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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无论从国内到国外,还是从权威的院校教材到经典的理论著作,普遍所持的观点就是法人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是一致的,同时产生,同时消灭,即法人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无论在时间,内容和范围上都具有一致性。 笔者认为,法人的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并非完全一致,无论在时间、内容和范围上都存在不一致的情况,即非重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