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的价值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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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健全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有效保障。而监管制度的价值定位直接关系到其是否具有合法性基础。本文认为,公民的基本生命健康权是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的核心价值基础,而秩序、安全、效益价值也从合理性、科学性的角度保障了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的正常运行,共同构成了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完善的价值体系。
  关键词:食品安全 人权 安全监管
  作者简介:熊宇,法学硕士,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研究方向:行政法;贾靖,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教师。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9-151-02
  对于价值的含义,古往今来有多种阐释。我国学者卓泽渊认为:“价值不过是客体对于人的意义,对于人的需要的满足。”豍食品安全监管作为一种法律制度,从价值的角度而言是客体,它的价值就表现为对于主体——人和国家的满足,属于广义的法的价值的范畴,而现阶段食品安全监管的价值主要体现为人权、安全、秩序、效益等价值。
  一、食品安全监管的人权价值
  人权内容的不断扩展和保障力度的不断增强,是贯穿于人类社会进步的一条主线。启蒙思想家“天赋人权”的思想的提出,又推动了人权保障事业的进步,并被各国写入宪法,成为人权保障的基石。而在人权最为重要的内容就是人的生命健康权,对生命健康权的保障程度也成为衡量一国文明程度的标志。而生命权主要包含两项主要权利,一是生存权,二是生命健康权。其中,生命健康权是各国立法予以保障的当然内容。外在侵害和疾病是威胁生命健康权的两大因素,尤以疾病为最常见因素。现代科技的进步,在带给人类福利的同时也带来很多负面后果,最直接的表现就是人类最基本的生存资料——食品安全受到侵害,食源性的疾病不断出现,这已经对人类的生命健康权构成严重威胁。如食品添加剂、兽药、农药的滥用因难于生物降解而在食物链中积累起来,通过食品在人体中长期残留,严重危及人类的生命健康权。为了防止新的致病微生物引起牲畜生病,畜牧业中滥用激素类抗生素现象严重,其后果就是产生了的新的致病菌系,使得这些抗生素对人的医用效果逐渐丧失。此外,人类在开发利用原子能的过程中,由于复杂的原因免不了出现事故,还可能带来食品的核安全问题。如1986年发生于乌克兰切尔诺贝利的核事故,使几乎整个欧洲都受到核尘埃的污染,牛羊等草食动物首当其冲,欧洲许多国家当时生产的牛奶、肉类制品中都发现有超标准的放射性核元素而被大量废弃。豎近年来发生在我国的食品安全事件层出不穷,如“苏丹红事件”、“阜阳劣质奶粉事件”和“三鹿奶粉事件”等等,对人民的生命健康权造成极大危害。食品安全事件的背后都是追求最大利益的人的不规范行为,在通过违法方式所能取得的巨大利益面前,这些不规范的行为仅仅靠传统的道德约束、社会舆论和市场机制,根本无法得以根绝,于是世界各国的眼光都指向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食品安全监管。可见,作为客体的食品安全监管,对于作为主体的人和国家而言,其最大的功能在于保障人的生命健康权,最核心价值就在于保障人权。
  二、食品安全监管的安全价值
  对于安全价值的重要性,英国功利主义法学派边沁也相当重视,他认为:立法者要想保障社会幸福,就必须努力达到四个目标,即保证公民的生计、富裕、平等和安全豏。在这四个法律目标中,边沁是把对社会安全的追求作为法律最高的终极目标。边沁所说的安全包含着身体、名誉、财产、职业不受内乱外患的侵扰。他甚至认为安全和平等相比,安全是第一位的,平等是第二位的。马克思把安全价值的重要性提到了新的高度,他认为“安全是市民社会的最高社会概念,是警察的概念;按照这个概念,整个社会的存在都只是为了保证它的每个成员人身、权利和财产不受侵犯。”豐可见,马克思不仅把安全价值作为所有价值之首,而且从整个社会亦即从国家的职能的层面来考虑对安全的追求,把安全价值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而博登海默对安全也有着独到的见解,他认为:“追求安全的欲望促使人类去寻求公共保护,以抵制对一个人的生命、肢体、名誉和财产所作的非法侵犯。”豑这里,博登海默把安全的内涵界定为使一个人的生命、肢体、名誉和财产免受非法侵犯,保持其具有的稳定性、持续性,同时把安全和制度保障联系起来,亦即安全的获得离不开以制度保障为基础的的公共保护。
  那么,安全作为法律价值的含义是什么呢?我国学者卓泽渊认为:“安全价值是指,能直接确认和保护人们的生命、财产、自由等,保证人们的安全,满足人们的安全需要。”豒作为人类最基本的人权,生命健康权的安全保障必须建立制度保障的基础上,而这一制度保障就是能够体现国家强制力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食品安全监管的安全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保障公民生命健康的安全。公民作为消费者,其对于食品从生产、加工到销售的每一阶段都无法参与监控。而且食品的生产加工具有专业性强,适用标准复杂等特点,普通消费者根本无法具有对其进行有效监控的专业技能。而食品的供应者基于对利润的最大化追求,很自然地会采取措施促进食品供应的大量产出,至于说是不是采用了违规的方法、添加剂、激素,会不会产生不良后果,这不是他们关心的问题。如果仅仅靠自身的道德修养的克制或者社会舆论的监控,很难取得有效的效果。这时,以公权力为后盾的食品安全监管就成为必然的选择。
