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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2018年4月2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定: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作出修改(一)删去第二条第二款。(二)删去第二十七条。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作出修改(一)删去第十一条中的"海关凭商检机构签发的货物通关证明验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