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有线电视网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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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有线电视网络建设和运营对国内上市公司来说是一项全新的领域,上市公司应本着为广大股东负责的精神,审慎地进行相关的投资决策。
  
  一、投资有线电视的风险及对策
  


  投资有线电视的风险主要有:
  市场风险
  由于有线电视网络的现有收入主要来源于基本业务,增值业务和扩展业务须假以时日,并且存在较大的市场风险,因此作为有线电视网基本业务基础的用户数量就显得尤为重要。如有线电视用户数量过少,达不到盈利所需要的规模,则该网在短期内将难以盈利。从已投资有线电视的7家上市公司看,这种可能性是存在的。如中信国安参与经营的沈阳有线电视网容量为100万户,目前实际入户仅40万户,占其容量的36.36%。虽然上述网络具有较大的发展空间,但短期内收益情况将不会十分理想。
  对此,上市公司应详细了解投资项目所在地区的当前状况,包括现阶段有线电视用户的数量及可能的市场容量,所在地区居民的收入状况,有线电视的广告费收入情况、提供增值服务的可能性等。在此基础上,确定网络建设的总容量、提供服务的种类及运营方式。
  
  国家政策风险
  针对有线电视网络建设中存在的重复建设现象,1999年11月,信息产业部和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广播电视有线网络建设管理的意见》,对有线电视网络建设和管理、网络公司的运营模式和行业管理等作出详细规定。
  《意见》指出,广播有线电视网络建设分两类处理:一类是从中央到县一级的传输光缆干线,广播电视部门未建的,原则上不得再建;要通过各种方式充分利用国家通信主干网和其他已建成的网络,不再搞重复建设。确需新建,须符合国家信息化规划并经过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同意。另一类是城市市区和县以下的广播电视分配网,应由广播电视部门形成相对完整的专用网,以适应广播电视节目管理和发展用户的特殊要求。凡建立有线电视频道、设立网上播出前端和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等,必须经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的许可。
  《意见》同时规定,在作出有关规定之前,广播电视网络传输公司暂不上市。广播电台、电视台及其播出业务、节目制作和广告经营不得上市。
  上述规定对那些参与不符合国家信息化规划的有线电视网络建设的上市公司影响较大。但是由于规定有线电视传输公司暂不(直接)上市,将促使符合网络建设条件但尚未与上市公司签署正式合作协议的广电部门加快与上市公司合作的步伐。
  
  地方政策风险
  目前,地方在进行有线电视网络的建设和业务开拓引资过程中,绝大部分以国有控股的本地上市公司为主,通过政府协调,可参与包括基本业务在内的各种业务,而非本地的上市公司则会遇到困难,这些跨地区的投资必然会存在一些地方利益的协调问题,同时还会影响到以后相关业务的开展。上市公司向其他省市投资有线电视网必然会遇到上述问题。
  为此,上市公司应在投资前做好与包括广电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内的当地政府的协调工作,以保证项目今后的顺利运营。
  
  经营风险
  这里的经营风险主要指上市公司缺乏经营有线电视网所必需的经验。涉足有线电视网的经营是一个全新的领域。缺乏相关的经验将有可能影响项目今后的经营和收益。在这个问题上,上市公司应予以足够的重视,提前进行相关人才储备,以保证项目的顺利开展;同时,在如何加强投资公司的管理、保障信息的及时反馈等方面也应事先做好准备。   二、上市公司投资有线电视网的具体方式的优缺点比较
  
