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学校伤害事故的预防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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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学校伤害事故特指学生在校期间或在与学校有关的教育活动中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目前,学校伤害事故是一个现实性很强的问题,它不仅造成教育方面的困境,还带来了司法方面的混乱。因此,学校伤害事故的预防与处理日渐引起社会的关注。本文通过归纳和分析学校伤害事故产生的类型和处理原则,试图为学校伤害事故的防范和正确处理提供理论依据和实践指导。
  [关键词]学校伤害事故;学生;预防;处理
  [中图分类号]G47[文件标识码]C[文章编号]1672-1128(2011)13-0034-04
  
  近年来,随着中小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丰富,未成年学生在校期间的人身意外伤害事故(简称学校伤害事故)时有发生。特别是2010年连续发生的校园血案多次警示了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缺漏与脆弱现状。学校伤害事故对学校安全管理的理念、目标及其责任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由此引发的学校与学生家长之间的纠纷与日俱增。此类事故不仅给学生及其家长带来了终身不幸和痛苦,而且给教育行政部门、学校领导及教师造成了教学管理上很大的困惑与不安,因此,现在很多学校都在减少体育活动,禁止外出集体活动(如春游、踏青等)。一旦发生了伤害事故,围绕事故的赔偿与处理,也发生了一些法律纠纷甚至诉讼到法院解决。所以预防与处理学校伤害事故已经逐步成为学校、家庭和社会都极为关注的问题。
  
  一、学校伤害事故的概念
  
  学校伤害事故是指学生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及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身体伤害、精神伤害以及死亡事故。从受伤害的主体看,受害人是学生;从时间看,其伤害行为或者伤害结果必须有其一或者同时发生在学校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指导、保护等职责的期间(如从学生走进校门一直到学生放学走出校门期间,幼儿从由其家长将其交给幼儿园教师到家长将其从园中领走期间,从学校组织活动学生来到指定的集合地点到活动结束离开活动地点期间,等等);从地点看,其伤害行为一般是发生在学校范围内,有时也发生在学校组织活动的场所内(如学校组织活动的体育场馆、电影院、展览馆、礼堂等);从主观方面看,它可以由故意引发,也可以由过失引发,还包括没有过错方的意外事件;从结果看,它必然造成了学生的人身伤害事实。近年来,学校伤害事故的屡屡发生引发了大量纠纷,引起了社会的普遍关注,有关部门将这一类纠纷通称为学校事故。但如何界定学校事故,学术界尚无定论,社会上也认识各异。有的认为是学生在学校期间所发生的人身伤亡事件;有的认为是青少年在成长阶段,在其进行经常性的集体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事故;也有的认为,是在学校管理下的儿童或学生所发生的事故;还有相当一部分人认为,就是在校园内发生的事故。日本学者认为,“学校事故”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学校事故”是指在学校发生的学生、教员、设施、设备的事故以及盗窃、火灾等。
  
  二、学校伤害事故的类型
  
  运动伤害。在体育课上学生参加一些风险性、对抗性活动发生意外,比较容易引起伤害。轻则擦伤、碰伤,重则残疾甚至死亡。在各种体育运动中最容易引起伤害的,当数体操、铅球、标枪、跳箱等项目,因保护不利或器材简单、设备陈旧,常引起伤害。
  课余伤害。课余时间学生在操场、走廊、楼梯和教室打闹玩耍,或是自己不小心,或是他人推搡嬉戏,易引起伤害。
  学校管理疏忽造成的伤害。学校设施设备陈旧老化,存在安全隐患且未及时修复或拆除,导致学生伤害;制度不严,管理不善(主要体现在门卫不能严格把关),致使社会上不法分子到校滋扰闹事,伤害学生或教师;学校对食堂卫生和食品卫生管理不力,造成学生食物中毒事故;突然改变作息时间,导致学生与家长联系脱节,引起伤害事件。
  教师教育不当造成的伤害。教师的教育方法不当,使孩子受伤,甚至造成伤害事件;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造成的伤害;教师提前和延后放学时间,而又没有告知家长,造成学生出现一段监护时间的空白而造成的伤害事故。
  校外活动事故。学校对组织、参与的大型活动或户外活动有管理过失而引发的学校事故。这些事故往往有一个特点,即常常是重大伤亡事故,因而给社会带来很大不良影响。①
  
