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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2月13日,欧盟发布《关于报废电子电气设备指令》(WEEE)和《关于在电子电气设备中禁止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RoHS)指令,以及同年8月出台的《耗能产品环保设计要求的框架法令》(EUP指令),对全球机电产品贸易影响重大,推动了相关国家环保立法及环境标准化工作进程。2006年7月1日,RoHS指令将强制执行,我国相关的企业和部门到底对其了解、执行到何种程度?就此本刊先后采访了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家电行业部主任、家电分会秘书长于治璞,中国电器工业协会标准部、机械工业北京电工技术经济研究所标准化分所总工郭丽平,中国电器工业协会电动工具分会秘书长张传富。
对于欧盟绿色指令,我国的出口企业与不出口的企业应当同样重视。因为环境和节能这两大主题已成为全世界的共识,我国也将制定法规来规范所谓的不出口企业。而且,为防止国外有害物质含量高的产品销往我国,我国相关法规的制定和完善也是必然的。另外, 不应忽视欧盟贸易壁垒的“放射性”作用。
专家观点
对电器行业来说,影响最大的是处在产业链上游的零部件配套业。例如使用最广泛的含溴阻燃剂的绝缘材料生产企业以及在低压电器方面的继电器触点材料的生产企业。我国若不能良好解决替代材料这个问题,相关出口业将步履唯艰。 这对于像我国这样的制造业大国来说将是很大的损失,也涉及到人员就业等问题。
我国电动工具行业是外向型特征十分明显的行业,外贸出口是我国电动工具行业生存与发展的重要支撑。近十多年来,我国电动工具行业生产的大量电动工具产品80%供外贸出口。全世界每年消耗的电动工具,有80%是中国生产并出口的。以2005年为例,据统计,我国共计出口各类电动工具整机1.85亿台,相应的外贸出口金额高达29.08亿美元。
从目前来看,由于WEEE指令不属于市场准入性法规,加上我国出口电动工具大多为OEM(贴牌生产)方式,因此,尚未对我国电动工具出口企业造成实质性影响。但业内人士认为,尽管我国电动工具大多以贴牌形式出口,企业不享有自主品牌,不直接承担废弃电动工具回收责任,但欧盟地区的进口商(生产者)、品牌拥有者,不会自愿承担这部分回收费用,一定会向中国生产企业和出口企业变相征收回收费用。因此,这将使我国电动工具企业增加成本,从而影响企业的出口效益。
应对“RoHS”指令,SONY公司从2002年3月开始便着手制定“索尼技术标准”,其“绿色伙伴制度”等有关环境质量管理的指导方针对其部件、材料(包括包装材料)的供应商提出环境管理物质实施控制的要求;供货商必须采取适当的方法掌握环境管理物质含量进行管理,为遵守法规而被指定为严格管理的对象,必须根据所要求的方法,同时提供已经符合允许含量的证明;同时要求供货商的部件、材料等规格书或者图纸中,必须明确记载:“此部件不能使用含有指定环境管理物质的材料”,依靠供货商的自主管理及如下一些做法来实现有害物质和污染物削减。那么,我国企的情况如何呢?
专家分析
企业在应对RoHS指令方面,中游企业和上游企业要比整机生产企业更加重要,只有从上游和中游把住关口,才能使下游企业的产品达到要求。如工程塑料,铝合金,绝缘材料以及焊接材料等原材料生产企业,一定要确保自己的产品符合RoHS 指令。还有许多中间企业,对行业而言,就是许多配套、协作企业,他们是为处于下游的企业提供配套件,协作件,即各种相关零部件的企业。这些企业的产品如果符合RoHS指令,那么,下游企业便可事半功倍。
国外大企业可以自己制定条款,来规范供货商,但我国上游企业若被这样的话就比较难办了。因为供货商难以负担高额的检测费用,通常检测一套需要1~2万元。考虑到我国电器行业如此大的出口量,对企业来说将是一笔不小的开支。
中小企业偏多,是我国电器行业的一大特色。
在应对RoHS指令方面,大企业由于经济实力较强,各方面条件较好,其应对能力也更强,而一些中小企业则应对能力相对较弱,这也是客观事实。无论大企业还是中小企业都不要也不能孤军作战,要充分利用行业的力量,利用业已形成且日益健全的行业专业化协作网络来共同应对;要充分利用行业共同的资源优势,如对符合RoHS指令的各种原材料供应点,配套加工点,可以集中采购,共同分享。还有,就是要加强与相关行业组织的联系,及时获得有关原材料、配套协作信息,及时掌握符合RoHS指令的材料和所需零部件。实践证明,只有把工作做到家了,中小企业的应对工作也不难。
如果借欧盟绿色指令实施之际,能重新“洗牌”,使许多实力强、条件好的企业胜出,而使一部分禁不起风雨考验的小企业淘汰,或许能起到规范行业的作用。
