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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目前我国医药市场竞争无序、监督制约机制失灵、医务人员心理失衡等多因作用下,医疗系统商业贿赂犯罪易发、多发。根据当前医疗系统商业贿赂的特点,分析成因,结合当实际需要,探讨防治医疗系统商业贿赂犯罪的有效对策。
关键词 医疗系统 商业贿赂 监督制约
作者简介:朱华全,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7-260-02
在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进程中,医疗系统商业贿赂行为渗透于市场竞争之中,研究探索反医疗系统商业贿赂问题和对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医疗系统商业贿赂犯罪特点
(一)涉案主体集中在领导层和业务骨干,发案点相对稳定
涉案主体多为拥有对人、财、物管理权和支配权的院长、副院长和部门主管人员,在专业和医疗技术上都是较为过硬的。发案点相对稳定,主要发生在药品、医疗器械的采购和使用环节。在采购过程中,医院的采购领导小组往往是根据业务部门的建议来决定哪个厂家生产的仪器设备、试剂符合要求、是好是坏等来采购的,这时业务权威(副院长和部门主管人员等)的建议几乎就是决定。
(二)作案手段隐蔽,方式多样
医疗商业贿赂行为人双方均从贿赂行为中牟取利益,作案手段具有较强的隐蔽性,行为主体通常“一对一”作案,方式多样,表现为:用现金贿赂、支付有价证券、佣金、赞助费、提供免费考察或旅游等;有的以本人的名义直接收取回扣,有的是以委托理财、入股分红的方式收取;有的是个人收受、索取,有的是以集体的名义收受、索取后进行分配。
(三)利益结合稳定,窝串案多
在利益的驱使下,医务人员与推销商建立了合作关系和“信任关系”,保持了长期“经营”,形成了稳定的利益共同体,作案时间少则三五年,多则上十年。窝串案多,多头行贿、多头受贿所占比例很大,往往表现为一个医疗销售商牵出一批受贿医务人员,一个医务人员又带出一批行贿的医疗销售商。
二、医疗系统商业贿赂犯罪成因分析
(一)部分企业竞争手段不正当,行贿成为“潜规则”
由于患者使用的药品和医疗器械有绝大部分来自于医疗卫生机构,医药和医疗器械的生产销售渠道狭小,市场供过于求,在激烈残酷的商业竞争中,市场主体不惜动用各种不正当的手段,四处“寻租”。部分企业发展的方式不再是通过技术研发、药效的改善来实现,而是将行贿列为药品、器械推销打开市场的主要手段,成为行业“潜规则”。
(二)缺乏有效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一方面,缺乏有力的监督措施。医院药房可供选择的同品种、同规格的药品多,医生一味用回扣或高回扣的药品时,有些医院一般不主动采取措施,有病人投诉和外部反映情况时,才予以过问,但由于缺乏证据,往往不了了之。监督和制约机制的缺乏,使得廉洁行医相关制度形同虚设。另一方面,医疗机构内部权力过分集中。尽管各医疗机构都有一套较全面的监督制约制度,但在工作中没有深入贯彻和落实。权力过分集中于一把手或技术学科带头人或其中几个人,导致重大决策缺乏民主实质。
(三)医务人员压力大,寻求心理补偿
在高学历人才云集的医疗卫生系统,当今社会要求医务人员具有高责任、高技术,而他们同时必须承担高风险。对于一般医务人员而言,要在临床锻炼十几年才有可能晋升到高级职称。在这漫长岁月当中,要经历无数次夜班、抢救、手术和繁重的医疗工作,却不能出任何差错。随着群众维权意识的增强,医患纠纷不断产生,医生的工作压力、心理负担加重,其责任、风险和技术付出与获得的报酬严重不相匹配,医生在心理上形成劳动价值没有得到实现的不平衡和吃亏感,即容易通过收回扣寻求心理补偿。
(四)犯罪不易查处,滋生侥幸心理
医药代表与医务人员通常是私下联系,“一对一”的情况居多,且有时候有科室共同作案,具有很高的利益共同性,侦查起来较困难。长期没得到发现和查处,助长了侥幸心理和法不责众心理,没有参与其中的在“高利益、低风险”引诱下,竞相效仿。
