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家庭暴力是发生在家庭内部的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日益严重的家庭暴力危害了受害者的身心健康,侵犯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引发了许多不应该发生民事案件和恶性刑事案件,影响了社会稳定和发展,已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有效防止家庭暴力,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家庭暴力表现形式多样,且形成原因复杂,本文从当事人思想因素入手,去探讨家庭暴力存在的原因,以从根本上认识家庭暴力现象,为防暴制暴提供有效的解决途径。
关键词:和谐社会 家庭暴力 当事人 思想因素
作者简介:李虹,绵阳师范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
中图分类号:D923.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1)10-174-02
家庭暴力是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已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制约因素,家庭暴力不仅直接对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伤害和威胁,而且还破坏家庭的稳定和安宁,甚至影响社会的和谐与发展。因此,有效防止家庭暴力势在必行。笔者认为,从思想根源上认清家庭暴力,可以找到更有效防止家庭暴力的方法。因此本文从建设和谐社会的角度就家庭暴力产生的当事人思想因素谈一些看法。
一、男权文化和夫权思想
中国传统文化历来是以男性为中心的本位文化,“支配社会的一切道德、习俗、法律、政治和经济都以男性为中心”,“女子变成了男性的所有品,绝对服从男子”。在男权文化的影响下,夫权思想油然而生,男女在家庭结构中的地位迥然失衡。封建礼教的“三纲五常”中就有“夫为妻纲”的规定,在家庭中丈夫对妻子有绝对的权利,这种权利甚至大到女人是男人的私有财产,丈夫可以对妻子为所欲为。“夫者,妻之天也”,“教训老婆”自然是丈夫天经地义的责任。如果反过来,妻子打丈夫则无疑是犯上作乱,天理不容。唐宋法律规定:夫殴伤妻减凡人二等论处;妻殴夫,至少判妻徒刑一年,打伤则加三等论处。明清法律规定:夫殴妻没有致伤不过问,打伤减凡人二等;妻殴夫,一律杖刑一百,打伤加凡人三等论处。这些规定充分表明夫权统治是长期得到社会公开维护的,夫妻在家庭中的不平等地位不仅得到习俗和道德的首肯,而且也受到了法律的保护。根深蒂固的男权主义在当今虽然已经有很大的改变,但其遗留的影响依然存在。
二、“厌讼不诉”思想
“厌讼不诉”即在社会成员中普遍存在不想通过或讨厌通过诉讼来解决私人纠纷的倾向。“生不入官门,死不入地狱”正是这种思想的写照。儒家思想的核心内容为“礼”,而“礼”的最突出特点就是讲求和谐,正所谓“礼之用,和为贵”。因此,和睦无争即为“合礼”,而打官司则为“失礼”。由于儒家思想是中国两千年封建社会的正统思想,其所蕴含的崇尚和谐的理念深深地根植于人们的精神中,故而使得人们以无讼为德,而以诉讼为耻辱。在调整人际关系的基本规范“礼”面前,尽管人们可以主张个人利益,但这些利益的冲突却可以根据“礼”的标准而被轻易解决。诉讼往往成为不必要的东西。儒家的这种“无讼”思想经过历代统治者的强化,使人们形成了强烈的“贱讼”直至“厌讼”心理,这一切就使广大百姓视对簿公堂为畏途。“一场官司十年仇”,能私了便私了,“无讼”思想观念对百姓的麻痹,使百姓认为“讼不可亡兴”,“讼不可长”,于是不得不放弃自己的权利,压抑自己的正当要求,不想寻求法律保护。
三、愚孝思想
