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以信托形式管理国有资产,既可以提高资产的利用效率,又可以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性。在我国,只有经营性国有资产适宜以信托的方式管理,对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应采取相应的行政管理体制。在国有资产信托当事人的具体设置上,应由“国资委”和“国资办”作为各级国有资产信托的委托人和受益人,由专门的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受托人,并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内部设置专门机构行使信托监察人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