三、防止医疗系统商业贿赂犯罪对策
(一)构建和完善职业道德、法制警示、任职廉政等教育机制
对医务人员而言,职业道德、法制警示、任职廉政等教育显得非常重要。一是要加强职业道德教育。由于医疗行业的特殊性,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是衡量医疗机构威望的重要指标之一。医疗系统的商业贿赂导致采购医药和医疗器械的标准混乱,影响了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降低了医疗机构的威望和诚信,因此必须高度重视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的教育,树立民本意识,爱岗敬业,忠于职守,积极服务广大患者和服务社会。二是要加强法制教育。在很多情况下,医疗系统的商业贿赂犯罪的发生是医务人员的法制观念淡薄和侥幸心理作用的结果,因此,要采取法制讲座、典型案例警示教育、参观反腐图片展览等多种形式、多种渠道,教育广大医务工作者树立牢固的法制观念和正确的权力观,消除医务人员逃避查处的侥幸心理,确保法制教育的长效性,提高廉洁的自觉性。三是要完善干部岗前任职廉政谈话制度和诫勉谈话制度。不能把任职廉政教育为走过场的程序,而是确确实实地作为内心廉洁的教育,树立医务人员的廉洁情操。
(二)建立健全医务人员激励机制
一是建立物质激励机制。改变将医务人员工资奖金与科室经营收入挂钩的分配机制。逐步调整医务人员的薪酬水平,把执业资格、技术职称、职业道德、患者和社会的评价、服务能力、服务质量、服务效率、依法规范开展诊疗活动与经济效益等因素作为考核劳动成果的依据,建立起重能力、重实绩、重贡献的分配激励机制,充分体现医务人员知识、劳动、人才的价值。二是注重精神激励。各医院要坚持以人为本,重视文化建设,采用各种形式充分发挥精神激励的作用,平衡及安抚医务人员的心理,提升思想觉悟,培养员工的成就感和对医院的归属感。三是按照市场经济发展规律,降低药品和医疗设备检查价格,提高技术劳务性服务价格,从经济运行与管理政策上引导医院健康发展。
(三)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强化权力制衡
一是健全医疗机构内部监督机制。(1)建立内部层级监督制约模式。建立由院领导全面负责,内部纪检监察、财务、医务、药剂等部门负责人在监督职责范围内各负其责,分工协作的层级监督制约模式,研究制定层级有具体内容的责任追究机制。对药品和医疗器械的采购、使用等各环节切实做到责任落实到人,实现“谁负责,谁担责”。(2)建立医务人员医德医风个人档案,把调查结果记录在案,并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职称资格或缓聘、解职待聘,直至解聘。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严格执行轮岗交流和回避制度。敏感岗位是职务犯罪的多发环节,建议对敏感岗位人员轮岗交流和回避制度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清理,确保单位领导与管理人、财、物等重要岗位负责人的任职回避,以及在同一敏感工作岗位上任职三年以上的的轮岗交流。
二是完善外部监督处理机制。联合卫生、药监、审计、司法、社保、物价等部门组成监督机构,形成合力,对医疗服务和药械采购等行为进行专项检查;授予该机构必要的调查取证、接受投诉和处理权;建立和完善举报奖金制度,设置专门举报电话,对查证属实的举报给予奖励,逐步建立起社会防控体系。
(四)增强对行贿者的处罚力度
在实践中,往往对行贿者不予追诉或者处置轻型化,即使起诉至法院,法院也常常判行贿者缓刑,助长了医疗器械和医药销售商大肆行贿医务人员的胆量。而行贿的销售企业更加是采用多种方式来避免追究其法律责任,即使是其销售人员被追究责任,企业常常还是可以撇开干系,很难对其起到警示作用。因此,一方面要加大对行贿的销售人员处罚的力度,依照主观恶性和危害结果的不同,对行贿人作不同的处理,不但要反映在量刑上,也要反映在社会宽容度上,将惩罚程度和社会防范度向对应。另一方面,行政主管机关建立和完善企业贿赂“黑名单”,对因行贿受到刑罚或行政处企业,视情节严重程度,禁止其在一期限内进入医疗器械和医药销售领域,情节特别严重的为主体强制性永久退出销售市场,发挥对行贿企业的警示作用。