在中國古代的孝思想中,上下尊卑,等级顺从内容在儒学经典《孝经》中得到了全面的体现。《孝经》中有这样的观点:以亲情统治国家,移孝作忠。《圣治章》说:“故亲生之膝下以养父母曰严,圣人固严以教敬,因亲以教爱,圣人之教不肃而成,其政不严而治……”。儒家理想的圣人之治,是将天下变成一个大家庭,统治者以父母之心爱护百姓,百姓则以尊敬父母之情尊敬长上。即使长上对下有些严厉的措施,那也不过如同父母对子女的严格要求,出发点是一片爱心,不能反抗。从这个观点我们可以看到孝在古代社会中的重要地位,也突出了古代孝思想中长辈对小辈的绝对支配权利。统治者便借孝治国。“孝”一经容入统治者的治国思想,便被不断强化。在传统社会中,孝道所反应的社会现实,正是宗法家庭社会的本质。因此,孝父、从兄、忠君,既是道德伦理的要求,也是法律所要强制执行的规范。《孝经》说:“子曰:五刑之属三千,而罪莫大于不孝。要君者无上,非圣人者无法,非孝者无亲,此大乱之道也。”在以宗法家族制度为基础的君主专制社会里,祖先崇拜,圣贤崇拜和君主崇拜是社会基本的价值观念。于是在家中对父母的不孝被视为一切罪恶的发源,这种不孝行为要用最严厉的刑罚来惩处。自汉代以后,中国的刑法典都体现了这种精神,对不孝的行为以法律手段加以制裁。统治者的大肆倡导加上法律的有力保障,以“三纲五常”为核心的中国的传统道德体系便都体现着孝道精神。在家庭中,“父为子纲”讲的是子对父的敬畏与服从,而“夫为妻纲”,当亲情与爱情发生冲突时,妇女便成为孝思想的受害者。另外,传宗接代在古代也被视为“孝”。中国传统的生育观念是希望早立于嗣,多生儿女,子孙满堂,多子多福,并以“不孝有三,无后为大”。将不能生儿育女,传宗接代视为最大的不孝。既不孝,接受丈夫的暴力便成为理所当然。
四、以和为贵思想
中国传统文化根植于农耕文明,表现出一种静态的特征,重视自然的和谐,人与自然的和谐,人与社会的和谐,人与人的和谐以及人自身的身心和谐等。以儒家为代表的中国传统文化中“以和为贵”的思想则主要侧重于人与社会以及人与人之间的和谐统一。孔子的“礼之用,和为贵”,孟子的“天时不如地利,地利不如人和”的思想可以印证。以和为贵的思想作为中国文化基本精神的一个重要内容,对中国社会带来的影响是双重的。一方面积极做到了保持整个社会的发展和稳定,但同时由于全民族在“贵和尚中”观念上的认同,中国社会缺乏斗争精神,反映在家庭中就成为今天的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为了维护一个“和”字放弃了对家庭暴力的抗争,助长了家庭暴力的发生。
五、家庭暴力不违法思想
国家颁布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五条:虐待家庭成员,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婚姻法》第四十三条: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这些都说明了家庭暴力的违法性。但是长期以来,人们对家庭暴力的侵权性与违法性却认识不足,认为丈夫在家里打骂妻子是家庭琐事,是个人私事,是丈夫对妻子的权利,属家庭矛盾,没有认识到这是一种侵犯人权的违法行为。湖南益阳市2004年家庭暴力问卷调查统计:“54%的男性认为发生家庭暴力后应当‘吵一吵就算了’”。这充分体现了男性对家庭暴力违法性认识的不足。从受害者女性来看,上海卫生健康频道的《心灵花园》曾播出过这样一个故事:一个幼儿园教师,忍受丈夫的虐待殴打长达十五年,直到有一天她丈夫差点用剪刀将她杀死,她才终于到法院起诉离婚。在节目进行当中,她却说她丈夫打她并不违法。上海,一个国际化大都市,一个有着高度城市文明的地方,一个信息发散交汇之地。幼儿园教师,一个教育工作者,一个知识女性,“家庭暴力不违法”如此落后的观念,却这样根深蒂固,那么,更封闭的地方,知识更少的女性,她们对家庭暴力的违法性认识可想而知。
六、家丑不外扬思想
家庭暴力一般都发生在家庭内部,多数受害者认为,家庭暴力系个人隐私,家丑不可外扬,受害者大多采取忍耐态度。鲁迅先生临终前向国人郑重推荐过一本书——《中国人的素质》。在书中,作者,美国传教士明恩溥所罗列的中国人二十六项素质,“面子要紧”位列第一。家庭暴力发生后不少女性选择默默地将痛苦向肚子里咽,因为她们认为这是一件让自己丢面子的事。她们不敢将丈夫的所做所为向任何人诉说,她们怕别人知道了嘲笑自己,嘲笑自己处理不好家里的事,嘲笑自己家庭的失和。正是因为“面子要紧”,家丑不可外扬的思想支配了她们的深层意识,她们丧失了去寻找法律保护的理由。广东省江门市妇联今年三八妇女节对家庭暴力问题的调查显示:发生家庭暴力后,向公安机关申请帮助的只占1%,被打成重伤的女性,竟没有一例曾经或者正在向法院起诉丈夫。一个多次遭遇家庭暴力但就是不愿去控告丈夫的妇女说:“我什么都没有,属于自己的就只有名声了”。永安市妇联的调查结果也相差不远:“40%的被调查者认为遇到家庭暴力应该在家庭内部解决,家丑不可外扬”。天津市妇联的调查结果也显示44.3%的女性选择了“谁也不找,自己忍着”。
