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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对社会有影响的案件通过网络技术传播,在民众中形成社会舆论,对司法机关造成不小的影响。通过舆论影响司法的主体及途径进行分析,对司法机关,主要是法院提出建议,借此达到减弱社会舆论对司法独立的负面影响。
关键词:社会舆论;司法公正
好的法律代表着公平与正义,然而公平、正义与道德之间的关系是交错庞杂的。我国现在正处于社会转型过程中,国内各类社会矛盾也渐渐凸显,与此同时,科技的力量也在蓬勃发展,以互联网为基础发展的新兴媒体盖过传统媒体的势头深入影响到当下的中国民众。互联网的宽松氛围、开放的方式,为广大草根民众提供了一个绝佳的对社会宣泄不瞒的场所。新闻媒体的报道经过网络形成舆论,正在以一种无形地方式深刻影响整个社会。
曾经新闻媒体对行政机关的监督也蔓延至司法机关,从“泸州二奶继承案”、“药家鑫案”、到“内蒙古呼格案”,社会的舆论监督都对这些案件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面对来势汹汹的社会舆论,司法机关似乎疲于应付,但在这困境之下也蕴含着司法展现与重塑自我的机会。
一、舆论影响司法的途径
(一) 舆论监督的主体
并不是所有案件都能引起社会舆论的关注,往往涉及到凸显社会矛盾的案件、怀疑司法腐败的案件能够在民众中得到高度关注。舆论监督说到底是由具体的人实施的,这些人主要为三类: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属、媒体、参与的民众。
媒体或由于对社会热点的关注、或由于案件当事人对司法过程的不满或不信服进而通过媒体或网络媒介将司法案件公布于众,公众了解到事件后通过网络形成声势浩大的社会舆论。
从这三类主体中可以看出,参与舆论监督的主体有着鲜明的特色:①未经过系统的法律知识培训;②除民众外,其他二者与案件有着利益关系:案件当事人与司法案件有着直接的利益关系,而媒体则具有追求社会效益和商业效益的特点,常常选择受民众关注的切入点,对案件进行夺人眼球的报道。
由以上主体的特点可以看出,舆论对案件的表述未必百分百真实,即使真实也可能出现“民意中的道德代替法律做出裁判”即是道德裁判而非法律裁判。法律与道德、正义之间的关系是长久的议题,至今未有结论,但在法治社会,法律才是案件裁判的唯一标准。以道德代替法律进行裁判是一件危险的事情,因为道德是不确定的,有着鲜明的时代性和地域性,也带有鲜明的个人色彩。以道德代替法律,是社会的倒退而非进步。
(二) 社会舆论影响司法的途径
案件一旦得到社会的关注,容易引发公众对案件的评论,如案件正在审理当中,这种评论常常会先于司法部门完成对案件的梳理和评判,在法院判决之前形成意见。
这种强大的舆论势力往往会影响到法院的审判工作:一是通过对政府实施巨大的社会压力迫使政府向司法机关施压以达到民众认为的“公正”;二是给办案法官造成压力,服从于舆论。声势浩大的舆论监督不是法律适用上的监督,而是通过这种舆论影响了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利用行政权力迫使司法机关遵从了看似“正义”的舆论。
无论是哪一种影响,都是对司法独立性的破坏,不利于现代法治精神的建立。法律才应该是司法过程中的唯一依据。
在当年轰动一时的“二奶继承案”中,法院以立遗嘱人黄某将财产赠与二奶的行为破坏””“公序良俗”为理由,驳回了“二奶要求继承”的诉讼请求,赢得了法院内外的一片叫好声,民众欢呼,黄某的妻子笑容满面。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也对这一结果表示肯定。这便是舆论导向与判决结果一致的案件。
但此判决结果立刻在法学界引起了关注,不少学者认为黄某的遗赠行为是对自己私权的处置,是合法的,然而他有婚外情的行为不合道德是另外一回事,法院应该解决的是判定黄某的遗赠行为是否合法,而不是婚外情。
法院以德入法,适用民法原则,实则是顺应了民众的要求。然而,婚外情中还有其他的事实:黄某与妻子多年感情不和,但妻子坚决不同意离婚,后来黄某与情人长时间同居并育有一子。黄某生病住院期间都是情人在照顾,妻子则是在医院向黄某要钱不成,大闹病房并诅咒黄某。黄某的遗嘱并不全然留给情人,其中也有妻子的份额。我们不难看出,黄某为情人留下财产,很可能是了为他们二人年幼的孩子考虑。黄某的妻子,在道德上也不是白璧无瑕,而两个道德上有瑕疵的人又怎能只要求其中一人为自己的失德承担后果呢?
