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升司法公信 维护法治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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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强司法公信是党的十八大提出的明确要求。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指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司法公信力的有效提升,不仅是普通公民的强烈期待和美好愿望,也是社会转型时期化解社会矛盾、信任危机的现实需要,更是全面建设法治国家、维护法治权威的必然要求。司法公信力的提升不仅关系到司法机关个案裁判的结果能否得到顺利实现,也深刻影响着社会公众对司法权力运行的整体评价和信赖程度。
  一、司法公信力的社会价值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在社会公共生活中,公信力是一种为社会成员带来普遍安全、良好秩序的社会信任体系。司法公信力是公信力在司法领域的具体表现,它除了具备公信力的核心要素外,也有其独特的内涵。司法公信力,是社会公众对于司法公正性、权威性的评价以及对于司法的总体信服度,是司法机关根据自身对法律和事实的信用所获得的社会公众信任的程度,是法律公信力的实现和延伸,它反映了社会公众对司法机关的主观评价、心理反应和价值判断。在当前我国着力构建社会核心价值体系、培育高素质公民、建设法治国家的时期,司法公信力的提升对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平安中国”的推进和法治进程深化有着重要的作用。
  二、司法公信力缺失的现实问题和影响因素
  近年来,人民法院每年办理各类案件1000多万件,越来越多的矛盾纠纷通过司法途径予以解决。2013年,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共受理案件1421.7万件,审结、执结1294.7万件,同比分别上升7.4%和4.4%。人民法院为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做出了积极贡献,司法公信力显著提高。但在公信力建设中还有一些不足,这既有司法的内生原因,也有社会和历史的影响因素。
  1.传统文化沿袭的影响
  首先,中国古代诉讼实践中,并未出现过与行政对应的司法,司法只是行政的诸多职能之一,在历代统治者看来,审理案件、裁断纠纷只是行政长官治理社会的方式之一,诉讼运作更多讲究情理法的统一。其次,中国传统诉讼文化具有强烈的伦理色彩,人们对诉讼的认识深深渗透着儒家的伦理精神,法律的儒家化、伦理化的色彩较为浓重。在诉讼活动中,人们传统的行为方式更多是选择依托亲友族邻等的关系获得权益保障,而不愿遵从和信赖规则。这些历史传承的文化特质深刻地影响着人们的行为模式,也侵蚀着司法公信力的现实提升。
  2.司法权威弱化的影响
  由于受社会转型时期客观环境的制约,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体制还不够健全,司法体制改革有待进一步深化。一些地方存在的诉讼难、执行难问题尚未从根本上得到有效解决。某些机关、个人非法影响和干预司法工作的现象屡见不鲜,当事人的身份、地位等常常影响着诉讼的最终结果。这些情形加剧了裁判过程的不确定性,进而损害了司法的终局裁断性。
  3.司法行为失范的影响
  在社会转型时期,在各种利益面前,权力寻租逐渐深入到各个领域,司法亦无法独善其身。有的法官司法作风不正,司法行为不规范,工作方法简单;极少数法官徇私舞弊,贪赃枉法,严重损害人民法院形象和司法公信力。这些不良司法行为使社会公众有理由对司法公正与法院中立、法官公允表示怀疑和不满,甚至将不满转嫁给整个法官群体,迁怒于整个司法制度。
  4.社会预期偏颇的影响
  司法程序具有高度的程序性、抽象性和专业性,同时兼具逻辑严密,推理严格的特点,甚至在一定程度上构成了专业壁垒,这些因素容易导致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偏离,造成某些司法裁判的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不一致。
  三、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具体实践
  提升司法公信力与建设法治国家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有赖于法治理念确立、司法权力规范、运行机制优化、司法体制改革、舆论环境改善等多重因素的综合作用。当前时代条件下,法院系统司法公信力的现实提升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
  1.保障公正司法,增强法官队伍人员素质
  法官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需要多种渠道:首先,需要继续推进法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其次,需要切实提高法官的职业待遇和工薪收入,逐步解决法官与普通公务员同质化问题,健全法官职业保障制度,保障法官职业地位的稳定及职业过程不受非法干涉,使法官真正享有职业的荣誉。最后,继续深入推进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真正落实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
  2.保障司法终局性,逐步解决“诉访循环”问题
  在法治社会中,司法应当成为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裁决的终局性,既保证了法院裁判具有确定性和稳定性,也使法律的安定性得到保障,法院的尊严和威信得到维护。建议深化推进涉法涉诉信访工作进程使当事人走出“访诉循环”的怪圈。日前,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提出改革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机制,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为扭转信访不信法局面,重塑司法权威提供了政策依据和制度保障。
  3.增进司法公开,形成与民众、媒体的良性互动
  增进司法公开,首先需要在法官的工作中不断加强司法文书的说理成分,让当事人充分理解裁判形成的逻辑推理。其次需要在法院工作中,为当事人提供及时、有效、明确的案件信息查询方式,进一步完善网络公开制度;最后需要在民众普遍关心的热点案件中及时披露相应细节,主动公开焦点事件调查处置情况,准确回应媒体质疑,充分掌握舆论中的主动权。
  4.尊重司法规律,更加重视程序的作用
  尊重司法规律,是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也是司法裁判获得公信力的重要内生保障。实体公正注重的是结果的正义性,是向客观真实趋同的结果。程序公正不仅是实现实体公正的规则保障,也是尊重和平等保障公民权利,防止司法恣意、制约权力的重要保障。只有更加重视程序的作用,才能充分发挥出程序应有的作用和独特价值,从而提升司法公信力,赢得司法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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