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询问证人是自侦案件中最常见获取证据的手段之一,但在实践中因为各种因素,询问证人总难以获得理想中的效果。本文试图通过对询问证人中常见问题进行分析,探析强制询问制度的建立。
关键词:询问证人;强制询问;制度设计
通过询问证人获得证言是侦查取证的重要内容。询问证人作为一种侦查取证的方法,应在保障证人的权利不受国家侦查机关不当侵害的前提下,尽可能地获取重要的证人证言。询问证人,是自侦案件中最常见获得证据的手段之一,但在实践中,询问证人想取得理想中的效果却不那么容易。先让笔者试举几个在询问证人过程中吃“螺丝”的例子。
一、检察机关询问证人现状
1.通知证人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通知证人是询问证人的第一步。通常检察干警在与证人见面之前,一般只有一个电话号码,由干警打电话与证人沟通。在实际中,笔者就遇到过几个事情非常值得我们反思。先让我们看看这几个例子。
例1、某院反渎局干警电话通知证人甲来检察院作证。在电话中,该干警语气不够坚定,再加上表达不够清晰,一通电话说完,甲不肯来。说没有听过检察院还有“反毒”局,认为打电话的干警是骗子,直接挂断了电话。
例2、某院反贪局干警电话要求证人乙来检察院作证。当天乙在外地出差,两人电话约好第二天乙前来作证。第二天乙没来,该干警又打电话询问,乙推说自己没有时间,又要改天。该干警比较生气。结果两人话不投机,在电话里吵了起来,意气用事的结果自然是工作没办法继续。
2.与证人谈话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电话通知证人,只是与证人沟通的第一步。获得证人的认同,积极主动地配合检察机关开展侦查才是目的。
例3、还是证人乙。笔者与另一名同事找乙制作谈话笔录。当我们需要乙回忆某些细节时,乙不太配合。当我们想让乙提供一些书证时,被乙拒绝。乙说找不到了,并配上一脸不耐烦的表情。笔者提出去乙办公室帮助寻找书证,被乙当场拒绝,乙一口咬定已经找不到了。这些都给案件侦查工作增添了不少阻力。
例4、笔者询问某国企会计丁女士。笔者在看过丁提供的书证材料后,想找丁制作一份询问笔录,丁说什么都不肯。丁说自己胆小,还说做笔录不吉利。经笔者反复沟通,丁答应出具一份手写的书面说明。好容易写完书面说明,丁又不肯签字。丁说这不是她个人的事情,她要求找出纳及财务科科长一起在材料上签字。笔者只好向丁再三解释,一方面说检察机关定会再找出纳及财务科长了解情况;另一方面也解释一份书面说明上不能有几个证人同时签字。最后,丁不情愿地在书面说明上签字按手印。
二、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
1.沟通技巧的缺失
因为与证人沟通时会遇到各种人士,所以检察干警的沟通能力至关重要。上述几个例子中,均是因检察干警沟通失误的现象。沟通能力的缺失是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之一。
2.法律规定的缺失
我国刑事诉讼中询问证人并不区分强制询问与任意询问。《刑事诉讼法》第60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询问证人因证人负有作证的义务,可以在名义上将其归类于强制询问。但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证人有作证的义务,但对证人不履行其义务时如何处理,却没有规定。侦查机关既不能采用拘传等措施强制证人到场,也不能对证人拒不到场或拒不陈述作出处罚(罚款、羁押等都不允许的),也就是说,法律并未赋予侦查机关实施强制询问的任何强制手段。这也是侦查机关在询问证人时遇到上述情形的重要原因。
三、解决问题的方法
1.提升干警沟通能力
有的检察干警缺少与人基本沟通的能力,缺少同理心,自然也就很难说服对方,达到自己的目的。
2.建立强制询问证人制度
