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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既是一个国家建构和政府主导的过程,也是一个农民参与和发挥主体性的过程。现阶段,农民在农村文化建设中的主体地位逐渐被政府取代,导致其主体失位和集体失语;政府缺少民意沟通,公共文化产品供给与农民文化需求基本错位;农民在农村文化权益享受方面的制度性歧视,使农村公共文化设施等公共文化产品的低供给率与低使用率并存。只有充分发挥农民的主体性,摆正农村公共文化产品供需关系中政府主导与以农民为主体的定位关系,建构以农民需求为导向的公共文化产品供给制度,依托民间特色文化资源大力倡导鼓励农民自办文化,加大政府对农村公共文化建设的财政投入,推动制度创新,才能实现农村公共文化产品的供需平衡,实现文化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最优,推动农村文化大发展大繁荣。
关键词:农民主体性;公共文化产品供给;农村文化建设;城乡文化一体化
中图分类号:G1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0751(2013)12—0101—06
农村公共文化产品的提供是满足农村居民基本文化权益、加强农村文化建设、实现城乡文化一体化建设的重要内容。目前,我国农村文化建设主体主要是政府,而需求主体是农村居民。农村公共文化产品主要由政府供给,政府依靠“送文化下乡”等活动实现其在农村文化建设中的不可替代作用;农村居民作为文化产品的被动接受者,在农村文化建设中的主体性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实际上,农村文化建设既是一个国家建构和政府主导的过程,也是一个农民参与和发挥主体性的过程。在城乡文化一体化的大背景下,农民的主动参与及集体创造即农民的主体性日趋成为影响和制约乡村文化建设绩效的关键要素。
所谓农民的主体性,简单地说就是农民的自主性、自为性、选择性和创造性。具体说来,就是农民这一群体在农村公共文化产品提供这一过程中作为主体所体现出来的主人翁意识和要求,能主动地、自觉地参与农村文化建设的各项活动,将自身的创造性发挥出来,并逐步成为农村公共文化产品供给乃至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中坚力量。
新农村建设以来,我国农村文化建设取得了显著的成就,尤其是政府的主导作用得到了充分的发挥。然而,在农村文化建设尤其是在农村公共文化产品的供给方面,农民的主体性没能充分发挥出来。增强农民主体性、丰富农村公共文化产品供给、满足农村居民的基本文化权益需要,成为城乡文化一体化建设和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中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作为全国“农村文化大院”的开创者和农村文化建设的先行者,河南省是农业大省,其公共文化产品供给现状有着典型的代表性。2013年2月至3月间,华中师范大学國家文化产业研究中心农民文化生活调研课题组深入河南省不同地市的七个村落进行了问卷调查和访谈,并用SPSS软件对所得出的数据进行了统计分析。根据地理分布、经济状况、文化差异等不同因素,本次调研共选择了河南省的七个村落,分别是:周口市西华县田口乡许营村;新郑市龙王乡岗冯村;南阳市方城县赵河镇大布王村;驻马店市平舆县西洋店镇贾营村;南阳市镇平县柳泉乡任家庄村;信阳市罗山县尤店乡双楼村;商丘市永城市龙岗乡田楼村。每个村落随机调研30个农户,并对每个农户随机问卷调查1人,访谈1至2人,其中接受问卷调查的居民必须为常住人口。在被调查农户中,男性占55.7%,女性占44.3%;小学及小学以下学历的占21.9%,初中学历的占57.6%,高中学历的占17.1%,大专学历的占1.9%,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仅占1.4%;家庭人均年收入2000元以下的占13.3%,2001—5000元占20.5%,5001—8000元占25.7%,8001—10000元占26.2%,10001—20000元的占10.0%,20001—50000元的占4.3%。
一、农民主体性缺失下的农村
公共文化产品供给现状首先,农民在农村文化建设中的主体地位被政府取代,导致其主体失位和集体失语,农村公共文化产品多限于政府的单一模式供给。
农民对农村文化建设的广泛关注和自觉参与,是建设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重要基石,是推动农村文化发展的重要因素。充分发挥农民自身的主体性,尊重其话语权及其在精神文化方面的基本需求,真正让农民当家做主并参与农村文化建设的各个进程,才能保证农村文化建设健康协调可持续地向前发展,实现农村文化大发展大繁荣。
然而,通过对河南省部分村庄的调查我们发现,农民在农村文化建设中参与度较低,其主体地位被地方政府取代。当前以政府为主导的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和城乡文化一体化建设中,很多村庄的现状是“政府大动而农民不动”,地方政府成为农民群体的“代言人”,基本上主导了农村公共文化产品供给和农村文化建设的进程。令人担忧的是,作为农村文化建设的主体,更是公共文化产品供给的直接和最终受益者,农民却在这利益攸关的农村文化建设中集体失语,俨然是农村文化建设的“冷眼旁观者”。甚至部分农民在接受采访时认为,公共文化产品的供给本来就是“政府的事情”,与自身无关。
在受访者中,42.9%的农户认为农村文化建设的主体是村委会,31.0%的农户认为是上级政府,只有9.5%的农户认为应是农民自身。农民在农村文化建设中的主体失位和集体失语,使农民意识不到自身在农村公共文化产品供给方面的责任和义务,对自身在农村文化建设中应该扮演的角色漠不关心,积极性和主动性较差,农民的主体地位不能得到体现和真正落实。