  绝对或相对控股有线电视网
  上市公司利用现金、自产产品作为设备网络或无形资产,有线电视网的原运营公司利用其与有线电视网直接相关的经评估后的经营性资产,双方共同出资组建新的有限责任的运营公司。在新的运营公司中,上市公司持有超过50%或虽低于50%但仍处于第一大股东地位的股权。上市公司对新的运营公司拥有经营、投资决策权。由于原运营公司经营人员对有线电视的经营管理、当地的市场环境、客户状况等应较上市公司熟悉,上市公司应尽量保持人员的稳定,甚至可将日常的经营管理交给原运营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优点在于上市公司对新的运营公司有经营、投资决策权,对其实施形式上和实质上的控制或实施重大影响,便于向其灌输先进的经营管理和投资理念;如持有超过50%的股权,上市公司可对有线电视网的运营公司实施并表。即使不超过50%亦可通过权益法计入利润;对有线电视网络的投资解决了上市公司大额资金的投向问题;更为重要的是,一旦被赋予想象力丰富的网络经营概念,上市公司的市场形象将会得到进一步提升,为其维持和提高二级市场的股价和实施后续的资本运作打下良好的基础;从原运营公司的角度看,通过作为信息产业上市公司的上市公司入主,其拥有的有线电视网得以迅速进入资本市场;出让股权获得巨额的资金,解决了有线电视网超常规发展的瓶颈;由于运营公司与广电系统的密切联系及可能的经营管理权,原运营公司及其高管人员仍能对新公司实施重大影响。
  缺点在于目前有线电视网大都属于各地的广播电视系统,原有的的运营公司不大可能随便放弃控股权;有线电视运营公司已逐步认识到其未来的市场潜力,在与其他公司合资合作的谈判中要价较高,亦会影响上市公司未来的收益水平;上市公司对有线电视网的市场特性和运营规律可能没有充分的了解。在这种状态下深度介入有线电视网,上市公司将不可避免地面临极大的经营风险。根据上面的分析,目前有线电视网络的经营尚处于初创期,在近期将不太可能产生良好的利润支撑,会影响上市公司整体的净资产收益率。由于有线电视网与广电系统难以割舍的联系,新的运营公司经营的独立性可能受到较大影响。
  
  对有线电视网进行联营投资
  上市公司利用现金、自产产品作为网络设备或无形资产,有线电视网的原运营公司利用其与有线电视网直接相关的经评估后的经营性资产,双方共同出资组建新的有限责任的运营公司。在新的运营公司中,上市公司持有超过20%但低于50%的股权,原运营公司作为第一大股东持有超过50%的股份。
  优点在于由于持有超过20%的股权,上市公司仍能对新的运营公司实施重大影响,并可对有线电视网的运营公司进行权益法核算计入利润。从原运营公司的角度看,尽管出让了部分股权,他们仍居第一大股东的地位,对有线电视网具有实际控制地位;由上市公司投入巨大的现金或设备,亦解决了公司发展的资金缺口;由于具有网络经营概念,上市公司的市场形象将会得到进一步提升,为其维持和提高二级市场的股价和实施后续的资本运作打下良好的基础。缺点在于各地的广播电视系统的运营公司要价较高,会影响上市公司未来的收益水平;上市公司对有线电视网可能没有充分的了解。较深介入有线电视网络经营将面临较大的经营风险。
  有线电视网络的经营在近期将不太可能产生良好的利润支撑,会影响上市公司整体的净资产收益率。当然,上市公司亦可通过与集团的关联交易规避这种风险。
  
  与战略投资者合作控股有线电视网
  上市公司就有线电视网络项目引进战略投资者。上市公司利用自产产品作为设备网络或无形资产,与对有线电视网络经营具有浓厚兴趣的国内外战略投资者(利用现金),有线电视网的原运营公司利用其与有线电视网直接相关的经评估后的经营性资产,三方共同出资组建新的有限责任的运营公司。在新的运营公司中,上市公司持有不超过50%或虽高于20%的股权,但加上战略投资者持有的股权合计超过50%。上市公司和战略投资者共同对新的运营公司拥有控制权。在未来的一定期间内,上市公司可视网络经营的状况受让战略投资者的股权,从而达到第一大股东的地位;或者将其持有的股权转让给战略投资者。日常的经营管理仍可交给原运营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优点是由于上市公司与战略投资者的关系,上市公司和战略投资者对新的运营公司有经营、投资决策权,对其实施形式上和实质上的控制,便于向其灌输先进的经营管理和投资理念;网络公司的利润可通过权益法计入上市公司;通过引进战略投资者,上市公司减轻了投资的资金压力和经营风险,并获得了股权变现的途径;从原运营公司的角度看,通过作为信息产业上市公司的上市公司入主,其拥有的有线电视网得以迅速进入资本市场;出让股权获得巨额的资金,解决了有线电视网超常规发展的瓶颈;股权的相对分散,使得原运营公司从感情上更易于接受。缺点是原有的的运营公司不大可能随便放弃控股权,同时要价较高;有线电视网在近期不太可能产生良好的利润支撑,上市公司将面临较大的经营风险,同样,上市公司可通过与大唐集团的关联交易规避这种风险;在目前的环境下,引进国际战略投资者存在政策上的制约。
  