我国电器行业企业为了达到RoHS指令的要求,一方面必须选符合要求但价格更高的原材料、配套件和协作件,这显然造成了生产成本的增加。另一方面,中国电器出口必须对整机和相关零部件进行RoHS 指令检测,这种检测,往往须由国外检测机构在华设立的分支机构承担,费用昂贵。欧盟双指令中还规定了对2005年8月13日以前遗留“历史电子垃圾”的处理方法:对“历史垃圾”的回收、处理费用由市场占有者按相应的市场占有比例分摊,这也将增加中国企业的负担。
专家观点
据有关部门测算,为了达到RoHS指令,我国电动工具出口企业的成本将普遍上涨10%~15%,这严重影响了企业经济效益。而且,近2年来,电动工具的出口价格虽有一定提高,但却抵消不了原材料价格上涨的国内因素造成的影响,现在又遇到RoHS指令的“干扰”,企业不堪重负。更为严重的是,原材料、相关零部件在实施RoHS指令过程中,存在很大分散性,即样品检测合格,不等于大批量生产的产品合格。
如果将回收成本转嫁到制造商身上,由于欧洲劳动力成本高,可能使回收成本接近或高于制造成本,降低我国产品的竞争力。欧盟这两个法令实施后,电子电器回收成本将转嫁到中国的电子产品制造商身上。我国企业将来在出口时要额外交纳高额的电子垃圾回收费用,由于费用预测将依照很高的欧洲人力成本计算,所以电子垃圾的回收成本可能会接近甚至高于在中国的制造成本。据了解,一台普通彩电的分解、回收、再利用成本可能高达20欧元。这对一直依靠低廉的价格取得竞争优势的中国企业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因为“他们本身利润已经很低了。”
附:国家相关部门已就有害物检测着手制定一系列国标或国际指导性文件。
1.“电子电气产品中限用物质浓度的测定程序”该项目与国际标准同步执行(完成时间要晚于预计的2006年)。
2. “电子电气产品中有害物质检测产品拆分通用要求”(2006年完成)。
3. “电子电气产品中限用物质铅(Pb)、汞(Hg)、镉(Cd)检测方法”(2006年完成)。
4. “电子电气产品中限用物质六价铬(Cr)检测方法”(2006年完成)。
5. “电子电气产品中限用物质多溴联苯(PBB)、多溴联苯醚(PBDE)检测方法”(2006年完成)。
6. “电子电气产品中有害物质铅、汞、镉、铬、溴的快速筛选—X射线荧光光谱(XRF)法”(2006年完成)。
7. “电子电气产品中有害物质组成和含量表示方法的基本要求”(2006年完成)。
中国电器工业协会正在制定的2项标准为: “电子电气产品和系统环境意识设计”(2006年送审)和“环境意识设计—将环境因素引入电子电气产品设计和开发”(2006年完成)。
国家信息产业部制定的法规性文件“电子信息产品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将于近日正式发布实施。
对于欧盟绿色指令,我国的出口企业与不出口的企业应当同样重视。因为环境和节能这两大主题已成为全世界的共识,我国也将制定法规来规范所谓的不出口企业。而且,为防止国外有害物质含量高的产品销往我国,我国相关法规的制定和完善也是必然的。另外, 不应忽视欧盟贸易壁垒的“放射性”作用。
专家观点
对电器行业来说,影响最大的是处在产业链上游的零部件配套业。例如使用最广泛的含溴阻燃剂的绝缘材料生产企业以及在低压电器方面的继电器触点材料的生产企业。我国若不能良好解决替代材料这个问题,相关出口业将步履唯艰。 这对于像我国这样的制造业大国来说将是很大的损失,也涉及到人员就业等问题。
我国电动工具行业是外向型特征十分明显的行业,外贸出口是我国电动工具行业生存与发展的重要支撑。近十多年来,我国电动工具行业生产的大量电动工具产品80%供外贸出口。全世界每年消耗的电动工具,有80%是中国生产并出口的。以2005年为例,据统计,我国共计出口各类电动工具整机1.85亿台,相应的外贸出口金额高达29.08亿美元。
从目前来看,由于WEEE指令不属于市场准入性法规,加上我国出口电动工具大多为OEM(贴牌生产)方式,因此,尚未对我国电动工具出口企业造成实质性影响。但业内人士认为,尽管我国电动工具大多以贴牌形式出口,企业不享有自主品牌,不直接承担废弃电动工具回收责任,但欧盟地区的进口商(生产者)、品牌拥有者,不会自愿承担这部分回收费用,一定会向中国生产企业和出口企业变相征收回收费用。因此,这将使我国电动工具企业增加成本,从而影响企业的出口效益。
应对“RoHS”指令,SONY公司从2002年3月开始便着手制定“索尼技术标准”,其“绿色伙伴制度”等有关环境质量管理的指导方针对其部件、材料(包括包装材料)的供应商提出环境管理物质实施控制的要求;供货商必须采取适当的方法掌握环境管理物质含量进行管理,为遵守法规而被指定为严格管理的对象,必须根据所要求的方法,同时提供已经符合允许含量的证明;同时要求供货商的部件、材料等规格书或者图纸中,必须明确记载:“此部件不能使用含有指定环境管理物质的材料”,依靠供货商的自主管理及如下一些做法来实现有害物质和污染物削减。那么,我国企的情况如何呢?