二、社会监督对司法公正的作用
社会效果与司法效果不统一,民众对司法腐败产生担忧是社会监督的主要动因。虽然社会大众并非专业的法律人,容易受各种因素影响以道德的眼光评判案件,但是不可否认,社会监督对司法还是有着积极作用的一面。
“呼格案件”正式由于媒体的监督,才有了真相大白的可能。1996年,内蒙古呼和浩特市一名19岁的青年呼格吉勒图因强奸杀人被执行死刑。近十年之后,另一犯罪嫌疑人赵志红承认1996年的那起强奸杀人案为自己所为,一名叫汤计的法制记者接触了呼格吉勒图的家人和当年的专案组成员,自2005年开始,用近10年的时间,写了5篇内参,为再审呼格案奔走,引起了很大的社会反响,法院终于在2014年认定呼格案为冤案。这是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司法,维护公正的极好例子。当权力运行在阳光之下,权力才有可能不被滥用。
这种监督是一种事后监督,是媒体精英发现司法很可能存在不公之后参与的监督,并非是与司法审判同时进行,甚至超前进行的监督。但司法机关如果能积极面对案件审判时的社会监督,对舆论的质疑做出合法地回应,就有可能消除公众的质疑,促进司法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东莞理工学院女生小米被杀案中,小米的男友将小米生前的照片和被告“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结果上传至网络,引起了广大网民的愤慨纷纷要求对凶手处以死刑立即执行。但东莞中级人民法院并未在网络舆论中顺从“民意”,而是以新闻稿和视频采访的方式一一回应舆论中的质疑,详细阐述了判决的法律依据,用积极主动的沟通消除了误会,也借此维护了司法权威,促进了社会效果与司法效果的统一。
由此可见,舆论监督并不只是单方面对司法起到监督或阻碍现代治发展的作用,司法机关完全可以借舆论监督的机会与广大民众对话,在此过程中传播现代法理念及文化。
三、司法机关应对社会监督的机制
在社会舆论的浪潮中,任何城市都不能独善其身。通过网络查询,发现赣州市司法机关的网站信息存在信息不全、更新不及时的情况,在应对社会监督方面还建议做到以下几点。
(一) 在法院的网站上及时公布信息。网站及时公布信息包括审判阶段和审判之后的信息。可以公开的裁判文书、庭审直播,案件审理的进展情况都可以在网站上公开发布,以供公众查阅。但是要求这些信息一定要及时发布。还可以建立实时对话框来回应网民的提问。
(二) 建立法院系统新闻发言人制度。新闻发言人应当具备法律与新闻的双重知识系统。法院系统新闻发言人制度是为了法院在案件受到关注时不在主流媒体上失语,也可借助新闻发言人制度在其他受关注的媒体平台上发布案件信息,回应媒体质疑,解析法律运作的意义。
(三) 建立信息员制度,积极与网络媒体沟通合作,关注网络舆论。信息员主要承担着网络论坛里舆论关注的责任。网络的传播力量已毋庸质疑,当不当的舆论误导网民或网民对司法审判出现误解时,法院可通过信息员了解到社会大众对具体案件的舆论走向,对不当及质疑的舆论及时进行回应。
社会监督既有促进司法公正的积极一面,又有阻碍法治现代化的消极一面,但一旦法院积极面对,也是向社会宣传法制理念的途径,促进个体公平正义的实现进而促进司法公正。(作者单位:江西理工大学)
项目基金:2015年赣州市社会科学研究课题“赣州市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研究15116”
参考文献:
[1]罗杨.网络与司法:困境与契机并存—由药家鑫引发的法律思考[J].河北法学,2013(1)
[2]范玉吉.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平衡[J].华东政法学报,2007(3)
[3]祁建建.白小艳.论媒体报道对刑事审判的影响机制及其规制[J].河北法学,2014(12)
关键词:社会舆论;司法公正