  作为战略投资者参股有线电视网
  上市公司利用现金或网络设备,有线电视网的原运营公司利用其与有线电视网直接相关的经评估后的经营性资产,双方共同出资组建新的有限责任公司。在新的运营公司中,上市公司持有不超过50%的股权,原运营公司作为第一大股东持有超过50%的股份。上市公司可在一定的时间内将股权转让给第三方,或由双方约定,由原运营公司购回上市公司在新的运营公司中的股权。作为战略投资者,上市公司将不参与有线电视网的经营管理。
  优点是上市公司顺利解决了产品的销路问题,扩大了市场占有率在会计核算方式上,上市公司可采用成本法,从而避免了公司运营前期的经营亏损对上市公司的影响;上市公司的资金投入亦较少;因为上市公司不参与新的运营公司的经营管理,原有的运营公司更容易接受这种投资方式;在未来的一定时间内,上市公司可将股权变现,获得大额的投资收益。缺点是上市公司不参与新的运营公司经营管理,因而无法及时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未来的不可测因素很多,特别是国内没有一个股权变现的市场,股权的未来价值无法把握。
  
  以合作经营的方式参与有线电视网的经营
  上市公司利用现金或自产产品作为设备网络与有线电视网的原运营公司双方组建合作经营企业,开展合作经营。合同约定,上市公司在一定时限内按出资额享受固定的收益,到期后再由原运营公司将股权购回。原运营公司仍负责新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
  优点在于根据协议,上市公司将在合作期间定期获得投资收益,项目的经营风险由原运营公司承担;股权购回的规定使上市公司投入的资金无变现损失的担忧;原运营公司居第一大股东的地位,对有线电视网具有实际控制地位和日常经营管理权;出让股权获得部分资金,解决了有线电视网超常规发展的瓶颈。缺点是上市公司不参与新的运营公司经营管理,因而无法及时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有对外投资失控的风险;出让股权的规定,使上市公司丧失有线电视网络大幅升值而可能带来的资本利得的风险;对有线电视网的投资相对较小,市场轰动效应不高,将影响上市公司的进一步资本运作。
  
  三、上市公司对有线电视网投资的出资方式和原则
  
  出资方式的探讨
  上市公司对有线电视网的投资可采取不同的出资方式,具体包括以下各种方式:
  1.以现金出资
  2.以自产产品作为设备出资
  3.以无形资产出资
  4.混合出资方式
  经过综合比较,从上市公司的角度出发,如公司能生产相关产品,则以自产产品作为设备出资是最为理想的模式。一方面,增加了上市公司主导产品的销路;另一方面,产品作为有线电视网络的主导设备,加强了与有线电视网络运营公司的联系纽带。但是,由于有线电视网络发展急需大量现金,仅以设备出资无法解决其发展的资金缺口。因此,双方都能接受的方式是,上市公司以现金和自产产品作为设备出资,参与有线电视网络的经营。
  
  投资有线电视网的原则
  1.选择合作对象原则
  由于有线电视网络在国内的发展尚处于初创期,有线电视网的原运营公司普遍实力不强,自有资金不足,上市公司应加强对有线电视网络经营合作对象的选择。为避免过多的投资风险,只有资金实力相对较强,项目前景广阔的运营公司才是理想的合作对象。
  2.销售设备优先原则
  有线电视网络使用大量的传输设备和光缆电缆,如上市公司具有相关设备和材料的生产能力,因此不论上市公司是否以设备出资,都应在合作协议中明确,在同等条件下,新的有线电视网运营公司应优先使用上市公司的产品,从而保证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的持续稳定地增长。
  3.经营知情权原则
  上市公司投资有线电视网的方式多种多样,对新的运营公司的控制程度也视不同投资方式有所不同。如上市公司对新公司拥有绝对的控股权并行使实际的日常经营管理权,上市公司将对新公司的经营情况有充足的了解。如果不具有对新公司的绝对控股权或不行使日常经营管理权,上市公司也应通过事先的协议约定,保证其充分及时地掌握被投资公司的经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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