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该为“探视权”问题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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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接触了“探视权”问题的典型案例后,记者决定采访“探视权”问题的“边缘”。人们说他们处在问题的“边缘”是指他们并非是问题的中心人物或者说主角,但他们同样为“探视权”问题所深深困扰或仔细思量,他们的“边缘”身份导致了他们既是感受者也是旁观者,因此他们的所见所闻和思考给“探视权”问题提供了新的角度。
  
  幼儿园老师说:孩子最可怜
  
  记者:听说现在父母离婚后,一方不给另一方看孩子,另一方就到幼儿园去看,给园方和老师造成很大压力,你这里有这种情况吗?
  彭老师:有的,我做了这么多年幼儿园老师,碰到这种情况的至少每年2—3个。
  记者:能和我具体描述一下情况吗?
  彭老师:幼儿园不像学校孩子一天要上那么多课,而且相对学校也自由得多。孩子年龄也小,很多事情还不懂,所以不少离婚后看不到孩子的父母甚至孩子的祖父母都会跑到幼儿园来看孩子,觉得不会造成麻烦。这种时候不管是谁,是男性还是女性,看到孩子第一个动作就是抱着哭然后是亲,弄得孩子很紧张。再就是带着大包小包,多是吃的用的,看见孩子不管三七二十一,拿新衣服就往孩子身上套,拿零食就往孩子嘴里塞,拦都拦不住。
  记者:这种时候你做老师的怎么办?
  彭老师:我看见这样的家长真的很头疼。怎么说呢,同情当然肯定是同情的,我自己也是做妈的,能了解这种心情,但问题是这是在幼儿园里,我们要对每个孩子负责的。别的不说,拿东西就给孩子吃,吃出问题谁负责呢?
  记者:遇到过这种事吗?
  彭老师:当然遇到过,孩子又不懂,做妈的带来一大包冷饮,她走后不久,孩子就肚子疼送医院,孩子爸爸一直吵到园长那里。另外还有,这些家长就想把孩子带走,尤其是那些平时不让探望孩子的,加上祖父母,到幼儿园里是来抢孩子的,哪怕带出去半天也好,做老师的这个时候最紧张,在幼儿园里我们是有监护责任的,孩子被带走了我们没法向他的法定监护人交代。有一个班就出过这样的事,做妈的受不了老是只能偷偷摸摸地来看看孩子,有一天趁老师不注意,就把孩子带走了,到放学了也不送回来,孩子爸爸差点和老师拼命,老师因为这件事受到了处分。所以一旦有这样的家长来,我们就牢牢盯着,不让给孩子乱吃东西,不让把孩子带走,压力很大。
  记者:不过这些家长也很可怜。
  彭老师:是啊,可怜是肯定的,有些家长为了能有机会和孩子独处一段时间,来求老师,送礼的、哭的甚至下跪的都有。有些家长我也和他们聊过,他们也是没办法,孩子是自己生的,看不到怎么会不想呢,我们也是没办法,有的时候陪着一起掉眼泪,真想答应他们,但是又担心惹麻烦,心里也很矛盾。所以有很多老师每接一个新班,先问有没有这样家庭的孩子,如果没有就很庆幸。我们园长都怕这个事情,要看孩子的家长找园长,不让对方看孩子的家长也找园长,一来就说半天,园长躲都来不及。
  记者:你有没有和那些不让对方看孩子的家长聊过,他们为什么要这样,其实造成幼儿园这种现象他们也有责任。
  彭老师:当然和他们谈过,不是要管人家家事,因为我们也吃不消另一个家长老是来幼儿园看孩子,我们也希望他们双方自己能协调好。但是没有这么简单的,不让看孩子就是不让看孩子,因为恨对方,有很多是反目成仇才离婚的,这个恨还没消除,又不能打不能骂,就不让对方看孩子,说是“心理上让她(他)难受”。大部分都是这个原因,还有一个原因是觉得对方很差劲,说是“不能教坏了孩子”,要让孩子和对方彻底断绝来往,最好忘记,当然有一部分已经再婚,要努力培养孩子和后爸后妈的感情,不想让亲身父母来影响。
  记者:你对这个怎么感觉?
  彭老师:家务事说不清楚谁对谁错,我就觉得孩子可怜,一个偏要看,一个偏不让看,把压力都堆在孩子身上,一个说:“那个女人来不要睬他,她不是你妈妈。”一个哭着说:“我是你妈妈呀,我想你啊!”你说,几岁大的孩子怎么受得了,而且旁边同学都看着。这样的孩子性格都不好,不爱说话,不合群,有的甚至智力发育迟缓。我们幼儿园还出过一个因为这种事得自闭症的孩子,非常可怜。
  记者:你觉得不让看孩子是不是很过分?
  彭老师:这种事情国家不是有法律吗?为什么不让法律来解决呢?比如谁不让对方看孩子,就把谁抓起来这种,有吗?
  记者:没有,没有这种规定。
  彭老师:那就没办法了。不过你们呼吁一下,别把战火烧到幼儿园来,孩子和老师都吃不消。
  