好的法律代表着公平与正义,然而公平、正义与道德之间的关系是交错庞杂的。我国现在正处于社会转型过程中,国内各类社会矛盾也渐渐凸显,与此同时,科技的力量也在蓬勃发展,以互联网为基础发展的新兴媒体盖过传统媒体的势头深入影响到当下的中国民众。互联网的宽松氛围、开放的方式,为广大草根民众提供了一个绝佳的对社会宣泄不瞒的场所。新闻媒体的报道经过网络形成舆论,正在以一种无形地方式深刻影响整个社会。
曾经新闻媒体对行政机关的监督也蔓延至司法机关,从“泸州二奶继承案”、“药家鑫案”、到“内蒙古呼格案”,社会的舆论监督都对这些案件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面对来势汹汹的社会舆论,司法机关似乎疲于应付,但在这困境之下也蕴含着司法展现与重塑自我的机会。
一、舆论影响司法的途径
(一) 舆论监督的主体
并不是所有案件都能引起社会舆论的关注,往往涉及到凸显社会矛盾的案件、怀疑司法腐败的案件能够在民众中得到高度关注。舆论监督说到底是由具体的人实施的,这些人主要为三类: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属、媒体、参与的民众。
媒体或由于对社会热点的关注、或由于案件当事人对司法过程的不满或不信服进而通过媒体或网络媒介将司法案件公布于众,公众了解到事件后通过网络形成声势浩大的社会舆论。
从这三类主体中可以看出,参与舆论监督的主体有着鲜明的特色:①未经过系统的法律知识培训;②除民众外,其他二者与案件有着利益关系:案件当事人与司法案件有着直接的利益关系,而媒体则具有追求社会效益和商业效益的特点,常常选择受民众关注的切入点,对案件进行夺人眼球的报道。
由以上主体的特点可以看出,舆论对案件的表述未必百分百真实,即使真实也可能出现“民意中的道德代替法律做出裁判”即是道德裁判而非法律裁判。法律与道德、正义之间的关系是长久的议题,至今未有结论,但在法治社会,法律才是案件裁判的唯一标准。以道德代替法律进行裁判是一件危险的事情,因为道德是不确定的,有着鲜明的时代性和地域性,也带有鲜明的个人色彩。以道德代替法律,是社会的倒退而非进步。
(二) 社会舆论影响司法的途径
案件一旦得到社会的关注,容易引发公众对案件的评论,如案件正在审理当中,这种评论常常会先于司法部门完成对案件的梳理和评判,在法院判决之前形成意见。
这种强大的舆论势力往往会影响到法院的审判工作:一是通过对政府实施巨大的社会压力迫使政府向司法机关施压以达到民众认为的“公正”;二是给办案法官造成压力,服从于舆论。声势浩大的舆论监督不是法律适用上的监督,而是通过这种舆论影响了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利用行政权力迫使司法机关遵从了看似“正义”的舆论。
无论是哪一种影响,都是对司法独立性的破坏,不利于现代法治精神的建立。法律才应该是司法过程中的唯一依据。
在当年轰动一时的“二奶继承案”中,法院以立遗嘱人黄某将财产赠与二奶的行为破坏””“公序良俗”为理由,驳回了“二奶要求继承”的诉讼请求,赢得了法院内外的一片叫好声,民众欢呼,黄某的妻子笑容满面。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也对这一结果表示肯定。这便是舆论导向与判决结果一致的案件。
但此判决结果立刻在法学界引起了关注,不少学者认为黄某的遗赠行为是对自己私权的处置,是合法的,然而他有婚外情的行为不合道德是另外一回事,法院应该解决的是判定黄某的遗赠行为是否合法,而不是婚外情。
法院以德入法,适用民法原则,实则是顺应了民众的要求。然而,婚外情中还有其他的事实:黄某与妻子多年感情不和,但妻子坚决不同意离婚,后来黄某与情人长时间同居并育有一子。黄某生病住院期间都是情人在照顾,妻子则是在医院向黄某要钱不成,大闹病房并诅咒黄某。黄某的遗嘱并不全然留给情人,其中也有妻子的份额。我们不难看出,黄某为情人留下财产,很可能是了为他们二人年幼的孩子考虑。黄某的妻子,在道德上也不是白璧无瑕,而两个道德上有瑕疵的人又怎能只要求其中一人为自己的失德承担后果呢?