与农民的态度截然相反,中央政府不断加大对农村的财政支持力度,地方政府也采取各种措施来推动农村文化建设。地方政府不仅是农村文化建设的经费供给主体,也是农村公共文化建设的主体。由于农民的主体性缺位,导致农村公共文化产品的供给主要局限于政府供给的单一模式。同时,政府的公共文化产品供给方式又多集中在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中的公共文化设施的完善和“送文化下乡”活动。
其次,政府在文化供给方面缺少民意沟通,使农民参与农村文化建设的动力严重不足,公共文化产品供给与农民文化需求基本错位。 尊重农民的基本文化权益,满足其基本的精神文化需求,是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乃至农村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推动农村文化建设向前发展的不竭动力。在文化建设中农民主体失位和集体失语的情况下,农民的文化需求和基本意愿没能得到应有的尊重,农民的话语权也没能得到应有的表达。因而,农民在参与农村文化建设中就显得心不在焉乃至动力不足。因此,政府主导下的公共文化产品供给就变得曲高和寡,在现实中则表现为农村公共文化产品的供需基本错位。
以“送文化下乡”活动为例,存在着如下问题:一是次数明显偏少,平均每个乡镇政府每年仅举行了2.87次;二是没有固定时间,没有稳定化和常态化,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民对送文化活动的热衷度;三是送文化的内容也与农民需求不符。政府送文化主要集中在“送电影”、“开展农业技术培训”、“送戏、送文艺节目(歌舞、晚会等)”3项,但农村居民对政府送文化的要求是多元化的,排在前8位的依次是:“送戏下乡”、“组织农业科技培训”、“送电影下乡”、“政府资助年节民俗活动”、“送书、借书(流动车借书)”、“组织体育比赛”、“扶持农家书屋”、“文化工作者下乡服务(写春联、下乡文艺辅导等)”。由于公共文化产品供需基本脱节,政府的努力农民却并不“领情”。
最后,农民在农村文化权益享受方面的制度性歧视,使农民在农村公共文化产品供给方面的创造性难以发挥出来,造成了农村公共文化设施等公共文化产品的低供给率与低使用率并存。
农民的积极性与创造性是衡量农民主体性强弱的显著标志,在农村文化建设中有着不可估量的作用。充分发挥农民自身在农村文化建设中的创造性,使其享受社会主义文化成果并醉心于家乡的文化建设,需要强有力的制度保障。
调查中我们发现,农民创造性的发挥由于城乡二元结构传统体制而缺乏制度保障,使农民在国民文化待遇和基本文化权益方面遭遇制度性歧视。国家在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中对农村投入偏低和城乡资源配置不均,造成农村公共文化产品与服务往往供不应求,农村文化建设因缺乏更多的资金和资源而不能取得更大成绩,城乡文化一体化建设的进一步发展举步维艰。城市中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涉及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电台、电视台等多个公共文化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而农村的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不仅项目较少,而且供给率较低。调研中笔者发现,竟有70.5%的受访者认为本村没有农家书屋,70.5%的受访者认为本村没有文化大院,74.3%的受访者认为本村没有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服务点,而这些基本上都是河南省乃至全国农村文化建设中重点投资兴建的公共文化设施。另外,认为本村没有网吧、棋牌室、健身房、茶馆、教堂寺庙、祠堂、篮球场(运动场)、体育健身路径的受访者比例依次为:89.0%、71.0%、91.4%、98.1%、75.7%、84.8%、71.0%、82.4%。更令人擔忧是,在所有受访农户中,认为“有此种设施,但几乎不去这些文化活动地点”的也占据了一大部分,如农家书屋为22.4%,文化大院为23.3%,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服务点为23.8%;认为“本村有这种文化设施,且去这些地点活动”的受访者的比率相当低,农家书屋仅为7.1%,文化大院仅为6.2%,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服务点仅为1.9%,占比例最高的三项反而为教堂寺庙11.4%、祠堂10.9%和棋牌室9.5%。这充分说明政府对农村公共文化设施的低供给率与农村居民的低使用率是并存的。
城乡在文化建设中的巨大差异,一方面损害了农民的基本文化权益,也影响了农民参与农村文化建设的独立性与自主性,更制约了农民的能动性和创造性的发挥。农民无法享受应有的国民待遇,因而不能以主人翁的姿态按照自己的意愿能动地参与乡村文化建设,从而抑制了其能动性的发挥。
二、农民在农村公共文化产品供给方面
主体性缺失的深层次原因分析农民在农村公共文化产品供给中的主体性缺失,并不仅仅是“政府主导农村文化建设全过程”那么简单。相反,农民的主体性缺失是一个长期的复杂的过程,有着深刻的历史根源和现实原因。
我国农村文化建设中农民主体性的缺失,有着深刻的历史原因。我国传统农业生产方式、传统文化精神的延续和渗透以及传统政治体制的束缚,都或多或少地影响着农民主体性的形成和发展。
第一,中国传统的农业生产方式影响着农民主体性的形成。“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全过程。”①与西方强调个体为生存基因的生存方式不同,几千年来,中国是在传统农业集体协作的共同劳动中形成的以群体为基础的社会,农民靠天吃饭,聚族而居,奉行的是自给自足的生产方式。因此,在农业活动中农民对自然和群体有着先天的依赖性,自然表现出对自然和家族的敬畏,无形之中会磨灭农民作为独立个体的主体意识。