七、西方性自由思想
在对外开放不断深化和经济全球化进程逐渐加剧的情况下,西方的文化和思想也不断涌入国内,给国人造了巨大的影响。受西方性思想的影响,国人片面追求性权利,滋生了对婚姻的不忠,使家庭中夫妻矛盾激化。引发了家庭暴力行为。
性自由思想一开始只零星的散落在人们的生活中,直到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资产阶级性自由思想才开始以理论形式反映出来。最初对其比较全面地阐述是资产阶级性道德专家霭理士,以后美国法官林德生以及英国哲学家罗素等人又相继阐述了他们对性自由的看法。综合他们的观点,性自由思想认为:人类的性欲是一种自然本能的欲望,压抑或限制人的性欲就会违背人的天性,理智是难以控制和把握性欲的;随着人类物质文化生活的提高,人们对“感情”的要求也发生了变化,要求爱情对象不断更换,而婚姻具有相对稳定性,婚姻不能完全满足人们对新的爱情的追求,因此寻求婚外爱情不仅是合法的,也是合理的;性生活是完全自由的,不管是婚内的还是婚外的,因此人类两性关系应该是多元的,而不是单一的,或者可以只为性关系而交合,如嫖妓,或者可以为生子立家。总之,在两性关系上,“一切都任其自由”就是性自由的定义。这种极端推崇性自由权利的思想一经传入国内,有的人便奉为真理。他们追求婚外情。社会上第三者插足,重婚纳妾,“包二奶”等现象屡见不鲜。家有贤妻,外有情妇,三足鼎立家庭时有存在。由于这些对婚姻不忠诚现象的出现,使家庭中夫妻矛盾激化,辱骂、殴打、捆绑、禁食、毁容、残肢、烟头烫烧等家庭暴力行为便随之产生。
参考文献:
[1]金勤明.家庭暴力: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探索与争鸣.2002(3).
[2]益阳市资阳区2004家庭暴力调查情况与思考.http://www.hnziyang.gov.cn/fl/shownews.aspx?id=1240.
[3]刘延军.天津:遭遇家庭暴力四成女性忍耐.三湘都市报.2004.
关键词:和谐社会 家庭暴力 当事人 思想因素
作者简介:李虹,绵阳师范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
中图分类号:D923.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1)10-174-02
家庭暴力是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已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制约因素,家庭暴力不仅直接对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伤害和威胁,而且还破坏家庭的稳定和安宁,甚至影响社会的和谐与发展。因此,有效防止家庭暴力势在必行。笔者认为,从思想根源上认清家庭暴力,可以找到更有效防止家庭暴力的方法。因此本文从建设和谐社会的角度就家庭暴力产生的当事人思想因素谈一些看法。
一、男权文化和夫权思想
中国传统文化历来是以男性为中心的本位文化,“支配社会的一切道德、习俗、法律、政治和经济都以男性为中心”,“女子变成了男性的所有品,绝对服从男子”。在男权文化的影响下,夫权思想油然而生,男女在家庭结构中的地位迥然失衡。封建礼教的“三纲五常”中就有“夫为妻纲”的规定,在家庭中丈夫对妻子有绝对的权利,这种权利甚至大到女人是男人的私有财产,丈夫可以对妻子为所欲为。“夫者,妻之天也”,“教训老婆”自然是丈夫天经地义的责任。如果反过来,妻子打丈夫则无疑是犯上作乱,天理不容。唐宋法律规定:夫殴伤妻减凡人二等论处;妻殴夫,至少判妻徒刑一年,打伤则加三等论处。明清法律规定:夫殴妻没有致伤不过问,打伤减凡人二等;妻殴夫,一律杖刑一百,打伤加凡人三等论处。这些规定充分表明夫权统治是长期得到社会公开维护的,夫妻在家庭中的不平等地位不仅得到习俗和道德的首肯,而且也受到了法律的保护。根深蒂固的男权主义在当今虽然已经有很大的改变,但其遗留的影响依然存在。
