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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务工作中,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在初始计量、持有期间和处置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存在较大的差异。本文通过分析比较,该差异主要来自于会计及税法上对于资产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的认定的不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规定,金融资产应当在初始确认时划分为四类: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后续会计计量相当复杂,不仅本身的价值变动要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进行准确计量,同时必须结合企业所得税会计准则对其后续的递延所得税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