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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1999年元月,古城村党支部书记安某与村委主任李某、村党支部副书记薛某3人应向古城镇邮电支局交付5年的个人住宅电话费共计35696元,但该邮电支局尚欠古城村应缴电费36000元。经安某与邮电支局协商同意,用35696元电话费与36000元电费相抵顶,互不结算。问此案应如何定性处理。分歧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36000元电费是古城村委代替国家电业部门的正当收费。而35696元电话费是古城镇邮电支局的正当收入,系公款性质,理应安某等个人支付。安某等却利用职权相互抵顶,个人不付,等于将国家应收的公款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