第二,传统文化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农民主体性的形成。建立在传统农耕经济基础之上的传统文化,同宗法家族制度的社会结构和儒家伦理思想密不可分。由宗族走向国家、由血缘关系维系社会制度,家国同构,一个国就是一个家的扩张和延伸。深受“三纲五常”的宗法原则熏陶,农村社会“重家族轻个人、重群体轻个体”的现象特别严重。在这样以家族为本位的根深蒂固的观念的影响下,农民个体的主体意识进一步淡化。
第三,我国漫长的封建专制制度阻碍了农民主体性的生成。在高度集中的中央集权的体制下,封建官僚是执掌民众生杀大权的衣食父母,君贵民贱、官尊民卑。受官僚政治体制的长期束缚,民众不得不习惯于依赖集体和家族,逐渐变得唯命是从、逆来顺受、任劳任怨,缺乏自主意识,从而进一步制约着农民主体性意识的形成和发展。
从现实的原因来看,我国已有的政治经济制度和农民自身的原因,也使政府在农村公共文化产品的供给与服务中得不到民众的理解与支持。
第一,乡村社会多年来已经形成了由村委会、村民和外来者三方共同营造的公共文化空间,而政府带着好意进入这个文化空间时,得不到民众的认可和积极参与。我国乡民社会大都形成了定期定点举行的民俗表演、节日习俗、庙会等公共文化空间。在这个公共文化空间内,文化产品和服务的提供者多为自发组织的文化精英,农民也能乐在其中并乐此不疲。相反,地方政府满怀好意地“强行介入”文化空间,农民不仅不觉得是帮助他们,反而觉得是“搅局”,打破了原有的平静和谐的文化氛围,因此对政府的文化供给农民并不“领情”。政府原本只想作为经费供给主体的初衷没能实现,不得不自导自演,逐渐取代了公共文化建设中民众的主体性。 第二,公共文化产品供给中存在着隐秘的“搭便车”行为,也使农民的能动性尤其是农民整体的积极性不能得到充分发挥。由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基本职能是向民众提供不可分的、统一的、非排他性的文化产品与服务,因此任何农民个体成员在公共文化服务中的“努力和牺牲”,其结果都是农民整个群体成员所共享。在这样不合理的成本收益结果下,“搭便车”的行为不可避免。尤其是随着群体人数的增加,“搭便车”的行为就越容易产生,也更难以发现。在市场经济体制的熏陶下,较为理性、自利的农民都不愿意参与公共文化的建设之中,不愿意为集体的利益而参与其中。在农村社会农民数量众多的现实情况下,农民大多对农村文化建设表现得较为消极和漠不关心。
第三,农民在经济水平、文化程度、消费能力等方面的客观原因,也使自身参与公共文化产品供给的积极性大大降低。农民主体性的发挥大多受自身经济条件的制约。“当人们还不能使自己吃喝住穿在质和量方面得到充分的供应的时候,人们就根本不能获得解放。”②在农村文化建设中,农民如果不能从中得到经济实惠,参与建设的主动性自然不能发挥出来。在小农经济条件下,农户的经济收入较低,调查中我们发现有85.7%的农户年人均收入在1万元以下。在经济条件不佳的情况下,农民的文化消费能力自然偏低,受访者年文化消费在300元以下的占到了72.9%。农民文化消费的疲软与其经济收入相关,同时也与农民自身较低的文化欣赏水平相关。当政府文化工作者带着精心挑选的“文化精品”下乡后,农民大多表现得“不太感冒”,因为他们大多看不懂或者不喜欢看。
三、农民主体作用的嵌入与强化:实现农村
公共文化产品供需平衡的路径选择提供健康向上的公共文化产品及服务,满足农村居民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不仅是提高农民生活幸福指数、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的内在要求,也是当前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及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任务。“根据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农民生活日益富裕,物质基础有了很大的提高,其精神层次的需求就自然激发出来了。在我国农村,由于存在上述农村公共文化产品供给缺乏的现状,如果不注意加强农村公共文化产品的供给去满足农民的精神文化需求,就会导致他们只能去一些带有糟粕性质的文化中去寻找精神安慰,如封建迷信、赌博、信仰邪教等等,从而导致新农村建设目标的偏离。”③新时期内,发挥农民的主体性,让其自觉性、主动性、创造性和选择性充分显现出来,才能实现农村公共产品的供需平衡,实现文化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最优,推动农村文化大繁荣大发展。
首先,应转变思想,更新认识,摆正农村公共文化产品供需关系中政府主導与农民主体的定位及关系。
面对许多基层政府在农村文化建设中越俎代庖的现实,政府作为经费供给主体的前提要长期坚持,同时必须增强农民的主体性,恢复农民在公共文化建设中的主体地位。这就要求我们摆正政府和农民在农村公共文化产品供给中的地位,协调两者之间的关系。
第一,基层政府应该转变思想,更新认识,转变乡村文化建设中的工作职能,强化自身的为人民服务意识,确保发挥主导作用。政府的主导作用要体现到实处,但不能大包大揽,具体表现为:基本的文化政策扶持和公共文化财政投入,定期开展文化宣传,制定地方文化发展规划等。总之,政府的职能要由管理向服务转变,引导而不能代替,支持而不能包办,尽可能地提供资金、政策和技术支持,调动民众参与文化建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第二,政府应积极培育和引导第三方的力量共同参与农村地区的公共文化产品供给,形成政府、市场和非政府组织乃至农民自身四方联合的四方供给模式。综合发挥政府权威供给、市场商业供给、社会自主供给和志愿供给相结合的优势,从而形成互相补充、互相竞争、互相合作的关系,才能实现优势互补,从而减少或杜绝“政府失灵”、“市场失灵”、“非政府组织失灵”等现象,最大程度地满足农村居民对公共文化产品与服务的多元化需求。
第三,要实现农民主体复位,激发农民自身在农村公共文化建设中的主体意识。这就要求政府在农村文化建设中应加大宣传力度,使农民明白农村文化建设是民众自己的事情,应该主动加入农村公共文化建设的行动中来。在农村公共文化产品的供给中,要放手发动农民,使其拥有基本的文化建设的知情权、决策权和监督权,引导和组织农民能积极主动地为公共文化建设服务,逐渐培养独立自主的主体意识和自力更生的文化供给能力。只有这样才能唤醒农民自身的主体意识,才能使农民消极被动的文化建设态度转变为积极主动的文化自觉意识。