二、“厌讼不诉”思想
“厌讼不诉”即在社会成员中普遍存在不想通过或讨厌通过诉讼来解决私人纠纷的倾向。“生不入官门,死不入地狱”正是这种思想的写照。儒家思想的核心内容为“礼”,而“礼”的最突出特点就是讲求和谐,正所谓“礼之用,和为贵”。因此,和睦无争即为“合礼”,而打官司则为“失礼”。由于儒家思想是中国两千年封建社会的正统思想,其所蕴含的崇尚和谐的理念深深地根植于人们的精神中,故而使得人们以无讼为德,而以诉讼为耻辱。在调整人际关系的基本规范“礼”面前,尽管人们可以主张个人利益,但这些利益的冲突却可以根据“礼”的标准而被轻易解决。诉讼往往成为不必要的东西。儒家的这种“无讼”思想经过历代统治者的强化,使人们形成了强烈的“贱讼”直至“厌讼”心理,这一切就使广大百姓视对簿公堂为畏途。“一场官司十年仇”,能私了便私了,“无讼”思想观念对百姓的麻痹,使百姓认为“讼不可亡兴”,“讼不可长”,于是不得不放弃自己的权利,压抑自己的正当要求,不想寻求法律保护。
三、愚孝思想
在中國古代的孝思想中,上下尊卑,等级顺从内容在儒学经典《孝经》中得到了全面的体现。《孝经》中有这样的观点:以亲情统治国家,移孝作忠。《圣治章》说:“故亲生之膝下以养父母曰严,圣人固严以教敬,因亲以教爱,圣人之教不肃而成,其政不严而治……”。儒家理想的圣人之治,是将天下变成一个大家庭,统治者以父母之心爱护百姓,百姓则以尊敬父母之情尊敬长上。即使长上对下有些严厉的措施,那也不过如同父母对子女的严格要求,出发点是一片爱心,不能反抗。从这个观点我们可以看到孝在古代社会中的重要地位,也突出了古代孝思想中长辈对小辈的绝对支配权利。统治者便借孝治国。“孝”一经容入统治者的治国思想,便被不断强化。在传统社会中,孝道所反应的社会现实,正是宗法家庭社会的本质。因此,孝父、从兄、忠君,既是道德伦理的要求,也是法律所要强制执行的规范。《孝经》说:“子曰:五刑之属三千,而罪莫大于不孝。要君者无上,非圣人者无法,非孝者无亲,此大乱之道也。”在以宗法家族制度为基础的君主专制社会里,祖先崇拜,圣贤崇拜和君主崇拜是社会基本的价值观念。于是在家中对父母的不孝被视为一切罪恶的发源,这种不孝行为要用最严厉的刑罚来惩处。自汉代以后,中国的刑法典都体现了这种精神,对不孝的行为以法律手段加以制裁。统治者的大肆倡导加上法律的有力保障,以“三纲五常”为核心的中国的传统道德体系便都体现着孝道精神。在家庭中,“父为子纲”讲的是子对父的敬畏与服从,而“夫为妻纲”,当亲情与爱情发生冲突时,妇女便成为孝思想的受害者。另外,传宗接代在古代也被视为“孝”。中国传统的生育观念是希望早立于嗣,多生儿女,子孙满堂,多子多福,并以“不孝有三,无后为大”。将不能生儿育女,传宗接代视为最大的不孝。既不孝,接受丈夫的暴力便成为理所当然。
四、以和为贵思想
中国传统文化根植于农耕文明,表现出一种静态的特征,重视自然的和谐,人与自然的和谐,人与社会的和谐,人与人的和谐以及人自身的身心和谐等。以儒家为代表的中国传统文化中“以和为贵”的思想则主要侧重于人与社会以及人与人之间的和谐统一。孔子的“礼之用,和为贵”,孟子的“天时不如地利,地利不如人和”的思想可以印证。以和为贵的思想作为中国文化基本精神的一个重要内容,对中国社会带来的影响是双重的。一方面积极做到了保持整个社会的发展和稳定,但同时由于全民族在“贵和尚中”观念上的认同,中国社会缺乏斗争精神,反映在家庭中就成为今天的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为了维护一个“和”字放弃了对家庭暴力的抗争,助长了家庭暴力的发生。
五、家庭暴力不违法思想
