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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党中央、国务院在新时期为解决农民基本医疗问题而提出的一项根本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为了全面了解这项工作的进展情况,4月14日至18日,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三个调研组,由聂文权、车秀兰副主任和省人大教科文卫委主任委员李军带队,对长春、辽源、通化、松原和白城市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情况进行了调研。这次调研采取“听、谈、查、访、看”等方式,共听取所到地政府的情况汇报13次,定点医疗机构汇报14次,召开各种类型座谈会9场,深入20余家医院和10个村卫生所考察,走访参合农民25人(户),查阅了部分新农合管理档案。调研结束后,调研组将了解到的情况写成书面材料,向省人大常委会进行了专题汇报。
5月27日,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了省卫生厅厅长李殿富受省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我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情况的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全省各级政府高度重视新农合工作,把建立新农合医疗制度,作为坚持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广大农民健康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解决“三农”问题的大事来抓,有效地缓解了参合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状况,减轻了参合农民的医药费用负担,为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起到了保障作用。2003年7月,我省开展新农合试点时,试点县(市)只有6个,2006年发展到24个,2007年实现了新农合制度的全覆盖,比国家提出的目标提前一年实现。2008年,全省65个统筹县(市、区)及开发区,共有1216.6万农民参合,占全省农业人口总数的82.72%,较2007年提高了0.68个百分点。2003年至2007年,全省累计筹集新农合资金9.86亿元。其中,2007年筹集资金5.81亿元,支付补助资金4.96亿元,资金使用率达85.37%,高于全国平均水平4.38个百分点;有47.72万人次获得住院补助,住院医药费报销补偿比达34.95%,高于全国平均水平3.9个百分点。在全国综合快速评估工作中,我省在国务院确定的4个重点联系省当中排名第一位。
常委会组成人员指出,尽管我省在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中取得了一定成绩,但面临的困难和问题还不少,主要表现在这样几个方面:
——新农合的保障能力与农民的实际医疗消费需求还有差距,农民参合的不稳定因素依然存在。由于统筹规模小,目前还无法抵御农民的大病风险,不能满足农民过高的期望。补偿额度偏低,转诊和报销程序过于繁琐,不利于调动农民参合的积极性。
——多数乡镇卫生院服务能力较弱,还不能完全适应新农合工作的需要。我省大部分乡镇卫生院的房舍破旧、设备老化,诊断精确程度得不到保证。人才严重匮乏,现有医务人员素质偏低、年龄老化,满足不了当地农民求医看病的需要,因此转往城市二、三级医院就诊的人数较多,既增加了农民看病的成本,也不利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乡镇卫生院的可持续发展。
——筹集参合资金困难,管理成本加大。稳定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缴费机制还没有建立起来,大多数县、乡、村每年筹资时靠突击宣传,集中入户,这样的筹资模式使得筹资工作成本高、难度大。有的县因为财政困难,不能及时拨付新农合经办机构的办公经费,信息化网络管理滞后等等,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新农合的工作质量和效果。
——部分弱势群体依然游离于新农合保障体系之外。虽然民政或乡村组织为农村低保对象缴付了10元参合资金,但是他们依然拿不出住院押金,负不起个人应交纳的医药费,常常把小病拖成大病。原农、林、牧、渔场的职工,虽然持有城镇户口,但是他们仍住在农村,既未纳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范畴之内,也不属于新农合的参保对象,这部分人员得不到应有的健康保障,成了“被遗忘的群体”。
——新农合基金抗风险能力不强,城区存在透支隐患。以县(市、区)为统筹单位,基金总额小,待遇水平和筹资水平不配套,补偿项目有限,补偿范围狭窄,还没有真正建立承担风险的机制和保障措施。近些年,物价、药价上涨过快,使本应给农民的实惠也被药品和医疗器械的涨价吃掉了,资金投入的有限性与医疗费用自然增长之间的矛盾日益突现。城区农业人口少,基金总额更小,他们医疗消费的频次和额度明显高于农村的参合农民,但是报销政策全省统一,这部分基金存在透支风险和隐患。
关于下一步如何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做好,让广大农民群众满意,常委会组成人员也都各抒己见,提出了不少好的意见和建议:
——强化政府责任,为新农合工作的健康发展提供保障。省级财政要加大对新农合资金的投入,不断提高保障水平。市、县级财政要按省里提出的标准尽快落实补助资金,做到及时到位。要保证对乡镇卫生院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保证财政经费对疾病预防控制、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公共卫生服务和承担公益性卫生防病工作的乡村医生补助费用的投入,保证新农合经办机构的办公经费、信息化建设、业务培训和筹资宣传等经费的投入。由于各地经济发展和农民贫富程度的差异以及对求医看病的需求程度的不同,应当尝试建立起不同的筹资机制。经济富裕县(市、区)和城郊乡镇应当适度提高筹资标准,加大农民筹资额度和政府及集体经济组织扶持力度;中等经济水平地区应以农民筹资和政府补助并重;经济欠发达地区多为吃饭财政,应增加中央和省级财政的投入,使农民真正受益,把“好事办好、实事办实”。
——积极探讨农村三级医疗服务体制和机制改革的有效途径,进一步完善定点医疗机构的准入和退出机制。严把准入关,将那些服务质量好、社会信誉高、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纳入到定点范围,并实行协约式管理。对违反政策、损害农民利益的,要采取坚决果断措施,取消其定点资格。各级各类定点医疗机构要建立行之有效的自律机制,规范自身行为。各级经办机构要进一步探索控制医疗费用的手段和方式,切实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要鼓励农村药品区域直接配送,引导和支持有一定经营规模、配送能力较强、质量保证体系和服务体系健全、诚信度高的药品批发企业通过市场竞争直接向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个体诊所和零售药店配送药品,减少中间环节,保证药品质量。要制定吸引医学院校毕业生到农村从业的相关优惠政策,加强管理和落实相关保障措施,继续做好乡村医生学历教育培训项目,不断提高乡村医生的专业素质和服务能力。
——完善与有关部门的政策衔接,健全对特困群体的救助措施。要采取积极措施,资助所有农村低保对象、五保户参合,不仅保证其个人应缴纳的全部参合资金,还要认真落实大病救助政策,对获得新农合医疗补助后,个人负担部分仍然较重、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及时给予定额临时救助;对不属于现行医疗救助政策范围但又急需抢救,或治疗费用巨大、有特殊困难的边缘人员给予定额紧急救助;对常年需要药物治疗或维持的慢性疾病患者给予定额临时救助。要实现民政与卫生部门在工作机制上的有机衔接,通过在新农合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设立救助窗口,以定点医院为救助平台,采取事前救助和事中补偿方式,帮助特困群体解决医疗费用方面的压力。尽快研究完善原农、林、牧、渔场的职工和外出(来)打工农民的参合、就医和补偿的有关政策措施,充分发挥新农合制度与各项救助政策的合力,更好地帮助这部分群众解决看病就医问题。
——完善管理运行机制和监督机制,加快新农合立法进程。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好新农合基金监管的各项制度,保证新农合基金的安全运行,严肃查处违规行为。要加快信息化建设,尽快实现联网对接,通过省级信息平台实时监控各县基金流向,加强对重点地区的监测和评估,加强科学规范管理,提供决策依据。要建立与完善由农民参与的监督机制,赋予农民真正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要加强经办机构建设,配置高素质管理人员,把新农合资金管好。要积极推进新农合的法制建设。随着新农合制度的不断成熟和完善,要适时地把其纳入法制化的轨道,以强化各方面的责任和义务,保障相关方面的权益,惩治违法行为,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走上规范、有序、健康、稳定的发展轨道。
5月27日,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了省卫生厅厅长李殿富受省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我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情况的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全省各级政府高度重视新农合工作,把建立新农合医疗制度,作为坚持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广大农民健康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解决“三农”问题的大事来抓,有效地缓解了参合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状况,减轻了参合农民的医药费用负担,为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起到了保障作用。2003年7月,我省开展新农合试点时,试点县(市)只有6个,2006年发展到24个,2007年实现了新农合制度的全覆盖,比国家提出的目标提前一年实现。2008年,全省65个统筹县(市、区)及开发区,共有1216.6万农民参合,占全省农业人口总数的82.72%,较2007年提高了0.68个百分点。2003年至2007年,全省累计筹集新农合资金9.86亿元。其中,2007年筹集资金5.81亿元,支付补助资金4.96亿元,资金使用率达85.37%,高于全国平均水平4.38个百分点;有47.72万人次获得住院补助,住院医药费报销补偿比达34.95%,高于全国平均水平3.9个百分点。在全国综合快速评估工作中,我省在国务院确定的4个重点联系省当中排名第一位。
常委会组成人员指出,尽管我省在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中取得了一定成绩,但面临的困难和问题还不少,主要表现在这样几个方面:
——新农合的保障能力与农民的实际医疗消费需求还有差距,农民参合的不稳定因素依然存在。由于统筹规模小,目前还无法抵御农民的大病风险,不能满足农民过高的期望。补偿额度偏低,转诊和报销程序过于繁琐,不利于调动农民参合的积极性。
