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中图分类号:D669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6-7833(2012)01-240-01
摘 要 排污权交易是通过设定合法的污染物排放权利,并将工厂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权利当作一种商品,它可以出售给其它工厂,也可以出售给政府和环保组织,对于提高企业治理污染物能力有很大激励作用。本文将结合我国实际对实行这一制度的可行性、存在问题以及意义等方面进行阐述。
关键词 排污权交易 总量控制 初始分配
一、排污权交易制度概述
中国对排污权交易的探索和发展大体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为起步尝试阶段;第二个阶段为试点摸索阶段;第三个阶段为试点深化阶段。2008年8月5日,北京环境交易所、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同日成立,排污权交易作为一种新的、有发展前景的环境管理手段,正在我国环境管理中不断运用。
二、我国实行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必要性及意义
(一)我国实行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必要性
第一,排污权初始分配的不合理导致排污指标分配不均。由于信息的不对称及其不断变化,政府难以有效地在各污染企业间分配排污许可。该制度可以使企业之间就这种不合理的分配制度通过有偿交易进行调节。第二,排污权交易的实证分析。有专家认为“控制每年的排污总量,同时既不挫伤企业扩大生产规模的积极性,又能一定程度上防止企业非法排污。这是一举三得的办法。”
(二)我国实行排污权交易制度的意义
排污权交易制度作为制度经济学中一项设计优良的制度,其价值重大。
第一,有利于企业发展,形成合理工业布局。排污权交易有利于降低企业治理污染的成本,推动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形成低污染高生产率的工业布局。第二,有利于扩大环保的群众基础排污权交易通过支付意愿反映了人们的选择,使社会公众能积极有效地配合政府的行为。
三、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基本内容及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基本内容
首先,排污权交易的主体。目前,我国排污权交易的主体还仅限于拥有污染物排污权和需要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许可量的排污单位;其次,排污权交易的区域。现阶段,全国范围内存在的几个排污权交易试点地区,除太湖流域的苏、锡、常等市可以进行跨区域交易外,大多也仅限于在本行政区域内进行交易。再次,排污权交易的方式。交易方式主要有分散交易和集中交易两种。
(二)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存在的问题
排污权交易制度做为一项不成熟的制度,仍然存在很多问题。
首先, 无法科学确定排污总量。我国目前是在实施“目标总量控制”的基础上,确定排污权的总量,其科学性还有待证实;其次,排污权分配不公平。一些地方政府为了当地GDP的发展与纳税额度的增加,不公平分配排污权,难以体现公平原则;再次,交易对象和交易主体范围窄。目前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针对的交易对象仅限于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两项污染物,对象范围狭窄。排污权交易制度的交易主体仅限于拥有可交易的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的单位;最后, 与排污权交易制度配套的法律法规不健全目前,国家还没有出台一部正式的关于排污权交易的全国性的法律或行政法规。
另外,市场和监督管理体制不完善。目前我国还没有建立起成熟的排污权交易市场机制。政府行政管理能力欠缺,政府监督管理信息不对称。
四、完善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建议
我们应从以下方面完善: 首先,科学测定总量控制标准。方法主要有建立污染源现状数据库,确定允许的排放量,建立动态系统对排放总量进行实时监控。其次,完善初始排污权分配方式。我国初始排污权分配应采用拍卖、标价出售和其他分配方式。再次,扩大排污权交易的对象和主体范围。目前,我国各项污染较严重,因此,扩大排污权交易的对象迫在眉睫。排污权交易主体除了排污者,政府、社会组织乃至个人等非排污者同样享有排污权买卖的权利,推动排污权交易市场的发展与完善。
除此之外,我们应尽快制定排污权交易法,加快配套制度建设,因为要促进排污权交易制度健康发展,必须从立法上进行规范,确定初始排污权,确立排污权交易政策体系等。
另外,完善排污权交易的监督体制。排污权交易需要政府“立规则,当裁判”,完善排污权交易的监督体制主要有两条途径:一条是政府采用先進的技术加强对具体的排污单位的监督;另一条途径是让排污者互相监督。
五、结论
排污权交易是一种充分利用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经济手段,它有助于总量控制政策的实施,所以,我国要形成一个比较完整的环境政策体系,排污权交易是必不可少的一项政策。但是,我国的排污权交易制度尚不完善,我们目前要做的是尽快制定和完善这方面的法律法规,使之在治理环境污染方面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
参考文献:
[1]方灏,马中.美国SO2排污权交易的实践对我国的启示.南昌大学学报.2008(5).
[2]康伟平.排污权交易的中国实验.财经.2003(2).
[3]张建宇,刘淑琴.排污权交易与中国的总量控制.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2001.
[4]胡巧开,揭武.排污权交易初探.环境科学与技术.2005(3).
[5]张曙光.国内环保制度重大创新.中国环境报.2001.11.2(1).
[6]彭峰.排污权交易法律问题探讨.重庆环境科学.2003(3).