其次,尊重农民的多样化文化需求,建构农民需求导向的公共文化产品供给制度,将农民的选择性和自为性发挥出来。
农民有着多元化的文化需求,基层政府简单综合农民意愿之后的一个后设性假设,凭借自己的意愿“替民做主”,造成了目前较多地区“送文化下乡”活动内容的供需脱节。实质上,农民对公共文化产品的需求同样遵循“先生产,后生活;先发展,后维持;先个体分享的公共产品,后集体分享的公共产品”④的差位需求结构原则,而不是政府文化工作者“拍脑袋式”的主观臆断,应是农民出于对自身文化需求的一个理性的计算,因此应根据这种差位需求结构来构建农村公共文化产品供给制度。自然,农民需求就成为农村公共文化产品供给的重要依据和终极标尺。它决定着农村公共文化产品供给的数量、内容、层次和次序。然而,民众在表达公共文化产品的需求时,大多偏向能给自身带来直接利益的内容,对能给集体带来较多实惠的需求则不太关注。因此,在农村文化建设中,一方面要将农民的文化需求作为公共文化产品供给制度的核心和动力,另一方面也要防止农民在需求表达中存在的集体非理性的集体行动的情形。
第一,结合不同地域、不同经济发展阶段、不同文化圈乃至不同季节的农村居民的文化需求,加强农民文化需求的差异化研究,依照农民文化需求的位序结构提供不同内容、数量和层次的公共文化产品,要按照农民需求位序结构安排不同性质和层次的资源提供公共产品,并使之成为农村公共文化产品供给制度建构中的首要任务。 第二,建立有效的农民需求表达机制,防止政府“越俎代庖”而出现供需偏差。只有让农民真正表达出自我的文化需求,才能为实现农村公共文化产品的供需平衡提供核心信息,让民众当家做主,理解政府在农村文化建设中的良苦用心及最终目的,使农民知悉自身是农村公共文化供给的最终受益者,从而克服集体非理性的公共选择困境。
第三,完善由农民参与的公共文化产品的决策制度,使民众能真正发挥能动性,真正参与到关乎切身利益的公共文化产品供给的决策中来。在传统的以政府为主导的公共文化产品供给制度中,政府总是假设自己比农民更加了解农民的文化需求,从而按照政府意愿来决定公共文化产品供给的内容和数量,结果导致民众参与公共文化产品供给的动力不足或者政府提供的文化内容与需求脱节,甚至出现依据距离政权中心的远近来差序式提供公共文化产品的现象。这种假设没有看到各级政府组织和官员的自利性追逐,使农民的公共文化产品一方面可能出现人为的区域差异,另一方面农民真正的文化需求却没有得到满足。完善由农民参与的公共文化产品决策制度,可以有效规避单一依靠政府决策而带来的供需偏差。
再次,以政府为主导或由村委会组织,依托民间特色文化资源,大力倡导鼓励农民自办文化,将农民的自觉性和创造性发挥出来,使之真正成为农村文化建设的主体。简言之,就是政府要就地取材,变废为宝,将“办文化”逐步向“种文化”转变。
以往政府“送文化下乡”的效果欠佳,与公共文化产品“自上而下”的供给体制有着很大关联。在村委会的组织下,积极扶持当地农村土生土长的自办文化社团,并大胆创新、与时俱进,将对改变目前农村公共文化产品供给形式过于单一、内容脱离实际等问题有较大帮助。“由于我国长期是农业社会,小农经济有很长历史,因此农村传统文化如秧歌文化、二人转文化等,都很受农民欢迎,也对农民有着先天的吸引力和亲和性。而且这些社团大多是从农村中成长起来的,最知道农民的实际文化需求,可以说是一种‘自下而上’的供给机制。”⑤在村委会组织的积极引导下,农民以镇、村为单位,以特色为导向成立秧歌队、舞蹈队、器乐队、歌唱队、曲艺队等半公益性的文化艺术团队,将会成为農村公共文化产品供给的生力军。“当然,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农村公共文化产品供给的重要内容,农民自办文化社团要注意与时俱进,在表演的形式和内容上应该增强时代特色,在密切契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前提下,要能够体现新农村建设的风貌,而不能过于低俗和陈旧,否则对农民精神文化建设效果会适得其反。”⑥
最后,加大政府对农村公共文化建设的财政投入,推动制度创新,为农民在文化建设中充分发挥主体性构筑制度平台。
第一,注重村一级的公共文化空间建设,完善和丰富以文化大院和“送文化下乡”活动为主的农村公共文化产品供给的单一形式,使农村文化建设真正能建设到农民头上。在固定性公共文化产品供给方面,供给重心可由县、乡(镇)一级延伸至村一级,除了充分发挥文化大院的综合文化功能外,还应该将其活动举办、图书借阅、信息查询、科技培训等功能发挥出来,同时应开辟新的农村文化地点,例如村一级的文化站、图书室、健身中心、农家书屋、篮球场和羽毛球场等。在短暂性公共文化产品供给方面,应增加和丰富“送文化下乡”活动的形式和内容。要及时更新“送文化下乡”的内容,增加活动次数、提升演出质量,并将百姓喜闻乐见的文化活动固定化、常态化。
第二,建立提升农民文化素养的教育培训机制,培育具备一定科技知识和技能的新型农民。虽然这将是一个艰难和长期的过程,但这将是我国农民发展的总体趋势。发展教育事业尤其是农村职业教育、继续教育和成人教育,并加快农村现代远程教育,是未来培育新型农民的重要途径,是提升农民文化素质的根本手段。
第三,开展科技知识讲座和劳动技能培训,提高农民的科技知识水平和技能,增强农民自身的致富能力和自我发展能力,改善农民自身的经济状况,为农民向新型农民的转变打下牢固的经济基础,也为先进文化在农村扎根与传播创造条件,逐步使农民成为农村公共文化产品供给的受益者和主体。
总之,只有充分发挥农民的主体性,摆正农村公共文化产品供需关系中政府主导与以农民为主体的定位关系,建构以农民需求为导向的公共文化产品供给制度,依托民间特色文化资源大力倡导鼓励农民自办文化,并加大政府对农村公共文化建设的财政投入,推动制度创新,才能实现农村公共产品的供需平衡,实现文化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最优,推动农村文化大发展大繁荣。
注释