强制询问证人制度是在保护证人的基本权利和获得证人证言以查明案件事实,两者之间进行权衡的结果,是通过对证人权利合法适度限制,获得证人证言的方法。而我国现行询问制度一无法获取证人证言,二又无法将对证人权利的限制控制在合法适度的范围之内,实有修改完善的必要。
笔者认为,应当在借鉴其他国家关于强制询问与任意询问的划分及强制询问的程序控制等规定的基础上,力求设计符合我国司法实际的强制询问证人程序。具体而言,应包括以下内容:
(1)明确区分强制询问与任意询问。应当在立法中明确区分强制询问与任意询问,并规定对证人的询问应首先进行任意询问,只有在任意询问无效时才能进行强制询问。
(2)明确启动强制询问的决定权归属。由侦查机关决定启动强制询问有可能会导致强制询问滥用,从而侵犯证人的权利。因此,必须将强制询问的决定权赋予其他部门。笔者认为,由于我国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因此,对于强制询问可以由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决定,即侦查机关或检察机关自侦部门需要强制证人到场接受询问时,报请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决定。但对于拒不到场或拒不陈述的证人,如果需要施以罚款或羁押等惩罚,则必须由法院决定。
(3)明确启动强制询问的条件。为防止随意启动强制询问,侵犯证人权利,启动强制询问的条件应有确切根据。侦查机关要提供证据,表明该证人的证言对于查明案件事实具有不可缺少和不可替代性。
(4)明确强制询问可以采用的强制手段。一方面,应当规定对于拒不到场的证人可以采用拘传的方式强制到案;另一方面,应当允许侦查机关向法院申请对拒不到场或拒不陈述的证人,施以罚款或羁押的惩罚。
(5)明确加强对强制询问的程序控制。明确规定询问时间和地点,允许证人聘请的律师询问时在场,询问未成年证人时要求父母或其他合适的成年人在场、询问证人时录音录像基本程序。
(6)明确对拒不到案和拒不陈述制裁的救济。为了防止强制手段的滥用,明确规定在允许检察官或者法官对拒不到案或拒不陈述的证人罚款、羁押的同时,也赋予证人相应申请救济的权利。例如,受到制裁的证人可以在宣告制裁后向法院提出诉讼,也可以向上级检察机关提起申诉。
关键词:询问证人;强制询问;制度设计
通过询问证人获得证言是侦查取证的重要内容。询问证人作为一种侦查取证的方法,应在保障证人的权利不受国家侦查机关不当侵害的前提下,尽可能地获取重要的证人证言。询问证人,是自侦案件中最常见获得证据的手段之一,但在实践中,询问证人想取得理想中的效果却不那么容易。先让笔者试举几个在询问证人过程中吃“螺丝”的例子。
一、检察机关询问证人现状
1.通知证人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通知证人是询问证人的第一步。通常检察干警在与证人见面之前,一般只有一个电话号码,由干警打电话与证人沟通。在实际中,笔者就遇到过几个事情非常值得我们反思。先让我们看看这几个例子。
例1、某院反渎局干警电话通知证人甲来检察院作证。在电话中,该干警语气不够坚定,再加上表达不够清晰,一通电话说完,甲不肯来。说没有听过检察院还有“反毒”局,认为打电话的干警是骗子,直接挂断了电话。
例2、某院反贪局干警电话要求证人乙来检察院作证。当天乙在外地出差,两人电话约好第二天乙前来作证。第二天乙没来,该干警又打电话询问,乙推说自己没有时间,又要改天。该干警比较生气。结果两人话不投机,在电话里吵了起来,意气用事的结果自然是工作没办法继续。
2.与证人谈话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电话通知证人,只是与证人沟通的第一步。获得证人的认同,积极主动地配合检察机关开展侦查才是目的。
例3、还是证人乙。笔者与另一名同事找乙制作谈话笔录。当我们需要乙回忆某些细节时,乙不太配合。当我们想让乙提供一些书证时,被乙拒绝。乙说找不到了,并配上一脸不耐烦的表情。笔者提出去乙办公室帮助寻找书证,被乙当场拒绝,乙一口咬定已经找不到了。这些都给案件侦查工作增添了不少阻力。