关键词 医疗系统 商业贿赂 监督制约
作者简介:朱华全,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7-260-02
在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进程中,医疗系统商业贿赂行为渗透于市场竞争之中,研究探索反医疗系统商业贿赂问题和对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医疗系统商业贿赂犯罪特点
(一)涉案主体集中在领导层和业务骨干,发案点相对稳定
涉案主体多为拥有对人、财、物管理权和支配权的院长、副院长和部门主管人员,在专业和医疗技术上都是较为过硬的。发案点相对稳定,主要发生在药品、医疗器械的采购和使用环节。在采购过程中,医院的采购领导小组往往是根据业务部门的建议来决定哪个厂家生产的仪器设备、试剂符合要求、是好是坏等来采购的,这时业务权威(副院长和部门主管人员等)的建议几乎就是决定。
(二)作案手段隐蔽,方式多样
医疗商业贿赂行为人双方均从贿赂行为中牟取利益,作案手段具有较强的隐蔽性,行为主体通常“一对一”作案,方式多样,表现为:用现金贿赂、支付有价证券、佣金、赞助费、提供免费考察或旅游等;有的以本人的名义直接收取回扣,有的是以委托理财、入股分红的方式收取;有的是个人收受、索取,有的是以集体的名义收受、索取后进行分配。
(三)利益结合稳定,窝串案多
在利益的驱使下,医务人员与推销商建立了合作关系和“信任关系”,保持了长期“经营”,形成了稳定的利益共同体,作案时间少则三五年,多则上十年。窝串案多,多头行贿、多头受贿所占比例很大,往往表现为一个医疗销售商牵出一批受贿医务人员,一个医务人员又带出一批行贿的医疗销售商。
二、医疗系统商业贿赂犯罪成因分析
(一)部分企业竞争手段不正当,行贿成为“潜规则”
由于患者使用的药品和医疗器械有绝大部分来自于医疗卫生机构,医药和医疗器械的生产销售渠道狭小,市场供过于求,在激烈残酷的商业竞争中,市场主体不惜动用各种不正当的手段,四处“寻租”。部分企业发展的方式不再是通过技术研发、药效的改善来实现,而是将行贿列为药品、器械推销打开市场的主要手段,成为行业“潜规则”。
(二)缺乏有效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一方面,缺乏有力的监督措施。医院药房可供选择的同品种、同规格的药品多,医生一味用回扣或高回扣的药品时,有些医院一般不主动采取措施,有病人投诉和外部反映情况时,才予以过问,但由于缺乏证据,往往不了了之。监督和制约机制的缺乏,使得廉洁行医相关制度形同虚设。另一方面,医疗机构内部权力过分集中。尽管各医疗机构都有一套较全面的监督制约制度,但在工作中没有深入贯彻和落实。权力过分集中于一把手或技术学科带头人或其中几个人,导致重大决策缺乏民主实质。
(三)医务人员压力大,寻求心理补偿
在高学历人才云集的医疗卫生系统,当今社会要求医务人员具有高责任、高技术,而他们同时必须承担高风险。对于一般医务人员而言,要在临床锻炼十几年才有可能晋升到高级职称。在这漫长岁月当中,要经历无数次夜班、抢救、手术和繁重的医疗工作,却不能出任何差错。随着群众维权意识的增强,医患纠纷不断产生,医生的工作压力、心理负担加重,其责任、风险和技术付出与获得的报酬严重不相匹配,医生在心理上形成劳动价值没有得到实现的不平衡和吃亏感,即容易通过收回扣寻求心理补偿。
(四)犯罪不易查处,滋生侥幸心理
医药代表与医务人员通常是私下联系,“一对一”的情况居多,且有时候有科室共同作案,具有很高的利益共同性,侦查起来较困难。长期没得到发现和查处,助长了侥幸心理和法不责众心理,没有参与其中的在“高利益、低风险”引诱下,竞相效仿。
三、防止医疗系统商业贿赂犯罪对策
(一)构建和完善职业道德、法制警示、任职廉政等教育机制