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82页。②《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2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368页。③⑤⑥亓鋆:《新农村建设与公共文化产品供给》,《人民论坛》2011年第20期。④刘义强:《建构农民需求导向的公共产品供给制度》,《华中师范大学学报》2006年第3期。
责任编辑:采薇
关键词:农民主体性;公共文化产品供给;农村文化建设;城乡文化一体化
中图分类号:G1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0751(2013)12—0101—06
农村公共文化产品的提供是满足农村居民基本文化权益、加强农村文化建设、实现城乡文化一体化建设的重要内容。目前,我国农村文化建设主体主要是政府,而需求主体是农村居民。农村公共文化产品主要由政府供给,政府依靠“送文化下乡”等活动实现其在农村文化建设中的不可替代作用;农村居民作为文化产品的被动接受者,在农村文化建设中的主体性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实际上,农村文化建设既是一个国家建构和政府主导的过程,也是一个农民参与和发挥主体性的过程。在城乡文化一体化的大背景下,农民的主动参与及集体创造即农民的主体性日趋成为影响和制约乡村文化建设绩效的关键要素。
所谓农民的主体性,简单地说就是农民的自主性、自为性、选择性和创造性。具体说来,就是农民这一群体在农村公共文化产品提供这一过程中作为主体所体现出来的主人翁意识和要求,能主动地、自觉地参与农村文化建设的各项活动,将自身的创造性发挥出来,并逐步成为农村公共文化产品供给乃至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中坚力量。
新农村建设以来,我国农村文化建设取得了显著的成就,尤其是政府的主导作用得到了充分的发挥。然而,在农村文化建设尤其是在农村公共文化产品的供给方面,农民的主体性没能充分发挥出来。增强农民主体性、丰富农村公共文化产品供给、满足农村居民的基本文化权益需要,成为城乡文化一体化建设和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中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作为全国“农村文化大院”的开创者和农村文化建设的先行者,河南省是农业大省,其公共文化产品供给现状有着典型的代表性。2013年2月至3月间,华中师范大学國家文化产业研究中心农民文化生活调研课题组深入河南省不同地市的七个村落进行了问卷调查和访谈,并用SPSS软件对所得出的数据进行了统计分析。根据地理分布、经济状况、文化差异等不同因素,本次调研共选择了河南省的七个村落,分别是:周口市西华县田口乡许营村;新郑市龙王乡岗冯村;南阳市方城县赵河镇大布王村;驻马店市平舆县西洋店镇贾营村;南阳市镇平县柳泉乡任家庄村;信阳市罗山县尤店乡双楼村;商丘市永城市龙岗乡田楼村。每个村落随机调研30个农户,并对每个农户随机问卷调查1人,访谈1至2人,其中接受问卷调查的居民必须为常住人口。在被调查农户中,男性占55.7%,女性占44.3%;小学及小学以下学历的占21.9%,初中学历的占57.6%,高中学历的占17.1%,大专学历的占1.9%,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仅占1.4%;家庭人均年收入2000元以下的占13.3%,2001—5000元占20.5%,5001—8000元占25.7%,8001—10000元占26.2%,10001—20000元的占10.0%,20001—50000元的占4.3%。
一、农民主体性缺失下的农村
公共文化产品供给现状首先,农民在农村文化建设中的主体地位被政府取代,导致其主体失位和集体失语,农村公共文化产品多限于政府的单一模式供给。
农民对农村文化建设的广泛关注和自觉参与,是建设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重要基石,是推动农村文化发展的重要因素。充分发挥农民自身的主体性,尊重其话语权及其在精神文化方面的基本需求,真正让农民当家做主并参与农村文化建设的各个进程,才能保证农村文化建设健康协调可持续地向前发展,实现农村文化大发展大繁荣。
然而,通过对河南省部分村庄的调查我们发现,农民在农村文化建设中参与度较低,其主体地位被地方政府取代。当前以政府为主导的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和城乡文化一体化建设中,很多村庄的现状是“政府大动而农民不动”,地方政府成为农民群体的“代言人”,基本上主导了农村公共文化产品供给和农村文化建设的进程。令人担忧的是,作为农村文化建设的主体,更是公共文化产品供给的直接和最终受益者,农民却在这利益攸关的农村文化建设中集体失语,俨然是农村文化建设的“冷眼旁观者”。甚至部分农民在接受采访时认为,公共文化产品的供给本来就是“政府的事情”,与自身无关。
在受访者中,42.9%的农户认为农村文化建设的主体是村委会,31.0%的农户认为是上级政府,只有9.5%的农户认为应是农民自身。农民在农村文化建设中的主体失位和集体失语,使农民意识不到自身在农村公共文化产品供给方面的责任和义务,对自身在农村文化建设中应该扮演的角色漠不关心,积极性和主动性较差,农民的主体地位不能得到体现和真正落实。
与农民的态度截然相反,中央政府不断加大对农村的财政支持力度,地方政府也采取各种措施来推动农村文化建设。地方政府不仅是农村文化建设的经费供给主体,也是农村公共文化建设的主体。由于农民的主体性缺位,导致农村公共文化产品的供给主要局限于政府供给的单一模式。同时,政府的公共文化产品供给方式又多集中在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中的公共文化设施的完善和“送文化下乡”活动。
