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酷刑的界定及其合理性有其特定的时空条件,其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功利主义有致命的缺陷.世界各国应严厉禁止酷刑,为此,应采取如下措施:在我国刑法典中不宜增设酷刑罪,确立并保障沉默权制度和不被强迫自认其罪的权利.制定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对行政和司法人员的录用和人权培训,增加执法工作的透明度和加强监督机制,培育法律文化和法律环境,使人们养成依法办事、尊重法律的良好习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