摘 要 排污权交易是通过设定合法的污染物排放权利,并将工厂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权利当作一种商品,它可以出售给其它工厂,也可以出售给政府和环保组织,对于提高企业治理污染物能力有很大激励作用。本文将结合我国实际对实行这一制度的可行性、存在问题以及意义等方面进行阐述。
关键词 排污权交易 总量控制 初始分配
一、排污权交易制度概述
中国对排污权交易的探索和发展大体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为起步尝试阶段;第二个阶段为试点摸索阶段;第三个阶段为试点深化阶段。2008年8月5日,北京环境交易所、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同日成立,排污权交易作为一种新的、有发展前景的环境管理手段,正在我国环境管理中不断运用。
二、我国实行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必要性及意义
(一)我国实行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必要性
第一,排污权初始分配的不合理导致排污指标分配不均。由于信息的不对称及其不断变化,政府难以有效地在各污染企业间分配排污许可。该制度可以使企业之间就这种不合理的分配制度通过有偿交易进行调节。第二,排污权交易的实证分析。有专家认为“控制每年的排污总量,同时既不挫伤企业扩大生产规模的积极性,又能一定程度上防止企业非法排污。这是一举三得的办法。”
(二)我国实行排污权交易制度的意义
排污权交易制度作为制度经济学中一项设计优良的制度,其价值重大。
第一,有利于企业发展,形成合理工业布局。排污权交易有利于降低企业治理污染的成本,推动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形成低污染高生产率的工业布局。第二,有利于扩大环保的群众基础排污权交易通过支付意愿反映了人们的选择,使社会公众能积极有效地配合政府的行为。
三、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基本内容及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基本内容
首先,排污权交易的主体。目前,我国排污权交易的主体还仅限于拥有污染物排污权和需要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许可量的排污单位;其次,排污权交易的区域。现阶段,全国范围内存在的几个排污权交易试点地区,除太湖流域的苏、锡、常等市可以进行跨区域交易外,大多也仅限于在本行政区域内进行交易。再次,排污权交易的方式。交易方式主要有分散交易和集中交易两种。
(二)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存在的问题
排污权交易制度做为一项不成熟的制度,仍然存在很多问题。
首先, 无法科学确定排污总量。我国目前是在实施“目标总量控制”的基础上,确定排污权的总量,其科学性还有待证实;其次,排污权分配不公平。一些地方政府为了当地GDP的发展与纳税额度的增加,不公平分配排污权,难以体现公平原则;再次,交易对象和交易主体范围窄。目前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针对的交易对象仅限于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两项污染物,对象范围狭窄。排污权交易制度的交易主体仅限于拥有可交易的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的单位;最后, 与排污权交易制度配套的法律法规不健全目前,国家还没有出台一部正式的关于排污权交易的全国性的法律或行政法规。
另外,市场和监督管理体制不完善。目前我国还没有建立起成熟的排污权交易市场机制。政府行政管理能力欠缺,政府监督管理信息不对称。
四、完善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建议
我们应从以下方面完善: 首先,科学测定总量控制标准。方法主要有建立污染源现状数据库,确定允许的排放量,建立动态系统对排放总量进行实时监控。其次,完善初始排污权分配方式。我国初始排污权分配应采用拍卖、标价出售和其他分配方式。再次,扩大排污权交易的对象和主体范围。目前,我国各项污染较严重,因此,扩大排污权交易的对象迫在眉睫。排污权交易主体除了排污者,政府、社会组织乃至个人等非排污者同样享有排污权买卖的权利,推动排污权交易市场的发展与完善。
除此之外,我们应尽快制定排污权交易法,加快配套制度建设,因为要促进排污权交易制度健康发展,必须从立法上进行规范,确定初始排污权,确立排污权交易政策体系等。
另外,完善排污权交易的监督体制。排污权交易需要政府“立规则,当裁判”,完善排污权交易的监督体制主要有两条途径:一条是政府采用先進的技术加强对具体的排污单位的监督;另一条途径是让排污者互相监督。
五、结论
排污权交易是一种充分利用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经济手段,它有助于总量控制政策的实施,所以,我国要形成一个比较完整的环境政策体系,排污权交易是必不可少的一项政策。但是,我国的排污权交易制度尚不完善,我们目前要做的是尽快制定和完善这方面的法律法规,使之在治理环境污染方面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
参考文献:
[1]方灏,马中.美国SO2排污权交易的实践对我国的启示.南昌大学学报.2008(5).
[2]康伟平.排污权交易的中国实验.财经.2003(2).
[3]张建宇,刘淑琴.排污权交易与中国的总量控制.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2001.
[4]胡巧开,揭武.排污权交易初探.环境科学与技术.2005(3).
[5]张曙光.国内环保制度重大创新.中国环境报.2001.11.2(1).
[6]彭峰.排污权交易法律问题探讨.重庆环境科学.200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