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中国房地产》2008年第2期“金绍达信箱”栏目中,我国著名房产权属登记与管理专家金绍达老师就某市登记机构询问的“《物权法》实施以前已经登记的房产权利是否还要建立登记簿”的问题进行了回答,金老师认为“对《物权法》实施以前已经核准登记的权利,应当根据原登记档案中所记载的核准登记事项建立登记簿。登记簿的补建非常重要……对以往已经核准登记的事项,应依据档案的记载登录于登记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