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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上海国有企业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进程中,根据“产权清晰,责权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要求,纷纷设置了董事会、监事会。然而,有些企业的经营者每年向董事会、监事会所作的财务决算报告的内容不够完整和真实,也有些企业的董事会、监事会没有充分行使产权代表的职责,对经营者的财务活动进行控制和监督。从总体上讲企业对财务活动的“自控”和“临控”都比较乏力。为从制度上扭转这一不正常现象,健全国有企业法人的冶理结构,强化国有企业董事会、监事会对企业财务活动的控制和监督,上海市财政局依据《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