  三、学校伤害事故的处理
  
  由于教师或其他学校职工体罚学生等原因造成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在这类事故中,由于学校不仅没有履行法定的教育和管理义务,而且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强制规定,直接导致了学生的伤害,学校应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因学校管理不善或者过失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应视具体情况决定学校是否应作为责任主体,而非一律将学校作为责任主体。这类事故的发生可能一果多因,责任主体首先应是加害人的监护人,学校有过错的才可以适当减轻监护人的责任,由学校承担相应的责任。
  非学校所能控制或预见的学校事故。要求学校进行赔偿显然是不公平的,也不利于学校事业的发展。所以这类事故中如果有明确的加害主体,可以由加害方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没有明确的加害方,学校可以根据公平的原则补偿性承担学生相应的经济损失,而并非承担赔偿责任。所以这样的事故学校不应作为责任的主体。②当然,如果学校能建立健全学生的保险制度,将更有利于解决此类事故。
  因学校的消极不作为或教育管理不当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这类事故虽然不是学校积极行为造成的,但因为是学校没有很好地履行法定的义务,理应承担赔偿责任,而且这类伤害事故中对学校的归责原则应适用过错推定,即学校如不能证明在此类事故中已尽教育管理之责,则推定学校未履行职责。这既有利于对学生权益的保护,也有利于促进学校加强管理、完善制度。
  
