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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3月15日,国家工商总局发布了《2008年消费者申诉十大热点》。数据显示,在89种商品消费和87种服务消费的类型中。家用电器、手机、服装和鞋、电信服务,家电维修、洗染服务,邮政服务,金银珠宝,非现场购物、预付款消费等商品和服务消费,成为消费者申诉的十大热点。
在3992件非现场购物申诉中,邮购908件,互联网购物524件、电视购物1731件,其他零售829件。与2007年相比。2008年互联网服务申诉量增幅近30%,网络购物也首次被列八年度消费者申诉十大热点,其中大部分申诉问题都集中在消费者买到的商品与订购的商品不符、商品质量不合格,退货和换货的承诺难兑现、出现消费纠纷后找不到销售商以及交涉和处理的难度较大等。
作为非现场购物的典型体验。在网络购物中或轻或重都存在着这类问题,尤其是网购中假货泛滥的现象已经使之成为众矢之的,被置于舆论的风口浪尖。网络购物作为一个新兴事物、一个庞大且正在蓬勃生长的产业。其中的假货问题已经到了必须予以高度重视并采取切实措施加以遏制的关键点,否则。如果任其继续蔓延下去。其危害性显而易见。甚至将危害电子商务的根本基础。
假货之困扰
2009年“3·15”前夕,新浪科技发起了一项关于网购假货的主题调查。截至2009年3月12日。参与调查的21493名网民中,曾有过在网上买到假货经历的用户占74.9%;称不会因为低价购买假货的用户占67.3%;明知是假货仍选择购买的用户占32.7%;而在针对当前打击网络假货力度满意度的调查选项中,持不满意态度的用户高达83.6%。
可以说,假货问题是任何一个交易市场都会遭遇到的问题。传统市场如此。新兴的网络交易平台自然也难以幸免。但是,在电子商务平台这样一种全新的市场形态中。假货现象这一毒瘤蔓延之快,涉及之广影响之深。某种程度上可以说已经超出了网购消费者,业界以及公众的想象。
据CNNIC2009年1月13日发布的《第23次中国互联网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虽然有30%的网民是网络购物用户,但认为“在网上进行交易是安全的”的网民却不足30%。尽管如此,在新浪科技的调查中,有19550名网友称未来将继续支持网络购物比例高达91.7%;表示未来不会继续网络购物的网友只有1777名,比例仅为8.3%。虽然因为买到假货而不再使用网络购物的网友比例不算高,但如果接连遭受假货困扰,那么91.7%声称继续支持网络购物的网友在网购的心态上势必会发生微妙的变化。
同时,网购假货也引发了消费者维权难的问题。这一现象在C2C平台上尤为严重。事实上,就目前的C2C平台网购交易流程来说,在买家和卖家的交易过程中由于缺乏第三方强力机关的监管,一旦买家买到了假货,如果卖家缺乏诚信,那么在买家和卖家交涉退换的博弈中,从技术层面上买家首先就处于被动局面,没有有力的制衡手段;同时。由于C2C平台上的店主分布在天南海北,并且基本没有工商注册登记,兼之网上商店的虚拟性,客观上工商部门在监管方面也存在一定困难。
假货之根源
就在“3·15”前夕,知名维权人士王海向国家工商总局和浙江省工商局消保处发出举报信,历数淘宝网及网店损害消费者权益的五大“罪状”:隐瞒经营者的真实信息,经营者不提供消费凭证、放任网店进行非法经营、存在网店信用欺诈现象、为假冒伪劣商品发广告。客观地说,这些问题不仅仅是淘宝的问题,在其他C2C平台上也不同程度的存在,这是网购平台特别是C2C平台的先天不足。
综合来看,造成网购平台假货现象日益严重的原因主要有三个方面:
原因之一,商家见利忘义。商家在商业利益的驱使下,一旦没有外在的强力制约与监管,道德自律就显得异常脆弱,很容易失控,如野马脱缰。一发不可收拾。
原因之二,网购平台发展中的失误。为了促使C2C平台这一新兴的交易载体快速发展,运营商最初大都采取了放水养鱼的“先发展,后规范”策略。C2C平台在上线之初,为了吸聚卖家、丰富产品数量以求提升人气,拉高交易额,在没有造成恶劣影响前,对于一些不规范行为往往采取睁只眼闭只眼的态度。可以说,这种发展策略上的失误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售假行为的嚣张气焰,随着时间推移,姑息养奸终致积重难返,等到C2C平台发展到一定规模再想分神整治这一问题时,才发现已经到了不大动干戈就难见成效的地步。
