展行业的良性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