例4、笔者询问某国企会计丁女士。笔者在看过丁提供的书证材料后,想找丁制作一份询问笔录,丁说什么都不肯。丁说自己胆小,还说做笔录不吉利。经笔者反复沟通,丁答应出具一份手写的书面说明。好容易写完书面说明,丁又不肯签字。丁说这不是她个人的事情,她要求找出纳及财务科科长一起在材料上签字。笔者只好向丁再三解释,一方面说检察机关定会再找出纳及财务科长了解情况;另一方面也解释一份书面说明上不能有几个证人同时签字。最后,丁不情愿地在书面说明上签字按手印。
二、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
1.沟通技巧的缺失
因为与证人沟通时会遇到各种人士,所以检察干警的沟通能力至关重要。上述几个例子中,均是因检察干警沟通失误的现象。沟通能力的缺失是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之一。
2.法律规定的缺失
我国刑事诉讼中询问证人并不区分强制询问与任意询问。《刑事诉讼法》第60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询问证人因证人负有作证的义务,可以在名义上将其归类于强制询问。但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证人有作证的义务,但对证人不履行其义务时如何处理,却没有规定。侦查机关既不能采用拘传等措施强制证人到场,也不能对证人拒不到场或拒不陈述作出处罚(罚款、羁押等都不允许的),也就是说,法律并未赋予侦查机关实施强制询问的任何强制手段。这也是侦查机关在询问证人时遇到上述情形的重要原因。
三、解决问题的方法
1.提升干警沟通能力
有的检察干警缺少与人基本沟通的能力,缺少同理心,自然也就很难说服对方,达到自己的目的。
2.建立强制询问证人制度
强制询问证人制度是在保护证人的基本权利和获得证人证言以查明案件事实,两者之间进行权衡的结果,是通过对证人权利合法适度限制,获得证人证言的方法。而我国现行询问制度一无法获取证人证言,二又无法将对证人权利的限制控制在合法适度的范围之内,实有修改完善的必要。
笔者认为,应当在借鉴其他国家关于强制询问与任意询问的划分及强制询问的程序控制等规定的基础上,力求设计符合我国司法实际的强制询问证人程序。具体而言,应包括以下内容:
(1)明确区分强制询问与任意询问。应当在立法中明确区分强制询问与任意询问,并规定对证人的询问应首先进行任意询问,只有在任意询问无效时才能进行强制询问。
(2)明确启动强制询问的决定权归属。由侦查机关决定启动强制询问有可能会导致强制询问滥用,从而侵犯证人的权利。因此,必须将强制询问的决定权赋予其他部门。笔者认为,由于我国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因此,对于强制询问可以由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决定,即侦查机关或检察机关自侦部门需要强制证人到场接受询问时,报请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决定。但对于拒不到场或拒不陈述的证人,如果需要施以罚款或羁押等惩罚,则必须由法院决定。
(3)明确启动强制询问的条件。为防止随意启动强制询问,侵犯证人权利,启动强制询问的条件应有确切根据。侦查机关要提供证据,表明该证人的证言对于查明案件事实具有不可缺少和不可替代性。
(4)明确强制询问可以采用的强制手段。一方面,应当规定对于拒不到场的证人可以采用拘传的方式强制到案;另一方面,应当允许侦查机关向法院申请对拒不到场或拒不陈述的证人,施以罚款或羁押的惩罚。
(5)明确加强对强制询问的程序控制。明确规定询问时间和地点,允许证人聘请的律师询问时在场,询问未成年证人时要求父母或其他合适的成年人在场、询问证人时录音录像基本程序。
(6)明确对拒不到案和拒不陈述制裁的救济。为了防止强制手段的滥用,明确规定在允许检察官或者法官对拒不到案或拒不陈述的证人罚款、羁押的同时,也赋予证人相应申请救济的权利。例如,受到制裁的证人可以在宣告制裁后向法院提出诉讼,也可以向上级检察机关提起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