二、社会监督对司法公正的作用
社会效果与司法效果不统一,民众对司法腐败产生担忧是社会监督的主要动因。虽然社会大众并非专业的法律人,容易受各种因素影响以道德的眼光评判案件,但是不可否认,社会监督对司法还是有着积极作用的一面。
“呼格案件”正式由于媒体的监督,才有了真相大白的可能。1996年,内蒙古呼和浩特市一名19岁的青年呼格吉勒图因强奸杀人被执行死刑。近十年之后,另一犯罪嫌疑人赵志红承认1996年的那起强奸杀人案为自己所为,一名叫汤计的法制记者接触了呼格吉勒图的家人和当年的专案组成员,自2005年开始,用近10年的时间,写了5篇内参,为再审呼格案奔走,引起了很大的社会反响,法院终于在2014年认定呼格案为冤案。这是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司法,维护公正的极好例子。当权力运行在阳光之下,权力才有可能不被滥用。
这种监督是一种事后监督,是媒体精英发现司法很可能存在不公之后参与的监督,并非是与司法审判同时进行,甚至超前进行的监督。但司法机关如果能积极面对案件审判时的社会监督,对舆论的质疑做出合法地回应,就有可能消除公众的质疑,促进司法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东莞理工学院女生小米被杀案中,小米的男友将小米生前的照片和被告“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结果上传至网络,引起了广大网民的愤慨纷纷要求对凶手处以死刑立即执行。但东莞中级人民法院并未在网络舆论中顺从“民意”,而是以新闻稿和视频采访的方式一一回应舆论中的质疑,详细阐述了判决的法律依据,用积极主动的沟通消除了误会,也借此维护了司法权威,促进了社会效果与司法效果的统一。
由此可见,舆论监督并不只是单方面对司法起到监督或阻碍现代治发展的作用,司法机关完全可以借舆论监督的机会与广大民众对话,在此过程中传播现代法理念及文化。
三、司法机关应对社会监督的机制
在社会舆论的浪潮中,任何城市都不能独善其身。通过网络查询,发现赣州市司法机关的网站信息存在信息不全、更新不及时的情况,在应对社会监督方面还建议做到以下几点。
(一) 在法院的网站上及时公布信息。网站及时公布信息包括审判阶段和审判之后的信息。可以公开的裁判文书、庭审直播,案件审理的进展情况都可以在网站上公开发布,以供公众查阅。但是要求这些信息一定要及时发布。还可以建立实时对话框来回应网民的提问。
(二) 建立法院系统新闻发言人制度。新闻发言人应当具备法律与新闻的双重知识系统。法院系统新闻发言人制度是为了法院在案件受到关注时不在主流媒体上失语,也可借助新闻发言人制度在其他受关注的媒体平台上发布案件信息,回应媒体质疑,解析法律运作的意义。
(三) 建立信息员制度,积极与网络媒体沟通合作,关注网络舆论。信息员主要承担着网络论坛里舆论关注的责任。网络的传播力量已毋庸质疑,当不当的舆论误导网民或网民对司法审判出现误解时,法院可通过信息员了解到社会大众对具体案件的舆论走向,对不当及质疑的舆论及时进行回应。
社会监督既有促进司法公正的积极一面,又有阻碍法治现代化的消极一面,但一旦法院积极面对,也是向社会宣传法制理念的途径,促进个体公平正义的实现进而促进司法公正。(作者单位:江西理工大学)
项目基金:2015年赣州市社会科学研究课题“赣州市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研究15116”
参考文献:
[1]罗杨.网络与司法:困境与契机并存—由药家鑫引发的法律思考[J].河北法学,2013(1)
[2]范玉吉.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平衡[J].华东政法学报,2007(3)
[3]祁建建.白小艳.论媒体报道对刑事审判的影响机制及其规制[J].河北法学,2014(12)