——多数乡镇卫生院服务能力较弱,还不能完全适应新农合工作的需要。我省大部分乡镇卫生院的房舍破旧、设备老化,诊断精确程度得不到保证。人才严重匮乏,现有医务人员素质偏低、年龄老化,满足不了当地农民求医看病的需要,因此转往城市二、三级医院就诊的人数较多,既增加了农民看病的成本,也不利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乡镇卫生院的可持续发展。
——筹集参合资金困难,管理成本加大。稳定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缴费机制还没有建立起来,大多数县、乡、村每年筹资时靠突击宣传,集中入户,这样的筹资模式使得筹资工作成本高、难度大。有的县因为财政困难,不能及时拨付新农合经办机构的办公经费,信息化网络管理滞后等等,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新农合的工作质量和效果。
——部分弱势群体依然游离于新农合保障体系之外。虽然民政或乡村组织为农村低保对象缴付了10元参合资金,但是他们依然拿不出住院押金,负不起个人应交纳的医药费,常常把小病拖成大病。原农、林、牧、渔场的职工,虽然持有城镇户口,但是他们仍住在农村,既未纳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范畴之内,也不属于新农合的参保对象,这部分人员得不到应有的健康保障,成了“被遗忘的群体”。
——新农合基金抗风险能力不强,城区存在透支隐患。以县(市、区)为统筹单位,基金总额小,待遇水平和筹资水平不配套,补偿项目有限,补偿范围狭窄,还没有真正建立承担风险的机制和保障措施。近些年,物价、药价上涨过快,使本应给农民的实惠也被药品和医疗器械的涨价吃掉了,资金投入的有限性与医疗费用自然增长之间的矛盾日益突现。城区农业人口少,基金总额更小,他们医疗消费的频次和额度明显高于农村的参合农民,但是报销政策全省统一,这部分基金存在透支风险和隐患。
关于下一步如何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做好,让广大农民群众满意,常委会组成人员也都各抒己见,提出了不少好的意见和建议:
——强化政府责任,为新农合工作的健康发展提供保障。省级财政要加大对新农合资金的投入,不断提高保障水平。市、县级财政要按省里提出的标准尽快落实补助资金,做到及时到位。要保证对乡镇卫生院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保证财政经费对疾病预防控制、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公共卫生服务和承担公益性卫生防病工作的乡村医生补助费用的投入,保证新农合经办机构的办公经费、信息化建设、业务培训和筹资宣传等经费的投入。由于各地经济发展和农民贫富程度的差异以及对求医看病的需求程度的不同,应当尝试建立起不同的筹资机制。经济富裕县(市、区)和城郊乡镇应当适度提高筹资标准,加大农民筹资额度和政府及集体经济组织扶持力度;中等经济水平地区应以农民筹资和政府补助并重;经济欠发达地区多为吃饭财政,应增加中央和省级财政的投入,使农民真正受益,把“好事办好、实事办实”。
——积极探讨农村三级医疗服务体制和机制改革的有效途径,进一步完善定点医疗机构的准入和退出机制。严把准入关,将那些服务质量好、社会信誉高、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纳入到定点范围,并实行协约式管理。对违反政策、损害农民利益的,要采取坚决果断措施,取消其定点资格。各级各类定点医疗机构要建立行之有效的自律机制,规范自身行为。各级经办机构要进一步探索控制医疗费用的手段和方式,切实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要鼓励农村药品区域直接配送,引导和支持有一定经营规模、配送能力较强、质量保证体系和服务体系健全、诚信度高的药品批发企业通过市场竞争直接向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个体诊所和零售药店配送药品,减少中间环节,保证药品质量。要制定吸引医学院校毕业生到农村从业的相关优惠政策,加强管理和落实相关保障措施,继续做好乡村医生学历教育培训项目,不断提高乡村医生的专业素质和服务能力。
——完善与有关部门的政策衔接,健全对特困群体的救助措施。要采取积极措施,资助所有农村低保对象、五保户参合,不仅保证其个人应缴纳的全部参合资金,还要认真落实大病救助政策,对获得新农合医疗补助后,个人负担部分仍然较重、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及时给予定额临时救助;对不属于现行医疗救助政策范围但又急需抢救,或治疗费用巨大、有特殊困难的边缘人员给予定额紧急救助;对常年需要药物治疗或维持的慢性疾病患者给予定额临时救助。要实现民政与卫生部门在工作机制上的有机衔接,通过在新农合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设立救助窗口,以定点医院为救助平台,采取事前救助和事中补偿方式,帮助特困群体解决医疗费用方面的压力。尽快研究完善原农、林、牧、渔场的职工和外出(来)打工农民的参合、就医和补偿的有关政策措施,充分发挥新农合制度与各项救助政策的合力,更好地帮助这部分群众解决看病就医问题。
——完善管理运行机制和监督机制,加快新农合立法进程。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好新农合基金监管的各项制度,保证新农合基金的安全运行,严肃查处违规行为。要加快信息化建设,尽快实现联网对接,通过省级信息平台实时监控各县基金流向,加强对重点地区的监测和评估,加强科学规范管理,提供决策依据。要建立与完善由农民参与的监督机制,赋予农民真正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要加强经办机构建设,配置高素质管理人员,把新农合资金管好。要积极推进新农合的法制建设。随着新农合制度的不断成熟和完善,要适时地把其纳入法制化的轨道,以强化各方面的责任和义务,保障相关方面的权益,惩治违法行为,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走上规范、有序、健康、稳定的发展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