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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决定草案。草案规定,为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对2015年1月1日前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正在服刑,释放后不具有现实社会危险性的四类罪犯实行特赦。
作为国家依法对特定罪犯免除或者减轻刑罚的一种司法制度,特赦既契合宽严相济的法治精神,也是国际通行的人道主义行为。在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之际,国家特赦部分服刑罪犯,堪称对实施宪法规定的特赦制度的创新性实践,其展示我们党执政自信和制度自信、树立开放民主文明法治大国形象的政治与法治意义,值得关注。
依照国际国内的过往先例,特赦制度的实施大多选择国家的重要节日、盛大庆典及政治形势发生重大变化时的关键节点。比如德国选择在圣诞节,韩国在光复节,泰国在国王庆生等喜庆时刻颁布的赦免令等。全国人大选择“9.3”抗战胜利纪念日特赦“四类罪犯”,既延续了古往今来慎刑恤囚的历史传统,也浓厚了庆祝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的喜庆氛围,由此释放和扩散出的人性关怀与感召效应,势必激发起亿万民众的爱国热情,有效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借用鲁迅“无情未必真豪杰、怜子如何不丈夫”那句名言,法律的作用也并非只是一味地严打与惩罚,其震慑、教育、感化与挽救的功能同样不可或缺。正如著名的巴黎大学神学教授托马斯·阿奎所言:法律之所以为人信仰,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苛严与威仪,更在于它正义的慈悲心。纵观此次特赦具有两个明显特点:一是严格限定在特殊类型的罪犯:在新中国成立前后曾参加过保家卫国和反侵略战争的服刑人员,年满75周岁和未成年人的“一老一少”服刑罪犯;二是并非刑罚尚未开始执行而是服刑改造了一定期限、且经过评估认定释放后不具有现实社会危险性的服刑罪犯。特赦对象必须必须同时具备这两个条件,缺一不可。
特赦“四类罪犯”不是对犯罪行为的姑息迁就,更并不意味着犯罪分子可以“将功折罪”。强调特赦者对人类的“特殊贡献”,旨在表示对他们曾经参加过的正义战争行为的高度认可,而并非以功抵罪,当年的获刑入狱,已是神圣法律对其违法犯罪行为的惩罚。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高度融合,当为法治社会应有的社会管理状态。恰如法谚所云:“没有恩赦的法律是违法的。”
特赦“四类罪犯”彰显大国自信,只有对法律惩戒效果及维护社会稳定能力充满高度自信的国度,才有能力、有胆量做出特赦罪犯的庄重善举。这其实也是对依法治国、伸张正义和惩恶扬善的另类诠释与表达。
作为国家依法对特定罪犯免除或者减轻刑罚的一种司法制度,特赦既契合宽严相济的法治精神,也是国际通行的人道主义行为。在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之际,国家特赦部分服刑罪犯,堪称对实施宪法规定的特赦制度的创新性实践,其展示我们党执政自信和制度自信、树立开放民主文明法治大国形象的政治与法治意义,值得关注。
依照国际国内的过往先例,特赦制度的实施大多选择国家的重要节日、盛大庆典及政治形势发生重大变化时的关键节点。比如德国选择在圣诞节,韩国在光复节,泰国在国王庆生等喜庆时刻颁布的赦免令等。全国人大选择“9.3”抗战胜利纪念日特赦“四类罪犯”,既延续了古往今来慎刑恤囚的历史传统,也浓厚了庆祝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的喜庆氛围,由此释放和扩散出的人性关怀与感召效应,势必激发起亿万民众的爱国热情,有效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借用鲁迅“无情未必真豪杰、怜子如何不丈夫”那句名言,法律的作用也并非只是一味地严打与惩罚,其震慑、教育、感化与挽救的功能同样不可或缺。正如著名的巴黎大学神学教授托马斯·阿奎所言:法律之所以为人信仰,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苛严与威仪,更在于它正义的慈悲心。纵观此次特赦具有两个明显特点:一是严格限定在特殊类型的罪犯:在新中国成立前后曾参加过保家卫国和反侵略战争的服刑人员,年满75周岁和未成年人的“一老一少”服刑罪犯;二是并非刑罚尚未开始执行而是服刑改造了一定期限、且经过评估认定释放后不具有现实社会危险性的服刑罪犯。特赦对象必须必须同时具备这两个条件,缺一不可。
特赦“四类罪犯”不是对犯罪行为的姑息迁就,更并不意味着犯罪分子可以“将功折罪”。强调特赦者对人类的“特殊贡献”,旨在表示对他们曾经参加过的正义战争行为的高度认可,而并非以功抵罪,当年的获刑入狱,已是神圣法律对其违法犯罪行为的惩罚。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高度融合,当为法治社会应有的社会管理状态。恰如法谚所云:“没有恩赦的法律是违法的。”
特赦“四类罪犯”彰显大国自信,只有对法律惩戒效果及维护社会稳定能力充满高度自信的国度,才有能力、有胆量做出特赦罪犯的庄重善举。这其实也是对依法治国、伸张正义和惩恶扬善的另类诠释与表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