  二是保障公共卫生的安全。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国际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人口流动的频率随之提高。如果食品的安全性无法保障,食源性疾病出现几率就会大增,而有些食源性疾病是具有较强传染性的,一旦出现必然会随着人口的流动广泛蔓延,出现危害公共卫生安全的严重事件。2003年的非典据信就是食用了不洁食物而引起的食源性疾病,后因监管不力而转化为危害公共卫生安全的典型案例。因此,食品安全监管的强化,是保障公共卫生安全的重要举措。
  三是保障公权力的稳定性。既然安全是人类追求的核心价值之一,是其他法律价值的前提,那应该也是公权力运行的出发点。如果一个社会连安全都不能保障,那其他的正义、秩序、自由、效率和公平等价值只能是无根之木,公权力运行的合法性就会受到质疑和挑战。反之,如果公权力的运行通过加强食品安全的监管来保障人民的生命健康权不受侵害,其运行的权威和合法性就会得到人民的支持。
  三、食品安全监管的秩序价值
  秩序指的是在社会和自然生活中各种事物所具有的规则性、条理性。从静态而言,秩序是指社会主体处于确定的的位置,井井有条,不越位、不混乱。和周围的事物保持一种有条理的联系,处于较为稳定的状态,易于把握,形成为一个统一的整体。从动态的角度来看,秩序是指事物在运动过程中表现出来的连续性、确定性和规律性。秩序作为法律价值中的一种,可以认为是其他法律价值的基础。在理想的食品市场中,依照价格杠杆和供求关系的调节,市场机制可以良好地调节食品资源的配置,使食品生产和消费处于有序的状态中。但是由于市场失灵,食品生产厂商为了追求高额利润,完全可以利用自己掌握的信息优势,隐瞒不利于消费者的信息,发布虚假信息来促销;或者销售假冒伪劣食品来占据合格食品的市场份额,形成负外部性,于是食品市场就会出现无序的状态。这种无序状态如果放任不管,各种食品安全事件就会层出不穷,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权就会受到极大损害。因此,秩序作为食品安全市场中基础性的价值,靠市场机制是无法建立起来的。只有靠食品安全监管才能维护有序的食品安全市场。食品安全监管的秩序价值表现在几个方面:首先,食品安全监管是一种执法行为,其实质就是把国家创立的管理食品市场的行为规则——食品安全法律落到实处。食品安全法律是以国家名义发布的行为准则,食品市场参与主体必须遵守,在现实生活中起着指导、教育、预测作用。通过遵守食品安全法律规则,食品生产厂商就会实施连续性、规则性、条理性的生产销售优质食品的行为,从而使整个食品市场的运行呈现出有序的状态,满足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其次,食品安全监管通过惩戒职能来实现秩序价值。食品生产厂商都以追求最大的经济利益作为自己的目标,而遵守食品安全法律规则就意味着必须采用优良的原材料、遵循健全的工艺、通过严格的检测环节,这势必加大生产销售成本。于是就有不少不法食品厂商冒险以身试法,破坏食品安全法律规则,其后果必然是导致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食品安全监管机构一旦查获这些不法食品厂商破坏食品安全法律规则的行为,应当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律予以严厉制裁,不仅可以起到特殊教育的作用,而且还可以震慑其他心存不轨的不法食品生产厂商,规范其行为,从而使食品市场处于连续、安定、有规则和有条理的状态,实现食品安全监管的秩序价值。
  四、食品安全监管的效益价值
  公平是指按照确定的法律、道德、政策标准,通过正当的秩序合理地对待社会主体,公平是建设法治国家的重要价值追求。具体而言,公平包含公民参与政治、经济和文化生活的机会公平、程序公平和结果分配公平。在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公平往往意味着政治利益、经济利益和文化利益在全体社会成员中得以合理而平等的分配,最终实现权利平等、程序公正和结果公平。食品市场的公平,包括动态的公平和静态的公平。其中动态的公平表现为食品市场交易的公平和食品市场竞争公平;而静态的公平则表现为食品市场结果公平。无论是食品市场静态的公平还是动态的公平,仅仅靠市场机制的自身调节是无法实现的,只有依靠外在的强制力才能得以实现,这一外在的强制力即食品安全监管。首先,食品安全监管可以促进食品市场交易的公平。在食品市场中,由于食品厂商和消费者掌握的食品安全信息不对称,双方力量不均衡,食品厂商居于优势地位。
  因此,食品厂商作为信息优势者极为容易对作为劣势者消费者进行欺诈和损害,造成不公平现象。而食品安全监管通过建立强制食品信息披露制度,促使食品厂商在标签上或者公开发表的媒体上将与食品有关的安全信息完整披露,让消费者第一时间掌握相关食品安全信息,改变劣势地位,从而实现食品市场交易的公平。其次,食品安全监管可以促进食品市场竞争的公平。一方面,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可以设定严格的食品市场准入制,排斥不具备合格技术条件和生产设施厂商进入市场,从源头上杜绝假冒伪劣食品的产生。另一方面,针对食品市场中的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如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与知名商品相混淆、虚假宣传等行为,发现一起制裁一起,严惩不贷,构建一个公平竞争的食品市场秩序,为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提供制度性的保障。最后,食品安全监管通过对食品市场动态公平价值的促进,最终实现食品市场静态公平价值,即结果的公平。食品厂商遵纪守法,合法经营;消费者食有所安,食品市场秩序井然,这就是食品安全监管公平价值的体现。注释:
  ①⑥卓泽渊.法律价值.重庆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43页.第12页.
  ②张涛.食品安全法律规制研究.厦门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4-18页.
  ③边沁著.沈叔平译.政府片论.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204页.
  ④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456页.
  ⑤博登海默著.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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