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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建立需要相关法律法规的配套支持,现存农村医疗卫生制度中存在政府管理职能错位、医疗服务提供者之间权利义务失衡、限制排挤竞争以及难以抵御医疗执业风险等问题.必须通过法律法规的完善来明确政府管理者、医疗服务提供者、医疗服务接受者之间的权(力)利义务关系,使管理者职权归位,鼓励农村医疗卫生市场的良性有序竞争,提高医疗服务提供者抗御医疗事故风险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