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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生实习并非法律意义上的劳动,难以得到《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保护。因此,一些单位以种种实习名义,大量招收实习生,一旦发生伤害事故,单位又以没有建立劳动法律关系为由拒绝赔偿。这时,大家该如何依法维权?
实习报酬如何确定?
案例: 2010年7月初,学校组织晓旭等二十人到一家大型纺织企业实习,安排顶岗劳动。她们所做的工作与其他工人几乎一样,但单位每月只发给每人700元。大家觉得很不公平,一样的劳动,为何薪酬差别如此大?
法律解答:截至目前,对学生实习的报酬,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做出明确规定,依据“参照最相类似”的法律适用原则,可以依照教育部、财政部制定的两部法律来加以确定。《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第8条规定:实习单位应向实习学生支付合理的实习报酬。《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第26条规定: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低于学校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依据上述规定结合本案,学生所付出的是顶岗劳动,与工人一样。那么,其劳动报酬也应该达到与工人接近的数量,从而真正体现“支付合理的实习报酬”。如果在实习时订立有协议或合同的,应依照协议或合同中约定的报酬来兑现。
加班有加班费吗?
案例:刘颖是大四学生,2010年10月,她到一家通信公司实习。想到当下就业困难,她和同学们在实习期间一直很勤奋。公司老总利用了她们的心理,每天派发的任务很多。为此,她们天天加班,双休日也无法保证。当她们索要加班费时,老总却说:“本来是八小时的工作量,是因为你们没经验,不得不加班完成,这不属于加班。”这种说法对吗?
法律解答:这种说法的实质是变换手段来延长工作时间,同加班没有什么两样,是一种违法行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第5条规定:组织安排学生实习,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学生实习提供必要的实习条件和安全健康的实习劳动环境。不得安排学生每天顶岗实习超过八小时。
实习学生可采取下列办法解决:一是请求学校与企业协商解决;二是向当地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或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举报,请求这些职能部门依法制止并对其给予相应的处罚;三是主张延长劳动时间的加班费。
意外受伤谁赔偿?
案例: 王颖被安排在某酒店实习。因对多功能轧面机设备操作不熟练,匆忙中忘记基本操作程序,右手进入轧面机送面时,被碾伤,造成右手皮肤剥脱伤伴血管神经肌腱损伤,为此花去医疗费1.5万余元。医生鉴定其为九级伤残。当她找到学院及酒店要求损害赔偿时,酒店认为王颖的伤害完全是自己违规操作造成的,她自己应承担主要责任,酒店只能承担次要责任;而学校则认为没有责任,不应承担任何赔偿。
法律解答:依据相关法律,该酒店、学校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王颖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第12条规定: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加强对实习学生的劳动安全教育,增强学生安全意识,提高自我防护能力;要为实习学生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等相关保险,具体事宜由学校和实习单位协商办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8条二款规定:因学校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依上述规定,酒店与学校存在的共同错误有两方面:一是未“为实习学生购买意外伤害保险”;二是在安全教育与实际安全保障上存在瑕疵与过错。
酒店虽然进行了实习培训,但其对轧面机具体操作没有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与培训,对王颖的损害结果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学校的责任在于,在学生进入实习单位后疏于管理,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当然王颖违规操作,也应承担一定责任。
自杀责任谁承担?
案例: 2010年7月,学校将田某安排到一家电子公司实习半年。实习期间,电子公司每月支付1500元,并提供住宿。田某因不习惯集体宿舍,自己在外租住。实习第三个月的一天,田某在出租房内服农药身亡。田某的父母认为,女儿与单位之间有事实劳动关系,女儿在实习期间死亡,实习单位和学校负有一定的责任,应承担丧葬费和救济费等,且因为单位未与女儿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支付双倍工资。田某父母的主张能得到法律的支持吗?
法律解答:电子公司、学校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支付双倍工资的请求不能得到支持。田某系自杀身亡,如果没有证据证明是因学校或实习单位的原因而自杀,应属于自己的责任。但《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第4条和第13条规定:实习学生应当严格遵守学校和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管理;未经学校批准,不准擅自离开实习单位;不得自行在外联系住宿;违反实习纪律的学生,应接受指导教师、学校和实习单位的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学校可责令其暂停实习,限期改正。依据此规定,田某擅自在外租房,学校与实习单位却没有对其进行制止、批评教育,而任其在外租房,对此是存在一定过错。
田某系学生,不具有《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身份。所以,不能适用《劳动法》调整,其父母要求支付双倍工资的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编辑李婉莉njlwl@163.com)
实习报酬如何确定?