国家颁布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五条:虐待家庭成员,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婚姻法》第四十三条: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这些都说明了家庭暴力的违法性。但是长期以来,人们对家庭暴力的侵权性与违法性却认识不足,认为丈夫在家里打骂妻子是家庭琐事,是个人私事,是丈夫对妻子的权利,属家庭矛盾,没有认识到这是一种侵犯人权的违法行为。湖南益阳市2004年家庭暴力问卷调查统计:“54%的男性认为发生家庭暴力后应当‘吵一吵就算了’”。这充分体现了男性对家庭暴力违法性认识的不足。从受害者女性来看,上海卫生健康频道的《心灵花园》曾播出过这样一个故事:一个幼儿园教师,忍受丈夫的虐待殴打长达十五年,直到有一天她丈夫差点用剪刀将她杀死,她才终于到法院起诉离婚。在节目进行当中,她却说她丈夫打她并不违法。上海,一个国际化大都市,一个有着高度城市文明的地方,一个信息发散交汇之地。幼儿园教师,一个教育工作者,一个知识女性,“家庭暴力不违法”如此落后的观念,却这样根深蒂固,那么,更封闭的地方,知识更少的女性,她们对家庭暴力的违法性认识可想而知。
六、家丑不外扬思想
家庭暴力一般都发生在家庭内部,多数受害者认为,家庭暴力系个人隐私,家丑不可外扬,受害者大多采取忍耐态度。鲁迅先生临终前向国人郑重推荐过一本书——《中国人的素质》。在书中,作者,美国传教士明恩溥所罗列的中国人二十六项素质,“面子要紧”位列第一。家庭暴力发生后不少女性选择默默地将痛苦向肚子里咽,因为她们认为这是一件让自己丢面子的事。她们不敢将丈夫的所做所为向任何人诉说,她们怕别人知道了嘲笑自己,嘲笑自己处理不好家里的事,嘲笑自己家庭的失和。正是因为“面子要紧”,家丑不可外扬的思想支配了她们的深层意识,她们丧失了去寻找法律保护的理由。广东省江门市妇联今年三八妇女节对家庭暴力问题的调查显示:发生家庭暴力后,向公安机关申请帮助的只占1%,被打成重伤的女性,竟没有一例曾经或者正在向法院起诉丈夫。一个多次遭遇家庭暴力但就是不愿去控告丈夫的妇女说:“我什么都没有,属于自己的就只有名声了”。永安市妇联的调查结果也相差不远:“40%的被调查者认为遇到家庭暴力应该在家庭内部解决,家丑不可外扬”。天津市妇联的调查结果也显示44.3%的女性选择了“谁也不找,自己忍着”。
七、西方性自由思想
在对外开放不断深化和经济全球化进程逐渐加剧的情况下,西方的文化和思想也不断涌入国内,给国人造了巨大的影响。受西方性思想的影响,国人片面追求性权利,滋生了对婚姻的不忠,使家庭中夫妻矛盾激化。引发了家庭暴力行为。
性自由思想一开始只零星的散落在人们的生活中,直到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资产阶级性自由思想才开始以理论形式反映出来。最初对其比较全面地阐述是资产阶级性道德专家霭理士,以后美国法官林德生以及英国哲学家罗素等人又相继阐述了他们对性自由的看法。综合他们的观点,性自由思想认为:人类的性欲是一种自然本能的欲望,压抑或限制人的性欲就会违背人的天性,理智是难以控制和把握性欲的;随着人类物质文化生活的提高,人们对“感情”的要求也发生了变化,要求爱情对象不断更换,而婚姻具有相对稳定性,婚姻不能完全满足人们对新的爱情的追求,因此寻求婚外爱情不仅是合法的,也是合理的;性生活是完全自由的,不管是婚内的还是婚外的,因此人类两性关系应该是多元的,而不是单一的,或者可以只为性关系而交合,如嫖妓,或者可以为生子立家。总之,在两性关系上,“一切都任其自由”就是性自由的定义。这种极端推崇性自由权利的思想一经传入国内,有的人便奉为真理。他们追求婚外情。社会上第三者插足,重婚纳妾,“包二奶”等现象屡见不鲜。家有贤妻,外有情妇,三足鼎立家庭时有存在。由于这些对婚姻不忠诚现象的出现,使家庭中夫妻矛盾激化,辱骂、殴打、捆绑、禁食、毁容、残肢、烟头烫烧等家庭暴力行为便随之产生。
参考文献:
[1]金勤明.家庭暴力: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探索与争鸣.2002(3).
[2]益阳市资阳区2004家庭暴力调查情况与思考.http://www.hnziyang.gov.cn/fl/shownews.aspx?id=1240.
[3]刘延军.天津:遭遇家庭暴力四成女性忍耐.三湘都市报.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