原因之三,监管确有难度。事实上,售假问题在B2C领域相对少见,因为B2C平台的提供商本身就是销售商,直接把住了进货关口,也减少了假货流进B2C平台的可能性。B2C平台上如果出现假货,那么消费者的矛头就会直接指向平台提供商。因此他们大都不会贪图小利,因小失大。而C2C平台上存在的是成千上万的小店主,无形中增大了平台提供商在管理上的难度。同时,由于工商局等行政机关在网购平台的管理方面还处在摸索期,因此使得对这一领域的监管仍相对处于真空状态。这就让一些不法商家更加肆无忌惮,即使偶尔被发现,也可以金蝉脱壳,打一枪换一个地亢另起炉灶再开张。
假货之治理
网购过程中的买卖双方实际上是一种博弈关系,而这种博弈有序进行的前提,或者说双方利益得到有效保障的基础,就是遵守一定的游戏规则。对于网购这一新兴事物而言,要遏制假货泛滥等不规范现象,一方面必须在既有的法律框架下加大监管力度;另一方面还要以与时俱进的态度进一步细化完善法律规范,堵塞漏洞。
就拿王海列举淘宝的五宗罪为例,第一条就是“网店隐瞒卖家真实信息涉嫌侵犯消费者知情权”,对于这一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应该说,这一法律条文对于网店经营者同样适用。因为网店经营者和网购平台的关系实际上就是租赁经营关系。因此按照法律规定,应该标明其真实名称及相关内容,而不是等买家下单付款后才显示出网店经营者登记的姓名是否已经核实以及其现实中的联系方式。
因此,治理假货泛滥等问题,网购平台本身要掌握法律尺度,对网店经营者进行严格审核,更重要的是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必须依法行政,执法必严,切实加大监管力度。
当然,在法律层面,网购这种新型交易形态存在一定的灰色地带,这需要国家立法机关根据形势发展的需求完善法律框架。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国家立法机关完全可以参照这一条文的精神,就网购平台对于网店经营者的售假行为在法律层面规定其负有连带责任,这样将能促进网购平台采取更有力的措施防范整治售假现象。
责任编辑 袁 楚
在3992件非现场购物申诉中,邮购908件,互联网购物524件、电视购物1731件,其他零售829件。与2007年相比。2008年互联网服务申诉量增幅近30%,网络购物也首次被列八年度消费者申诉十大热点,其中大部分申诉问题都集中在消费者买到的商品与订购的商品不符、商品质量不合格,退货和换货的承诺难兑现、出现消费纠纷后找不到销售商以及交涉和处理的难度较大等。
作为非现场购物的典型体验。在网络购物中或轻或重都存在着这类问题,尤其是网购中假货泛滥的现象已经使之成为众矢之的,被置于舆论的风口浪尖。网络购物作为一个新兴事物、一个庞大且正在蓬勃生长的产业。其中的假货问题已经到了必须予以高度重视并采取切实措施加以遏制的关键点,否则。如果任其继续蔓延下去。其危害性显而易见。甚至将危害电子商务的根本基础。
假货之困扰
2009年“3·15”前夕,新浪科技发起了一项关于网购假货的主题调查。截至2009年3月12日。参与调查的21493名网民中,曾有过在网上买到假货经历的用户占74.9%;称不会因为低价购买假货的用户占67.3%;明知是假货仍选择购买的用户占32.7%;而在针对当前打击网络假货力度满意度的调查选项中,持不满意态度的用户高达83.6%。
可以说,假货问题是任何一个交易市场都会遭遇到的问题。传统市场如此。新兴的网络交易平台自然也难以幸免。但是,在电子商务平台这样一种全新的市场形态中。假货现象这一毒瘤蔓延之快,涉及之广影响之深。某种程度上可以说已经超出了网购消费者,业界以及公众的想象。
据CNNIC2009年1月13日发布的《第23次中国互联网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虽然有30%的网民是网络购物用户,但认为“在网上进行交易是安全的”的网民却不足30%。尽管如此,在新浪科技的调查中,有19550名网友称未来将继续支持网络购物比例高达91.7%;表示未来不会继续网络购物的网友只有1777名,比例仅为8.3%。虽然因为买到假货而不再使用网络购物的网友比例不算高,但如果接连遭受假货困扰,那么91.7%声称继续支持网络购物的网友在网购的心态上势必会发生微妙的变化。