案例: 2010年7月初,学校组织晓旭等二十人到一家大型纺织企业实习,安排顶岗劳动。她们所做的工作与其他工人几乎一样,但单位每月只发给每人700元。大家觉得很不公平,一样的劳动,为何薪酬差别如此大?
法律解答:截至目前,对学生实习的报酬,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做出明确规定,依据“参照最相类似”的法律适用原则,可以依照教育部、财政部制定的两部法律来加以确定。《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第8条规定:实习单位应向实习学生支付合理的实习报酬。《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第26条规定: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低于学校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依据上述规定结合本案,学生所付出的是顶岗劳动,与工人一样。那么,其劳动报酬也应该达到与工人接近的数量,从而真正体现“支付合理的实习报酬”。如果在实习时订立有协议或合同的,应依照协议或合同中约定的报酬来兑现。
加班有加班费吗?
案例:刘颖是大四学生,2010年10月,她到一家通信公司实习。想到当下就业困难,她和同学们在实习期间一直很勤奋。公司老总利用了她们的心理,每天派发的任务很多。为此,她们天天加班,双休日也无法保证。当她们索要加班费时,老总却说:“本来是八小时的工作量,是因为你们没经验,不得不加班完成,这不属于加班。”这种说法对吗?
法律解答:这种说法的实质是变换手段来延长工作时间,同加班没有什么两样,是一种违法行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第5条规定:组织安排学生实习,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学生实习提供必要的实习条件和安全健康的实习劳动环境。不得安排学生每天顶岗实习超过八小时。
实习学生可采取下列办法解决:一是请求学校与企业协商解决;二是向当地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或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举报,请求这些职能部门依法制止并对其给予相应的处罚;三是主张延长劳动时间的加班费。
意外受伤谁赔偿?
案例: 王颖被安排在某酒店实习。因对多功能轧面机设备操作不熟练,匆忙中忘记基本操作程序,右手进入轧面机送面时,被碾伤,造成右手皮肤剥脱伤伴血管神经肌腱损伤,为此花去医疗费1.5万余元。医生鉴定其为九级伤残。当她找到学院及酒店要求损害赔偿时,酒店认为王颖的伤害完全是自己违规操作造成的,她自己应承担主要责任,酒店只能承担次要责任;而学校则认为没有责任,不应承担任何赔偿。
法律解答:依据相关法律,该酒店、学校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王颖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第12条规定: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加强对实习学生的劳动安全教育,增强学生安全意识,提高自我防护能力;要为实习学生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等相关保险,具体事宜由学校和实习单位协商办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8条二款规定:因学校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依上述规定,酒店与学校存在的共同错误有两方面:一是未“为实习学生购买意外伤害保险”;二是在安全教育与实际安全保障上存在瑕疵与过错。
酒店虽然进行了实习培训,但其对轧面机具体操作没有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与培训,对王颖的损害结果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学校的责任在于,在学生进入实习单位后疏于管理,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当然王颖违规操作,也应承担一定责任。
自杀责任谁承担?
案例: 2010年7月,学校将田某安排到一家电子公司实习半年。实习期间,电子公司每月支付1500元,并提供住宿。田某因不习惯集体宿舍,自己在外租住。实习第三个月的一天,田某在出租房内服农药身亡。田某的父母认为,女儿与单位之间有事实劳动关系,女儿在实习期间死亡,实习单位和学校负有一定的责任,应承担丧葬费和救济费等,且因为单位未与女儿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支付双倍工资。田某父母的主张能得到法律的支持吗?
法律解答:电子公司、学校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支付双倍工资的请求不能得到支持。田某系自杀身亡,如果没有证据证明是因学校或实习单位的原因而自杀,应属于自己的责任。但《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第4条和第13条规定:实习学生应当严格遵守学校和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管理;未经学校批准,不准擅自离开实习单位;不得自行在外联系住宿;违反实习纪律的学生,应接受指导教师、学校和实习单位的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学校可责令其暂停实习,限期改正。依据此规定,田某擅自在外租房,学校与实习单位却没有对其进行制止、批评教育,而任其在外租房,对此是存在一定过错。
田某系学生,不具有《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身份。所以,不能适用《劳动法》调整,其父母要求支付双倍工资的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编辑李婉莉njlwl@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