专家分析
企业在应对RoHS指令方面,中游企业和上游企业要比整机生产企业更加重要,只有从上游和中游把住关口,才能使下游企业的产品达到要求。如工程塑料,铝合金,绝缘材料以及焊接材料等原材料生产企业,一定要确保自己的产品符合RoHS 指令。还有许多中间企业,对行业而言,就是许多配套、协作企业,他们是为处于下游的企业提供配套件,协作件,即各种相关零部件的企业。这些企业的产品如果符合RoHS指令,那么,下游企业便可事半功倍。
国外大企业可以自己制定条款,来规范供货商,但我国上游企业若被这样的话就比较难办了。因为供货商难以负担高额的检测费用,通常检测一套需要1~2万元。考虑到我国电器行业如此大的出口量,对企业来说将是一笔不小的开支。
中小企业偏多,是我国电器行业的一大特色。
在应对RoHS指令方面,大企业由于经济实力较强,各方面条件较好,其应对能力也更强,而一些中小企业则应对能力相对较弱,这也是客观事实。无论大企业还是中小企业都不要也不能孤军作战,要充分利用行业的力量,利用业已形成且日益健全的行业专业化协作网络来共同应对;要充分利用行业共同的资源优势,如对符合RoHS指令的各种原材料供应点,配套加工点,可以集中采购,共同分享。还有,就是要加强与相关行业组织的联系,及时获得有关原材料、配套协作信息,及时掌握符合RoHS指令的材料和所需零部件。实践证明,只有把工作做到家了,中小企业的应对工作也不难。
如果借欧盟绿色指令实施之际,能重新“洗牌”,使许多实力强、条件好的企业胜出,而使一部分禁不起风雨考验的小企业淘汰,或许能起到规范行业的作用。
我国电器行业企业为了达到RoHS指令的要求,一方面必须选符合要求但价格更高的原材料、配套件和协作件,这显然造成了生产成本的增加。另一方面,中国电器出口必须对整机和相关零部件进行RoHS 指令检测,这种检测,往往须由国外检测机构在华设立的分支机构承担,费用昂贵。欧盟双指令中还规定了对2005年8月13日以前遗留“历史电子垃圾”的处理方法:对“历史垃圾”的回收、处理费用由市场占有者按相应的市场占有比例分摊,这也将增加中国企业的负担。
专家观点
据有关部门测算,为了达到RoHS指令,我国电动工具出口企业的成本将普遍上涨10%~15%,这严重影响了企业经济效益。而且,近2年来,电动工具的出口价格虽有一定提高,但却抵消不了原材料价格上涨的国内因素造成的影响,现在又遇到RoHS指令的“干扰”,企业不堪重负。更为严重的是,原材料、相关零部件在实施RoHS指令过程中,存在很大分散性,即样品检测合格,不等于大批量生产的产品合格。
如果将回收成本转嫁到制造商身上,由于欧洲劳动力成本高,可能使回收成本接近或高于制造成本,降低我国产品的竞争力。欧盟这两个法令实施后,电子电器回收成本将转嫁到中国的电子产品制造商身上。我国企业将来在出口时要额外交纳高额的电子垃圾回收费用,由于费用预测将依照很高的欧洲人力成本计算,所以电子垃圾的回收成本可能会接近甚至高于在中国的制造成本。据了解,一台普通彩电的分解、回收、再利用成本可能高达20欧元。这对一直依靠低廉的价格取得竞争优势的中国企业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因为“他们本身利润已经很低了。”
附:国家相关部门已就有害物检测着手制定一系列国标或国际指导性文件。
1.“电子电气产品中限用物质浓度的测定程序”该项目与国际标准同步执行(完成时间要晚于预计的2006年)。
2. “电子电气产品中有害物质检测产品拆分通用要求”(2006年完成)。
3. “电子电气产品中限用物质铅(Pb)、汞(Hg)、镉(Cd)检测方法”(2006年完成)。
4. “电子电气产品中限用物质六价铬(Cr)检测方法”(2006年完成)。
5. “电子电气产品中限用物质多溴联苯(PBB)、多溴联苯醚(PBDE)检测方法”(2006年完成)。
6. “电子电气产品中有害物质铅、汞、镉、铬、溴的快速筛选—X射线荧光光谱(XRF)法”(2006年完成)。
7. “电子电气产品中有害物质组成和含量表示方法的基本要求”(2006年完成)。
中国电器工业协会正在制定的2项标准为: “电子电气产品和系统环境意识设计”(2006年送审)和“环境意识设计—将环境因素引入电子电气产品设计和开发”(2006年完成)。
国家信息产业部制定的法规性文件“电子信息产品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将于近日正式发布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