同时,网购假货也引发了消费者维权难的问题。这一现象在C2C平台上尤为严重。事实上,就目前的C2C平台网购交易流程来说,在买家和卖家的交易过程中由于缺乏第三方强力机关的监管,一旦买家买到了假货,如果卖家缺乏诚信,那么在买家和卖家交涉退换的博弈中,从技术层面上买家首先就处于被动局面,没有有力的制衡手段;同时。由于C2C平台上的店主分布在天南海北,并且基本没有工商注册登记,兼之网上商店的虚拟性,客观上工商部门在监管方面也存在一定困难。
假货之根源
就在“3·15”前夕,知名维权人士王海向国家工商总局和浙江省工商局消保处发出举报信,历数淘宝网及网店损害消费者权益的五大“罪状”:隐瞒经营者的真实信息,经营者不提供消费凭证、放任网店进行非法经营、存在网店信用欺诈现象、为假冒伪劣商品发广告。客观地说,这些问题不仅仅是淘宝的问题,在其他C2C平台上也不同程度的存在,这是网购平台特别是C2C平台的先天不足。
综合来看,造成网购平台假货现象日益严重的原因主要有三个方面:
原因之一,商家见利忘义。商家在商业利益的驱使下,一旦没有外在的强力制约与监管,道德自律就显得异常脆弱,很容易失控,如野马脱缰。一发不可收拾。
原因之二,网购平台发展中的失误。为了促使C2C平台这一新兴的交易载体快速发展,运营商最初大都采取了放水养鱼的“先发展,后规范”策略。C2C平台在上线之初,为了吸聚卖家、丰富产品数量以求提升人气,拉高交易额,在没有造成恶劣影响前,对于一些不规范行为往往采取睁只眼闭只眼的态度。可以说,这种发展策略上的失误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售假行为的嚣张气焰,随着时间推移,姑息养奸终致积重难返,等到C2C平台发展到一定规模再想分神整治这一问题时,才发现已经到了不大动干戈就难见成效的地步。
原因之三,监管确有难度。事实上,售假问题在B2C领域相对少见,因为B2C平台的提供商本身就是销售商,直接把住了进货关口,也减少了假货流进B2C平台的可能性。B2C平台上如果出现假货,那么消费者的矛头就会直接指向平台提供商。因此他们大都不会贪图小利,因小失大。而C2C平台上存在的是成千上万的小店主,无形中增大了平台提供商在管理上的难度。同时,由于工商局等行政机关在网购平台的管理方面还处在摸索期,因此使得对这一领域的监管仍相对处于真空状态。这就让一些不法商家更加肆无忌惮,即使偶尔被发现,也可以金蝉脱壳,打一枪换一个地亢另起炉灶再开张。
假货之治理
网购过程中的买卖双方实际上是一种博弈关系,而这种博弈有序进行的前提,或者说双方利益得到有效保障的基础,就是遵守一定的游戏规则。对于网购这一新兴事物而言,要遏制假货泛滥等不规范现象,一方面必须在既有的法律框架下加大监管力度;另一方面还要以与时俱进的态度进一步细化完善法律规范,堵塞漏洞。
就拿王海列举淘宝的五宗罪为例,第一条就是“网店隐瞒卖家真实信息涉嫌侵犯消费者知情权”,对于这一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应该说,这一法律条文对于网店经营者同样适用。因为网店经营者和网购平台的关系实际上就是租赁经营关系。因此按照法律规定,应该标明其真实名称及相关内容,而不是等买家下单付款后才显示出网店经营者登记的姓名是否已经核实以及其现实中的联系方式。
因此,治理假货泛滥等问题,网购平台本身要掌握法律尺度,对网店经营者进行严格审核,更重要的是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必须依法行政,执法必严,切实加大监管力度。
当然,在法律层面,网购这种新型交易形态存在一定的灰色地带,这需要国家立法机关根据形势发展的需求完善法律框架。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国家立法机关完全可以参照这一条文的精神,就网购平台对于网店经营者的售假行为在法律层面规定其负有连带责任,这样将能促进网购平台采取更有力的措施防范整治售假现象。
责任编辑 袁 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