  四、学校伤害事故的预防
  
  1.提高教育立法质量,完善教育法律体系
  当前,我国已经建立起以《教育法》为教育母法,辅以《教师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及一系列教育行政法规、地方性教育法规和教育规章的相对完善的教育法律体系。但是,现行教育法律体系明显暴露出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如由于立法指导思想、立法技术、立法环境等原因,一些已有的教育法律法规显得比较粗糙,可操作性不强更是明显的缺陷,在学校职责问题上,就存在严重的法律规定泛化的现象;对学校和教师权利义务范围、对学校事故的责任认定和责任追究等作出明确、具体界定的教育法规迟迟未见制定,这对教育法律体系的完善和教育事业的发展是不利的。③
  2.完善伤害事故防范教育,提高伤害事故防范意识
  学校安全工作是社会安全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直接关系到青少年能否安全、健康地成长,关系到千千万万个家庭的幸福安宁和社会稳定。江泽民同志《关于教育问题的谈话》和针对安全工作的《责任重于泰山》等重要指示,告诫全党和全社会,要加强对学校内部和周边环境的综合治理,要为青少年创造一个安静、和谐、健康的学习环境。大量事实表明,教育行政机关、学校教育管理人员甚至学生家长对在校学生人身安全问题的关注是不够的,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安全防范教育经常处于空白状态,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较弱,安全知识缺乏。这是学校事故不断发生的一个重要因素。因此,应完善学校的安全教育工作,将伤害事故防范教育列入学校正常的教育计划,努力提高全体师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应加强对学生家长的伤害事故防范教育,使学生家长在增强伤害事故防范意识的同时,与学校共同承担起对学生进行伤害事故防范教育的使命;应加强对其他社会公众的学生伤害事故防范教育,努力提高全体社会公众的防范意识,形成对学生伤害事故防范工作齐抓共管的社会局面。
  3.健全规章制度,出台具体的切实可行的安全防范措施
  中小学校是学生聚集的场所,要进行有效的管理,必须健全规章制度,如实验室安全操作制度、教学设备仪器保养与维护制度、门卫制度、食宿制度、课间休息制度、体育活动安全保护制度等制度,又如教师日常行为规范、教师日常工作条例、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生在校行为规定等规范。制度和规范要明确、具体、可操作性强。要对师生的行为提出具体的要求,什么行为是可以做的,什么行为是提倡的,什么行为是禁止的,让全校师生能一眼明了。④在制度和规范中,还要提出具体的奖惩措施,实行责任制及伤害责任追究制度,增强有关人员的责任感,使制度和规范能起到引导和约束的作用,使学校的安全工作落到实处,使学校的各项活动都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这也是为出现事故后校方便于清晰责任。对来自校外暴力袭击型的学生伤害事件要防治结合。“防”就是思想意识上的防备。特别是要对承担了学校保卫工作的部门领导人做好思想教育,令其时刻警惕,防范校外暴力对学生的突然袭击,人不离岗,把好学校大门。实行严格的出入登记制度,谢绝无身份证件者入校。有条件的学校可以安装电子监控设备,确保24小时投入使用,并配备专人值守。“治”就是整治学校周边治安环境,消除安全隐患,比如联合城市管理部门对摊贩、夜宵档、娱乐场所等可能影响学校治安的危险因素予以清除;对侵害学生安全利益的袭击者果断采取措施予以制伏,奖励英勇捍卫学生生命的教职工;特殊情况下要请求当地公安机关协助治理各种不安全状况,将学生伤害事故消除在萌芽阶段。⑤
  4.学校要进行全员教育,提高教师队伍素质,规范学校教育工作
  教师素质如何,也直接关系到学校教育管理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关系到学校对学生教育、管理、指导和保护的效果。要提高教师对保护学生不受伤害的重要性的认识以及对可能伤害学生的各种因素和事实的认识防范能力,还要提高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教师的应急善后处理能力。教师素质的提高,可以通过接受继续教育、组织对涉教案件的讲座以及法庭旁听等方式实现。
  (1)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治校理念。治校理念在很大程度上引导着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重点。以人为本的治校理念必然要求学校的管理者时时处处为学生的安全利益着想,为了学生的人身安全而恪尽一切必要的注意义务。在以人为本的治校理念指导下,教育者在思想上肯定会增强法律意识和保护学生的安全意识。学校领导在加强自我法律意识与提高管理水平的同时,应对教师开展法制教育、纪律教育和安全教育,通过各种形式组织教师学习有关的法律知识,了解国内外已经发生过的学校伤害事故的典型案例,使教师清楚地认识到伤害事故的严重性以及防范的重要性。
  (2)学校要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教师干部队伍,注重干部、教师队伍的培养和教育工作,全面提高其综合素质。学校在广大教师干部队伍中间广泛深入开展法制教育、纪律教育和安全教育,这是做好学生伤害事故防范工作的基础。为此,学校要把学生伤害事故防范的教育工作纳入学校的教育学习计划之中,切实搞好。教育学习的内容应该包括有关法律法规,如《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有关保护学生权益、保障学生安全、加强师德修养的条款,《民法通则》中有关民事责任、伤害赔偿责任等有关规定,以及安全保护知识技能及有关事故案例等。要通过学习,让教师尊重学生的人格,认真履行教师义务,不得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树立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不但要教育好学生,还要保护好学生。使广大教师干部进一步明确保障学生安全的法律规定和法律责任,提高对加强防范工作的重要意义的认识,切实增强保障学生安全健康成长的责任感。
  (3)学校要在学生中间展开深入、有效的安全教育、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对学生的教育工作一定要遵循学生不同的年龄阶段和心理特点,结合教育教学工作的实际,注重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举一些具体的实例,让血的教训唤起学生的警惕和预防,提高学生的安全保护意识和防患意识。对学生还要进行自我保护知识教育,提高学生面对一般情况的应变能力。另外,中小学校还要提高学校德育工作的实效性,注意预防和矫治青少年的不良行为,保护学生健康成长。
  (4)学校要抓住机会对家长及社会进行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事故防范意识,从而协助学校做好学校事故防范工作。学校可以利用家长会、家长学校和社区教育组织,向家长和社会进行学生伤害事故防范教育,使家长和社会有关方面提高防范意识,掌握有关法律常识和防范常识,积极配合学校做好学生安全保护工作。
  5.加强对学生心理健康的咨询和教育工作
  从目前来看,学生的心理健康问题越来越突出,表现为厌世厌学,对学校、教师和家庭的强烈不满,自尊心过强,承受挫折能力太差等。如果不有效地对这部分学生进行心理健康教育,有可能导致学生自杀或伤害他人的事故。如:山东省某工业学校进行期末考试时,一女生作弊被监考老师发现,老师即按规定在其试卷上写下“作弊”二字。该女生见状哭着跑出教室,跑回宿舍后在一张纸上写下“再见了,同学们,我无脸见人了”,然后爬到四楼楼顶跳楼身亡;湛江市一初二女生因英语成绩不理想,受到家长的批评,跳楼自杀。所以,学校应该注重加强对学生心理健康方面的教育和咨询工作,做好与家长的沟通;引导学生养成积极、向上、健康的心理,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
  6.对事故的处理要严格执法,增强法制宣传力度,预防学校伤害事故
  在事故的处理上要严格赔偿制,这在客观上要求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教育法规体系,并加强教育执法制度和执法队伍的建设。事故的处理力求公正、严谨,严格按事故责任和损害事实来进行赔偿,绝不可徇私枉法。学校也要加强自身的法制建设,加大法制宣传的力度,提高全校师生的法律意识。同时,加强学校的规范管理,实行岗位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在事故处理时,明确分清责任,对于学校干部教师的渎职行为、体罚或变相体罚行为,尤其要严肃处理。
  注释
  ①毕国兴:《学校事故的预防与依法处理》,《现代教育科学:普教研究论文》,2002年第10期,第8-9页
  ②廖文芳:《学校事故的预防与处理研究》,《法制与社会》,2008年第7期,第172-173页
  ③胡瑾:《论学校事故及其处理和防范》,《合肥市庐阳区中小学校长培训班讲授提纲》,2003年5月19日
  ④王洪成:《学校事故原因与对策探析》,《教育探索》,2001年第7期,第52-52页
  ⑤郎建华:《学校安全管理与学生伤害事件预防机制》,《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2010年第6期,第32-33页
  作者单位分别系湖北襄樊学院教育学院,湖北省襄阳市第十二中学
  (责任编辑 甘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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