其次,政府在文化供给方面缺少民意沟通,使农民参与农村文化建设的动力严重不足,公共文化产品供给与农民文化需求基本错位。 尊重农民的基本文化权益,满足其基本的精神文化需求,是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乃至农村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推动农村文化建设向前发展的不竭动力。在文化建设中农民主体失位和集体失语的情况下,农民的文化需求和基本意愿没能得到应有的尊重,农民的话语权也没能得到应有的表达。因而,农民在参与农村文化建设中就显得心不在焉乃至动力不足。因此,政府主导下的公共文化产品供给就变得曲高和寡,在现实中则表现为农村公共文化产品的供需基本错位。
以“送文化下乡”活动为例,存在着如下问题:一是次数明显偏少,平均每个乡镇政府每年仅举行了2.87次;二是没有固定时间,没有稳定化和常态化,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民对送文化活动的热衷度;三是送文化的内容也与农民需求不符。政府送文化主要集中在“送电影”、“开展农业技术培训”、“送戏、送文艺节目(歌舞、晚会等)”3项,但农村居民对政府送文化的要求是多元化的,排在前8位的依次是:“送戏下乡”、“组织农业科技培训”、“送电影下乡”、“政府资助年节民俗活动”、“送书、借书(流动车借书)”、“组织体育比赛”、“扶持农家书屋”、“文化工作者下乡服务(写春联、下乡文艺辅导等)”。由于公共文化产品供需基本脱节,政府的努力农民却并不“领情”。
最后,农民在农村文化权益享受方面的制度性歧视,使农民在农村公共文化产品供给方面的创造性难以发挥出来,造成了农村公共文化设施等公共文化产品的低供给率与低使用率并存。
农民的积极性与创造性是衡量农民主体性强弱的显著标志,在农村文化建设中有着不可估量的作用。充分发挥农民自身在农村文化建设中的创造性,使其享受社会主义文化成果并醉心于家乡的文化建设,需要强有力的制度保障。
调查中我们发现,农民创造性的发挥由于城乡二元结构传统体制而缺乏制度保障,使农民在国民文化待遇和基本文化权益方面遭遇制度性歧视。国家在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中对农村投入偏低和城乡资源配置不均,造成农村公共文化产品与服务往往供不应求,农村文化建设因缺乏更多的资金和资源而不能取得更大成绩,城乡文化一体化建设的进一步发展举步维艰。城市中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涉及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电台、电视台等多个公共文化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而农村的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不仅项目较少,而且供给率较低。调研中笔者发现,竟有70.5%的受访者认为本村没有农家书屋,70.5%的受访者认为本村没有文化大院,74.3%的受访者认为本村没有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服务点,而这些基本上都是河南省乃至全国农村文化建设中重点投资兴建的公共文化设施。另外,认为本村没有网吧、棋牌室、健身房、茶馆、教堂寺庙、祠堂、篮球场(运动场)、体育健身路径的受访者比例依次为:89.0%、71.0%、91.4%、98.1%、75.7%、84.8%、71.0%、82.4%。更令人擔忧是,在所有受访农户中,认为“有此种设施,但几乎不去这些文化活动地点”的也占据了一大部分,如农家书屋为22.4%,文化大院为23.3%,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服务点为23.8%;认为“本村有这种文化设施,且去这些地点活动”的受访者的比率相当低,农家书屋仅为7.1%,文化大院仅为6.2%,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服务点仅为1.9%,占比例最高的三项反而为教堂寺庙11.4%、祠堂10.9%和棋牌室9.5%。这充分说明政府对农村公共文化设施的低供给率与农村居民的低使用率是并存的。
城乡在文化建设中的巨大差异,一方面损害了农民的基本文化权益,也影响了农民参与农村文化建设的独立性与自主性,更制约了农民的能动性和创造性的发挥。农民无法享受应有的国民待遇,因而不能以主人翁的姿态按照自己的意愿能动地参与乡村文化建设,从而抑制了其能动性的发挥。
二、农民在农村公共文化产品供给方面
主体性缺失的深层次原因分析农民在农村公共文化产品供给中的主体性缺失,并不仅仅是“政府主导农村文化建设全过程”那么简单。相反,农民的主体性缺失是一个长期的复杂的过程,有着深刻的历史根源和现实原因。
我国农村文化建设中农民主体性的缺失,有着深刻的历史原因。我国传统农业生产方式、传统文化精神的延续和渗透以及传统政治体制的束缚,都或多或少地影响着农民主体性的形成和发展。
第一,中国传统的农业生产方式影响着农民主体性的形成。“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全过程。”①与西方强调个体为生存基因的生存方式不同,几千年来,中国是在传统农业集体协作的共同劳动中形成的以群体为基础的社会,农民靠天吃饭,聚族而居,奉行的是自给自足的生产方式。因此,在农业活动中农民对自然和群体有着先天的依赖性,自然表现出对自然和家族的敬畏,无形之中会磨灭农民作为独立个体的主体意识。
第二,传统文化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农民主体性的形成。建立在传统农耕经济基础之上的传统文化,同宗法家族制度的社会结构和儒家伦理思想密不可分。由宗族走向国家、由血缘关系维系社会制度,家国同构,一个国就是一个家的扩张和延伸。深受“三纲五常”的宗法原则熏陶,农村社会“重家族轻个人、重群体轻个体”的现象特别严重。在这样以家族为本位的根深蒂固的观念的影响下,农民个体的主体意识进一步淡化。
第三,我国漫长的封建专制制度阻碍了农民主体性的生成。在高度集中的中央集权的体制下,封建官僚是执掌民众生杀大权的衣食父母,君贵民贱、官尊民卑。受官僚政治体制的长期束缚,民众不得不习惯于依赖集体和家族,逐渐变得唯命是从、逆来顺受、任劳任怨,缺乏自主意识,从而进一步制约着农民主体性意识的形成和发展。
