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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纠纷具有复杂性、不确定性和社会性等特点,要正确对待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对于真正体现当事人利益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应当赞成,对于变形的和被滥用的多元解决纠纷机制应当抵制。为避免在多元的纠纷解决机制中迷失“自我”,应将司法手段明确为解决环境纠纷的最主要方式。因为司法裁决在解决环境纠纷中具有主导性、有效性和权威性,司法的特性要求法官尽可能在办理案件中体现法官职业规则的内涵,从而促进环境纠纷的公正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