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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扣车辆,到底是谁触动了运输管理者的敏感神经?
与几位运输公司的经理聊天,说笑之余,免不了谈到运输车辆被扣问题,这个话题对不少运输管理者来说,真是触动了最敏感的神经。而对于交通管理部门而言,怎样正确使用好扣车权,也需要谨而慎之,三思而后行。
翻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就会看到第六十三条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予以暂扣的,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在实际工作中,由于暂扣车辆直接涉及车主、旅客或货主的切身利益,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因此道路运输机构必须慎用和正确使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行使这一职权时,应当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的职权范围和适用条件进行,不得失职,不得扩大适用对象,也不得滥用。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实施道路运输市场监督检查时规定,只有在以下两种情况可以暂扣车辆:一是被暂扣的车辆必须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二是被暂扣的车辆必须是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没有车辆营运证,是指车辆没有按照条例第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取得车辆营运证,以及违反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没有随车携带车辆营运证。使用超过有效期限,或者使用通过非法转让、租借、伪造、变造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的车辆营运证,应当视为没有车辆营运证。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是指道路运输车辆的使用者不能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的现场,提供能够证明该车辆是经依法批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证明。除此之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得暂扣车辆。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实施暂扣车辆强制措施时,应当向当事人签发由省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道路运输车辆暂扣凭证》,必须告知当事人暂扣车辆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暂扣车辆的期限,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如有不服可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签发《道路运输车辆暂扣凭证》送达回证时必须2人签字。填写时,要求内容齐全,字迹工整清晰、无涂改,不得延期和续签,并做好现场询问笔录等相关。
(编辑/宋艳玲)
与几位运输公司的经理聊天,说笑之余,免不了谈到运输车辆被扣问题,这个话题对不少运输管理者来说,真是触动了最敏感的神经。而对于交通管理部门而言,怎样正确使用好扣车权,也需要谨而慎之,三思而后行。
翻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就会看到第六十三条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予以暂扣的,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在实际工作中,由于暂扣车辆直接涉及车主、旅客或货主的切身利益,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因此道路运输机构必须慎用和正确使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行使这一职权时,应当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的职权范围和适用条件进行,不得失职,不得扩大适用对象,也不得滥用。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实施道路运输市场监督检查时规定,只有在以下两种情况可以暂扣车辆:一是被暂扣的车辆必须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二是被暂扣的车辆必须是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没有车辆营运证,是指车辆没有按照条例第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取得车辆营运证,以及违反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没有随车携带车辆营运证。使用超过有效期限,或者使用通过非法转让、租借、伪造、变造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的车辆营运证,应当视为没有车辆营运证。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是指道路运输车辆的使用者不能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的现场,提供能够证明该车辆是经依法批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证明。除此之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得暂扣车辆。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实施暂扣车辆强制措施时,应当向当事人签发由省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道路运输车辆暂扣凭证》,必须告知当事人暂扣车辆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暂扣车辆的期限,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如有不服可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签发《道路运输车辆暂扣凭证》送达回证时必须2人签字。填写时,要求内容齐全,字迹工整清晰、无涂改,不得延期和续签,并做好现场询问笔录等相关。
(编辑/宋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