从现实的原因来看,我国已有的政治经济制度和农民自身的原因,也使政府在农村公共文化产品的供给与服务中得不到民众的理解与支持。
第一,乡村社会多年来已经形成了由村委会、村民和外来者三方共同营造的公共文化空间,而政府带着好意进入这个文化空间时,得不到民众的认可和积极参与。我国乡民社会大都形成了定期定点举行的民俗表演、节日习俗、庙会等公共文化空间。在这个公共文化空间内,文化产品和服务的提供者多为自发组织的文化精英,农民也能乐在其中并乐此不疲。相反,地方政府满怀好意地“强行介入”文化空间,农民不仅不觉得是帮助他们,反而觉得是“搅局”,打破了原有的平静和谐的文化氛围,因此对政府的文化供给农民并不“领情”。政府原本只想作为经费供给主体的初衷没能实现,不得不自导自演,逐渐取代了公共文化建设中民众的主体性。 第二,公共文化产品供给中存在着隐秘的“搭便车”行为,也使农民的能动性尤其是农民整体的积极性不能得到充分发挥。由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基本职能是向民众提供不可分的、统一的、非排他性的文化产品与服务,因此任何农民个体成员在公共文化服务中的“努力和牺牲”,其结果都是农民整个群体成员所共享。在这样不合理的成本收益结果下,“搭便车”的行为不可避免。尤其是随着群体人数的增加,“搭便车”的行为就越容易产生,也更难以发现。在市场经济体制的熏陶下,较为理性、自利的农民都不愿意参与公共文化的建设之中,不愿意为集体的利益而参与其中。在农村社会农民数量众多的现实情况下,农民大多对农村文化建设表现得较为消极和漠不关心。
第三,农民在经济水平、文化程度、消费能力等方面的客观原因,也使自身参与公共文化产品供给的积极性大大降低。农民主体性的发挥大多受自身经济条件的制约。“当人们还不能使自己吃喝住穿在质和量方面得到充分的供应的时候,人们就根本不能获得解放。”②在农村文化建设中,农民如果不能从中得到经济实惠,参与建设的主动性自然不能发挥出来。在小农经济条件下,农户的经济收入较低,调查中我们发现有85.7%的农户年人均收入在1万元以下。在经济条件不佳的情况下,农民的文化消费能力自然偏低,受访者年文化消费在300元以下的占到了72.9%。农民文化消费的疲软与其经济收入相关,同时也与农民自身较低的文化欣赏水平相关。当政府文化工作者带着精心挑选的“文化精品”下乡后,农民大多表现得“不太感冒”,因为他们大多看不懂或者不喜欢看。
三、农民主体作用的嵌入与强化:实现农村
公共文化产品供需平衡的路径选择提供健康向上的公共文化产品及服务,满足农村居民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不仅是提高农民生活幸福指数、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的内在要求,也是当前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及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任务。“根据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农民生活日益富裕,物质基础有了很大的提高,其精神层次的需求就自然激发出来了。在我国农村,由于存在上述农村公共文化产品供给缺乏的现状,如果不注意加强农村公共文化产品的供给去满足农民的精神文化需求,就会导致他们只能去一些带有糟粕性质的文化中去寻找精神安慰,如封建迷信、赌博、信仰邪教等等,从而导致新农村建设目标的偏离。”③新时期内,发挥农民的主体性,让其自觉性、主动性、创造性和选择性充分显现出来,才能实现农村公共产品的供需平衡,实现文化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最优,推动农村文化大繁荣大发展。
首先,应转变思想,更新认识,摆正农村公共文化产品供需关系中政府主導与农民主体的定位及关系。
面对许多基层政府在农村文化建设中越俎代庖的现实,政府作为经费供给主体的前提要长期坚持,同时必须增强农民的主体性,恢复农民在公共文化建设中的主体地位。这就要求我们摆正政府和农民在农村公共文化产品供给中的地位,协调两者之间的关系。
第一,基层政府应该转变思想,更新认识,转变乡村文化建设中的工作职能,强化自身的为人民服务意识,确保发挥主导作用。政府的主导作用要体现到实处,但不能大包大揽,具体表现为:基本的文化政策扶持和公共文化财政投入,定期开展文化宣传,制定地方文化发展规划等。总之,政府的职能要由管理向服务转变,引导而不能代替,支持而不能包办,尽可能地提供资金、政策和技术支持,调动民众参与文化建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第二,政府应积极培育和引导第三方的力量共同参与农村地区的公共文化产品供给,形成政府、市场和非政府组织乃至农民自身四方联合的四方供给模式。综合发挥政府权威供给、市场商业供给、社会自主供给和志愿供给相结合的优势,从而形成互相补充、互相竞争、互相合作的关系,才能实现优势互补,从而减少或杜绝“政府失灵”、“市场失灵”、“非政府组织失灵”等现象,最大程度地满足农村居民对公共文化产品与服务的多元化需求。
第三,要实现农民主体复位,激发农民自身在农村公共文化建设中的主体意识。这就要求政府在农村文化建设中应加大宣传力度,使农民明白农村文化建设是民众自己的事情,应该主动加入农村公共文化建设的行动中来。在农村公共文化产品的供给中,要放手发动农民,使其拥有基本的文化建设的知情权、决策权和监督权,引导和组织农民能积极主动地为公共文化建设服务,逐渐培养独立自主的主体意识和自力更生的文化供给能力。只有这样才能唤醒农民自身的主体意识,才能使农民消极被动的文化建设态度转变为积极主动的文化自觉意识。
其次,尊重农民的多样化文化需求,建构农民需求导向的公共文化产品供给制度,将农民的选择性和自为性发挥出来。