  妇联干部说:未成年人的探视权该怎样得到充分保障
  
  虹口区妇联基础工作部部长 周海燕
  据调查,在一部分幼儿园和小学中,离异家庭的孩子和婚姻矛盾激化家庭中的孩子遇到了探视权得不到保障的情况很普遍,这一情况应引起重视。像四川北路街道顾珠红的典型例子就是反映了离异后母子长期不能相见,经过妇联、街道、学校等多方面联系、奔走,母亲才在临死前见了自己孩子短短几分钟,这样痛苦的场面无不令在场的病人、医护人员、记者和妇女干部落泪,而其中孩子的父亲在阻止母子相见上起到了不可推卸的责任,那么,他是否得到了应有的惩罚呢?!
  曾记得,几年前,司法系统、法学界、妇女儿童保护组织、媒体等谈论的是探视权的立法问题。令人欣慰的是,不久探视权在立法上得到了认可,法院在判决中也明确了离异一方的探视权利和另一方的探视义务。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实践证明,特别是孩子的探视权利和相对弱势的母亲的探视权利仍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和保障。
  那么,谁来保证孩子和母亲(或父亲)的探视权?我想,除了法院要进一步加大执行力度,减少当事人的累讼外,法院在判决书上是否可以对探视的时间、地点规定得详细一些,避免像丧失人性的王善荣那样去钻法律的空子。社会各方又应承担什么责任?学校应不应该保护孩子见母亲(父亲)的权利?离异家庭的孩子的探视权是不是学校心理教育的一部分?学校心理咨询室可不可以成为母子(或父子)相见的临时场所?当公安部门在忙于大案要案时,法律是否可赋予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或妇联这样的群团组织一定的权利,让未成年人在全社会的关怀和爱护中得以健康成长。
  
  法官说:法律没有问题,但执行有难度
  
  某法院法官(应其要求隐去其姓名和具体单位)
  探视权问题从法院角度或者说法律角度又或者说理论角度来讲是很简单的,很多民事诉讼法庭的法官甚至都很欢迎关于探视权的起诉,因为有法可依,判决没有难度。但是“探视权”这三个字是《婚姻法》里的,一方起诉另一方剥夺探视权,民庭法官按照《婚姻法》给予判决,然后当事人要凭借判决书去法院执行庭申请执行,这个时候用到的就是《民事诉讼法》里关于执行的法律了。所以说探视权问题说简单也简单,说复杂也很复杂,因为它涉及到两种行为——判决和执行,涉及到两种法律。
  按照理论上来说,只要一方无故剥夺另一方合法享有的探视权,那么另一方一直都可以来法院起诉然后申请执行。法律规定如果在法院执行过程中被执行的一方多次恶意阻挠执行的,法院可以对其采取强制措施,最高可处15天拘留、1000元以下罚款。这个是针对所有执行过程的,包括探视权,但不是仅仅针对探视权。
  那么在探视权的执行过程中,有些被执行者是这样的,法院执行他配合,执行完他照样不给你看孩子,你还得再上法院起诉,诉讼费50元。有经济条件和精力的人大可以依靠法律,每次失去探视就上法院,把压力推到法院和对方头上。但是大部分人不可能这么做,这也让相当一部分剥夺对方探视权的人钻了法律空子。比如像顾珠红这样的社会协保人员交不起诉讼费的,可以让街道出具证明,免掉诉讼费。但我想就算这样,也经不起每个星期上法院。另外有些恶意阻挠执行的行为无法受到处罚,比如监护孩子的那一方搬家走人之类,另外也要考虑对孩子不要造成严重影响。所以“执行是有难度的”这句话主要是针对享受不到探视权的一方说的,而不是主要针对法律和法院而言。
  现在的问题是“累讼”问题,就是每一次都要起诉、判决和申请执行的过程的确是繁杂的,这个需要探讨,但是法律没有很大问题。
  
  结语:“探视权”是一个社会人伦问题
  
  当法官告诉记者关于“探视权”的法律是没有问题的时候,记者松了一口气。那么究竟问题出在哪里,是什么原因让一个孩子和他的父亲或者母亲咫尺天涯生离死别?是什么原因让一位父亲或者母亲要看一眼自己的孩子还要偷偷摸摸或者劳师动众?通过调查,记者发现固然法院有“累讼”的“责任”,固然我们的女性(因为大部分被剥夺探视权的都是母亲)在婚姻问题上还处于弱势,也固然妇联、街道在工作过程中还缺少足够的维权权利,但是主要的责任还在这些作为父母的成人身上。社会发展到如今,有这么相当一部分人还在将孩子不是作为一个有着各种权利和需要的独立的“人”,可以不顾他们的心灵和感受,让他们成为发泄怨恨、实施报复和惩罚的一种工具和一种手段,让他们成为可以任凭自己将仅仅属于自己的判断和感受任意强加在头上的所有物。探视权的问题不是一个法律问题,它本来也不应该属于具有普遍性的社会问题,但它因为充斥了人的极端的自私和狭隘变得不仅普遍而且触目惊心,并且因为导致相当一批孩子失去天伦之乐甚至失去人生之乐而变得极端面目可憎。
  “探视权”是一个社会人伦问题,也是一个人性问题,因此需要全社会的关注,包括道德和舆论,我们恐怕需要认真探讨和研究的首先是——究竟可以依靠怎样的社会力量而不是单纯的法律力量,或者整合一切力量对伤害孩子破坏人伦的人给予严惩,以及更重要的——如何提高这个社会的文明程度,因为只有文明程度欠缺的社会才会出现人性的极度扭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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