对医务人员而言,职业道德、法制警示、任职廉政等教育显得非常重要。一是要加强职业道德教育。由于医疗行业的特殊性,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是衡量医疗机构威望的重要指标之一。医疗系统的商业贿赂导致采购医药和医疗器械的标准混乱,影响了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降低了医疗机构的威望和诚信,因此必须高度重视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的教育,树立民本意识,爱岗敬业,忠于职守,积极服务广大患者和服务社会。二是要加强法制教育。在很多情况下,医疗系统的商业贿赂犯罪的发生是医务人员的法制观念淡薄和侥幸心理作用的结果,因此,要采取法制讲座、典型案例警示教育、参观反腐图片展览等多种形式、多种渠道,教育广大医务工作者树立牢固的法制观念和正确的权力观,消除医务人员逃避查处的侥幸心理,确保法制教育的长效性,提高廉洁的自觉性。三是要完善干部岗前任职廉政谈话制度和诫勉谈话制度。不能把任职廉政教育为走过场的程序,而是确确实实地作为内心廉洁的教育,树立医务人员的廉洁情操。
(二)建立健全医务人员激励机制
一是建立物质激励机制。改变将医务人员工资奖金与科室经营收入挂钩的分配机制。逐步调整医务人员的薪酬水平,把执业资格、技术职称、职业道德、患者和社会的评价、服务能力、服务质量、服务效率、依法规范开展诊疗活动与经济效益等因素作为考核劳动成果的依据,建立起重能力、重实绩、重贡献的分配激励机制,充分体现医务人员知识、劳动、人才的价值。二是注重精神激励。各医院要坚持以人为本,重视文化建设,采用各种形式充分发挥精神激励的作用,平衡及安抚医务人员的心理,提升思想觉悟,培养员工的成就感和对医院的归属感。三是按照市场经济发展规律,降低药品和医疗设备检查价格,提高技术劳务性服务价格,从经济运行与管理政策上引导医院健康发展。
(三)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强化权力制衡
一是健全医疗机构内部监督机制。(1)建立内部层级监督制约模式。建立由院领导全面负责,内部纪检监察、财务、医务、药剂等部门负责人在监督职责范围内各负其责,分工协作的层级监督制约模式,研究制定层级有具体内容的责任追究机制。对药品和医疗器械的采购、使用等各环节切实做到责任落实到人,实现“谁负责,谁担责”。(2)建立医务人员医德医风个人档案,把调查结果记录在案,并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职称资格或缓聘、解职待聘,直至解聘。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严格执行轮岗交流和回避制度。敏感岗位是职务犯罪的多发环节,建议对敏感岗位人员轮岗交流和回避制度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清理,确保单位领导与管理人、财、物等重要岗位负责人的任职回避,以及在同一敏感工作岗位上任职三年以上的的轮岗交流。
二是完善外部监督处理机制。联合卫生、药监、审计、司法、社保、物价等部门组成监督机构,形成合力,对医疗服务和药械采购等行为进行专项检查;授予该机构必要的调查取证、接受投诉和处理权;建立和完善举报奖金制度,设置专门举报电话,对查证属实的举报给予奖励,逐步建立起社会防控体系。
(四)增强对行贿者的处罚力度
在实践中,往往对行贿者不予追诉或者处置轻型化,即使起诉至法院,法院也常常判行贿者缓刑,助长了医疗器械和医药销售商大肆行贿医务人员的胆量。而行贿的销售企业更加是采用多种方式来避免追究其法律责任,即使是其销售人员被追究责任,企业常常还是可以撇开干系,很难对其起到警示作用。因此,一方面要加大对行贿的销售人员处罚的力度,依照主观恶性和危害结果的不同,对行贿人作不同的处理,不但要反映在量刑上,也要反映在社会宽容度上,将惩罚程度和社会防范度向对应。另一方面,行政主管机关建立和完善企业贿赂“黑名单”,对因行贿受到刑罚或行政处企业,视情节严重程度,禁止其在一期限内进入医疗器械和医药销售领域,情节特别严重的为主体强制性永久退出销售市场,发挥对行贿企业的警示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