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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越来越多学者开始使用质性比较分析法来研究某一领域某一问题的形成机制。然而,由于相关文献和专著缺乏中文译本,许多学者在使用这一研究方法时缺乏规范性。本文通过引用质性比较分析法创始人查尔斯·拉金的专著,分析了目前国内部分研究所存在的一些不够规范的地方,包括案例选择的规范性、模糊集隶属度校准的规范性以及必要性分析的规范性。.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