农民有着多元化的文化需求,基层政府简单综合农民意愿之后的一个后设性假设,凭借自己的意愿“替民做主”,造成了目前较多地区“送文化下乡”活动内容的供需脱节。实质上,农民对公共文化产品的需求同样遵循“先生产,后生活;先发展,后维持;先个体分享的公共产品,后集体分享的公共产品”④的差位需求结构原则,而不是政府文化工作者“拍脑袋式”的主观臆断,应是农民出于对自身文化需求的一个理性的计算,因此应根据这种差位需求结构来构建农村公共文化产品供给制度。自然,农民需求就成为农村公共文化产品供给的重要依据和终极标尺。它决定着农村公共文化产品供给的数量、内容、层次和次序。然而,民众在表达公共文化产品的需求时,大多偏向能给自身带来直接利益的内容,对能给集体带来较多实惠的需求则不太关注。因此,在农村文化建设中,一方面要将农民的文化需求作为公共文化产品供给制度的核心和动力,另一方面也要防止农民在需求表达中存在的集体非理性的集体行动的情形。
第一,结合不同地域、不同经济发展阶段、不同文化圈乃至不同季节的农村居民的文化需求,加强农民文化需求的差异化研究,依照农民文化需求的位序结构提供不同内容、数量和层次的公共文化产品,要按照农民需求位序结构安排不同性质和层次的资源提供公共产品,并使之成为农村公共文化产品供给制度建构中的首要任务。 第二,建立有效的农民需求表达机制,防止政府“越俎代庖”而出现供需偏差。只有让农民真正表达出自我的文化需求,才能为实现农村公共文化产品的供需平衡提供核心信息,让民众当家做主,理解政府在农村文化建设中的良苦用心及最终目的,使农民知悉自身是农村公共文化供给的最终受益者,从而克服集体非理性的公共选择困境。
第三,完善由农民参与的公共文化产品的决策制度,使民众能真正发挥能动性,真正参与到关乎切身利益的公共文化产品供给的决策中来。在传统的以政府为主导的公共文化产品供给制度中,政府总是假设自己比农民更加了解农民的文化需求,从而按照政府意愿来决定公共文化产品供给的内容和数量,结果导致民众参与公共文化产品供给的动力不足或者政府提供的文化内容与需求脱节,甚至出现依据距离政权中心的远近来差序式提供公共文化产品的现象。这种假设没有看到各级政府组织和官员的自利性追逐,使农民的公共文化产品一方面可能出现人为的区域差异,另一方面农民真正的文化需求却没有得到满足。完善由农民参与的公共文化产品决策制度,可以有效规避单一依靠政府决策而带来的供需偏差。
再次,以政府为主导或由村委会组织,依托民间特色文化资源,大力倡导鼓励农民自办文化,将农民的自觉性和创造性发挥出来,使之真正成为农村文化建设的主体。简言之,就是政府要就地取材,变废为宝,将“办文化”逐步向“种文化”转变。
以往政府“送文化下乡”的效果欠佳,与公共文化产品“自上而下”的供给体制有着很大关联。在村委会的组织下,积极扶持当地农村土生土长的自办文化社团,并大胆创新、与时俱进,将对改变目前农村公共文化产品供给形式过于单一、内容脱离实际等问题有较大帮助。“由于我国长期是农业社会,小农经济有很长历史,因此农村传统文化如秧歌文化、二人转文化等,都很受农民欢迎,也对农民有着先天的吸引力和亲和性。而且这些社团大多是从农村中成长起来的,最知道农民的实际文化需求,可以说是一种‘自下而上’的供给机制。”⑤在村委会组织的积极引导下,农民以镇、村为单位,以特色为导向成立秧歌队、舞蹈队、器乐队、歌唱队、曲艺队等半公益性的文化艺术团队,将会成为農村公共文化产品供给的生力军。“当然,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农村公共文化产品供给的重要内容,农民自办文化社团要注意与时俱进,在表演的形式和内容上应该增强时代特色,在密切契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前提下,要能够体现新农村建设的风貌,而不能过于低俗和陈旧,否则对农民精神文化建设效果会适得其反。”⑥
最后,加大政府对农村公共文化建设的财政投入,推动制度创新,为农民在文化建设中充分发挥主体性构筑制度平台。
第一,注重村一级的公共文化空间建设,完善和丰富以文化大院和“送文化下乡”活动为主的农村公共文化产品供给的单一形式,使农村文化建设真正能建设到农民头上。在固定性公共文化产品供给方面,供给重心可由县、乡(镇)一级延伸至村一级,除了充分发挥文化大院的综合文化功能外,还应该将其活动举办、图书借阅、信息查询、科技培训等功能发挥出来,同时应开辟新的农村文化地点,例如村一级的文化站、图书室、健身中心、农家书屋、篮球场和羽毛球场等。在短暂性公共文化产品供给方面,应增加和丰富“送文化下乡”活动的形式和内容。要及时更新“送文化下乡”的内容,增加活动次数、提升演出质量,并将百姓喜闻乐见的文化活动固定化、常态化。
第二,建立提升农民文化素养的教育培训机制,培育具备一定科技知识和技能的新型农民。虽然这将是一个艰难和长期的过程,但这将是我国农民发展的总体趋势。发展教育事业尤其是农村职业教育、继续教育和成人教育,并加快农村现代远程教育,是未来培育新型农民的重要途径,是提升农民文化素质的根本手段。
第三,开展科技知识讲座和劳动技能培训,提高农民的科技知识水平和技能,增强农民自身的致富能力和自我发展能力,改善农民自身的经济状况,为农民向新型农民的转变打下牢固的经济基础,也为先进文化在农村扎根与传播创造条件,逐步使农民成为农村公共文化产品供给的受益者和主体。
总之,只有充分发挥农民的主体性,摆正农村公共文化产品供需关系中政府主导与以农民为主体的定位关系,建构以农民需求为导向的公共文化产品供给制度,依托民间特色文化资源大力倡导鼓励农民自办文化,并加大政府对农村公共文化建设的财政投入,推动制度创新,才能实现农村公共产品的供需平衡,实现文化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最优,推动农村文化大发展大繁荣。
注释
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82页。②《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2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368页。③⑤⑥亓鋆:《新农村建设与公共文化产品供给》,《人民论坛》2011年第20期。④刘义强:《建构农民需求导向的公共产品供给制度》,《华中师范大学学报》2006年第3期。
责任编辑:采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